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伦理与信仰伦理:韦伯伦理思想中的康德学说_康德论文

责任伦理与信仰伦理:韦伯伦理思想中的康德学说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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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中立与理性诚实

韦伯关于“世界脱魔”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后人在理论上把“诸神复活”视为现 代人面临的价值领域的基本现状。对韦伯世界观进行的批判,大多都是从这个问题切入的。 麦 金太尔不仅把韦伯归入“情感主义”伦理观之列,并认为韦伯的世界观就是“当代主导地位 的世界观”(麦金太尔,1995:137)。哈贝马斯从另一侧面批评韦伯因强调工具理性而只 能把价值领域视为无法通约、缺乏共识的主观世界。然而,无论麦金太尔还是哈贝马斯都不 会否认,在宇宙大序不复存在的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性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只是,我 们 是否还有可能重新建构秩序,而这又与我们如何理解“世界脱魔”直接相关。以麦金太尔为 代表的悲观论对重构大序并不抱希望,他认为,世界从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非操纵性关系进入 另一种操纵性关系,其实质是,前者赖以存在的共同道德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因此,启蒙运 动以来的一切重建道德的努力都只能归于失败。所以,这个时代是以韦伯社会学的权力取向 和控制理论作为基本特征的(麦金太尔,1995)。哈贝马斯则对秩序重建持有乐观态度,在他 看来,现代性问题的症结在于现代人片面强调功利取向的理性化发展,而忽略了整体社会生 活的理性化发展。他认为,韦伯以“工具理性”对现代性的解释恰恰反映了这个问题,所以 他提出要以“沟通理性”取而代之,以求社会交往秩序的重建(Habermas,1984)。尽管麦金 太尔和哈贝马斯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对韦伯提出批评,但是双方都认为韦伯在“世界脱魔”的 现代社会条件下,通过对目标合理性的强调,来提倡“价值中立”的立场,而这种“价值中 立”实际上是虚假的、不存在的。麦金太尔认为,“价值中立”在韦伯的知识论和科层制管 理理论中对操纵性、控制性人际关系起着虚伪的掩饰作用(麦金太尔,1995:108—109)。哈 贝马斯则认为,“价值中立”是韦伯在理解人类社会行动时因偏执于目标合理性而产生的错 觉。他借用H.米德的互动理论指出,我们理解一个社会行动不可避免地要用第一人称“我” 来评价行动者的理由,因而必有价值判断掺入其中(Habermas,1984:115)。应该说,这些批 评都没错,只要人们期待的是一种外在的客观性。但正如施洛赫特所强调的那样(Schluchte r,1979:58),韦伯自己并没有这种期待。

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于把韦伯关于“价值中立”的论述视为其科学方法论的问题,但却又对 这样一种“道德冷漠”与韦伯方法论中的“价值关联”之间的矛盾表示不可思议。其实,在 韦伯看来,“价值关联”才是作为解释学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是人们用以选择和组织 经验科学的手段(冯钢,1999:46—53);而“价值中立”则是现代性条件下,作为一个现代 人 应该具备的一种道德原则,其实质是理性的诚实。换句话说,正是因为不存在统一的价值, 因而才需要学者以严肃、诚实的态度对待一切价值观。所以,“价值中立”只是指不作价值 判断,而非指否定“价值关联”。社会学家在经验研究基础上的确没有特别立场来鼓吹价值 观,但这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经验研究本身的要求,因为任何经验研究,无论是对象选择或 加工,都不可能不涉及研究者基于其价值观的“问题预设”;强调“价值中立”,只是因为 现代社会已不再是一个被绝对价值统辖的“迷人的花园”,这里没有先知来解释上帝的旨意 ,没有卡里斯玛领袖来解救我们的危机,也没有我们可以遁入其中的不可理喻的另一世界(T urner,1981:175)。因此,“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发现客观真理或找到出路, 而是除此之外我们没有别的办法。韦伯认识到在这样的现代性情景下,我们惟一的办法就只 能是保持理性上的诚实,因为我们只能生活在动荡和冲突之中。“在我们的眼睛被遮蔽了一 千年——被那种所谓的和假定的排外指向,即基督教伦理学夸大了的道德偏爱遮蔽了一千年 后,我们的文明如今注定要使我们更清楚地再次认识这些斗争”(Weber,1979:149)。可见, “价值中立”在韦伯这里的含义无非是说,在各种不确定的价值充斥于世的今天,我们必须 对自己诚实,即使必须在“上帝”与“魔鬼”之间抉择时,也是一样。

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韦伯说到“在伦理世界中政治的家园在哪里”这个问题时, 谈到了“终极的世界观相互冲突,人们必须在各种世界观中做一抉择”。但是他立刻指 出,谈论这个“抉择”问题,首先应该摆脱一种关于道德的“十分不足道的谬误”,即认为 道德是虚构“正当理由”(韦伯,1998:103)。男人移情别恋了,需要有个说法——是她不 值得我爱;战争失败了,也得找个理由——谁是罪魁祸首;胆小懦弱,也不是没有根据—— 是我不愿为不道德的理由去战斗……总之,只要需要,就能编出种种“道德”理由为我所用 。然而韦伯指出,这并不是道德,而是卑劣。“以‘道德’作为手段,获得‘惟我正确’的 地位 ,所谓卑劣之事,正是这种行为方式的结果”(韦伯,1998:103)。

显然,韦伯并不认为“抉择”是随意的。他在这里至少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不同意把 道 德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韦伯坚持康德的道义论伦理观(自律型、责任论),在他看来, 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招之即停的出租车”。如果可以如此应人之需随意服务于其 他目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原则可言了。在道义论看来,道德行为的价值,既不在于它 可能带来好的后果,也不因为它所抱有的目的实现了,而只是因为它本身是善。第二,抉择 对象是“世界观终极立场”,而非“当下立场”。韦伯认为,一个人的每一种具体的“当下 立场”都必须是从他所持守的世界观方面的“终极立场”推论而来,这也是理性诚实的一个 重要内容,即“一贯性”。用韦伯十分形象的譬喻就是:“你将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 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韦伯,1998:44)而上述那些把道德视为可以随意 变动的“方便措施”的例子之所以是卑鄙的,正是因为这些行为者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对自己 的诚实。其实,上述两层意思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当人们把道德作为手段“服务于”其他 目的时,他便不可能忠实于自己的“世界观”终极立场。因为基于满足自然欲望的各种目的 之间并没有一种理性秩序,所以服务于这些目的的手段(“道德”)就只能是“应人之需,招 之即停的出租车”。反之,只要人们不能忠实于自己的终极立场,那么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 各种价值立场,就必定会成为他们用来证明自己行为合理的各种“方便措施”。

因此,任何道德原则只有当它在一切方面都无条件地得到彻底贯彻时,它才具有意义。这 也就是道德自律的诚实原则。不管是“登山训众”还是“不许说谎”,如果不能在全部生活 中予以贯彻,那就没有任何意义。韦伯以(有人打你右脸)“再把左脸给他”这一要求为例, 说 “它是无条件的,你不能追问他打人的权力依据……一个人必须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是圣人。 他要活得像耶稣,像使徒,像圣方济各,或者如此类的人物,他至少要有这样的愿望,惟有 如此,这种道德才能具有意义,才能表现出尊严,不然一切都谈不上”(韦伯,1998:106) 。同样,在宗教伦理发展史上,韦伯从新教徒身上,也看到了这种一贯性原则的彻底体现— —即在任何方面、任何情况下都拒斥以魔法的手段来追求拯救的做法,没有任何世俗的东西 可以代表拯救和绝对超验的另一个世界。

“世界脱魔”把一切伦理基础重新抛入了这个没有上帝和先知的此岸世界;“价值中立” 又 使理性诚实义无反顾地担当了“神前诚实”的角色。“此岸性”和“一贯性”,这便是“责 任伦理”的两大特征(K.Lowith,参见金子荣一,1986:145)。

二、责任伦理与道德命令

人们很容易从韦伯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联想到康德的“无条件命令宣示”与 “有条件命令宣示”。但是否就可以说前者隐含着后者呢(韦伯,1998,见冯克利,“代译 序”)?从表面上看,“责任伦理”的确有些类似康德的“有条件命令宣示”,也就是说,“ 责任伦理”必须考虑的是行为的结果。但是,如果说“责任伦理”就是从结果出发来判断行 为是否“好”,那么这就完全成了“结果论”了。而韦伯恰恰认为结果是不可能使手段圣化 的,因而也不可能用结果来判定行为的善或恶。那么,“责任伦理”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什么 呢?既要承担后果,又不以结果定善恶,如此,“责任伦理”的道德价值又体现在哪里呢?我 们知道,康德所谓“有条件命令宣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说,一个行动对于某一种可能的 目的是好的;另一种是说,一个行动对于某一种现实的目的来说是好的。虽然前者是盖然性 的,后者是断然性的,但是,只要现实的目的可以确定,那么,后者就与前者一样,这两种 有条件的命令宣示都是说,如果追求一个特定目标,就必须使用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因此 ,在讨论这些命令何以可能时,运用的都是分析判断,即,在愿意有这个目标的观念里,直 接包含着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需的行动的意愿的。所以,在愿意有达到目标的手段的这种情愿 中,是预先假定有知识的某些综合判断的。但是,这些都不是道德的综合判断,因为它们与 意志的原理无关。与意志相关的道德命令宣示,是“无条件命令宣示”,它与那些行动的特 别种类,或以“愉快”的形式作为预期从它得出的种种后果都没关系。因为道德宣示直接出 自理性,而且直接把行动和理性存在者本身的意志联系在一起,因而,相关的只是行动者的 原则或动机。如此看来,责任伦理必须是一种“无条件命令宣示”,才有其道德意义,否则 就只是一种机会主义。事实上,在韦伯那里,“责任伦理”要求的正是“无条件地”对自己 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什么“为了……所以要负责任”的逻辑。“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 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 他意识到了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 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 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 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韦伯,1998:116)在这里,无论是“意识到责任”、“感 受着责任”,还是“遵照责任伦理行动”,都不是作为达至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它自身 就是目的。也就是说,不能追问“承担责任”的理由,它是无条件的。

所以,如果不是从“无条件命令宣示”来理解,我们就无法把握“责任伦理”的真正的含 义。换言之,“责任伦理”作为道德原则,它所关注的不是工具理性的“目的—手段”的事 实关联,而是承担行动后果的“当为”,即价值关联。那么,与此相关联的又是一种什么价 值呢?

韦伯在演讲中一再提及:只有对行动结果承担责任,即使是在战争中失败了,也要考虑对 未来的责任,“任何其他做法都是有失尊严的”。他说,一场战争一俟结束便至少让它从道 德上被埋葬,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凭借客观精神(即价值中立)和保持尊严的态度,而依靠“ 道德”(寻找正当理由)是绝对做不到这一点的,“这实际上意味着让双方都失去尊严”(韦 伯,1998:104)。韦伯在这里说的“尊严”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只有承担责任才有尊 严,否则都会有失尊严?显然,在韦伯看来,尊严是惟一最高的价值,是“承担责任”背后 的价值。在康德伦理学中,康德认为,讲责任是不能讲“好”的。因为“好”或幸福归根结 底都是感性经验的、因人而异的,我们不可能先验地确定一个好。用韦伯借老穆勒的话说, “如果从纯粹经验出发,必入多神论的领地。”(韦伯,1998:39)因此,道德的合法性不能 以 这种不确定的、多变的“好”来作为依据,它必须是客观的、普遍的,因而只能是理性的、 自主的,否则就会走到“以目的证明手段”的目的论境地,从而使道德底线彻底崩溃。康德 用道德命令的学说揭示了责任感的先验本质,论证道德的合法性依据只在于形式上的绝对 命令,而非生活上的或实质性的“好”或幸福。因此,如果我们把责任用它的对立面来理解 的话,那么责任的意义就在于它拒绝跟着感性走,拒绝感性的“好”。但这只是否定性的理 解,肯定性的理解又是什么呢?或者说,康德把什么视为终极价值呢?康德说:“理性存在者 本身从来不仅仅被用作手段,而被当作限制全部手段应用的最高条件,在每种情况下都同样 被当作目的。”(康德,1997:101)也就是说,按照责任感行事的意志具有宇宙中最高价值 ,而不待行动的结果。这种最高价值就是尊严。这是另一种“好”,一种独立的、自立的“ 好”,它并不需要通过“服务于”其他“好”来证实自己存在的合法性。“构成了任何事物 都能成为自身目的的全部条件的东西不仅具有相对价值即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也就是 尊 严”(康德,1997:97)。这也就是说,按照责任感行事,不仅可能带来能满足人们一般爱好 或意愿的价值,即相对价值,而且还具有伦理价值。“自然科学有一个不证自明的预设:在 科 学所能建构的范围内,掌握宇宙终极规律的知识是有价值的。所以如此,不但是因为这样的 知识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而且当获取这样的知识被视为一种‘天职’时,它也是‘为了自 身的目的’”(韦伯,1998:34—35)。这也就是我们在韦伯那里每每都能体会到的“天职” 思想,或者所谓“职业伦理观”。根据“责任伦理”,一个有道德的人就必须忠诚于他自己 选择的职业,因为在今天,这种现实的选择既不可能由宗教传统来指引,也不可能受对人类 目标毫不重视的科学的指导;在缺乏知识和神意的情况下,在黑暗中,人类不得不自己选择 ,并最终自己负责。正是在这种现代“天职”精神中,一方面是以责任为前提的目标合理性 行动(工具理性)创造着相对价值;另一方面是以信念为前提的“职业成为它自身目的”而产 生的内在价值——尊严。这也就是韦伯在《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两篇演讲中的中 心思想和基本原则。

让我们还是通过韦伯的例子来看一看他是如何运用这个原则的。韦伯认为,作为一名政治 家,必需要有三种素质:激情、责任感和判断力。在三者的关系上,韦伯强调的是判断力( 韦伯,1998:100—101)。但是,韦伯却没有从康德“实践理性”的角度彻底阐述这个概念 ,而只是形象地把它解释为“距离感”。这就造成了后人在理解判断力时将它当成了对“手 段—结果”的判断,从而把“目标合理性”看成了责任伦理的主要内容。这必然会导致最终 将责任伦理推向“目的论”。譬如,卢卡奇在《存在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三章中, 就把韦伯的责任伦理作为以结果来判定手段善恶的“结果论”,运用到对萨特和波芙娃的批 判中去(卢卡奇,1962:79)。应该看到,韦伯强调判断力,是因为只有恰如其分的判断力才 是惟一可能证明责任感的路径。这就如同新教徒的“有效信仰”只能通过抵御一切靠魔法救 赎的诱惑才有可能证明一样。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该如何理解判断力。判断力并不 能保证政治行为结果与目标一致,就像“价值中立”并不能避免价值牵涉保障认识无误。在 这里,判断力起自我克制作用,以抵御头脑以外的“身体或心灵的其他部分”的爱好意向来 干扰内心依照责任感行动的要求,用韦伯的概念说,这是一种为了与人、与事、与自我保持 距离的“灵魂驯化”。而我为了强调这种“驯化”的自觉,更愿意把它理解为是“政治生活 内的禁欲”。尤其在政治领域,出于责任和出于欲望,这两种对权力的追求极易混合在一起 。因此,除非具备这种“禁欲精神”,使自己远离诱惑,否则,虚荣心便会导致政治家去犯 缺乏客观性和无责任心的错误。康德说:“能引起我尊重或者能叫我承担责任去行动的惟一 东西,只是不作为一种后果,而是作为一条原则的和我的意志有联系的规律;这原则不根据 什么自然的爱好而是控制自然的爱好的,或者至少是使它对于决定我的行为过程毫无影响。 ”(康德,1987:195)这就是说,道德行为是依照责任感行动,而不是根据爱好意向行动 。然而,在某些场合下,责任要求与爱好意向是重合在一起的,这就更难来分辨行动的动机 了(康德,1987:194)。很不幸,政治正是这样一个领域,因它可以让人产生权力感,追求 权力既是责任要求,也是爱好意向。于是就有了如下问题:“一个人,如果他获得允许,把 手放在历史的舵盘上,他必须成为什么样的人呢”(韦伯,1998:100)?当然,要求他具备判 断力,即通过对自然爱好意向的控制,来判断自己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是依照责任感行动而不 是在满足虚荣心。其实,判断力体现的也正是尊严,“义务的命令的崇高和内在尊严越是明 显,主观冲动越是少赞成它、越反对它,虽然丝毫不能削弱规律的强制力或消除其有效性” (康德,1997:89)。

三、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

显然,按“责任伦理”行事,就会产生目标合理性要求。或者说,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意 识推动了“目的—手段”的关联。在韦伯看来,所谓工具理性、科技理性等,都只是作为依 照“责任伦理”行动而产生的结果,但这些结果都不能用来作为道德评判的依据。我们可以 根据某种价值标准来评判工具理性、科技理性及其现代性后果;但是,我们不能依照这种评 价来评判“责任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伦理”恰恰是“不问后果”的,无论后果 如何,都与它毫无关系。任何人,只要他坚持内在精神,按照责任伦理行动,都有可能在一 定时候走到这种“不顾后果”的境地。这时,如路德所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 ,反映的正是所谓“信念伦理”的要求。韦伯曾说:“一切伦理,不问其实质内容为何,均 可划分为下列两大组:其一是‘英雄伦理’,即以之为表示人类努力方向的目标,藏于无穷 的彼方,因此提出了他在伟大的生存奋斗中,如无此,即不能忍耐的原理要求。其二为‘平 均伦理’,亦即谨慎地接受人类的日常性质为要求的准则。依我所见,只有第一范畴即‘英 雄伦理’,才可称为‘理想主义’。古代未被歪曲的基督教与康德伦理都属此范畴。”(韦 伯,转自金子荣一,1986:157)韦伯在这里所说“如无此,即不能忍耐的原理要求”指的是 康德的“道德原则”,它是伦理学上“信念伦理”的典范。

我们已经知道,康德认为,有条件的命令宣示都只是作为达到一种随意确定的目的手段才 被规定的准则,这种准则都将随着那个目的被放弃而失去效力,所以最多只是意志的原则, 而不可能是规律。惟独道德命令是无条件命令宣示,因而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不依赖于其 他的“好”,是自足的。因此,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道德原则)是,“你的 行动应做到这样,使支配你的意志的准则同时总能够如同一个普遍法则原理那样有效”(康 德,1997:161)。它有三种等值表述:

第一,行动起来,好像你的行动准则能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第二,在行动中,要把不管是你自身的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性都永远当作目的,永远不能 只当作手段。

第三,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观念是普遍的立法意志。(康德,1997:84—94)

在这里,第一表述是说,道德律具有如同自然规律一样的普遍性和不可违背性,但这不是 说行动受自然规律支配,而是说行动受存在于我们道德直觉中的“责任感”支配。第二表述 是说,绝对的、最高的“好”是人格的价值。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是把自己作为客观目标, 且永远不应成为手段。第三表述是说,道德律是道德主体自己为自己立法。因为人作为理 性存在者,他是客观目标,所以,人的一切主观目标(达到即能产生愉快后果)都必须受客观 目标的支配。“人,其实而且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本身,是自身为一个目的而存在的,不 只作为一种手段为这个或那个意志所利用而存在的,因而在其一切的行动,无论这些行动是 对于自己或对于其他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总是看为一个目的的”(康德,1997:209)。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不能服从产生于利害关系的规律的。人毫无 疑问是与自己的幸福有利害关系的,而他认为,并且正当地认为,这和对规律的服从是有联 系的,但是不能让那种对于规律的利害关系来决定他的意志。所以康德把道德原则称为意志 “自决原则”,而把服从产生于利害关系的规律称为“他律原则”。例如不说谎,若是害怕 因说谎而受惩罚才不说谎,这就没有遵守道德原则,而是服从他产生于利害关系的规则,即 他律。同理,马丁·路德在沃尔姆斯城答辩时,没有因为处罚而改变立场,而是根据道德命 令说“只能如此”,他遵循了自决原则。

“信念伦理”,按韦伯所说,并不等于不负责任。只是说坚持某种信念,以致行动“只能 如此”。问题在于这是一种怎么样的信念。如果是在“世界是一个由上帝支配的宇宙这一在 道德上还有某种意义的伦理学上的公设”(韦伯,见阿隆,1988:580)之下,那么,行动“ 只能 如此”,后果上帝负责。但是,在上述“公设”不复存在的今天,后果就只能归因于我们自 己的“上帝”了。在价值多元的条件下,选择哪一个作你的“上帝”,并忠实于它,这就导 致了当今“信念伦理”的产生。韦伯并不否认“脱魔”的世界依旧需要信仰,他认为,如果 没有信仰,现实生活的根据就只在于其本身,也就只能是现实生活可能采取的各种立场之间 永无宁日的“诸神大战”。所以,各种立场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及其无结果性,表明了当 代人在它们之间作出某种抉择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现实世界的无理性也要求人类行为具 有强大的内在支持。譬如在政治领域,“政治行为的最后结果往往——甚至经常——完全不 合初衷,甚或时常同它截然相悖,这是一切历史的基本现实”;因此,“某种信念是一定要 存在的,不然的话,即使是世界上最重大的外在政治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 噬,这一点是毫无疑问”(韦伯,1998:102—103)。这也就是说,按照责任伦理行事,要求 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客观上需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尽量地估计与行动相关的各种可 能因素。但是,这种“可能因素”无论从数量或范围来说都是无限的,因而,从责任伦理对 外在行为后果的承担来说并没有绝对必然的保证。在韦伯所说的“一定时候”,便会走到对 “信念伦理”的要求上来,即直接要求信念的内在支持,而不顾后果。当然,前提是“精神 尚未死亡”,而且信念伦理是经由责任伦理“援引出台”的。“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 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惟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 —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韦伯,1998:116)。

韦伯坚信,科学理性不能解决道德判断问题,那么道德判断问题该由谁来解决呢?一般认为 ,韦伯把这个问题交由每个人自己来解决,“哪一个是上帝,哪一个是魔鬼,你自己决定” 。如果仅此而已,那么在韦伯这里也就没有道德理想可言了。事实上,韦伯始终把价值抉择 与责任担当联系在一起。不负责任的立场选择,只是招之即停的出租车;而没有终极立场的 规束,也就没有责任可言。韦伯意识到,基于不同生活领域的各种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是 不可调和的,因此,只能寄希望于形式合理性,即抽象于一切实质合理性的实践原则。实质 合理性是对某种事物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则是“不对任何事物”的合理性,是作为目的本 身的自身合理性。在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中,他找到了这种“把自身作为目的”的实践原 则(“道德律”),并把“价值中立”、“一贯性”、“理性诚实”、“判断力”等一系列概 念贯穿于道德主体的“意志自决”之中,通过“责任伦理”来体现这种“自律原则”。韦伯 明白,在没有上帝、没有先知的当今时代,经验科学和功利取向已经把所有神圣的东西都从 这个世界上驱逐出去了;因此,任何纯粹的“信念伦理”不仅在理论上难以立足,而且在实 践上也显得荒唐可笑。惟一出路即在于“责任伦理”。通过“责任伦理”,一方面可以导出 目标合理性行动,为经验理性的行动方式提供伦理价值;另一方面又与“信念伦理”相接, 为抽象的道德理念奠定现实的实践基础。换言之,在当今现代性条件下,任何一种信念,惟 有当它与责任伦理结合在一起时,才可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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