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国债流通市场的对策_国债回购论文

发展我国国债流通市场的对策_国债回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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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流通市场,是对国债的初级市场已发行在外的国债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它可以为已发行在外的国债提供流动性,也可以为初级市场反馈信息。为了充分发挥其效用,本文拟从几个方面研究大力发展国债流通市场的对策。

一、实施债券市场的造市商制度

国债造市商是指在国债的发行与交易中,在初级市场上直接承担国债推销业务,在流通市场上制造市场价格,以保证初级市场顺利进行和流通市场充分活跃的中介机构。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这种中介机构的规定就是造市商制度。

(一)国债造市商制度的特征

1、从制度功能来看, 国债造市商不仅仅是联结国债初级市场和流通市场之间的桥梁。它除了要在国债初级市场上为国债发行营造一个好的氛围,以保证国债发行顺利完成外,还规定了必须在流通市场上“造市”,以使国债市场价格随时上下波动,有涨有跌,为流通市场的交易商提供一定的盈利机会。

2、从权利义务来看,造市商在国债市场上应该享有一定的特权, 他们一般可以参加财政部国债发行的计划,在国债拍卖中有优先报价的特权。他们还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对象,可以通过秘密形式向中央银行出售和购买债务。造市商的主要义务是,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必须报价合理,并要保持与客户之间的国债交易量维持一定规模,为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和分析。

3、从利益驱动机制来看,造市商在承购国债时, 可以向财政部报价,尽管制度规定价格要合理,但由于其在流通市场上的义务,财政部一般对之比较关照,不会达到按市场机制决定的拍卖价。另外,由于其在流通市场上造市的义务,有时也会得到中央银行的关照。因此,造市商的收益率相对较高。造市商的确定是由国家在众多的中介机构中挑选,并随着时间的延伸,根据中介机构的表现和变动状况,不断改变造市商的数目。作为中介机构来讲,因为国债造市商的特权和利益机制的驱动,均愿意挤入造市商的行列。因此,实行国债造市商制度易使竞争激烈。这种做法带来的好处是:有利于财政部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

(二)国债造市商制度对国债流通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

1、保持国债流通市场的价格必要波动。从国债性来看, 国债除具有透支性功能外,还具有信用性功能,由于国债的独有特性就使其价格波动不大。这样,处于流通市场中的投资者一方面安全程度极高,但由于价格太呆板,就使部分想在流通市场上获利的投资者无机可乘,反倒不利于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使国债流通市场的价格保持必要的波动,这既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下一步的国债发行。但是,国债市场价格不会自动地如此变化,这就需要有造市商活动于国债流通市场中完成此项任务。

2、保证国债流通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虽然国债一直倍受投资者青睐,但金融市场总存在一个供求关系,有时会碰到新发国债的投资收益率已定,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市场利率波动会造成国债流通市场的大涨或大跌,这将不利于稳定国债市场价格和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因此,国家应当设有专门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平抑国债价格,即在价格过低时买进,在过高时抛发。这就需要国债造市商执行此任务。

可以看出,国债造市商制度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国债造市商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介机构要加入“造市商”的行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雄厚的资金实力。 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能大量吞吐国债的能力,以备在初级市场上接纳大量国债,在流通市场上随时与中央银行保持紧密联系,大数额抛出或买进国债。(2 )广泛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必须分支机构发达,才能在短时期内大面积地吞吐国债。(3)快捷的办事效率。 要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需要有很高的办事效率,才能完成中央银行发放或回笼货币的任务。根据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中可以确定其相应的人选,如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从中选择,使部分金融机构入围国债造市商,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地调整,引起整个中介机构的竞争。当然,要赋予国债造市商一定的特权并规定其承担一定的义务,还要规定其对国债的持有量、买卖数量、与客户的交易关系、执行中央银行命令的速度等。

二、建立国债投资基金

为了扩大市场容量,分散投资风险,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基金证券投资形式的国债组合受益凭证的发展便成为必然,国债基金,这一新的投资方式就应运而生。它集中分散零星的社会资金,通过专业性基金操作机构投资于不同期限品种的国债,为证券金融机构承销国债提供了一种融资手段。国债投资基金宜采用开放式和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国债投资,也有利于其随时申购和赎回;契约型基金有利于现有金融机构管理和信托,使注册、发起和组织简单化。

所谓开放式国债基金,是指通过向社会发行国债组合受益凭证或受益债券等形式,筹得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比例和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各种期限品种的国债,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进行该种基金操作的金融机构应保证国债受益凭证持有者获得不少于国债平均利息收入的收益。开放式国债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只要存在需求,就必须不断发售基金单位,同时承担按基金单位持有人要求随时赎回基金单位的义务。它发行在外的份额永远在变化之中,这种特性蕴含着自身迅速发展的可能性。开放型基金具有如下优点:(1 )基金国债的价格与基金资产价值具有密切联系,基金的追加发行或赎回都是按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价格随时进行,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国债不必上市,投资者可直接到其代销网点进行买卖。这对于基金的经营,减少投机行为和国债市场稳定大有裨益,并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2)开放型国债基金的股份总额是不固定的, 投资者如要将股票变现,基金得以时价赎回,这种压力使得基金经理运用资产时会特别谨慎,并为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而主要进行证券投资。这有助于提高基金的效益,也有利于发挥基金稳定股市的作用。(3 )开放型国债基金的股份总额不固定,随时可以做追加发行,吸纳新的投资者,从而使基金总额有很大的膨胀空间,容易造就大型基金,充分发挥其在流通市场上平抑物价,稳定行情的作用。

契约型国债基金则是把基金受益人、基金经理人和基金信托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由经理人和信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单位而设立的一种单位信托基金。契约型国债基金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信托契约来规定单位信托基金的构成各方及其关系。基金经理人即基金发起人和管理者,它必须是专业投资管理公司,通常都是认可财务机构的附属公司。基金受益人即购买及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它们分享基金资产的一切权益并承担一切风险。基金信托人则是受托对基金各项资产的保管者和代表基金受益人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的监督者,它控制基金单位证明书的发出和注销,保持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名册记录,确保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基金信托人必须为有限公司,并不得与基金管理人有任何联系,一般由持牌银行或其附属公司担任。

当然,国债基金的建立和顺通运行,还必须具有一个良好的规范体系。

1、国债基金的建立应当借鉴我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教训, 切忌出现不规范现象。从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其他基金形式的情况看,不规范现象还比较严重。如,基金的组织者为了提高证券吸引力,有的规定受益证券最低年收益不低于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或某一特定利率,还外加确保分配红利等等。这些不规范现象背离了基金建立的初衷,对国债基金而言,便会削弱其对国债流通市场的积极促进作用,甚至还会引起市场混乱,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

2、应合理配置国债基金份额。国债基金是一种大众投资、 共同受益的投资方式,其组织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为了降低基金营运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约束基金组织管理者的行为,基金的组织管理者应占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从而把基金的性质由“帮人投资”变成“共同投资”。另外,基金的组织管理者拥有的基金份额还可作为因投资不利而造成损失的最后准备,从而增强受益证券购买者的信心,增强基金管理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

3、国债基金必须严格实行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国债基金的建立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即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受其委托投资于国债,以达到分散风险,为中小投资者取得较高平均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每一笔国债基金的建立,都要在招募说明中说明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实际营运中必须依据这个范围进行投资。如果基金的组织管理者将一部分基金转移用途,那么在设定的期限内,就可能达不到招募说明中要求达到的获利效果而失信于投资者。因此,国债基金必须严格实行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三、规范国债回购市场

国债回购是指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而售出国债,并约定在后来于确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购回原来所售出的国债的一种融资方式。国债回购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因为当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时,可以通过国债所有权转让而获得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就规范的金融市场来说,国债回购利率应低于借贷市场利率。国债回购的开展对于利率市场化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国债持有者的风险。

(一)目前我国国债回购市场存在的问题

国债回购市场在我国运行机制很不规范,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国债回购管理机制尚未明确,部分回购中心发生违约。 国债作为财政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家公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确立相应的法规。同时,国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与证券管理的法规相一致。部分国债回购中心虽然制定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真正执行;为了收取手续费或融通头寸的利息,不惜采取不规范的手段进行资金拆借,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约风险。

2、我国现行的国债回购交易尚未达到为国债持有者融资的目的。 由于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中,证券交易中心没有实施国债回购时对其所有权的转让而将国债“过户”。一些证券交易中心实行交纳“押金”或“铺底券”的办法对国债回购进行担保,使得国债成为一种赌具,这一点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由于没有真正的国债用于回购,一些交易机构甚至证券公司以“股票”或“基金受益券”为标的物进行假回购。

3、国债回购在没有国债作为抵押的前提下, 实际上变成了一种资金拆借,而且这种拆借往往不能真正通过计算机自动撮合,而只是在场内经纪人之间洽谈价格,缺乏竞争性和公开性。

4、国债回购中进行资金拆借是一种非公开的垄断竞争市场。 信息的非透明使得一些市场参与者可以以更低的利率拆入资金,并以更高的利率拆出资金,从而产生信用扩张作用,造成了资金在银行体系以外“循环”,不仅有碍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且产生了资金市场扭曲现象。这无形中提高了资金市场正常的利率水平,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成本,给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体制改革增加了负担。

(二)规范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对策

1、中央银行把国债回购作为其对货币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债回购利率的影响而调节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当回购利率上升时,中央银行可以在证券回购市场拆出短期资金增加货币供应量,而平抑利率上升的趋势。反之,则采用国债回购减少短期货币供应量而影响利率。中央银行参与国债回购市场可以灵活机动地调节货币市场而不必增加基础货币量,国债回购交易作为宏观经济的微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严格的国债回购托管制度。 在进行回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债所有权的转让而进行“过户”,而不是采用“铺底券”或“保证金”的做法,从而尽可能规避国债回购中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要取缔利用“股票”或“基金受益券”或“法人股”进行回购的做法。

3、为了促进国债回购,要为国债的持有和交易提供方便, 降低国债交易成本。同时,增加国债交易的公开性和公平性,真正使国债回购成为资金拆借市场的主要内容。中央银行应把国债回购交易作为货币市场间接调控的主要内容,这将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4、参照短期资金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对国债回购的对象、范围、 期限、利率实行统一管理,通过规范的管理杜绝国债回购中不规范的行为。对于场内市场正常开展的国债回购交易,在控制总体风险的条件下,使这一业务在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对于附息国债采取净价交易的方式,统一计息方法和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使交易制度进一步接近国际惯例,使人们对国债价格与收益率的分析和计算更加符合事物的本质,使国债收益率真正成为反映市场利率预期走势的有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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