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检测市场开放以来,湖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无论规模或数量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同时,也涌现出大量良莠不齐的社会检测机构,其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使得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导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用体系的受损。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其中,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是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1 现场质量核查的必要性
大多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都认识不到现场质量核查的重要性。导致无法快速, 及时地完成环境质量控制任务, 难以保证环境监测的进展, 不能与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导致最终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较差。
2 完善环境检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的管理机制
2.1现场核查的机构与人员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建立省级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和监测现场质量核查工作。建立市(州)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机构应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查机制。核查组人员由至少三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从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长须具备高级职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行政或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核查,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核查工作计划,每年度核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覆盖率应达到30%,核查情况应及时公布,核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抽查。
2.2质量核查的内容与程序
现场质量核查主要内容包括:监测计划、现场监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分包方、监测数据、质量体系运行等7个环节。根据对每个分量的识别及权重,形成《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评分表》。核查过程采取以下措施,并可采用复印、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1)调阅有关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工作档案;
(2)约见和询问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3)开展能力考核,对可疑项目进行盲样考核;
(4)开展现场验证,对采样、分析、质控、报告编制等环节开展全过程或部分跟踪,必要时可实施同步比对监测。
3 环境监测过程中,改进现场质量核查的策略
3.1加强监测核查人员的作用
人员应收集必要的证据,核查实行评分制,核查人员应依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评分表》开展核查评分,核查结果分为优秀(≥80分)、合格(60分≤得分<80分)和不合格(<60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评分表》由被核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确认后签字。被核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拒不签字的,由核查人员注明相关情况。核查人员应填写《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表》,若核查发现涉嫌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办理。
3.2 加强监测数据的核查力度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质量核查,不得拒绝、阻挠或妨碍核查工作。核查组应现场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反馈核查情况。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核查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组应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赴现场核实。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评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核查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核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企一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倾向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开展重点检查:
(1)现场监督发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环境监测活动不符合规范的;
(2)单位和个人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的;
(3)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
年度核查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年度核查结果。
4 核查结果运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时,在满足监测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年度核查优秀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使用。完成整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向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整改情况验收。
(1)监测机构的名称、工作场所、关键岗位人员、检测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
(2)年度核查不合格;
(3)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
(4)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
(5)所使用的标准物质不是有证标准物质且不具有溯源性;
(6)未建立质控体系或质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7)其他影响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行为。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批评。
(1)不能按照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
(2)超范围、超限期开展监测业务;
(3)3年内两次年度核查不合格;
(4)整改期满未向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未通过预验收。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
(2)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监测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4)经复核发现检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要求;
(5)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6)其他影响监测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证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处理。
5 结语
综上所述,现场质量核查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环境监测现场质量核查可以促进环境控制的质量控制。加强环境控制,将环境管理、执法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有效实施,可以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同时体现了环境监测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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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时期环境监测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措施探析[J].王新伦.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6(08).
[3]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措施的探讨[J].韩福财.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03).
论文作者:1胡吉凤,2倪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标签:环境监测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机构论文; 主管部门论文; 社会论文; 现场论文; 质量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