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政治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的理论轨迹_政治论文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政治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的理论轨迹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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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5)06-0051-06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化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终追寻的一个目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取向、整体布局和具体内容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政治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样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政治现代化实践的自觉性越来越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对政治现代化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显著,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政治现代化的目标取向、权威系统、核心内容、路径选择四个方面,可以勾勒出大致的理论发展轨迹。

       一、目标取向:民主和法治

       改革开放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下,民主和法治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取向。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主的目的性意义。毛泽东曾经指出:“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1]在他看来,民主仅仅是为阶级斗争、为消灭阶级、为建成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目的服务的手段。受此影响,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的认识上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以致出现了民主是手段、专政是目的,民主是步骤、集中是目标的说法。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所处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主要任务,更突出地强调:“民主是我们的目标。”[2]2851985年4月,邓小平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2]116这一论断不仅指出了民主的手段性,更强调了民主的目的性,把民主提到与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共存亡的高度,从而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在这一思想理论的指导下,民主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三大、十四大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进入21世纪,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先后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了这两个论断。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人治、重伦理,缺少法治。儒家的理想政治是“内圣外王”的“德政”,强调的是政治和道德的合一。历史上的法家虽强调严刑峻法,但与法治完全不同,它只是人治的手段而已。权大于法和情大于法的结合,使中国没有系统的法治文化。在改革开放前30年的政治建设中,法治还没来得及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文化大革命”中,法治更是遭到粗暴的践踏,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

       有鉴于此,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146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十年间,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从多方面完善了法律制度,把国家的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加强法制建设。这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必经过渡阶段。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制定了基本方针。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的著作中,虽然只有一次用到“法治”这个词①,但他明确把法治放到与人治相对立的位置。邓小平多次谈到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强调“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2]311,坚决主张“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379,这实际上表明他已经认识到科学的治国之道不能靠人治,而是要靠法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取向,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贡献。随后,这一新的提法写入了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所做出的重大决策。

       新世纪,中国共产党不断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这次全会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掀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国家,历史上重人治轻法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未能及时摆脱这种传统包袱。这是改革开放前30年政治发展过程中多次出现挫折的重要根源之一。无论是从改革开放30多年历程,还是中国现代化百年征途,抑或世界社会主义几百年演进史来审视,把“法治”确立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取向,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是一个历史性跨越,是具有时代价值的最强音,必将推动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走向新境界。确立民主、法治的政治建设的主题和方向,是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历史教训、准确把握时代潮流的结果,它抓住了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就辉煌,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执政稳步推进。中国的政治生活逐步走向民主化、法治化,是中国政治现代化步入康庄大道的主要标志。

       二、权威系统: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领导党和权威党。然而,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摧残,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信仰出现了危机,党的领导被严重忽视,党的权威受到了损害。改革开放之初,针对怀疑、否定共产党领导的错误思潮,邓小平明确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3]26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牢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认为,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3]391这不仅是历史的选择,而且是现实的需要,是国家保持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他说:“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2]252保持和巩固政治稳定的局面,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政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同时,邓小平没有僵化地对待党的领导问题,他明确提出:“党如何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正确的和有效的领导,也还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问题。”[3]170“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3]268此后,党中央一直坚持这个重要思想,强调把改善党的领导与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把它作为党在改革开放各个时期始终坚持的理论原则。

       改善党的领导,首先要明确党的领导的科学概念及其实质。邓小平在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党必须善于领导时,指出:“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3]981989年12月,江泽民强调指出,党的领导不只是政治领导,而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又是统一的,不可分的。”[4]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党的领导的范围和职能作了明确的界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5]26这是对党的领导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高度概括,为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指明了方向。以此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改革路向。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个原则。1986年6月,邓小平强调指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2]163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党的所有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6]党的十六大对此有了更加规范的表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5]2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7]这再一次表明了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的决心,强调了法治建设与强化党的权威的一致性,是“中国模式”在政治上的本质体现。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鲜明的政治驱动型的后发现代化。一方面,政治现代化对其他方面现代化的推动作用强大,政治现代化在整体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和能够凝聚人心的权威党,在政治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类型的现代化,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权威系统的改革与稳定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现代化的全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转型、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政治参与所造成的压力都很大,维持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这在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一个稳定而又开放的政治权威系统。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保持了清醒的头脑,旗帜鲜明地反对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提出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不断对党自身进行改革,从而兼顾了权威系统的稳定和活力。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建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强有力的党的领导以及党自身的不断改革,既是政治现代化本身的重要成就,又是推进政治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进程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三、核心内容: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一般而言,政治现代化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化和民主参与扩大化两个重要面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改革具有明显的制度化取向,即其核心的任务是对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建立起一套与苏联模式不同、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三项政治制度,确定了国家、公民、政府、政党、民族的基本关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制度选择的问题,是坚持原有的政治制度,还是另起炉灶,重新进行制度安排?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存在不少弊端,需要认真改革,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是要否定党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8]

       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风波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化了以“立”为主、正面建设为主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向,将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确定为主要任务。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9]十五大报告在讲到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时,实际提到五种基本政治制度,即:共产党的执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98年12月,江泽民再一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些制度。”[10]

       进入新世纪,中国共产党在坚持“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同时,突出强调制度建设要走向细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5]24~25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1]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12]

       正是在这样的中央精神和理论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后,中国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的政治变迁面临着一个关键的节点。党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坚持了原有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并根据现代化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丰富制度体系的内容;另一方面,把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区别开来,实事求是地承认具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严峻挑战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强化了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的理念,越来越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基本政治制度日益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发展趋势,符合政治结构分化的政治现代化标准。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建设,使中国在摆脱苏联政治体制模式的道路上迈出了革命性的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四、路径选择:体制内渐进改革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历史教训和回应外来政治发展模式挑战的过程中,做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走体制内渐进改革道路的选择。

       政治体制是指基本政治制度的实行形式或具体政治制度。基本制度优越并非意味着政治体制的完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首先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认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民主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民主。同时,民主不仅有阶级内容,而且还有一些具体制度和具体形式,离开具体制度和具体形式的保障,内容就会落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的一个重要历史教训,就是过于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而忽视了具体制度的建设。斯大林搞个人崇拜、肃反扩大化,严重破坏了民主与法制,从反面证明了健全具体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明确提出政治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概念,但它提出要“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事实上拉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1980年8月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被党的十三大报告认定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邓小平开始比较多地谈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政治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持久动力。

       1986年9月至11月间,邓小平多次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2]177、179、180由此可见,邓小平认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政治现代化,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在内容和实质上远比资本主义民主优越。但邓小平的民主观并没有停留于此,他以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勇气和政治勇气,实事求是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了不是通过小修小补,而是通过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来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从而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对于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渐进发展的思路。首先,这是基于改革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的现实考虑。他说: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3]343政治体制改革牵动面广,敏感性强,“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2]176“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2]252其次,这是吸取历史教训的结果。改革开放前30年间,中国的政治建设走了一条靠政治运动来推动的道路,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最终,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的引领下,大规模、长时期的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它非但未能推动、反而大大阻碍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通过搞政治运动来推动政治发展,归根结底还是一种人治的思路,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鉴于此,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明确提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3]336再次,渐进改革的思路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改革开放后,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目标取向,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邓小平在阐述民主与现代化、民主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同时,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那就是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他说:“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3]168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邓小平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和边界问题。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指出,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2]241。1987年6月29日,邓小平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2]244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再次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332概括说来,邓小平为政治体制改革确定的边界和前提,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党的领导;要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不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

       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和边界以及渐进的改革方式的确定,牢牢锁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空间,那就是体制内。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一切推倒重来的巨大变革,不是要解构和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不是否定原有制度体系而另起炉灶,不能也不应该采用“阶级斗争”、“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方式,而是以革命的精神进行体制内渐进改革,兴利除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上,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后有所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取向是以“破”为主,即针对中国现有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的主要弊端;与此相关联,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首要任务定在实行党政分开、权力下放上。经过1989年的政治风波,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反思,调整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取向和任务:把改革的主要取向改为以“立”为主、正面建设为主,放缓实行“党政分开”,主要任务改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种思路和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有所变化,但体制内渐进改革的思路却一直延续下来。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虽然经受了严峻的挑战、遭遇过重大风险,但并没有出现国家改变性质、党丧失执政地位、国家出现动荡等灾难局面的重要原因。中国的政治现代化由此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良性稳健地运行。

       收稿日期:2015-09-18

       注释:

       ①1986年9月,邓小平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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