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保险服务对象的拓展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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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财产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外资公司赁借他们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经验、先进的服务理念、成熟的保险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正在大举进攻原本属于中资公司的市场份额,即使在5年缓冲期的种种限制条件下,仍取得了骄人战果。可以说,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险服务面过窄、保险对象对于单一,除老三样外,其他险种承保率过低。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使我国财险公司有能力与外资保险企业竞争,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更新经营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开展业务重点一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对私营企业重视不够,甚至存在严重的歧视现象。以2002年为例,在北京的3700家私企中,人保仅承保400家,即在北京的私营企业中只有11%获得保险保障,即便是私营企业发展和保险发展在国内都名列前茅的浙江省和湖北省,对私营企业的承保率也只有20%。

形成这种局面当然有私营企业保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匮乏的原因,他们要么心存侥幸舍不得花钱买保险,要么在出险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超出合同保险责任的赔偿,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对保险公司产生反感和误解,而使得保险需求和承保积极性受到抑制,但最主要原因还是国内财险公司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业务重点放在国有企业,即使承保私企也是按照过去承保国企的方法承保,以至认为私营经济面广、量大、财务不健全,加之许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搞多本账,使保险公司觉得收取同样多的保险费,消耗在私营企业的费用、人力比其他保险投入多很多,且承保、理赔的难度因缺乏详细、准确的依据而加大。

2002年国家经贸委的一位负责人也在一次中国与欧盟经济研讨会上讲到:我国现有的8000万中小国有企业将允许外资参股、控股和有条件购买。这意味着将来国内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将是私企,只保留国家需要控制和掌握的数量很少的国企。面对市场的变化,财险公司如果不认清形势,不抓住机遇,利用这几年宝贵的缓冲期,改变经营理念,必然会座失良机,以至将市场拱手让给外资公司。因为外资公司占据私营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具有天然的优势,它们从未经历计划经济,它们很少有国营企业,如欧美日等国,但它们占据世界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0%以上。这足以说明我国私营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低不是私营企业财产不愿投保或不易承保、理赔的问题,根本在于我国保险公司的观念需要转变。

二、转变垄断市场为自由竞争市场

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我国财险公司开始了解商业保险的真正意义,在市场的惊涛骇浪中,逐渐认识到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危险管理、风险评估等是企业生存之道的基本构成。但由于国家政策性保护措施如限制保险供给主体增加、限制外资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导致国内市场一直处于开放不彻底、竞争不完全的寡头垄断状态,使得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改革与创新的压力和动力,突出表现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自1980年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以来,从财险市场由中保公司独家经营发展到今天的十几家公司竞争经营,市场上各家公司产品的相似率高达90%以上。对于经营技术简单、保费收入容易的产品,大家一拥而上、争先恐后,而对于保险需求大、市场潜力高但风险管理技术复杂如私营企业保险,却鲜有人问津。形成险种设计严重滞后、保险产品陈旧单一、承保标的和风险项目范围狭窄的现状,使得现有的险种及条款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求,财险公司出售的险种,企业不感兴趣,企业需要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如原有的《个体工商户保险条款》规定的费率偏高,较一般财产综合险高出几倍,而且保险责任范围偏窄,保险条款与实际需要脱节、承保条件苛刻,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不公平性和非适用性,自然会使客户望而却步,需求受挫。

目前的这种状况,应该说与占国内财产保险市场70%市场份额的国有财险公司竞争紧迫感不强,导致改革步履迟缓密切相关。国有财险公司具有50年经营的历史,拥有国家作为经营后盾的无形资产。它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决定了它的经营行为给整个市场以导向,它的技术水平代表了整个市场的技术水平。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市场内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20%-30%,这种市场被称为垄断市场,这样的公司被称为寡头垄断公司。垄断市场意味着没有活力、意味着它们不需要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不必花费很大的精力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创新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这种局面的造成与过去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国有财险公司的保护倾斜、严格限制财产保险供给主体增加政策不无关系。因此,国家必须放弃对个别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尽快尽量地增加供给主体数量并使其提高服务质量,以推动市场向自由竞争的转变。

此外,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机制也是使得国内财产公司竞争紧迫感不强,导致改革步履迟缓的另一原因。因为前面曾提到在我国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数61%以上,而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投保人购买的保险,新购车者不买该保险,不能上车牌,旧车不买该保险,不能通过年检,即机动车辆无论新旧不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上路。也就是说,国内财产公司一半以上的业务收入是投保人送上门的,而仅此一项已足够使其处于良好的生存状态了,还有何压力去拓展那些费心费力的业务领域呢?以人保公司为例,2002年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507.3517亿元,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314.7187亿元,占保费总数61%,而在美国欧洲国家占保费总数60%的是其他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本文认为若要改变财产保险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赖,可利用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采取提高该险种的营业税率,降低私营企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家财险等技术难度高险种的营业税率,以激发国内财产公司主自开发新产品、拓展新领域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实现保险产品多样化丰富化、保险市场竞争自由化完全化目标。

三、经营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市场经济和保险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开发、销售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占我国新增经济70%,新增就业80%的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国内财产保险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巨大的需求市场。国内财产保险业要想改变目前发展速度滞后于GDP增长、更落后于寿险的现况,就必须丰富险种种类,调整险种结构,开发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我国私营企业目前的特点是企业数量多但大多经营规模较小,而且经营业务领域因地区不同存在很大差异。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是高科技项目集中地。而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则是以三产服务性项目为主。它们在生产规模、经营管理、产品技术、销售渠道、获得利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公司应根据企业经营风险的程度不同,推出允许投保人就不同风险程度、风险种类、风险范围自由组合的多选择灵活性保险产品。在承保技术上,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用限定保险金额上限、将不同风险程度的标的进行搭配承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另外通过设货物运输盗窃、货物运输抢劫、鲜活货物腐烂、鲜活货物死亡、危险货物责任等附加险方式,使新险种新条款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私营企业主的实际需要并使其乐于接受。

总之,国内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发展私营经济财产保险对国家经济、私营企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所具有的多方面重要作用,树立以市场和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抓住当前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开创我国财产保险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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