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新转型--以湖南省侗族自治县为例_社会组织论文

论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新转型--以湖南省侗族自治县为例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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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3)05-0083-07

一、问题的提出

“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是传统中国民族地区的主要治理方式,因此,在不同的民族地区,有着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创造了丰富的社会组织形式。如彝族的“家支”、瑶族的“寨老”、侗族的“侗款”,等等。范毅(2002)指出,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曾长期保留着形式上与今天的村民自治极为类似的原始民主自治组织。陈洁莲(2009)将历史上壮族农村“都老制”的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立“法”、民主议事以及民主监督,认为其具有“村民民主自治特征”。何斯强(2006)认为民族村寨自治组织具有维系村寨稳定、传承民族文化、组织村寨生产等社会功能。王国勇(1998)则阐发了布依族传统“议榔”组织运行中的管理民主思想、公仆意识、集体主义精神等对现代乡村建设的意义。也许正是由于其现代化发展的滞后,民族地区相对非民族地区而言,有着更加丰富的传统社会组织可供利用。

然而,大部分民族地区丰富的社会组织毕竟是“传统的”,有些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乡村的治理就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如王明雯研究指出,在凉山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传统的“家支”组织在调解因“毒品”问题而起的纠纷中,明显超出现代法治的范围。在西北民族地区,传统宗教组织对乡村政务的干预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随着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其丰富的传统社会组织要么在与现代化要求的现代民主、法治相冲突中消亡,要么就必须逐步通过创造性转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的调查,揭示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及其价值。

二、案例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案例选择

侗族地区是传统社会组织相对丰富的地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是典型的侗族地区,位于湖南省西南边陲,湘、桂、黔三省(区)交界之地,素有“南楚极地,百越襟喉”之称。全县辖21个乡镇,总人口23万人,有侗、汉、苗、瑶等13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81.3%、侗族占78.3%,是湖南省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全国侗族村寨社会组织、文化保存相对完善的县,而且曾荣获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

传统的侗族社会主要以家族、寨老、合款等组织进行社会管理。款是其社会的自治组织单位。款组织有小款、中款、大款、联合大款之分,一般几个村寨组成一个小款,几个小款组成一个中款,几个中款组成一个大款,若干个大款或绝大部分侗族地区组成联合大款[2]。这种以“款”为单位的“寨老”式治理主要是古代王朝对侗族地区分而治之策略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尽管这些传统的组织在形式上被革除,在侗乡民间当中一直都还遗留着松散的类似于寨老、族老的宗族组织,只是在解放初期的三十多年当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而已。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这种隐藏的村寨组织慢慢突显现来,并在村寨生活中日益活跃[3]。近年来,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所有的侗族村寨都成立有老年人协会,而在汉族、苗族、瑶族村寨则没有老年人协会。而且,就其全县范围而言,侗族村寨的乡村治理水平明显高于其他族群村寨,调查发现,其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选择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作为案例,一则因为侗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相对丰富,二则这种传统社会组织经过了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三则经历了创造性转化后的社会组织在侗族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此为例进行分析,对其他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有重要的启示。

(二)研究方法

由于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十分不均衡,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各异,要从这纷繁复杂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实践中抽象出一种普适的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模式,理论上既不可能,现实中也不存在。因此,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研究只能通过田野调查方法进行案例研究。本研究一是对通道县一些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会长”(即传统的“寨老”)进行一对一的深度访谈,了解老年人协会的组织结构、功能及来龙去脉等;二是对村、社干部进行正式与非正式深度访谈,了解村干部等正式权力机构成员对“老年人协会”的看法;三是对该村农户进行随机走访,了解其一般村民对“老年人协会”的看法。

从研究视角看,目前的调查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利用传统的社会组织促进本地区的民主治理,但对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则明显关注不足。传统的社会组织要在现代乡村民主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自身的创造性转化是前提。这种创造性转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性转化,二是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因此,从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功能的创造性转化来进行研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三、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结构功能分析

(一)从“寨老”、“侗款”到“老年人协会”:侗族村寨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性转化

有研究者指出,现在侗族村寨里的老人协会其实就是以前侗族自治组织“寨老”的变异[3]。这种由“寨老”向“老年人协会”的转变,事实上并不是简单的变异,调查研究发现,这是侗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一种创造性转化。

1.从“自发结构”转向“自主结构”。在传统侗寨,“寨老”、“款首”的产生并非世袭,而是一种保留有原始民主遗风的“禅让”,即“让贤”。但是,这种“让贤”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的,并非所有寨民都能平等自主地参加。如在单一姓氏的村寨中,“寨老”、“款首”通常由“族老”、“族正”自然担任,若有两个姓或两个姓氏以上的,则一般从几个姓的族老、族正中推举产生或轮流担任。寨老既不世袭,也不是终身的,更不是职业性的,因此一个村往往有多个寨老。这种传统的多“寨老”组织事实上容易产生权力摩擦与矛盾。在传统社会可以由自然习惯法来调节,但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就必须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改革开放后,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寨老”权威开始上升。2000年左右,随着青壮年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各侗族村寨的寨老们开始尝试成立“老年人协会”,此后通道县各侗族村寨几乎都成立了“老年人协会”,传统的“寨老”转化为“老年人协会”主要骨干成员。与传统“寨老”产生方式不同的是,“老年人协会”的主要成员由全体老年人自由平等公开选举产生,一般都采取“简单多数制”的计票形式产生会长,副会长、会计等主要成员则依得票多少并根据个人特长而定。如果说传统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是一种自发结构的话,当今的“老年人协会”则是一种自主联合结构。调查中发现,其中有一个村的“老年人协会”的会长曾当过该行政村的“副主任”,而副会长则当过该村的“村主任”。由此可见,“老年人协会”的自主性非常强。

2.从“结构单一”转向“结构分化”。传统的侗族“寨老”往往由具有传统“克里斯玛型”权威的个人兼任,传统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组织其内部是没有合理的现代职权分工的。而现代的“老年人协会”的主要成员尽管也往往是由村寨中具有较高威望的老人组成,但其内部结构进行了“合理分化”。调查发现,湖南通道县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普遍进行了内部的合理分工,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会计、出纳等七名成员组成。会长、副会长一般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他主要成员也是依票而定,但其职责分工主要依据其个人特长而定。如在通道县坪坦村,其老年协会的会计以前就是村里的“老会计”,而文艺委员则是村里有名的芦笙吹手。而且,会计与出纳的关系必须回避,可见其内部的合理分化程度。

3.从“金字塔结构”转向“扁平结构”。传统的“寨老”一般是在一个自然村寨中自发形成的,一个侗族村寨会有一个“寨老”。传统的以“寨老”为基础的“侗款”组织则是一种松散的定期“盟会”组织,尽管其内部并无明确的合理职权分工,但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一般几个村寨组成一个小款,几个小款组成一个中款,几个中款组成一个大款,若干个大款或绝大部分侗族地区组成联合大款。但是,当今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不再以传统的类似于自然村的“村寨”为单位,而是以现代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行政村往往会有几个自然村寨,每个自然村寨的“寨老”就自然地被选举进“老年人协会”担任主要组织成员。而且,行政村之间的“老年人协会”都是相互独立的,在此之上并无更大规模的“老年人协会”,也无过去那种定期的“盟会”,是一个多中心的扁平结构体系。

社会组织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发展中能够促使人们实现发展目标的基本动力与润滑剂,在当代的社会发展中,我们仍然需要重视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存与发展中积累起来的传统社会组织的价值,不能使传统社会组织存量降低甚至流失[4]。但简单地将传统社会组织引入现代社会的治理是不合适的,其社会组织的结构性现代转换是前提。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应该说正是源自于传统侗族“寨老”、“侗款”的一种现代化结构转化。

(二)从“管理”到“治理”:侗族村寨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

罗伯特·D.帕特南(R.D.Putnam)认为,社会资本是“可以被视为社会组织的种种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网络,它可以通过促进行为的协调而提高社会效率”[5]195-196。我国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本,如宗教资源、民间权威、习惯法,等等。社会组织是社会资本的最重要载体,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中,并非所有这些社会组织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反,有些传统的社会组织恰恰是民族地区走向现代治理的阻碍。因此,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也是必需的。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普遍存在的“老年人协会”,其功能主要转向了与现代乡村治理相契合的“合作”、“公益”与“文化传承”方面,对于提高侗族村寨的现代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1.从“权力竞争”转向“合作治理”。传统的侗族村寨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组织,事实上是一种内涵“权争”关系的盟会组织。这种“权争”关系包括村寨的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而言,尽管每一个自然村寨的“寨老”的产生具有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但从历史现实来看,则仍然存在一种权争格局,同姓村寨内部有房族之争,多个姓氏村寨内部存在姓氏之争。对外而言,由于传统的“侗款”是一种松散联合的组织,谁能在大、中、小款中占据“款首”的位置,也存在着一定的权争关系。尽管在侗族地区,这种权争不如其他地区的权力争夺激烈,但由于“款”的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本身就是王朝政府对侗族地区分而治之策略的一种体现,寨与寨之间,款与款之间的争斗在侗族历史中并不鲜见。因此,其传统的管理是一种权力竞争式管理。

当前的“老年人协会”则完全摆脱了过去“寨老”、“侗款”对内对外的权力竞争,转向一种较为现代的“合作式治理”。对内而言,“老年人协会”最主要面对的是村“两委”。由于目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都非注册的社团组织,而是一种自发的民间社团,因此,不存在村两委领导下的老年人协会,他们本身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调查发现,“老年人协会”普遍与村“两委”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

特别是在村寨一些公共事务上,村支“两委”与“老年人协会”之间通常会紧密合作。如村里修建某一公共设施需要争取资金时,往往由村支“两委”通过正式渠道争取,“老年人协会”通过非正式渠道争取。一位受访的老年人协会会长(寨老)表示,一些从本村本寨走出去的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如果通过村支两委去找他们帮忙为村寨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往往效果不明显且有违权之嫌,但通过老年人协会,则效果非常好。因为“老年人协会”出面,如果他不帮忙,则老年人协会有影响其留在本村本寨亲属事务的巨大影响力,特别是在红白喜事上,其亲属将面临无人帮忙并被完全孤立的局面。另外,在“老年人协会”主要成员内部,并不存在以前传统“侗款”式的明显的“权争”,因为“老年人协会”并无官僚等级制构建及其权力,也不被政府所正式承认。

对外而言,各侗族村寨“老年人协会”之间也是合作式关系,最主要的体现在村与村之间的联谊。如某村修公路或风雨桥需要筹集资金,往往由村老年人协会与其他侗族村寨老年人协会联系捐款;某村举办文娱活动,由老年人协会联系其他村寨文艺演出队来参演等。因此,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一种合作式关系。尤其是与村“两委”之间,是一种“合作式治理”关系。

2.从“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服务”。在传统侗族地区,“寨老”、“侗款”是其社会管理的主体。“寨老”、“侗款”的主要社会功能是社会管理。在传统中国,事实上“寨老”及“侗款”们兼有多重职能,一方面,它们是侗族村寨社会管理的主体,担负起社会自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是皇权向下延伸的主要载体。它们本身既承载“皇恩”,又集中于侗族村寨内部事务的社会管理。如对内主持召开寨民大会、制定寨规、维护社会秩序、举行宗教活动、执行寨规款约、组织公益事业等,对外代表本寨参加联款会议、带领寨民抗敌、参加合款联防、组织走寨活动等[2]。由此可见,传统的“寨老”、“侗款”尽管也有组织公益的职能,但主要职能在于行政管理。

当前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其主要功能转向了“社会服务”。张爱华对该县阳烂村的研究表明,“老年人协会”的主要功能包括:(1)在村内架桥、铺路、建造维修庙宇、维修保护鼓楼、风雨桥。(2)到村内村外募捐筹集架桥、修路等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3)做好村内的防火工作①。(4)协调处理村内事务。(5)负有维护本村治安的责任。(6)对外协调处理本村与周边村寨的矛盾纠纷。(7)负责村与村之间的交往、联谊活动等相关事宜。(8)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3]。因此,当今的“老年人协会”除了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这一职能以外,其余都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大多属于社会服务的范畴。

由于在现代乡村治理权力结构中,村两委是党和国家正式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正式代表,因此对于老年人协会而言,尽管是由“寨老”、“侗款”内在地演化而来,但其传统的行政管理、军事防御等功能不再具备,而主要是转换到社会公共服务中来。

3.从“权力代表”转向“文化传承”。传统的“寨老”、“侗款”治理体系,遵循的也是一种“天地君亲师”的王朝逻辑。政治权力与文化传承事实上是合为一体的。“寨老”、“侗款”们不仅是侗族村寨的行政管理者,同时也往往是其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因此,他们往往是集政治、军事、司法、文化、宗教权力于一身,他们本身就是侗族村寨各种权力的集中代表。随着现代政治体系的发展,党和国家权力在侗族乡村社会深入扎根,传统的“寨老”、“侗款”不再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其主要功能开始转向社会公共服务。如调查发现,在不少侗族村寨,仍有用于处罚违反寨规款约的人的石凳。当今的“老年人协会”也负责制定并执行一些村规民约,但处罚方式仅限于警告与小额罚款,不再具有以前“寨老”、“侗款”的司法处罚职能。特别是在扶贫开发及旅游业的带动下,由传统“寨老”、“侗款”演化而来的“老年人协会”对其侗民族文化传承与发扬光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一方面,湖南通道侗民族文化源远流长,侗家的抬官人、祭萨、婚礼、喜庆、岁时等习俗古雅淳朴,奇异独特。以皇都侗文化村为中心,沿黄土、芋头、坪坦、陇城、坪阳一带,构成了一条保存完好、多姿多彩的百里侗文化长廊。另一方面,当前侗族村寨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侗族年轻人对于侗族传统文化越来越陌生。因此,传统优秀侗民族文化的传承任务大多落到了常年在村的“老年人协会”身上。以地处该县百里侗文化长廊的坪坦村为例,该村老年人协会文娱委员称,其组织领导有腰鼓队、戏曲队(侗戏)、芦笙队、舞蹈队四支队伍,另外还随时组织当地最有特色的“多嘎多吔”②活动。一般是晚上练习,遇有重大庆典活动如吃合龙饭③或别的村寨邀请,就参加演出。这种富有侗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一方面传承了民族文化,另一方面也是该县侗族村寨社会治安、社会风气要明显高于其他民族村寨的原因。

总之,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的“寨老”、“侗款”深深地根植于传统的侗族社会之中,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其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其功能必须有创造性的现代化转化。应该说,从“寨老”、“侗款”向“老年人协会”的这一转变,很好地适应了侗族村寨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过程。

四、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原因分析

“有些事情我们有能力去做,但缺少动机——如买枪杀人……”“有些事情我们有动机去做,但缺少资源——如成为总统或议员……”[6]12目前,许多民族地区仍然有着众多的传统社会组织,并且在基层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并没有进行创造性转化,有的是内部资源存在先天性缺陷,有的则是动机不够。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一是外部动机充足,二是内部资源优秀。

(一)外部动力:国家介入

传统侗族地区,是一种封建盟会式治理。尽管其受儒家文化影响较边疆民族地区要深、广,但其内部治理仍然有着比汉族地区更大的自主性。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党和国家的权力直接渗透到每个侗民身边,似乎与汉族地区并无差别,但其传统的侗款组织以巧妙的方式隐藏起来,人民公社解体后又得以复兴。然而,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这种传统的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冲突日益明显。一方面,国家权力无法将其定为非法并完全消除其影响;另一方面,又无法将这种传统社会组织纳入国家权力结构,合二为一,因为这样会导致国家性权力的合法性不足。近年来,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侗族传统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进行创造性转化,其国家性渗透仍然是主导,只是其方式与手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了重大变化。

1.自外而内的市场化渗透。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开发,通道侗族地区百里侗文化长廊建设的推进,几乎每一个侗族村寨都有雄伟壮观的风雨桥、工艺精湛的鼓楼、古朴典雅的寨门;流传着数十种民族歌舞,以琵琶歌、侗戏、侗歌、哆耶、芦笙舞最受人喜爱,尤其是侗族大歌,以其神奇的多声部合韵,名扬世界。“寨佬”们日益感受到其传统文化的市场价值与经济前景。以往通过权力介入很难达到的目标,现在通过市场的力量轻而易举。而旅游市场的背后,事实上政府是主要推手。也可以说,传统侗款组织转换为“老年人协会”,与国家正式权力组织合作并主要服务于当地公益建设,是以地方政府主导的旅游业发展的另一副产品。

2.自上而下的项目制治理。“项目制”作为我国近十年来社会治理体制运行中的一个极为独特的现象,已经形成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与地域[7]。项目进村“是一个村庄内外或曰上下双向动员的过程,如果把‘跑项目’看做是外部动员的过程,那么说服村民接受和参与项目,则是一个内部动员的过程,而且是决定项目能否进入、进入后又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尽管项目内容如何决定,他们并没有自主权,但是他们在引进和运作项目中,却赋予了项目治理自主性,即通过引进项目增进了治理能力,在‘怎样做’的过程中适时地运用了已经惯常使用的‘草根民主’机制……”[8]由于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许多侗族村寨都在推进特色文化村寨建设,而这些建设都是自上而下以项目的方式推进的。一方面,要争取到项目,需要传统的寨佬们帮助向“上”找“关系”;另一方面,项目要被广大村民所接受并得到很好的实施,也需要他们帮忙向“下”找“村民”。在这种项目化的治理过程中,传统的寨佬无法正式代表乡村争取项目,村“两委”又无法单独说服村民接受并实施项目,“老年人协会”则是寨佬与正式权力体系皆接受的转化形式。

(二)内部资源:族性支持

如果说自外而内的市场化渗透与自上而下的项目化治理是其创造性转化的外部动力,那么其内在动力又在何处?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在一定的少数民族文化、道德伦理、宗教观念及民族和谐基础之上,蕴含于少数民族社会结构之中,并以成员间的信任和规范为保障,与传统物质组织、人力组织和知识组织内涵完全不同的一种组织形式[9]。在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汉族、瑶族、苗族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老年人协会,即使成立了,也很难发挥有效作用。侗族传统的寨佬、侗款组织之所以能创造性地转化为“老年人协会”,有其内在族性支持逻辑。

1.文化族群。侗族在历史上并无统一的王朝,湖南通道自治县的侗族更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因此,这里的侗族从来就未成为一个政治族群,但是其族性传统与其他民族的确存在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随着青壮年外出打工人口的不断增加,其族性传承焦虑在老一辈人心中与日俱增。在改革开放初期,“寨佬”、“侗款”复兴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自进入新世纪以后,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大量外出,传统的“寨佬”、“侗款”组织对年轻一代失去吸引力,他们必须找到新的组织形式以传承其独特的文化传统。而且,随着市场经济自外而内的渗透及国家项目自上而下的渗透,他们更意识到与国家合作,向年轻一代推介这种文化传统的经济价值与市场前景,似乎更能吸引年轻一代人传承其族性传统。由于没有过政治族群的历史经验,这种族性传承焦虑一般不会上升为政治焦虑,不会对党和国家的正式权威提出挑战,这为其在国家介入下,进行创造性转化提供了可能。

2.“民主”遗风。在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由于历史上族群互动的影响,汉族大多居住在为数不多的河谷平原及丘陵地区,侗族大多居住在大山山脚,而瑶族、苗族则大多居住在山顶。这种独特的地理居住条件,不仅形成了不一样的族群传统,而且形成了不一样的公共需求。例如侗族民居为全木结构,而且房连房,家挨家,防火就是每个侗族村寨的第一公共要务。每一个侗族村寨都有的三大建筑都与公共事务有关:风雨楼主要是与防火有关(宗教意识形态层面),鼓楼主要是公共议事的地方,寨门主要是防御功能。因此,传统的寨佬、侗款组织与其他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不同,在公开场合(鼓楼④)公共议事是其优秀的“民主”传统。在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老年人需要一个互助组织来解决此类公共问题。另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组织村民排练传统芦笙等,村“两委”的动员能力有限。因此,其之所以能创造性地转换,与其“民主”传统有关。

总之,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要成为可能,必须在国家介入与族性(地方性)支持之间找到耦合的契机。

五、结论与讨论

社会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已被大量实证研究证实,在一些研究领域中,如民主治理、经济增长、社区建设、灾后恢复、消除贫困、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乃至个体的职业流动等,提升社会组织存量已被认为是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举措[10]。然而,关键问题是如何“提升”。“提升”不仅仅是重视与利用,关键是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并与现代社会治理相适应。

1.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与现代生活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在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后可以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并促进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余英时在研究中国传统思想的现代化转换时就强调:“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不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实体”。“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抽象的现代生活,只有各民族的具体的现代生活,中国人的现代生活即是中国文化在现阶段的具体表现。”[11]43民族地区有着丰厚的社会组织,李光勇对四川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的研究表明,基于中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对于提升彝族地区社会资本存量具有构建社会网络、培育公民信任、重建社区规范等作用[12]。

2.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必须以现代社会治理为目标。我国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没有经历过类似于五四运动这样的思想启蒙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等受到了冲击,但其精神实质并没有与现代社会相契合。如越曦、成卓等在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资本建设问题时就指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资本建设面临着社会组织的时差阻隔、宗教文化的消极影响、社会组织的封闭理念及亲缘体系的严重弊端等困境[13]。林毓生强调,“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步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13]5因此,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必须以现代社会治理为目标,必须适应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规则与制度。

3.国家介入是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有效路径。民族地区基层社会重大并且历史悠久的社会规范构成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老年人协会”的成立与发展,事实上是国家权力深入地介入到传统侗族乡村社会的结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传统的“寨老”、“侗款”只会复苏而不会创造性地转化。只是国家权力介入不能再以强力为手段,而是应很好的利用自外而内的市场力量及自上而下的项目制管理来实现。

4.结构-功能转化是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主要内容。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主要承载者——社会组织,大多结构功能合理化程度不高,有的地区甚至政教合一。要使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在现代国家建设及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结构的创造性转化就是前提。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无论是从结构方面还是从功能方面,都进行了较好的现代化转化,这对于促进当地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3-04-19

注释:

①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几乎全部是木制建筑,因此,防火工作特别重要。

②一种男女情歌对唱形式。

③各家各户将自家最好的美食用竹篮提到村寨鼓楼或其他经常集中场所,互相品尝各家饭菜,同时进行民族文化娱乐活动。

④鼓楼议事与汉族的祠堂议事不一样,鼓楼是个开放的场所,而祠堂进出则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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