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社会所有制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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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解决借助已有物质手段进行生产,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运用已有的物质手段,这就是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采用什么样的产权制度,这与一定的价值观念是相关联的,但它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最有效地运用已有物质手段的问题。社会首先要保证其存在和发展,然后才能论及其价值判断。一定个人可以为其所坚持的价值观念而献身,但一定社会却绝不可能以其自身的停滞和衰退为代价换取对特定价值观念的坚守。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这实际上就是把产权制度仅仅当成了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产权制度上,坚持某种特有偏好,这很容易实现。但它若不能保证社会较为有效地运用已有物质手段,社会本身的存在和发展的危机就会从根基上动摇这种偏好。无论这种偏好是部分人所持有,还是全社会所坚持,结果都不会改变,除非这个社会自甘堕落。国家所有制在无产阶级刚刚夺得政权的初期,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益的产权制度。因为它对巩固政权、快速动员资源进行大项目建设,以及迅速推进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具有特殊的作用。但当这特有的条件和目标发生改变之后,它的有效性就开始下降,直到今天,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问题。把它倒退到无产阶级革命之前的私有制去,不仅直接参与这场革命的人,而且理解这场革命的人,也都难以接受。况且私有制是否很有效率,也不一定。国家所有制的发展前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已有所预示,但究竟如何实施,却使人如梦如幻,不得要领。本文想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索,首先分析当代世界产权制度发展变化所显示的趋势,接着通过对比来探讨社会所有制的内在规定性,最后分析探索社会所有制的实施办法和我国目前改革发展社会所有制的有利条件。

一、当代世界产权制度发展变化所显示的三大趋势

1.产权主体社会化——私有者独占垄断其所有物的地位已开始打破

所谓产权,仅仅是指资产所有权,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不是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产权客体是能增殖的资本,作为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财富是不包括在其中的。产权的主体也就是资产的独占垄断者。可以说,从小生产的小私有制解体,产权主体的独占和垄断就开始受到侵蚀。只有小生产的小私有制才是最完整的私有制。小生产的小私有者独占其资产,独管其资产,独用其资产,并缓慢地实现其资产的增殖。随着资本主义从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厂的发展,私有者对其资产的独用在形式上已开始打破。为了保证其增殖,他们把使用权转移给了工人。不过实际上工人只是为了实现其所有者的目的而使用资产,并且工人为饥饿纪律所约束,处于一种被已有物质手段所使用的地位,实质上是机器使用工人,而不是工人使用机器。但随着机器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发展到智能化信息化的自动控制生产线时,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松动了饥饿纪律。从而相对一些人,并且是越来越多的人来说,对产权客体的独用权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打破,而且也是实际上的打破。他们在使用产权客体进行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单纯实现所有者的目的,而且注入了自己的目的,即通过劳动创造,发挥自身的潜能和才干,实现其自我价值。但他这种目的的实现必须与所有者赚钱盈利的目的相统一,这也就是产权主体社会化的第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这种发展变化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很普通,不仅资产的独用权,而且独管权也已开始打破了,企业由受雇的企业家管理,受雇的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劳动,并且北欧国家中有的还以明文立法的形式规定,企业关闭工厂或处置设备必须征得工会组织的同意。这更是把资产的使用权相对固定地转移给劳动者了。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采取双层二元管理体制,因而把产权客体的管理权褫夺了一部分转移并固定给受雇的管理者企业家了。其二,雇员参与制度在有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还作了明确规定,一定类型或规模的企业,必须保证雇员代表在监事会或董事会中应有比例。极少国家还实行了社会监事或社会董事制度,直接把对产权客体的控制管理权扩大到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其三,政府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代表,并以社会的名义参与资本增殖的分配。每年以税收的形式从国民收入中拿走很大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支出。政府代表社会作为新的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实现了部分占有,这一事实即使在受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影响较小的日、美国家也很普遍。其四,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西方发达国家三分之二左右的家庭以能增殖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储蓄存款的形式参与了对已有物质手段的占有,这种占有已扩大到整个白领工薪阶层和一部分蓝领普通劳动者。

2.产权客体二重化——价值形态的资本虚拟化,实物形态的资本整体化。

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资本的占有形式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仍残存的小生产的小私有制和规模狭小的业主经济外,对资本的占有大都采取了持有股票(股份)、债券(储蓄存款也是一种债券)和抵押的形式,不再直接占有机器、设备、厂房等资本的物质形态,使资本在两种形态上各以其特有的规律运行。一方面,以股票、债券、抵押形式存在的资本价值物已逐渐脱离现实资本的实物形态独立运转。它的膨胀、收缩不再表现为现实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它的运转虽然最终仍会对现实资本的运转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再同步进行。证券市场的崩溃和危机,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经济的崩溃和危机。对这种虚拟资本的持有,更多地是直接谋取尽可能多的增殖,也就是说除了收益权之外,对现实资本的关注和控制欲已逐渐衰减。他们关注的只是证券交易所的价格指数变化。股票持有者如果所持份额不大,连参与股东大会的兴致也没有。另一方面,从实物形态上的资本看,它已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熔为一个整体了,股东大户或代理人对它的管理处置,除了顺应社会的整体性要求外,别无选择。一定的资本停留在哪一种实物形态上,老板实际上只保留有形式上的决策权,他们只能顺应由市场供求状况反映的资本在实物形态的社会整体结构要求被动作出。如果他想盈利不愿破产倒闭,就只能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的资本也都开始社会化了。若某个人要倔犟地坚持己见,那么,破产的灾星就会光顾他,并把其资产强行转移到他人名下,再由他人来顺应社会整体上的应有结构,安排这部分资产的具体实物形态。

3.产权权益二重化——利己与利社会统一。

在当代世界的企业中,只要它不是处于破产的潜在危机威胁下,不仅要保证最大限度的盈利,以实现其资本的增殖,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形象。没有人愿意别人把自己看成葛朗台那样的守财奴。尽管在其生活中,他们会精打细算,不愿浪费一块纸片,但对社会公益事业上却尽可能表现出慷慨大方。它们要利己,其利并不仅仅是金钱的积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好坏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只在一个家庭中活动,而在当代社会中,企业的成功,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的认同。所以,一件有损企业形象的丑事曝光,会即刻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但若企业创造了一个显示其美好形象的驰名商标,即使一场大灾毁掉了全部有形资产,也仍会很快死而复生。海盗式的经营临时赚取一点儿暴利是可能的,但等着它的仍然是失败,同时人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笑贫可能不笑娼,但不可能不笑盗。并且从主观动机分析,人之所以要聚财,是因为未来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使人们不得不尽可能作长远打算。能够赚钱时为自己的将来及儿孙多作一些储备,以防不测。但当这种需要已得到满足时,他也就开始考虑他自身的现实价值。而这一需求单有美元、英镑、马克的积聚是无法满足的,必须寻求为他人、为社会多作一些贡献。所以,产权权益的这种二重化,利用对产权客体的占有,既达到利己的目的,又实现利社会,就变得不是越来越稀罕,而是越来越普遍。

二、社会所有制是对所有制本身的否定

1.社会所有制要实现的就是一种不存在排他性的社会占有形式。

以往任何形式的产权制度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在占有上的排它性,即对所有物的独占和垄断。私有制是如此,产权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产权客体,也不允许别人用它来实现产权主体所追逐的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如果产权主体之外的人想利用产权客体来达到自身的目的。就必须与产权主体进行交换,以租金或利息的形式向产权主体缴纳产权权益的等价物。或者把自己也出卖给产权主体,以便实现与产权客体的结合,在直接服务于产权主体的目的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目的。并且自身的这种目的的实现还得不为产权主体所在意,就象一个工程师在受雇为老板装制水轮机的同时可做一些简单的流体力学试验一样。集体所有制、合作合伙所有制也是如此,对产权客体的占有处置权力仅限于这个集体内部或合作合伙的集团内部。并且这种权力还不是这个集体、集团内的所有个人都可行使的,只有受这个集体、集团整体委托授权的个人才能行使。未经整体委托授权的个人仅在委托授权的仪式(选举)时,才真正表现为这个产权主体的一个分子,仪式之后就只有一种间接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在这里,被委托授权的个人相对于产权客体成了独占垄断者,具有排他性。相对于未被委托授权的个人来说,这种独占和垄断已虚无化。国家所有制也不例外,国家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就是授权代表国家的人。他们可以通过“分封”的形式把对产权客体的占有处置权分割转让一部分出去。这样除了授权代表国家的人以及“分封”获得对产权客体拥有部分占有处置权的人之外,所有的人都是在被“排”之列。他们的独占垄断地位不是被虚无化了,而是被剥夺了。他们与管理决策中心相距太远,不可能在及时了解其确切内容的前提下实现对其监督。况且这种授权还存在非自愿形式,也就是说代表国家的人不是被授权代表国家,而是用阴谋或暴力夺得了代表国家的权力。这样,这里的排他性就更强烈了。社会所有制就是要消除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独占和垄断,消除占有上的排他性,实现一种虚无化的占有,把产权客体变成一片任何人都可以下去游泳,任何人上岸都不可能把浮力带走的大海。

2.社会所有制要求同时消除产权主体的分裂和产权客体的分裂。

以往产权制度的另一个共有特征是产权主体的分裂和产权客体的分裂的普遍存在。产权主体的分裂一方面表现为不同产权客体的产权主体彼此独立,相互之间在利益上彼此冲突:这个工厂老板与那个工厂老板,这个农场主与那个农场主,这个工厂老板与这个农场主……他们进入市场无论作为买者还是卖者,彼此之间的利益都是一种一损一益的关系。故而彼此之间总是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相互欺诈蒙骗,都力争最大限度地把损加诸对方,把益夺归己有。竞相压价竞争,互挖经营和技术骨干,囤积居奇也就是这种分裂的产物,从而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使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需求的变化。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国有制也不例外。国有经济不仅与非国有经济处于一种分裂状态,而且在国有经济内部也是分裂的。国有经济的产权主体是政府,但实现对产权客体的占有只有两条途径:一是集中占有,集中计划,集中决策,统一经营。这一途径已被历史证明是低效率的,况且把所有的经营组织决策活动都集中到中央政府也是不现实的。但若把经营组织和决策权向下作部分的割让,分别从中央政府分割获得部分经营组织和决策权的单位之间也就处于一种相对分裂关系之中了。二是集中占有,分散经营,即通过“分封”把经营组织决策权转移给企业经营领导人。首先由中央政府把产权客体根据规模和物质形态的归类分封给相关部委和省市,省市依次再向下分封,最后都归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它们又再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向下分封给经理或厂长去直接行使对产权客体的处置管理权。而这些经理厂长无论由同一主管部门分封,还是由不同主管部门分封,他们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谁都想从分封所得的产权客体的处置管理上获得最大好处,谁都想讨得主管部门的欢心,以期获得更大的分封,这样彼此对立和冲突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并且这种分封关系还更加恶化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因为不仅分裂关系的存在,彼此相互欺诈不可避免。同时,受封的经理厂长的权力来自分封者,因而他们不仅不会全身心地分辨市场供求变化对社会需求反映的真伪,也不会紧紧盯住市场,尽可能提供社会所急需之产品和服务,而只会看分封者的脸色行事。自主创造性地经营,就意味着要拿分封的地位和权力去冒险。况且只要不获罪于分封者,一个企业搞垮了,还可再分封获得一个。产权主体的分裂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同一产权客体的控制主体、管理主体和使用主体之间的相对独立。这种分裂在小生产的小私有制中不存在,而在修补过的私有制——公司制度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股东作为控制主体希望获得最大的股息和红利,经理厂长作为管理主体寻求的是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者作为使用主体想得到尽可能好的劳动条件和尽可能高的工资收入。三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任何时候也未停止过。公司制度虽然有效地协调了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并未消除这种矛盾和冲突。因而从整个社会来看,造成了经济效率上的很大损失。工人罢工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以及企业经营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的频繁改组和更替造成经营决策中断的损失,就是这种损失的最典型形式。产权客体的分裂表现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已熔为一个整体的已有物质手段却被分裂为从属于不同产权主体的所有物。一方面,使社会不能自主地把它当作一个整体来使用,而不得不通过供求的上下波动来调节。从而使供过于求导致浪费,供不应求造成社会总福利上的损失。另一方面,致使劳动者难以实现对总和生产力的占有,劳动者被固定在一定范围的生产力上,只能与特定的一些劳动装备和设施相结合,从而使劳动者的相当大的潜能和创造性无法发掘发挥出来,变为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加。社会所有制就是要消除这些分裂:一方面把产权主体统一为一个,即整个社会,从而消除因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摩擦造成的效率和福利的内耗。另一个方面把产权客体也统一为一个整体,使这种产权客体在物质形态上应有的整体性不是在市场的强制下事后实现,从而保证每个劳动者都可以实现对总和生产的占有,自主地使用整个社会的物质手段,创造性地劳动,在贡献于社会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

3.社会所有制的目的在于把所有物变为每个社会成员发掘潜力、发挥才干进行创造性劳动以贡献于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

随着经济生活中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整个世界日趋融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企业经营的组织和决策工作日益复杂化。要完成这个工作,并且保证资本的最大增殖,没有精通市场经营专门知识、没有准确预测市场变化才干、没有具有相应科学技术知识、能把握生产流程和工艺的企业家是不可能的。但市场越是统一越是发达,不确定性就越多,企业经营组织决策的风险就越大。而这就要求要拥有一定财产来承担风险。这种风险承担能力与企业家才能的分布不对称的矛盾使西方发达国家探索发展出一套法人产权独立、实行企业家管理、权责对称明晰、风险分散的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虽然只是对私有制的一些修补,但它却实现了对私有制的部分局限的扬弃。而社会历史的发展早已又产生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发展,使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手段由靠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来降低成本,转向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这就需要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但劳动者仍处于一种或多或少的受奴役状态。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受奴役状态和充分发挥其智慧和创造性所需的自主地位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劳动者已不再受制于饥饿纪律的约束,而把发掘自身的潜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以实现自我价值置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劳动手段却与自己处于一种异化状态,劳动者不能自主地根据自己的情趣爱好和特长选择劳动部门和劳动内容。这两对矛盾已在社会经济的运行现实中造成了低效率和无效率。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不佳;在瑞典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中年人也有要求进福利院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两对矛盾的作用。要解决这两对矛盾,就必须进一步变革产权制度,实施社会所有制,把所有物逐渐变成劳动者发挥潜能、智慧和创造性、积极性的手段,把企业变成劳动者自主劳动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这就要求社会所有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首先就必须实现在协调产权主体的控制主体、管理主体和使用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把重心由控制主体转向使用主体,直到最后消除这种内在的分裂。同时强化使用主体的能动自主权力,保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决策中的参与权力和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劳动部门和劳动内容的自主选择权力。

三、社会所有制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我国改革发展社会所有制的有利条件

1.社会所有制实施的具体办法。

实施社会所有制是产权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因而不可能一蹴即就。这就要求对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已有趋势进行引导,通过强化这种趋势逐渐把社会所有制付诸实施,并发展完善。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实施社会所有制可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着手起步。

(1)实行双层二元公司化企业管理体制,实现企业经营和监督职能的彻底分离。所谓双层二元公司化企业管理体制,也就是由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和董事长,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只执行监督职能,保证企业经营遵照企业宗旨行事,并督促董事会精心经营,以谋求企业的最大盈利和给社会需求提供最大的满足。董事会代表企业法人,并独立执行经营管理职能,直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雇员董事之外的董事兼任核心关键部门的部门经理。监事会无权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但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经营状况和企业宗旨贯彻情况。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的经营成就和企业宗旨贯彻情况提出批评,直至罢免董事和董事长。监事会还有权任命审计员对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同时监事个人也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董事会必须如实解答。这样就可有效地削弱产权主体的控制主体对管理主体的直接干预,从而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独立和自主。加之对监事会实行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社会代表的固定比例制度,从而可把产权主体的控制主体和管理主体的独占垄断减少到最低限度,进一步限制股东对现实资本运动的涉足。使他们的这种权益仅仅表现在资本的价值增殖上。这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已有物质手段的社会所有,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只不过是为获得一定稀有资源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2)建立社会监事制度,加强社会对企业的参与。这就要求在公司监事会中固定一定比例的监事,比如30%,由社会代表来担任。让他们以监事的名义代表社会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把企业的行为直接纳入社会目标之内,并使企业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统一起来。为了保证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杜绝伪劣产品,还可考虑赋于社会监事以企业质量检验员的任命和解聘权力。为保证企业的盈利目的,监事会主席可由股东代表担任,从而保证在不违背社会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盈利最大化和股东的最大剪息收入。社会监事可考虑由政府人事部门成立一个局负责资格审查和任职推荐,然后交由企业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两会表决通过产生。为防止因为社会监事直接掌握有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国家经济秘密,造成企业间的竞争不公平,可考虑禁止党政机关的现职人员申请社会监事任职资格。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监事能真正代表社会行使监督的职能,因而在确定任职资格时必须把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健康状况作为必要的条件。热心社会事务,有志兼任这项工作的人,可向社会监事管理局提出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既可由社会监事管理局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作为某一企业的社会监事候选人。同时为防止社会监事与企业结成固定的利益关系,可考虑对任职时间进行限制,比如一届三年,并且不能连选连任。为了增强社会监事的责任感,还有必要实行责任连带制度,企业若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被揭露出来,要随即罢免其全部社会监事,并注销其再任资格。

(3)建立雇员参与制度、加大雇员对企业劳动组织过程的决策参与权。也就是说,以制度的形式规定雇员代表在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比例和名额。比如雇员代表在监事会占有30%左右,在董事会保留1-2名,使劳动者能直接参与企业的劳动组织过程的决策并实行监督。并且还有必要赋予雇员董事以工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工处罚等方面的决议的最后否决权,以保证劳动者利益不受侵犯。从而使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和劳动过程中都成为真正的主人。雇员监事和雇员董事一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还应要求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比如两年,并且是普通工人,因为受雇的管理人员本身已有机会参与劳动过程的组织决策。雇员监事和雇员,董事会监事会无权罢免,只有职工大会才能罢免。这样也就可以保证把企业变成劳动者发掘潜力,发挥智慧才干,进行创造性劳动,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4)改由社会监事代行国有股份的权利,直接把国家所有制提升为社会所有制。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化改革后,完全由社会监事来代行所有者权益,不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向企业委派任命监事(长)和董事(长),打破原来的“分封”制,使企业真正摆脱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控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为强化代行所有权的社会监事的责任,对他们也实行责任连带制度。若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亏损破产,就是监事会在经营领导人上用人不当。因而对代行所有权的社会监事应进行新闻曝光亮相处分,并注销其再任资格。有渎职行为的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5)实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换股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国有经济在改革实施社会所有制过程中的广泛影响,减小非国有企业对改革发展社会所有制的阻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社会所有制后的盈利动机。换股可自愿进行,但须限制原国有份额的最高比例。换股进入原国有企业的股份可依比例选派相应的股东代表进入监事会,换股进入原非国有企业的股份也要按比例选派相应的社会监事代行所有权。代行所有权的社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可调换,但社会监事的名额不可缩减。

2.我国目前改革发展社会所有制的有利条件。

社会所有制对我们已不是遥远的乌托邦,我国目前已有许多有利条件,完全可以着手实施。并且有的有利条件还会慢慢消失,这就是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尽管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占将近50%的比例,但因种种原因,它每年都下降几个百分点。而它又是改革发展社会所有制的最重要的有利条件。很显然,通过社会参与制度,以社会监事取代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直接控制,直接把国家所有制引向社会所有制,虽然也会遇到在这种改革中损失其既得利益的个人和集团的反对和抵抗,但所遇到的阻力无论怎样也会比剥夺剥夺者小得多。这是其一。其二,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使12亿人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已把追寻的目标转向了发掘潜能、发挥智慧才干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以实现自我价值上。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已突破私有者的狭隘眼界,而把实现对社会贡献的最大化作为其首要目标。众多人下海经商也不是纯粹为了聚财,而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这就为社会所有制的实施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其三,我国政权稳定而强大,又具有充分的社会代表性,这是实现社会所有制的组织保障,有这样一个政权作保障,完成实施发展社会所有制的立法不会很困难,贯彻执行这种立法也不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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