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域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之理论基础探究论文

法哲学视域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之理论基础探究论文

法哲学视域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之理论基础探究

邹文娟1方德汕2

(1.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8;2.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频频爆发,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呼声愈加强烈。法哲学理论是矿产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的制度动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只有在相关法哲学理论的支撑下,才能恰当平衡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矿区整体生态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生态补偿 分配正义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指因矿山企业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给矿区周围的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机会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扶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1]。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除了经济价值外,还强调补偿环境生态价值和公平价值[1]。对矿产生态补偿法哲学基础的探讨,不仅有利于佐证生态补偿内涵之科学性,也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探求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之路径。

1 矿产资源的公平正义理论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正义要求按照平等的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2]。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责任配置的问题[3],矫正正义着眼于个人间即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以惩罚或补偿为内容关系的协调,是一种采用“损害转移”方式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其目的在于恢复侵害人与受害人的所得与所失,仅于加害人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故意或过失)时适用,受害人的补偿要求更多受制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

《政策》从区域、客户和项目三个维度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为农行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农”信贷结构指明了方向。在区域方面,重点支持茶叶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全国茶叶重点区域基地县、全国重点产茶县等茶叶特色明显的地区。在客户方面,特别强调加大对茶叶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项目方面,明确重点支持优质茶企开展低产茶园改造、生态茶园以及茶旅融合等项目建设。此外,《政策》还结合种植、加工、流通等各环节主体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针对种植农户、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加工企业等茶产业链上的各类基础客户群体,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客户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

分配正义构成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生态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补偿无法建构在矫正正义的价值基础之上,而从矿产开发生态侵害特点看,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生态事故一旦发生,其风险与损害具有不可预测性。(2)受害人众多,影响面大,后果具有潜伏性。(3)涉及赔偿数额大,单个矿山企业往往无力承受。(4)矿产开发主体主观上未必都有过错。侑于“要么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的狭隘眼界,矫正正义“损害转移”方式已难以承担对矿区生态损害及相关受损主体补偿的任务。与矫正正义不同,分配正义采用“损害分散”的思维方式,它突破了个人责任的局限,采用社会化填补方式,实现维护社会利益平衡之目的。“损害分散”方式具有两个优点:一是使被害人的救济获得较佳的保障,二是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损害赔偿而陷于困难或破产[4]。生态侵害作为工业社会进程中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如果仅靠矫正正义,势必造成大量生态受害人及生态环境本身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实现。而分配正义跳出了生态责任人的能力限制,且将责任人的范围扩大到社会层面,有利于受害人权益保障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生态补偿将生态责任人范围扩大到国家、生态团体、生态受益人等,正是分配正义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应用。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参与配合,形成强大建设合力,因此决策者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制定好合理发展规划。扬中市政府目前仅提出建设“智慧扬中”的发展目标,并没有制定科学的统筹规划以及长远角度的设计方案,没有出台例具体的纲领性文件来指导建设工作,建设思路仍然不够明晰。

法的价值是一种利益价值,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确认和衡平利益,并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5]。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正是在利益衡平理论指导下,在环境法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及法学思潮的改变中应运而生。

矿产开发生态侵害责任必须平衡生态致害者与生态受害者、生态环境恢复者、维护者、改善者以及生态贡献者、生态受益者等相关主体间的利益。由于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社会生态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其承受的主体是包括生态破坏者、生态受益者和生态服务生产者、贡献者。因此,矿产开发生态侵害责任存在多方利益:生态破坏者(矿山企业)利益、生态受益者(矿产品享用者、消耗者)利益、生态服务生产者(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者、建设者及改善者等)利益、生态服务贡献者(因生态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特定区域内的居民等)利益、生态受害者(生态重灾区域内的矿区居民)利益和社会整体生态利益。利益平衡即是对矿山企业、矿区生态建设者、矿区居民和社会整体生态利益的平衡。由于生态侵害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矿产开发过程中的烟尘排放、废弃矿产品的堆放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往往是创造国家能源、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造成生态系统破坏和他人生态利益侵害的同时,还带有社会有用性、合法性特征,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控制在环境容量范围之内。如果对生态侵害的行为不作任何利益衡量,一律严格禁止,势必阻碍人类文明发展进程。正是基于这种对利益的考量,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无论对生态系统服务的可持续供给还是生态受害者、生态破坏者及生态建设者,都不失为一个最佳选择。

2 矿产资源的利益平衡理论

矿产资源管理中,公平正义表现为不同的方面。首先是矿业城市与非矿业城市、矿区与非矿区内不同利益群体因其自然形成的资源禀赋起点上的不公正。相对于中东部区域来讲,西部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分布区,同时,也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的重灾区。西部地区为国家和其他地区贡献了资源,而受益区域却并未给予一定生态补偿费,造成西部地区独自承受生态环境恶果的不公平现象。这是一种典型的环境与经济利益在区域间不公平分配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公平正义需要生态补偿制度来实现。在特定情况下,不管矿产资源开发主体的环境侵害行为是合法或不合法,主观上是故意、恶意或是过失,补偿或赔偿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补偿生态环境本身及生态建设者、生态贡献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损失,以使它尽可能地恢复到没有被环境侵害行为破坏前的状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基金、矿业恢复保证金及矿产资源税费等一系列的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将风险和生态责任分散于矿产品生产者、矿产资源消费者、生态建设者等主体,使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损害在利益关系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既提高了责任主体的环保意识,又有利于避免出现矿业城市因为生态建设负担过重,生存权、发展权、安全权得不到保障的局面。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利益平衡理论的法律具体化。动态地平衡生态服务生产者利益、生态服务破坏者利益、生态服务受益者、生态服务受害者利益及社会整体生态利益。其一,当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对其生态侵害行为有能力修复或支付相应赔偿时,其承担生态服务的恢复责任,矿区居民在舒适、安全生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得到保障;而当其无力承担损害责任时,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复垦基金及保证金或其他社会化制度,生态服务生产者、贡献者的个体利益及社会整体生态利益亦不致受太大影响。其二,矿产资源开发者、储运者往往是基于社会需要生产或消耗矿产品而造成公害,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恩泽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生态受害者及生态建设者、生态贡献者),整个社会作为矿产开发生态侵害的间接或实际受益人,由其承担生态破坏者(矿产资源开发者、储运者)不能承担的责任部分,对生态侵害给生态服务生产者、生态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之不能弥补的部分进行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补偿,也是一种利益平衡。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广西保险业创新路径 ………………………………………………………………… 吴望春 李春华(5/44)

3 矿产资源的公共利益保护理论

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7]。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矿产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矿产资源依附土地而存在,而且它与依附其上的植被、水土、林木等地表附着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生态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在矿产资源未被开发前,依附在矿产资源上的生态系统发挥着各种生态服务功能。如矿山上的林木、土壤、草地在给人类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同时,还具有调节气候、光合作用、休闲、审美等调节性服务功能和文化服务功能,这种生态服务功能具有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矿产资源生态系统是矿区内居民所共有的财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矿区内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矿产资源及其所提供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供给不足、过度使用等问题,然而,一旦矿产资源生态系统失衡,矿区生态恶化、资源耗竭,矿区内所有人的生存、发展乃至生命都将面临危机。

矿区内生态资源公共物品的性质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任何决策都必须以维护矿区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就是通过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设计,调整相关利益主体关系,激励生态服务的生产、限制共同资源的过度使用和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自然和社会生产力的和谐发展。

4 结束语

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哲学理论基础的分析,可以得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应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家)、矿区居民、后代人、矿业城市等环境受害人、环境保护者及贡献者损失的补偿,通过对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最终实现环境公平正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地产行业杠杆率只升不降,与去杠杆政策背道而驰。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A股房地产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达到99%,即使剔除预收账款也接近75%,而且永续债、基金、信托等工具的广泛使用,使地产公司的真实负债率可能比表面上高许多。港股房地产公司的负债率多在85%-90%。房地产行业的高杠杆率虽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但也与当前国内去杠杆、防范金融风险等政策取向相背离。

参考文献:

[1]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J]. 现代法学,2006, 28 (6): 122-127.

[2] 陈晓景.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M].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

[3]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6]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时殷弘,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683(2019)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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