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兼论宪法精神和人权原则_政治论文

我国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兼论宪法精神和人权原则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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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主席去年12月20日在同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没有稳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远景目标都实现不了。因此,必须全党动手,全力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要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关键在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首要的是要维护宪法的至尊地位,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根基。

一、宪法的鲜明特色与社会稳定

我国现行宪法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已经颁布并贯彻实施十三个年头了。十三年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稳定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好宪法,其特点有五:一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用根本法的形式记载和确定下来,对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二是宪法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三是宪法对我国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作了广泛规定,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四是宪法对民族团结和民族自治制度作出了规定,对国家的统一和设立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总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五是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内容和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三年来的实践说明,我国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包括1988 年4月12日和1993年3月29 日全国人大的两个宪法修正案)是一部符合国情的、相当完善的宪法。当然,宪法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实践。我国现行宪法是我国人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随着我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客观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解释的职能,及时作出权威性的解释,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修正案。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必须慎之又慎,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应该指出,现行宪法颁布十三年来,我们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维护国家稳定的关系问题上,认识上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我国近代历史和当今世界现实都清楚表明,经济落后就会受欺侮、受侵略、受压迫、受制于人,那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我国改革开放17年来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通过改革和开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使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大的提高,这始终是保持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最基本条件。因为我们只有在发展中求稳定,而不能离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孤立地谈稳定,当然也不能忽视稳定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一句话,在发展中求稳定,稳定则存;孤立地求稳定,稳定则亡。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认识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也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诚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的新事物,提出许多新问题,而人们对新事物的认识也要有个过程,加之,各种改革配套措施和各方面的工作不可能一下子都跟上,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某些不安定因素可能会增多,某些犯罪也可能上升。但是,我们也应该预见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及治安问题,必将得到缓解或解决,这对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功能。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十多年来,在重要的历史关头,党中央总是运用宪法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我国经济得到发展,政治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宪法发展的趋势与社会稳定

近半个世纪,更确切地说,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总的态势,那就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亚太地区国家都十分重视和利用宪法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说,无论是超强的经济大国,还是次强的经济大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本国的经济复苏、稳定、发展和腾飞看作头等大事和最基本的战略目标,已经或者正在把国家建设的重心向经济方面转移。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适宜在这方面发挥规范、确认和指向的功能。韩国的经济腾飞就是一个范例。韩国自1960年以来,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72年通过公民表决修改了1962年宪法。到了70年代末,韩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又发展到一个新水平,于是又制定了1980年宪法。这部宪法以实现经济腾飞,保障社会民主、公正和全体公民的福利为宗旨。过了7年, 即1987年,韩国又制定了新宪法,干脆专设一章具体规定了国家的经济。 〔1〕到了1993年,韩国政府又提出《新经济计划》……这一切都是在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的。

继亚洲“四小龙”之后,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越南也纷纷踏上快速发展经济的里程,这些国家也十分重视修改或制定新宪法,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的高速发展。

在亚洲,乃至全世界经济改革和发展大潮中,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最令人瞩目。自1978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和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特别是1993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那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存在和发展的格局已经确立;农村经济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正朝着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正在转换,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已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料配置中的作用明显增强;经济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的崭新格局已基本形成。这些变化,使我国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并且以平均年增长10%以上的高速,创造了中外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是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分不开的。以法制推动和保障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重要的经验。我们党和国家就是利用宪法对经济体制的改革作出规范的。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就是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为适应新形势,1988 年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两项修正。 一项是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大大有利于土地高效益开发和利用;另一项是将宪法第11条增加一款,即:“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重要补充把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存在和发展的格局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到了1993年,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又一次对宪法的《序言》和一些条款又作了及时而重要的修正和补充。如将宪法第8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农业组织的基本制度;又如,将宪法中的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经济的基本模式。

总之,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越来越重视宪法在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提供了物质基础;反过来,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又推动和保障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三、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

现代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规定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并保障其实现。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个规定把人民当家做主这个最根本最大的权利落到实处。至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它权利,现行宪法均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与当代世界各国的宪法相比,毫不逊色;同时,又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从第34条至50条,共有18项之多,即:(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五)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六)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八)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九)劳动的权利;(十)休息的权利;(十一)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十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的权利;(十三)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获享劳动、生活和教育权利;(十四)受教育的权利;(十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十六)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十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十八)华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的十八项民主自由权利之后,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五项义务。那么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说,从逻辑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因果关系,即权利是因,义务是果;或者说,是一种源流关系,即权利是源,义务是流。这就是说,义务实际上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如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必然是从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中引伸或派生出来的,不是因为有了“禁止”,公民才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因此,在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中,权利是主导,是轴心,这就是“权利本位”的科学内涵,其意义和价值是巨大的。

“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就商品经济而言,在它的权利和义务中,权利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使个人和群体获享更多的权利。既然市场经济特点之一,是以权利为轴心,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权利经济。因为,社会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资源是权利和自由的载体,资源流动和配置就是权利的流动和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激烈竞争、追求利益、承担风险,实际上就是追求合法的权利,这就是“权利本位”原则的充分体现。

我们知道,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的自然经济产生了发达的公法文化。新中国成立后,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忽视了商品经济乃是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的原理。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奉为社会主义主要标志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承认任何私法的存在。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公法文化,其特点是,强调国家利益本位,强调权力服从,不但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也阻滞了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其实,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商品经济与私法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私法的特点,强调利益主体多元化,强调机会均等,强调权利平等、契约自由,强调国际统一规范,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已确立市场经济的目标,这必然导致法律文化上的大变革,首先是更新观念。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那么,私法也非私有制社会所特有, 社会主义也明显地存在着私法。我们就是要重视私法文化建设,“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3〕, 包括西方的法律文化成果。因为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的。

以上说明,坚持“权利本位”观念的巨大意义,在于有利于市场的培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运行的新秩序;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获享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正是坚持“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现。实践证明,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实实在在地享受民主自由权利,才能调动其积极性,投身于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而这对于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是极其重要的。

诚然,我们强调“权利本位”,丝毫也不否认承担义务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论与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所绝对必须的。

四、人权原则与社会稳定

宪法与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也是政治法律领域里普遍关注的两个重大主题。何谓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条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简言之,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作为人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是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道德权利。

历史告诉我们,现代宪法和权利保护原则最早发源于17世纪的美国,但是,当时英国宪法并没有采用“人权”这个词汇。到了18世纪,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将人权与公民权并提,并载入1791年法兰西宪法。此后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有些国家明确使用了“人权”概念,有的却没有也无意这样做。因为各国的法律传统、经济和政治制度、文化环境以及社会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由于宪法权利主要是个法律概念,即法律权利,而人权则主要是个道德概念,即道德权利,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宪法是保障人权的,但宪法权利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权,不能划等号。

诚然,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获享的权利,但是现实世界中的人都生活在一个个由政治权力支配和法律制度管辖下的特定共同体中,种种差别直接影响着他们对权利的实际享有。宪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将人权原则的基本内容通过公民权利表达出来,使人权从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并通过保护公民权利来保障人权。但是,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受国情的制约,存在事实上的不平衡和差异。因此,人权问题主要就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范围的事。如若对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人权事业评头品足,横加指责,那就是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理当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西方一些大国把自己打扮成“维护人权的天使”,其实,他们正是践踏人权原则,存在着严重的人权问题的国家。以美国为例,据报导〔4〕,美国去年十月,华盛顿发生了“百万黑人大游行”, 表明黑人问题和种族歧视的严重性;1994年,美国服刑人数为510万, 其中大部分是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占成人人口的2.7%。犯罪率如此高,世界罕 见;美国在毒品取缔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使用可卡因的白人尽管从绝对值说占绝大多数,但被起诉并判刑的却几乎没有白人。1994年,使用可卡因的人数,白人为228万,黑人为78万,拉 美裔美国人30万,但是,被起诉的被告,白人仅占3.5%, 而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却占96.5%;……种族歧视如此严重,还有什么人权可言!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中国大陆上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并且通过建国后四十多年的努力,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也就是说,成功地解决了最基本的人权问题。这是中国人民和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至今四年来,中国人权事业进展迅速,有目共睹。首先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二是更加切实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残疾人的权益等;第三是采取诸多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第四,我国在积极开展人权研究、普及人权知识,以及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权事业近年来得到长足的进展,同时,正在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维护人权、促进人权,反对霸权进行不懈的努力。遗憾的是,一些西方大国顽固坚持冷战时期的思维方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借人权问题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妄图迫使发展中国家就范。特别是1990年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无视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主法制建设日臻完整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现实,大肆借人权问题,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妄图破坏中国政治和社会稳定,遏制中国的发展,进而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用心何其毒也!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历史就是一部争取人权的辉煌历史。全世界所有正直的人们都会为之高兴,为之赞叹的。中国政府一贯按照现代人权原则努力发展人权事业,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宪法,将公民应获享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法律化,从而切实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正是为了保障普遍人权。否则,社会动荡、政权不稳,人民受苦,国家遭殃。

综上所述,宪法精神和现代人权原则的内涵是相通的。宪法不等于人权,但是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人权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因此,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根基。这是不容置疑的。

注释:

〔1〕《韩国的改革——改革实践简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年3月版第33页

〔2〕、〔3〕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4〕《种族问题依然是美国的难题》日本《世界周报》12月第1期转引自《参考消息》1995年12月30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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