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命题的推理问题_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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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00)06-0085-05

命题是有真值的句子。美学著作是由不同层次的命题构成的。在其他学科中,推理是构筑理论体系的重要手段,那么各层次的美学命题之间是否可以推理呢?美学史上有人主张可以推理,有人主张不可推理。主张可以推理的人以他们的美学著作中的实际推理操作对这一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由艺术加工而造成形式美的石头之所以美,并不是因为它是石头,而是由于艺术所放进去的理式”[1];“应该有人性存在,那么因此也就提出了这样的法则:应该有美”[2]; “美只能在形象中见出,因为只有形象才是外在的显现”[3 ]……都是有前提有结论的推理句,只是不一定符合三段论的标准形式。不幸的是,如果深入分析这些推理句,会很容易发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颇值得怀疑。

正因为美学著作中的推理句不能令人信服,一些思想锐敏的学者经过周密思考之后得出结论:除了描述具体的鉴赏判断时,由心理描述句推出审美判断句具有个体有效性之外,美学中所有层次的命题都是不能推理的。苏珊·朗格在谈及艺术的意味或表现性时说:“我认为,对艺术意味(或表现性)的知觉就是一种直觉,艺术品的意味——它的本质或艺术的意味——是永远也不能通过推理的语言表达出来的。”[ 4]她所说的艺术意味就是审美价值。当代另一位美学家 F·西布利以更加不容置疑的口气断言审美判断不能由推理产生:“把审美判断建立在理由之上是荒唐的”,“仅从理由出发通过推理作出审美判断”是不可能的[5]( P472,P478)。西布利之所以作出如此大胆的结论,把逻辑推理从美学理论中赶出去,其主要根据就是:对象的实有属性和形式的描述与鉴 赏判断之间没有蕴含关系,更没有审美意义上的等值关系。西布利说得很具体:“在逻辑意义上,没有任何一组充分条件或若干组充分条件的集合,也没有任何‘有限的’条件组合或纯粹的非审美描述必然导致一种审美特性”[5]( P477)。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没有任何属性、形式或一组属性、形式先天地蕴含着美、丑、崇高、滑稽之类,无论我们怎样研究、分析那些属性和形式,都不能得出美、丑的结论,换言之,由对象属性、形式到鉴赏判断没有逻辑通路,美学中的推理在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它们仅仅表达了作者的一相情愿。

为证实这一点,我们分析一下美学中可能有的各种推理。我们也有必要对这类推理句略作分析。我们先从演绎推理入手,在适当地方再讨论归纳推理的情形。

一、由对象描述句能否推出心理描述句?

a.柳丝低垂,迎风摇曳,使人悲伤;b.柳丝低垂,迎风摇曳,使人欢畅。这两个例句是根据鲁道夫·阿恩海姆所说的“一棵垂柳……看上去是悲哀的”[6]那句话的基本精神从正反两个方向拟出的。例句a的三个分句就构成了推理关系,前两个分句是前提,后一个分句是结论,还原为标准三段论的形式应当是:低垂摇曳的柳丝是使人悲伤的(大前提),这些柳丝低垂摇曳(小前提),所以这些柳丝使人悲伤(结论)。令柳丝为W(willow),低垂摇曳为hs(hang down and sway), 使人悲伤为s(sad),某些特定的柳丝为小写的w, 在传统逻辑中这一推理形式就是:(W )·[hs(W )→s](对于所有柳丝来说, 如果它们低垂摇曳,则会使人悲伤。大前提),ヨ(w )·(w ∈W)∧hs(w))(存在着某些柳丝,它们属于一般的垂柳,并且它们低垂摇曳。小前提),∴w→s(所以某些特定的柳丝使人悲伤。结论)。这样的推理成立吗?从直观上看,答案就是否定的,例句b就直接否定了例句a。原因在哪里呢?主要的一点就是作为前件的对象描述句并不必然地蕴含着作为后件的心理描述句,在两种句子之间进行逻辑推导没有任何根据。对象的外在属性和形式确实会引起某些心理效应,但引起哪一种心理效应却完全是不确定的,柳丝下垂会使一些人感伤,却会使另一些人欢快,谁能说出哪一种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由审美对象描述句推不出审美心理描述句。

这里要顺便提一下,本文是在命题的真值条件的范围内讨论推理的,持纯逻辑主义立场的人可能对此怀有疑虑,在他们看来纯逻辑是不应考虑真值条件的。但这种观点已逐渐暴露出其绝对化和空洞化的缺点,限制了逻辑的应用和功能。现在越来越多的逻辑学家主张逻辑学应该研究真值条件。因而,从真值条件角度考察美学命题的推理,不能算是对逻辑的亵读。

二、由对象描述句能否推出鉴赏判断句?

a.牵牛花喇叭筒形,红白色,所以牵牛花是美的。b.这个月亮门正圆形,直径七尺,所以是美的;c.女士X的眼睛、鼻孔、耳朵、 嘴角左右对称,所以是美的。这是随意拟出的几个例句,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尽量使句子简单清晰。这些句子也都是隐蔽的三段论推理,都暗含着大、小前提和结论。例句a可还原为:凡喇叭筒形、 红白色之物都是美的(大前提),牵牛花是喇叭筒形、红白色(小前提),所以牵牛花是美的(结论)。令喇叭筒形、红白色这种复合性状为f,牵牛花为mg (morning glory),美为b(beautiful), 则这个推理句可形式化为:(x){〔f(x)→b(x)〕∧〔mg∈x〕}→b(mg)。 用日常语言来解释就是:对于所有x来说,如果x是喇叭筒形、红白色,x 就是美的,牵牛花属于x,所以牵牛花是美的。 这样的推理直观上就不能令人信服,主要原因也是对象的性质和形式并不蕴含着美,从实质上说,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说,从对象描述句推不出鉴赏概念来。其余例句亦如是。

由以上简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是:由对象描述句推不出鉴赏判断句。但我们在美学著作中却常常看到这类推理句,有些似乎也顺理成章,例如:“九寨沟山明水秀,景色宜人,因而是个美丽的地方”;“《国际歌》气势宏伟,庄严沉雄,因而是崇高的”。这两个句子由前提到结论的过渡就不显得突兀,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作为前提的描述句早已埋伏下审美要素,所使用的描述词语与审美概念十分接近,推导就很自然。有些善于思考的学者已注意到这种情况,前面提到的西布利就曾指出:“如果我们能够说某价值判断由一纯描述性命题得出,那么这命题便不会是纯描述性命题,而是伪装起来的价值判断”[5](P533 )。关于九寨沟和《国际歌》的两个例句正是这样,“山明水秀,景色宜人”和“气势宏伟,庄严沉雄”已含有美丽和崇高的意思,与“x是美的,因而x是美的”没有多大差别。这在传统逻辑中称为同义反复,属于逻辑病症;在现代逻辑演绎中称为“重复规则”,是允许的。但问题在于,作为前提的句子已经不是描述句,重复规则在这里也不适用。

三、由审美心理描述句能否推出审美判断句?

前面曾指出,美学中各层次的命题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不能推理的,但由心理描述句到判断句的推导表面上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例如:a.当人们看到一条潺潺的小溪时,立即感到它的欢快和生机(所以这小溪是美丽的);b.当人们看到黑云压城的景象时,感到威胁和压抑(所以这种景象是崇高的)。这两个例句摘目滕守尧先生《审美心理描述》一书第二章(60页),括号中的话是笔者根据语势、语意和语境加上去的,当不致违背原著的本意,否则就算是笔者自拟的例句。这两个句子也可转换为标准的三段论:凡使人感到欢快和生机的就是美的(大前提);这条小溪使人感到了欢快和生机(小前提);所以这条小溪是美的(结论)。令小溪的通名为R,一条个别的小溪为r(rivulet), 使人感到欢快和生机这种性质为jv(joyous and vigorous),美为b,则上述推理句的符号形式是:(R)·{〔jv(R)→b(R)〕∧r∈R〕}→b(r)。

怎样看待这样的推理呢?首先,这类句子只对个别主体才是有效的,不具备普遍性和必然性。其次,这是根据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情感效应作出的直接的情感判断,不是真正的推理。再次,一般的欢快之类的情感与美之间并没有蕴含关系,如果说例句的欢快指的是审美愉快,则美已经作为前提出现,推论也就失去了意义。显然,由心理描述到审美判断也没有逻辑通路。

四、由审美判断句能否推出审美概念定义句?

从审美判断句出发来推导审美概念的定义,显然不能使用通常的属加种差、内涵、外延、实指、操作、分析等定义方式,也不能实行演绎推理,只能对判断句施以某种操作(不同于“操作定义”的操作),从中引出定义句。之所以不能实行演绎推理,主要是因为鉴赏判断句是单称的个体情感性的判断,而审美概念的定义句则是全称的普遍性的判断,由前者推出后者会遇到不可克服的逻辑障碍。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我们看看能不能用三段论的方式从判断句推出定义句来。

鉴赏判断的标准句式是“x是美的”(x代表具体对象),概念定义句的标准句式是“美是Q”(Q表示审美属性、条件或其他规定),以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论,可构成如下的推理句:“因为X是美的, 所以美是Q”。这样的直接推理显然是不能容许的,从直观上就可看到, “美的”并不等于“美”,“美的”是表示性质的形容词,“美”则是名词性的抽象概念,二者没有同一性。另外“美”和Q 都是前提中所没有的,而三段论的规则规定,结论中不允许出现前提中没有的词项,所以“美”和Q都是不合法的引入。从逻辑上说,由“x是美的”这个单称的情感判断不能推导出一个全称的认识命题。这里把上述推理句转换为一个三段论的形式: X是美的(大前提),美的是美(小前提),所以美是Q(结论)。令“美的”为 b,“美”为B,这个三段论的符号形式应当是:ヨ(x)〔b(x)∧(b=B)〕→(B=Q)。一眼就可看出, 没有任何一个形式系统允许有这样的演绎,其中无端地出现了b=B(美的是美)这样的符号串和Q这个不知来历的概念。同时,有了这个Q,整个推理中就有了x、美的、美、Q这四个词项,犯了传统逻辑中的四名词错误。

看来演绎之路走不通,只好诉诸归纳法。归纳法有两种: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审美现象和审美对象是无穷的,不可能开列出有关审美对象的全部判断句,然后从中归纳出普遍性的结论,因而完全归纳法是不适用的。不完全归纳法中最常用的是简单枚举法,这种方法只列举部分观察到的事实,如某类中的部分对象有某种性质,同时又没有发现相反的例证,就可以推论出这一类的其他对象也有这种性质。这种方法可以在美学中一试。

设有某类事物F,X[,1]、X[,2]……X[,n]为F类的元素,b为美的属性,则可构成推理:X[,1]有属性b〔b(X[,1])—X[,1]是美的〕,X[,2]有属性b〔b(X[,2])—X[,2]是美的〕……X[,n]有属性b〔b(X[,n])—X[,n]是美的〕。没有发现X[,i]、X[,j]是F的元素,且X[,i]、X[,j ]不具有属性b(〔(X[,i].X[,j]∈F)∧b(X[,i].X[,j])〕),所以F的全部元素(分子)都有属性b,即都是美的。这个推理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但其最后结论却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从若干审美判断句中并没有得出审美概念的定义句。这个归纳推理之所以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判断句表达的是“X是美的”,不是“X是美”,从一组“X是美的”这类判断句无论如何得不出“美是……”这样的定义句。即使“美的”等同于“美”,归纳的结果应当是“F 的所有分子都是美”,不是“美是F的所有分子”, “美”站不到被定义项的位置上去。再退一步说,假如我们把“X[,1]有属性b”颠倒过来,变成“美的是X[,1]”,而“美的”又等同于“美”, 那么归纳的结果将是“美是X[,1]+X[,2]……+X[,n]”, 即美是一类对象的全部元素,亦即美等同于某些对象的堆积,这当然也是不允许的;第二,“美”这个概念具有最广泛的普遍性,它不仅适用于一个类,还必须适用于宇宙中一切对象,假如真的推论出“美是F的全部分子”, 也不符合“美”以及其他审美概念的普遍性。第三,前提中所说的“没有发现X[,i]、X[,j]是F的元素,且X[,i]、X[,j]不具有属性b ”意即“没有发现反例”,这是个纯理想性的假设,在审美判断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审美判断都能找到反例。审美是个体情感性的判断,只有随机真值,对同一对象的审美判断尚且因时、因地、因人、因心境而异,何况对同一类中不同对象的判断。所以从根本上说,美学中的归纳推理是不能成立的。既然演绎和归纳都不可用,由审美判断句就不能推出审美概念的定义句。

五、由审美概念的定义句能否推出审美判断句?

在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之前,就可以确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鉴赏判断反映的只是个别主体与对象形式之间的情感效应,决不是推论的结果。在其他领域如果有了概念,有了概念的定义,有了确定的对象或现象,就可以构造一个三段论,推论出某一对象或现象是否属于某一概念之下。但在美学中这样的推理是完全无效的。我们知道,推理是一种保值变换,前提必须有真值,真假要预先确定下来,然后才能进行推理。没有真值的命题是不能作为推理的前提的,而鉴赏概念的定义句正是没有真值的命题,它既不真,又不假,也不是不确定,仅仅是人为的规范。假如有人推论:美是比例为1∶0.618的对象(大前提),某人X的身长与体宽之比为1∶0.618(小前提),所以某人X是美的(结论)。这个推理是真的还是假的?既不真,又不假,这是无意义推论,因为大前提没有真值。可以说,从定义句推论出判断句的想法就是错误的,没有人经过一番推论之后才确定自己是否产生了审美愉快,而审美愉快正是审美判断的真正根据。

六、由其他价值判断是否可以推出审美判断句?

在传统美学和我国当代某些讨论美育的教科书中,常常见到把美学和其他价值学说联系起来的论述,在这些论述中又常常含有以其他价值判断为前提推导出鉴赏判断的推理句,这些推理是有效的吗?请看几例:a.鳄鱼浑身是宝,所以鳄鱼是美丽的;b.加西莫多(《巴黎圣母院》中的人物)心地纯洁高尚,所以他是美男子;c.宋丹萍(影片《夜半歌声》的主人公)面部的疤痕是他同封建势力作斗争时留下的,所以那张脸是美的。

例句a是从功利判断导出鉴赏判断,鳄鱼因有用而被判定为美; 例句b是从伦理判断导出鉴赏判断,加西莫多因善良而被判定为美; 例句c 是从政治判断导出鉴赏判断,宋丹萍因与恶势力斗争而被判定为美。这是语词和概念的误用,在学术上是不可取的。审美与功利、伦理、政治是不同的价值系统。在价值学说中,功利、伦理、政治等领域是相通的,有时不同领域的命题之间有可归约性、互相推导也是允许的。但鉴赏是一种非功利、非伦理而又超政治的活动,与其他价值系统的命题之间没有可归约性,功利、伦理、政治判断不可能蕴含着鉴赏判断,功利上的有用、伦理上的善、政治上的进步不能作为鉴赏判断的根据,互相之间的推理是无效的。

以上六个方面可以证明,美学中各个层次的命题之间是不能互相推导的,美学体系不能由初始概念借助于公理、规则经演绎和归纳而建立起来。

美学命题不可推理这一逻辑特性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这决定了所有的美学命题在逻辑上都是不可证明的。因为演绎和归纳在美学上都不适用,就不可能经过推演而验证任何一个美学命题的正确性。同时,每一美学命题都能随时找到足够的反例,因而又很难以经验来加以证实,这就使全部美学成了无法证明的学说。美学史上那些著名的论断,如“美是和谐”、“美在比例”、“美即善”、“美即快感”、“美在关系”、“美在适宜”、“美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等等,一直被当做经典性的理论,为大多数人所推崇,成为世界美学的支柱。不幸的是,它们也和其他美学命题一样,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不可证明。其次,正因为美学命题不可证明,迄今为止的美学论著就很难说是科学,它们只是美学家对审美现象的主观描述和解释,也可以说是爱智者(哲学家)的精神之花,虽然长开不败,却也结不出果实。这的确有些煞风景,但却是实情。认识到美学的这种性质,可能使我们受到震动,一时不知所措。不过美学并不一定因此而消亡,正如无理数的发现、平行公理不可证明的确认、集合悖论的出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提出,都只使数学经历了危机而并未消亡一样,美学也会在危机中仔细检查其基础部分潜伏的矛盾,对自身有清醒的估计,然后再摸索前进。为此需要美学的一种元批判(metacritique),本文就是这种批判的一个侧面。

收稿日期:199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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