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频繁发射防倾船闸的策略分析_贸易壁垒论文

国外频繁发射防倾船闸的策略分析_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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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01)03-0065-04

反倾销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但对其运用不当又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一点,随着反倾销贸易壁垒作用的不断加强也为各国所认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47)在其规则中将倾销确定为扭曲市场竞争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另一种为补贴),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措施对其加以制裁。但与此同时,总协定也试图通过公共规则对反倾销加以规制。遗憾的是,总协定的地位决定了它的反倾销规则无法要求各成员国完全遵守,也无力将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法律加以统一。在各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建立了一整套国际贸易公共规则,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它的反倾销规则才使各国的反倾销措施受到了约束。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作用是使各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能够遵守同一原则和规则,使反倾销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对公正。即,通过原则和规则上的统一来削弱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国际反倾销规则建立之后,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得到充分的控制。相反,反倾销的作用却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反倾销措施事实上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原因何在?我们认为,这应归咎为各国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

所谓反倾销的加强,我们指的是其贸易壁垒作用的加强。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国际反倾销的规则得到了加强。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中我们不难看出,同总协定的两个《反倾销守则》相比,其规则不仅严密和易于操作,而且严厉甚至苛刻,基本上是欧美等大国意志的体现。关于这一点,国内外的学者做出了很多评价,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这里不再赘述。但即使这样,我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同过去各国的反倾销规则不统一相比,在规则上仍然削弱了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

反倾销加强的另一方面内容是指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众所周知,一项反倾销的发动,从着手立案调查到最后案件终结大约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凡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产品,不论其审理的最终结果如何,其进口都要受到限制。所以,反倾销的过程具有阻碍商品进口的作用。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也可称之为滥用,仍可以起到较大的贸易壁垒作用。因此,前文所说的反倾销公共规则建立之后,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得到加强的提法,并非想否定建立公共规则的积极意义,只是想说明其局限性。公共规则能够统一各国的反倾销规范,但却无力限制各国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频率。在规则统一的条件下,对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依然能够改变反倾销的性质,使其从维护公平竞争的措施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从消极的贸易防御措施转变为积极进攻的贸易保护武器。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多边贸易体制建立的条件下,贸易保护主义改变了它们原有的保护策略,通过以守为攻的战略来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这是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动向,不容忽视。

频繁发动反倾销是有其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的。从历史根源来看,人们对倾销一直抱有成见,而反倾销作为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从一开始就为各国的法律所确定,因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始终都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在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为人们认识之后,理应对其加以有效控制。但由于采取反倾销的目的是出于反不正当竞争还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没有明显的界限,因而对二者很难加以区分。因此,对反倾销的控制除统一规则之外尚无它法,从而使反倾销措施的频繁使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我们可以认为,在世界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反倾销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成分会高一些;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其贸易壁垒作用会得到加强。但若将这两种作用明确地区分开来还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应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二者加以明确的界定,并在相应的规则中做出规定。从时代背景来看,知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由于国际经济相互依存度的加深,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经济全球化是国际经济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然而,现行的经济全球化还远不是自由化。由于少数发达国家操纵着世界市场的运行方向,它们一方面推行自己的主张,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大量地掠取他国的资源和财富;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切身利益,它们又积极地推行贸易保护主义。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一直较为缓慢,世界市场持续疲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几乎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动荡,给世界经济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致使贸易保护主义从未间断。在此情况下,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许多国家,出于对自身经济发展的考虑,不断地变换手法,更新措施,以各种名义实施贸易保护,从而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一套新的贸易保护措施体系。

经济全球化下的新贸易保护措施较之以往的非关税壁垒有很大的不同,实施者往往打着“正义”、“公平”、“公正”、“环境保护”、“人权”等旗号,采用诸如贸易的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政策措施来加强其贸易保护。这些措施的共同特征就是隐蔽性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使合理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难以区分,从而逃避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而且,这些措施在经济强权和政治强权的配合下更加行之有效。反倾销措施即是具有这类措施共同特征的贸易保护手段,贸易保护者利用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配合经济强权,通过对它的频繁使用来加强其贸易壁垒的作用,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反倾销的加强,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是国家间引发贸易摩擦甚至是贸易战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措施,抑制反倾销的频繁使用是我们的当务之急。面对国际反倾销的加强,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之后,对外贸易发展的速度较快,因而引起许多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提起首起反倾销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投诉的案件已多达370多起,影响出口金额上百亿美元。尤其是90年代以来,欧美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加剧,形成了强大的反倾销攻势,不仅使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出口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提高,而且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的次数也更频繁,数量不断增加。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过反倾销投诉,仅发展中国家的投诉就超过了100起。我国现已超过日本、韩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投诉的第一大目标国。

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目标大国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来自我们自身的问题,包括我国的外贸出口体制尚不健全,还需要按照WTO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些企业为局部利益而不顾大局,竞相出口压价,扰乱了市场,从而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确有某些倾销行为。但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更主要原因是来自于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我们不能将国外的反倾销仅看成是一般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应当从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变化、新特征中认清其实质,认清其危害,并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以防止对我们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当前,我国面临国际反倾销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明显下降。自1999年起,为了扩大出口,改善出口环境,我国企业都千方百计地为扩大出口寻找办法和出路,反过来说,这也为国外对我国频繁的反倾销提供了借口。进入2000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遭到的国外反倾销也是最严重的,达到了新的高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再不重视国外的反倾销,不能从贸易保护主义的高度看待反倾销并积极地采取对策,我国的出口产品有进一步遭到国外反倾销封杀的危险,损失将更加惨重。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对策,力争在扩大出口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遭到频繁的反倾销,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下的反倾销的加强,我们除了完善自己,尽量避免引起反倾销之外,最主要的应对措施就是反倾销应诉。反倾销的应诉就是打“官司”,在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投诉之后,如果我们不去申诉理由,不为自己辩护,任由“原告”的一面之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不进行反倾销应诉,有时即使是“原告”无中生有,无理取闹,我们也会输掉官司。因为对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各国基本上都带有贸易保护的性质,没有绝对的公正而言。在反倾销案件的审理中,案件的审理者都是原告国家当局的主管部门。原告的投诉不论对错,一般都能起到先入为主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者如果不应诉,任由对方当局做缺席“审判”,损失的自然是我们自己,以往的教训是沉痛的。过去,曾有人提出过反倾销应诉不打无把握之仗的思想,认为只有胜诉的可能才应当去应诉,不做无谓之应诉,这种思想是不可取的。我们认为,只要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投诉就应当去应诉,而且是积极地应诉。只要应诉,不论胜负如何,都会出现有利于我们的结果。全面胜诉固然好,即使败诉,经过努力抗争,也会使我们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应诉是硬道理,但从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现状看并不理想。积极应诉的企业为数不多,一些企业对应诉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很多企业虽然应诉也是在所属商会、协会的要求下,甚至是强拉硬扯下才去的,敷衍了事。我们认为,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反倾销同贸易保护主义联系起来;二是没有很好地理解“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担心其他企业“搭车”;三是反倾销的费用较高,很多企业难以承担。这一点应考虑通过建立“反倾销基金会”或“进出口基金会”来解决,以保证所有企业都能应诉。此外,长期以来企业界还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国外的反倾销是对我国的一种歧视,应当通过国家间的交涉来解决。反倾销中的确存在着国家间的贸易关系问题,一些国家的反倾销对我国确实抱有公然的贸易歧视态度,是对我国不友好的表现。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的反倾销举世瞩目。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应将所有的反倾销都看成是政治问题。

国外的反倾销对我国最大的威胁以往来自于西方国家,它们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旦认定倾销成立,即对来自于我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因而出现企业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都一样的情况。而且,应诉企业往往为她人做嫁衣裳。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情况已有较大的改观,许多国家已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取消。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已对我国的部分反倾销案件采用个案处理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性质和应诉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因此,今后国外反倾销对我国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案件将逐渐减少。只要我们积极应诉,更多的案件都能得到个案处理的机会。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问题上应彻底转变思想观念,清除传统体制下的旧思想、旧观念的影响,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企业应认清国外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质,懂得反倾销应诉同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关系。反倾销应诉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谁应诉,谁受益”,不应诉者就会受到损害。同时,企业间还应建立协作关系,识大体,顾大局,共同应诉,一致对外。

此外,在反倾销的问题上,除企业应加强反倾销应诉之外,我国政府也应履行其相应的职责。首先,应与外国政府签定有关的反倾销协议,出现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地进行协调。其次,及时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情况和相关资料,为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方便。第三,建立或协助建立相应的“基金会”,为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资金保障。第四,组建专业律师队伍,为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培养人才。第五,加强对具有倾销行为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以保护我国市场和企业的根本利益,并以此来抗衡国外对我们的反倾销。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也是十分普遍的,由于缺乏基本的保护,使我国经济遭到了严重损害。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虽然规定了反倾销的有关条款,但比较原则,不具可操作性。直到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才使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得以实施。近年来,继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实施首例反倾销之后,我国又对多种进口产品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初裁,有力地打击了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但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时间不长,还缺乏经验的积累,需要深入研究和进一步的实践。加强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不仅能够保护我国的市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还能变相抑制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势头,为我国扩大对外贸易提供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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