中国青年志愿者的行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中国青年志愿者论文

中国青年志愿者的行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中国青年志愿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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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重要命题。“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和谐社会”,就是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因此,社会公正、水乳交融的社会组织环境和信任、热情、正义、道德、勇气、负责任的社会人文环境,都应该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理念。

中国青年志愿者以公益行动带动义工参与的风气,以组织纪律唤醒公民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议题呼吁公共事务的参与,以组织运作补强政府的机能,以心灵教化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在观念弘扬、实践运作、组织模式以及公民意识的培养上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可贵探索。因此,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阈下认识和评估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不仅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探索价值。

一、志愿者服务的现代“慈善”观念:中国传统“和”文化的传承

“志愿者”和“志愿行动”作为现代概念,与中华民族传统“慈善”观念有着重要渊源关系。根据学者秦晖先生的考证,近代中国首先将西方“chadty”(拉丁文,意思是对他人的爱)和“philanthropy”(希腊文词根,意思是对人的爱)传入中国的是日本学者留冈幸助[2](P168)。但中国人的慈善观念古已有之,并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息息相关。何谓“慈善”?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中国人向来有“排忧解难,救急扶危”、“守望相助”的精神,乐于助人是传统美德。慈善事业在中国很早就成为促进社会治理、维持社会物质文明再生产的必要手段。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一种现代公益事业,它是古老的慈善观念与现代社会参与、整合手段的结合,是古老的慈善行为与现代社会救助手段的融合。志愿者内心的动机和行为的动力包含了对弱者的同情与悲悯之心,它深刻体现了中华“和”文化的“仁爱”宏旨,是传统“和”文化的现代传承。所谓“和”,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它的核心精神就是“仁爱”观念。儒家学说主张“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墨家学说强调“兼爱、非攻”。这些都表达了对于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理想社会的真诚诉求。

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博大精深,并内蕴着慈善的内核。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提倡宽和处世,协调人际关系,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追求以仁爱为基础、和谐人际关系为主题的大同社会。孔子所提出的理想人格是善于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从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孔子主张以“仁”待人,也以“仁”待物,即所谓“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孟子也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还提出了仁、义、礼、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恕、孝等一系列旨在实现“人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提出了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主张无为而治的道家最反对社会冲突,最希望实现社会的和谐。《老子》给人们描绘了一个人与人之间“无欲”、“无为”、“无争”,人人“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理想社会。彼此和谐相处,宽大为怀,慈善本就包含在和谐之中。

可以看出,青年志愿者行动所体现出来的现代“慈善”观念与中华传统“和谐”文化内核具有相当的兼容性。古人所设计的大同社会理想,虽带有乌托邦的性质,但它作为一种崇高的目标和理想境界,始终引导着人们追求以人际和谐、关爱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发展目标。而在当代,青年志愿者行动用实际行动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新风正气,这种现代“慈善”观念以“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为口号,正是对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的传承。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的慈善行为的要求正是为实现社会的和谐服务的。我们现在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友爱的社会,友爱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倡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新时期怎样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的“和”文化,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这一方面,青年志愿者服务所体现的现代“慈善”观念显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志愿者群体兼容协同的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活力源泉的体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这种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发展的活力等等。社会活力是社会和谐的来源,和谐的达成依靠社会活力的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办法,关键在于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和创新的机制和环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特征。首先,这种活力特征体现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基于志愿意志之上的参与积极性。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不能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实体,基本不靠利益驱动,尤其是不靠经济利益驱动。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利他精神)、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例如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志愿性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自愿的,而且,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本质上也是自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自愿的,这正是青年志愿者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的价值所在。“志愿精神是一种志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3]“对于以志愿精神从事公益的行为,无论采取怎样的具体方式,它都是一种基于个人的慈善与博爱行为”[2](P2)。在社会学家看来,志愿者数量的多少,志愿者服务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也是一个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标志。

其次,这种活力特征体现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参与人员的广泛多元性。中国青年志愿者群体由不同阶层的成员自发组成,他们基于共同的目标和价值理念而集合在一起,成员间形成了友爱、互助、进步、奉献的新型互动关系,原有的政治地位、经济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已退居次要地位。在人际关系越来越功利化和世俗化的今天,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融合,有助于加强人们之间的关怀和接触,减轻乃至消除彼此之间的距离感。因此,志愿者活动作为一个载体,成功地把不同的人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社会协同的纽带,它缔造了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一种有效消除阶层偏见、基于一种共同理想而团结起来、充分发挥每一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广泛的多元人际关系,而这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源泉。

三、志愿者行动的社会整合效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理念的彰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和谐首先是公平和公正。由于我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加剧,导致了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此同时,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文化以及社会观念领域,存在着大量失范现象,特别是个别群体和个人对社会不公漠不关心,对弱势群体漠然视之等,所有这些对于我国社会体制转型的消极作用是空前严峻的。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社会稳定,潜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体现公平,从利益协调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主要集中在社会公益活动与保障事业,他们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老、少、边、穷和街道社区等弱势群体中间,致力于帮助有困难的社会成员,努力消除贫困和落后,消灭公害和环境污染,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协调和全面进步;致力于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互助奉献的良好风尚,净化社会风气,为塑造健康人格、消除社会失范现象做出贡献。一方面,这些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服务对象解决了生产和生活问题,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是对我国尚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这些行动有助于调节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并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建立一个广泛的缓冲地带,有效地起到了社会整合的作用。志愿者活动本身的蓬勃发展,正体现了社会转型期各阶层对社会公正的迫切需要和中国当代青年对社会公正的心理认同以及社会基于公平正义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价值理念的良性互动。中国青年志愿者正在成为新形势下团结青年,服务社会,弘扬公平与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四、志愿者组织的特殊运作模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组织制度的探求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组织来实现。实践证明,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套基本的组织制度工具,但是这两套组织制度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由此引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各种问题。而第三部门(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的兴起正是对以上两套机制缺陷的弥补。一个和谐社会,它的第三部门发育应该是良好的——而不是把任何社会问题都抛给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也不能主宰这块缓冲地带(历史已证明了这种做法的致命弱点)。更进一步说,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可以用它的第三部门来衡量。目前,我国第三部门的欠发达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而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这一领域的运作和探索,有助于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第三部门的运作机制。

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社会参与面广,参与程度高,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正在由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和多样性,从集中性、短期性走向社区化、持久化,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初期生长点走向关注人的总体生存状态,形成了“党团主导,专门机构发动,单位协助,大众支持”的运作模式,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日趋制度化、科学化,其经费筹措的灵活有效和资金管理机制的严格规范[4],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成功地变过去‘人格崇拜幻想中的助人和行善’为‘制度化、组织化体系中的助人和行善’,把‘圣人道德’普世化为‘公民道德’,以‘常态的组织’取代‘非常态的组织’,以更宽广的人文情怀扩展‘雷锋精神’的内涵”[5],有效地在社会保障机制覆盖不到、政府职能延伸不到、市场机制顾及不到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青年志愿者并不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而是由党团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合体。虽然与成熟的第三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第三部门发展极其滞后的国家来说,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探索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它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第三部门长远的建设和发展。

五、志愿者实践的个体理性选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民意识的构建

我们提倡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建立公民社会,树立公民意识。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每个公民才会有强烈的、自主的社会责任感,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持久的根本保障。所谓公民社会,首先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自觉地遵守公民共同制定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监督他人遵守国家的法律。公民社会不同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更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公民社会不仅仅强调个人的权利,不仅仅强调个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义务,更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从内容上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爱国意识、守法护宪意识、自由平等的意识、权利与义务的意识等,它是平等、独立、合群等诸多现代精神的体现。从伦理学角度看,现代公民意识包括尊重个体的自主意志和公民参与的责任意识两大特征。[6]

从事志愿者工作的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提供服务。在他们看来,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及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是表达这种“权利”及“义务”的积极有效的形式。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因此,参与志愿者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也是“乐己”。参与志愿者服务,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同时对唤醒自身的公民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归属感,提高社会参与水平,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志愿者行动通过群体的志愿行为能够形成一种舆论影响力,而舆论影响力的背后,是思想的力量,示范的效应,志愿者充任着现代文化的传播者、公益意识的培训者、现代公民的培养者等角色,能鼓励全社会积极向上。因此,志愿者行动在服务社会、提升自身的同时,更在影响社会的其他成员。而整整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参与志愿者行动终能从整体上提升全民族的社会参与程度和水平,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夯实的根基。

诚然,现阶段我国的青年志愿者行动本身还存在着种种缺陷,迄今为止,中国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行动仍然大都是以行政方式即政府或半政府的意志或组织形式推动。另据调查,全国各地还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被动参与志愿服务的问题。不可否认,在志愿者的参与规模以及志愿服务的实践效果上,我国与发达国家尚存在着较大差距。但是,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我国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形成和谐的人文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实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需要更多的青年志愿者和志愿者行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应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新观念,认清使命,发挥潜力,创造价值。让志愿者精神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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