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组织形式创新的现状与问题_农民论文

农村组织形式创新的现状与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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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1997年6—10月的调查,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1842个,共带动农户1995万户,仅占全国19419万农业户的10.27%。如果把这些产业化组织放在全国平均计算,每个产业化组织需联系1.6万个农户、3.6万个农业劳动者,覆盖农地7400公顷。农民的自组织程度比较低,分散的农户相对于他所要面对的市场而言实在是实力弱小。农民在农产品销售、农用物资采购、农用机械使用、农田水利灌溉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农村组织形态的薄弱使得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牢固,农业生产波动厉害,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农业产业化的浪潮开始掀起。农业内部蕴酿着一场新的制度变革。在这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之中,创造出了许多新兴的农村组织形态。组织形态的创新是农业制度变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根据联结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农村新兴组织形态划分为四类:以契约形式作为联结方式的分包制、以劳动要素之间的合作作为联结方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要素作为联结纽带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以资本要素作为联结纽带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除此以外,由于各种组织形式的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还存在着许多中间组织形态。

一、“分包制”

“分包制”是农业产业化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组织形态,它对应于“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组织创新。在这种形态下,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并成为分散农户与市场联接的中介。根据农业部的调查,在1182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这种组织形式所占比例最高,达到45%。在分包制条件下,一般由企业或公司负责技术密集、资金要求高、风险大的生产加工环节或市场销售环节,而把劳动密集、风险小、分散性强的部分交给农民。农民专一于农产品的生产,农户家庭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公司或企业则专一于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公司和农户利益相互独立,双方通过合同(契约)建立经济联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承负等方面,双方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分包制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纯粹市场契约形式的分包制。其特点是,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相向、不形成共同利益,价格一般是随行就市,这种方式只相当于农户把分散的交易集中到少数几家,但相互之间仍为完全的自由买卖关系。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还不能算得上一种组织形态,但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购包销,已经将农户与市场联接了起来。这类分包关系的缺陷在于缺乏稳定性,契约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壤等)的作用,很难对农产品产量事先作出预测,也就很难在契约中规定交易量。在农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农户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向企业低报产量,而把一部分产品转移到市场上出售。相反,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企业可能拒绝按合同价格收购。这样,就使得双方的交易关系也相当不稳定(注:这样的案例也很多,可以参见罗必良、王玉蓉《农业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与经济绩效——一个理论框架极其应用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6期。在文章所描述的两个案例中,由于水果的产量难以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出之后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就背地里把水果卖给市场;相反,肉鸡的产量(个数)较容易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农民的违约行为得就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因此,双方的合作要顺利地进行的话,一般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交易对象为大宗普通农产品、生产价格波动比较小、产品的标准化程度比较高、产量较为容易预测、企业需求量大且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否则,双方都有可能在认为于己不利的情况下退出契约,使合作破裂并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第二类是中长期契约形式的分包制。公司和农户通过中长期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这是当前分包制的主要形式。公司企业和自然村或农户之间签定产销合同,用合同规定签约双方的责、权、利,企业对基地和农户具有明确的扶持政策,通过全过程的服务,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照合同规定生产公司所指定的产品,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产品,由公司企业加工、出售制产成品。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这类合同在规定交换价格的基础之上,还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经常情况下,龙头企业还向农民提供一定的信息、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企业为农户提供预付资金、种子、饲料、化肥等,有时也要求农民预先交纳一部分保证金。在更高级的形式中,出现了农户与企业相互参股、资产融合和资金融通,并且由双方共同分享利润。如内蒙古的伊利集团、河北三鹿集团,在农牧民相对集中的地方,分区定点,投资与农民合股兴建挤奶站。合同的内容也比纯粹市场契约要复杂得多,包括“保障起码收入合同”(保证农户得到一个最低的收入)、“保护价收购合同”(保证农产品收购的最低价格)、“利润分成合同”(企业经营的利润在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摊)、“资金扶持合同”(企业在产前为农户提供预付金或种子、饲料、化肥价款)、“合作生产合同”(企业提供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等类型。

长期契约的形成可以通过以下两条渠道:一是声誉机制,依靠双方在不断地重复博弈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声誉。声誉是一项价值很高的专用性资产,在声誉机制起作用的前提下,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得到一定的抑制。二是专用性投资,企业投入一定的资金,从一个纯粹的销售公司转变为一个农产品加工、销售并存的公司,同时,要求农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是促进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重要手段(注:关于声誉机制和专用性资产,可以参阅Willianmson,1985,The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N.Y,Free Press.关于两者对分包制的影响,参见周立群、曹利群:农村“分包制”组织形态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分包制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于在技术水平高、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以及资金技术密集型的生产领域中发展。目前比较常见于需要加工的农产品经营领域,主要是畜牧、水产业,粮油食品、饲料加工领域,以及蔬菜、水果中需要加工的一部分。分包制对公司各方面的要求较高。公司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以先进的技术和高新技术为先导,具有高效率的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产品的高技术含量、高产出率、高附加值,达到在国内外市场顺利畅销的目的。

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有的地方又称之为农民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研究会等。它是由农户自发组织而成。专业协会和专业研究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它并不直接干预农户经营,农户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专业协会和专业研究会是社团组织而非法人。专业合作社就更进了一步,它是以利益为纽带用市场方式形成的互利合作组织,它在某些方面需要指导农户生产。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活动主要是通过合作社进行,业务的盈亏先体现为合作社的盈亏,然后再分摊到农户。

根据农业部的统计,1996年底,全国有农民专业协会150万个(其中围绕“菜蓝子”兴办协会的占总数的25%),跨区域专业协会2000个,有10%协会的办有经济实体。目前情况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领域,集中在一些对资本要求不高的行业和环节。根据调查资料来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涉到农村经济的140多个门类,其中,种植业6万多个,养殖业2.8万个,加工业1.6万个,运输业1.4万个,其他行业2万多个。在所有行业中,以放开经营的、利润高的、市场风险大的行业居多,具体而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生猪、养蚕等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产业,而在粮、棉等大宗产业分布较少。这主要是粮、棉等仍由国家垄继经营,其生产环节的服务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养殖业和果菜业等行业的商品化率已经很高,每个农户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对合作组织的需求较为强烈。

在西方国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衔接农民和市场的最主要的中介组织。它们能够为农民提供加工、销售、采购、信用等多方面的服务。但是,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局限于提供一些对资本较低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能够进入流通环节的为数不多,能够投资进行农产品加工的就更少。根据调查资料显示,84%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能主要从事技术交流,因为开展这项服务所需要的资金不多,真正有实力能够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的寥寥无几(注:这里的资料来源于课题组《中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10期)。从总体情况来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化程度还不高、规模过小、组建快、解散得也快,其影响力还比较有限。据农业部称,目前全国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管理制度健全的不到10万个。

解决这个问题,是促成其他问题解决的前提。由于资金在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的回报率较低,因此,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有一定的难度,可以考虑的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是改革目前农村的合作基金会,把它办成真正的农民的信用合作组织,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以求得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注:考察西班牙蒙得拉贡合作社,它之所以办得很成功,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它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银行。这是一个信用合作组织,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的来源,是合作社扩展其业务的基础。同时,它还起到了产业基金的作用,它为合作社内部的每一个创业者提供资金的支持,从而保证了合作社能够把握住很重要的赢利机会)

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组织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作为联系农户的“粘合剂”,只要农民耕种社区范围内的土地,就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当然成员。农民不能选择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是为农业生产服务和管理协调集体资产,有条件的地方还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共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233万个(不包括西藏,下同),其中乡(镇)级组织3.6万个,村级组织63万个,组级组织(村民小组)167万个。分别占社区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总数的80.5%、86%、31%。(注: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

作为“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一定的服务。为了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的任务,服务项目主要是以土地经营为对象,围绕着与国家定购任务相联系的种植业进行。服务集中在粮、棉、油等传统的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据调查,服务项目主要限于机耕、排灌、植保等方面,对产前和产后的服务提供得较少,存在着较明显的国家利益导向。(注:参见魏道南、张晓山《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探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包括:(1)组织的性质不明确。在实践中,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党支部三者混为一体,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社区合作组织本来是一个经济组织,却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同。组织既为农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政治任务(如催收税款等)和社会任务(如调解村民纠纷等)。这带来了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即组织目标的混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既追求经济目标,也追求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许多资源被配置到一些非经济的用途,组织的经济效率比较低。(2)组织运行的成本比较高。在目前情况下,领导者存在着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追求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目标和利益。但是,缺乏一定的制度安排予以制止。农民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但他们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的成本都比较困难。在很多情况下,农民既不能真正选举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班子并对它实行监督,又不能行使“退出”机制,因为受到户籍制度管理、城市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农户离开社区的成本太大。因此,加强民主管理、推行村民自治就具有更大的意义。

四、农村股份合作组织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农民积累起来了一部分资产。在80年代末,农村生产要素进行了大规模的再配置和再组合,创造了多种产权结构形式的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组织就是其中之一种。至1995年底,全国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达到3000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18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11.11%,从业人数为791万人。股份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村中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许多企业在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下运行,但它们在产权构成、治理结构、分配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它们当中,既有股权集中、实行一股一票制、按股分红的企业,也有股权分散、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劳股分配的企业。按照股权分布和控制权结构的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类。

(一)自然人控股企业 这种类型在农村比较常见。从产权构成来看,大股东拥有企业一半以上的或足以控股的股权,职工相对平均地、分散地持有少量股票。大股东可以自主地决定企业资源的使用方式、剩余收益的分配方式、企业净资产的处理方式。这些权力的行使,基本上不受其他成员的制约。大股东拥有比较完整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与此相对应,他也承担企业经营的大部分风险。这类企业一般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原则。大股东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这类企业与个人私有企业比较接近,他也同样的面临着“投资视野”的限制,企业的经营不稳定,资本融通比较困难,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时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对于一般职工股东,持有股份的激励效果取决于年终分红的数量和方式(现金分红还是增资扩股)。在大部分情况下,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二)集体控股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改制转化而来,在股权结构上保留了集体股的控股地位。从理论上讲,集体股的所有者是乡(镇)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因此应由他们形式所有者的权力、选择经营者。实际情况是,通常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作为代理人代替农户行使所有者权力。农村较为普遍的是,由乡(镇)、村的有关领导兼任企业的“头头”。经营者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按照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领导人的意愿进行经营决策。或者,经营者就是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领导人,两者的目标函数相互混同。在经营过程中,非经济目标起到了较为重要的影响(如:弥补财政开支不足、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等)。职工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企业内部,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如何限制经营者谋取私利和如何激励其按照委托者的意愿进行经营,始终是一个大问题。许多情况下,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一般的集体控股企业的经营效率比较低。

(三)股东经营型 这类股份合作组织是由农户合办的企业。企业的股权掌握在一组自愿联合起来的股东的手里。每个股东拥有的股份份额接近或相等。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行使对企业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权,企业最终产出的收益和成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与承担。一个决定,必须征得每一个股东的同意。因此,企业的决策成本很高。这类企业内部制度的规范性比较差,企业中一般没有正式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职工股东数量一般较小,企业的资产和销售额也较小。企业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他们对企业的忠诚精神,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文化、道德、意识形态等)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四)职工分散持股型企业 在这类企业中,企业股权广泛分布在组织内部各个成员中间,个人持股份额从决策者到管理者到生产者依次递减,但悬殊不是太大。在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一般要求每个职工交纳较少量的资金;或者把集体资产折股平均地分配给社区的每一个成员。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其中之一。职工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大部分情况下是依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力。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它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聘任经理,但企业成员多为社区内部成员,外聘经理尚不多见。在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股东大会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等治理结构并存。企业赢利后,要求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分配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它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比较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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