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脑发育的神经法学研究与应用_神经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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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神经科学研究技术特别是脑成像技术的发展,有人指出,人类将经历第四次革命——神经革命(Lynch & Laursen,2009)。目前,神经科学研究已经开始影响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经济、艺术、战争、医疗等),而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常、有序运转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这种影响。20世纪90年代,与法学相关主题的神经科学研究以及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为应用这些研究结果而进行的积极探索(Jones & Shen,2012;Towl,2012;Schauer,2010;Greely,2011),共同推动并孕育了一门新兴的神经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神经法学(英文对应名称不尽相同,如neurolaw,neuroscience and the law,law and neuroscience,legal neuroscience等)(Goodenough & Tucker,2010;Taylor,1995;胡传鹏,邓晓江,周冶金,邓小刚,2011)。神经法学领域的开拓者根据神经科学、哲学、社会心理学、认知科学和犯罪学等多个学科的相关研究,不仅要解决在法律系统中怎样(和将怎样)使用神经科学的问题,还要考虑神经科学证据应当(和不应当)怎样被使用的标准问题(Eagleman,2011a)。

      虽然神经法学研究者和倡导者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Belcher & Sinnott-Armstrong,2010;Schleim,2012),但他们普遍关心的一个主题是青少年脑发育、认知行为发展与刑事责任能力间的关系问题(Buchen ,2012;Jones & Shen ,2012;Somerville,Jones,& Casey,2010;Steinberg,2013)。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青少年较儿童和成人更易产生冒险行为,其犯罪率(特别是暴力犯罪率)更高。这种冒险行为在童年期向青春期过渡时开始增加,在青春中、后期达到峰值(峰值年龄取决于冒险活动的类型),之后下降,这种倒U形的曲线模式被称为“年龄-犯罪曲线”(age-crime curve),具体见图1。且暴力和非暴力犯罪都遵循这一模式(Farrington,1986;Fagan & Western,2005;Steinberg,2005,2013);其二,虽然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以青少年脑发育和认知发展水平为基础的,而且学者和法律实践者都认为,在与成人同样的犯罪行为前提下应当对青少年适当减刑,但如何保证对犯罪青少年的判罚与其行为责任能力相称也是一个难题(Baird,Barrow,& Richard,2012);第三,与成人相比,青少年的可塑性更高,对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提供一些辅助措施,可以阻止其犯罪(Maroney,2009);第四,青少年的高冒险行为除一些文化的、精神的和家庭的因素外,还有生理因素的作用(Maroney,2009)。因此,神经法学家们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行为和脑科学研究。

      发展心理学的传统行为研究表明,个体在青少年期行为和心理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改变。近些年的脑成像研究不仅可以探索青少年脑结构的改变及各脑区是怎样在不同年龄阶段发展变化的,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脑功能方面的发展特点。大量脑成像研究表明,青春期脑功能系统的显著变化主要是认知控制系统(如抑制、冲动控制)和社会情感系统(抵御即时奖赏、感觉寻求、情绪性加工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这两个系统自身的发展及二者发展的平衡程度都跟刑事犯罪密切相关。

      

      图1 年龄-犯罪曲线(美国)(Steinberg,2013)

      1 青少年脑的认知控制系统发展

      认知控制能力差是导致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大多数青少年的暴力犯罪是没有充分考虑长期后果的冲动行为。青少年时期是认知控制能力快速发展的阶段,相较于儿童,青少年对自身想法和行动的控制能力稳定增强(Zelazo,2004),但冲动控制能力差也是多数青少年罪犯的标志性特征。他们知道正确与错误行为的区别,也了解惩罚的严重性,但在控制自己的冲动方面与成人相比还有待提高。研究指出,个体认知控制能力的发展主要依赖前额皮层的成熟,且直到25岁左右,额叶才完全发育成熟(Giedd et al.,1999;Gogtay et al.,2004),可见,青少年期前额叶还处于发展成熟过程中,其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差(Bunge & Wright,2007)。

      相较于成人,青少年认知控制能力的相对不成熟不仅表现在任务执行效果上,还表现在脑区激活上。研究发现,15岁以下个体比青少年晚期个体的行为更具冲动性,而且,即使在16、17岁时,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也低于成人水平(Feld,2008)。Jaeger等人(2012)发现,青少年(13~15岁)与成人早期个体(20~22岁)相比,在行为成绩上对无效线索的抑制更差。功能性核磁共振(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简称fMRI)扫描显示,两组被试虽然都在反映对无效线索抑制的后部背外侧前额皮层、中线区域和外侧顶区有激活,但青少年在这些区域的激活结束得更快(Jaeger et al.,2012)。而且,成年个体在反应抑制成功时右下侧前额皮层的激活,抑制失败时前部扣带回的激活都比儿童和青少年的更强,研究者进而对整体脑和年龄的回归分析发现,两个脑区有显著的年龄相关变化,并伴有丘脑、纹状体和小脑激活改变,他们认为青少年时期正在形成抑制控制的神经通路(Rubia,Smith,Taylor,& Brammer,2007)。在注意切换和视空间记忆的研究中也发现了类似结果。青少年和成年人在注意转换时双侧尾状核都有激活,但成年个体的注意转换成绩好于青少年,其额区和顶区的激活也比青少年明显(Casey et al.,2004)。另外,Kwon,Reiss,& Menon(2002)关于视空间记忆的发展研究也发现,与视空间工作记忆相关的额-顶叶神经网络的成熟需要一段持续发展的过程。

      2 青少年脑的社会情感系统发展

      好奇心强、感觉寻求水平高也是青少年的典型特征,这个阶段的个体应对压力、失败和焦虑的能力还没发展好,社会应对机制也不成熟,行为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更大(Casey,Jones,& Somerville,2011)。有研究指出,16岁青少年和成人具有相同的逻辑能力,但他们的行为更受情感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更易做出冒险行为(Steinberg,2005)。

      上述心理行为的生理基础除激素外,脑发育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研究发现,青少年时期与情绪有关的脑区(如边缘系统、前扣带回、杏仁核等)发育迅速,这些区域的迅速发育导致青少年的情绪体验敏感,但对消极情绪体验的处理能力不足。例如,Guyer等人(2008)采用事件相关fMRI,对青少年(9~17岁)和成人(21~40岁)情绪面孔识别的研究发现,在观看消极情绪面孔照片时,青少年的杏仁核激活更强,反映了情绪的易感性;而成人在杏仁核与海马的功能连接上更强,反映了成人在学习或习惯化面孔表情方面更成熟。Gunther,Moor等人(2012)针对三个年龄组被试(10~12岁,14~16岁,和19~21岁)的社会排斥研究发现,青少年的情绪控制能力较弱,尤其在消极情绪的处理方面显著低于成年人,表现为扣带回激活更明显。情绪面孔的选择性注意研究也发现,相对于成人而言,青少年个体的前扣带回、双侧眶额皮层、右侧杏仁核激活更明显,而且成年人对面孔的选择是基于注意需要,青少年个体更多的是基于情感内容(Monk et al.,2003)。有研究者指出,青少年个体情绪调节和控制能力不足主要和腹内侧前额皮层、腹侧纹状体及杏仁核等皮层下组织的发育有关,他们的发展随年龄变化呈一种倒U形的曲线模式,峰值在青少年阶段(Van Leijenhorst et al.,2010a)。

      青少年冒险行为的增加还和对奖赏激励敏感、但又不能对奖赏做出合理评估、倾向于高期待有关(Chein,Albert,O'Brien,Uckert,& Steinberg,2011)。腹侧纹状体和腹内侧前额皮层对情感和社会信息的处理、预测奖罚有重要作用(Steinberg,2013)。关于奖赏激励的研究发现,当受到奖励时,青少年比儿童和成年人的纹状体激活更明显,但在对奖励预测时其纹状体的激活低于成人(Geier,Terwilliger,Teslovich,Velanova,Luna,2010;Bjork et al.,2004,2010;Choi et al.,2013)。当结果不确定时,青少年(10~12岁,14~15岁)前脑岛的激活高于成年人(18~23岁),而且青少年中期(14~15岁)的腹侧纹状体激活最强(Van Leijenhorst et al.,2010b)。

      同伴在场对青少年冒险行为的增加也有显著影响。当同伴在场时,和奖赏相关的脑区(包括腹侧纹状体和前额皮质)激活要大于同伴不在场时(Chein et al.,2011)。Gunther Moor等人(2010)对不同年龄组(8~10岁,12~14岁,16~17岁和成人)的社会接纳和社会排斥研究发现,与收到不喜欢自己的同辈反馈相比,当被试收到喜欢自己的同辈反馈时,所有被试腹侧前扣带和纹状体的激活都更强,说明社会接纳对所有群体都很重要。同时,他们发现,社会排斥与脑岛和背侧前扣带回的激活有关,但只有成年人额外激活了背外侧前额皮层,表明只有成人有更好的调节社会排斥能力。还有研究进一步发现,当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朋友时,脑岛的激活会减少,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当青少年拥有强大的朋友关系网络后,可以降低对社会排斥的敏感性(Masten,Telzer,Fulini,Lieberman,& Eisenberger,2012)。

      3 认知控制系统和社会情感系统发展的不平衡

      关于青少年阶段的高冒险行为也有学者尝试把认知控制系统和社会情感系统的发展轨迹结合起来解释。美国一项由7000名儿童、青少年和青年人参与的纵向调查显示,个体的感觉寻求行为和年龄是一种倒U形曲线关系,峰值在16~17岁,而冲动控制能力则随年龄增加呈直线提高的趋势(Chase-Lansdale,Mott,Brooks-Gunn,& Phillips ,1991)。从图2可见,青少年的感觉寻求水平在青少年中期大幅度提高,随后下降,但冲动控制能力则相对较低,在青少年期持续发展,直到成人早期才发育完成(Steinberg,2013;Cauffman et al.,2010)。所以,儿童的行为通常较冲动,但感觉寻求不明显;成年人的感觉寻求水平较高,但冲动控制能力平也较成熟;而青少年高感觉寻求和低冲动控制间的不平衡特别容易导致其产生冒险行为(Steinberg et al.,2008;Steinberg,2013),有人更形象地把青少年比作是油门很足、刹车很差的汽车(Buchen,2012)。

      

      图2 冲动控制和感觉寻求的发展轨迹(Steinberg,2013)

      Steinberg(2010)则提出脑的双系统模型对青少年冒险行为的脑机制进行阐释。他指出,边缘系统和旁边缘区(主要包括杏仁核、腹侧纹状体、眶额皮层、内侧前额皮层和颞上沟等脑区)与社会情感系统相关;而外侧前额皮层、顶皮层以及部分前扣带皮层则与认知控制系统有关。他认为,青少年脑的社会情感系统发育较快,对奖赏刺激比较敏感;认知控制系统在整个青少年期呈线性发展,相对于社会情感系统的发展,认知控制和抑制功能的发展相对不足。正是由于两个系统发展的不均衡,导致青少年中期个体的冒险行为倾向更明显。

      多项实验证据支持该模型(Steinberg et al.,2008;Galvan,Hare,Voss,Glover,& Casey,2007)。例如,Galvan等人(2007)的fMRI研究发现,青少年与奖赏加工相关的脑区比与决策和冲动控制相关脑区更成熟。当他们面对奖励执行一个简单的任务时,与奖赏相关的伏隔核激活比成人更明显,而参与决策和冲动控制的前额叶皮层活动却更类似于儿童(Galvan et al.,2006)。Casey和Jones(2010)也认为,青少年的动机性行为及其皮层下结构(如腹侧纹状体等边缘区)发展呈曲线增长模式,峰值在13~17岁之间,而起控制作用的前额皮层发展则呈直线增长模式,直到成人早期才发展好。他们认为,青少年的冒险行为不能简单归因为前额叶皮层的发育不成熟,而应当把与动机相关的皮层下组织和起自上而下控制作用的皮层区结合起来解释。因此,Casey,Jones和Somerville(2011)在啮齿动物和近期脑成像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青少年的脑功能发育轨迹模型,具体见图3。模型显示,皮层下组织和皮层组织的发展轨迹不同,与动机相关的皮层下组织(如腹侧纹状体)比参与认知控制的前额皮层发育更早,即,青少年皮层下组织与前额皮层的功能成熟轨迹不同。但是,儿童和成人在这两个系统的发展方面则是平衡的(儿童的都在相似水平下发展,成年人的都已发育成熟)。这表明,在情绪高度参与的情境中,发展更成熟的边缘区会战胜前额皮层控制系统,主导青少年的行为,并进而造成高风险行为的发生(Casey & Jones,2010)。

      

      图3 前额区和皮层下组织的发育轨迹(Casey,Jones,& Somerville,2011)

      4 青少年脑发育证据在法律系统的应用

      针对刑事犯罪的青少年,如何在法庭实践中做到刑罚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相称,一直是国内外学界长久以来关注的研究课题。近年来,人们对法律行为背后的心理和神经机制理解不断加深,这方面的证据也开始对司法系统产生实质性影响。美国的司法系统已经开始接受青少年脑发育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并部分影响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中,不仅包括美国青少年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还包括在量刑中如何做到对犯罪青少年的判罚与其行为责任能力相称的问题。

      在死刑废止方面,美国2005年以前还有多个州保留对未满18岁罪犯处以死刑的判决。2005年,Roper诉Simmons案被许多学者和青少年权益倡导者视为神经科学在法庭中的一大胜利。律师在法庭口头辩护中提到了青少年脑发育不足的情况,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了美国医学会和美国心理学会提交的关于青少年脑发育不成熟的非当事人陈述意见,最终做出对18岁以下个体不适用于死刑的决定。代表多数意见的大法官指出,青少年与成人有三方面不同:(1)发育不成熟和责任感缺乏导致他们的风险寻求倾向,并容易做出冲动、错误行为;(2)比成年人更易受外部因素(特别是同伴压力)的影响,难以摆脱犯罪基因(criminogenic)的制约;(3)人格发展并未定型,所以即使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能推论其无可救药(Steinberg,2013)。Simmons案对之后关于青少年神经科学证据应用于法庭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认为是神经科学证据进入法庭的新纪元(Buchen,2012)。在2010年的Graham诉Florida案中,法官首次在法庭意见中提及青少年后期对行为控制的部分脑区仍在发育中,且与成人有根本的差别,并决定除杀人外18岁以下罪犯不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在2012年的Miller诉Alabama案中,法庭对神经科学证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引用。大法官引用了由一些科研机构(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美国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会及其他机构)提交的青少年脑发育的神经科学证据,指出青少年的高级执行功能(如,冲动控制、事前计划和回避危险等)仍在发育成熟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而做出即使在杀人案中也不会对未满18岁的罪犯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决定(Steinberg,2013)。

      青少年脑发育证据对司法系统如何量刑有重要参考作用,其原因在于: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均表明,虽然每个年龄阶段的个体发育特点存有共性,但即使处于同年龄阶段,个体脑发育和行为特点也都因人而异,即每个人的脑结构和脑功能的成熟时间和发育特点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从尊重个体、遵循客观现实的原则出发,在对刑事犯罪青少年量刑过程中,如果法庭能允许提供犯罪个体脑的冲动控制和社会情感系统的发育特点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减刑、减多少刑、或采取其他的辅助措施,将对未来的研究和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尽管青少年脑发育的相关研究证据在刑事司法审判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法律界目前还没有完全认可神经科学证据的地位,也有很多人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主要包括:(1)神经科学证据的信度问题。目前的实验室研究相对较少,结果很难被复制(Greely & Illes,2007)。(2)神经科学证据的效度值得怀疑。所有的神经科学证据都是在实验室中获得并推广的,但是实验室的情景和我们实际的案发情景并非一致。所以,在结构效度方面,目前实验室诱导产生的谎言太过简单,根本不等同于真实的谎言;在外部效度方面,参加实验的被试和现实提供证据的个体间不同,且实验室情境和案发情境也不同,所以把通过实验室研究获得的结果推论到法律运用,期间的推理链太长,不能确定证据的因果关系(Belcher & Sinnott-Armstrong,2010;Crone & Dahl,2012;Jones & Shen,2012;Greely & Illes,2007)。(3)神经科学研究多使用群体平均值来解释某个体是否存在问题,这种“从群体到个体”的推论忽略了个体的多样性。依据科学研究获得的平均值来推论法庭中的个体特点及其发展水平,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参考价值(Greely & Illes,2007)。(4)神经科学的证据可以应用到法庭的审判中,但是不应该太过重视。过于强调脑发育等生物因素,可能会忽视犯罪行为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等影响(Maroney,2009;Buchen,2012)。(5)过分强调青少年的脑功能与正常成人不同并要求在量刑中申请减刑,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被告拿神经科学证据为其罪责开脱(Eagleman,2011a;Buchen,2012)。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应禁止过早把神经科学证据应用于法庭(Greely & Illes,2007)。

      然而,神经法学倡导者指出,虽然现有的神经科学研究的确无法完全达到科学的标准,但法庭正在使用的方法不见得比神经科学的方法好(Schauer,2010)。因为研究表明,普通人分辨真话与谎言的能力很少能高于50%,即使陪审团成员也不能做得更好(Bond & DePaulo,2006)。所以,当法律系统需要确凿的证据为其提供帮助时,神经科学证据的加入无疑比只通过一、两种证据形式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同时,即便神经科学证据与其他证据有冲突,或与某些法律体系的潜在假设有冲突,也可以帮助法律减少犯错的机会(Jones,2013;Buchen,2012)。因此,现阶段美国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是,神经科学的证据不能单独定罪,但是在量刑领域,神经科学的证据已经并将继续运用于审判和归责决策。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见到相关的实践报道。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研究者针对青少年的脑发育特点开展了较丰富的研究,并对法律实践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但就青少年脑发育的神经法学的未来而言,它不仅取决于法律系统的接受与否,还取决于自身的研究进展。在研究层面,未来需要将青少年和成人的脑结构或功能的发展差异与其法律行为建立直接、明确的联系。尽管有研究者推论青少年暴力罪犯是由于额叶未完全发育成熟、或腹侧纹状体对奖赏和情绪性信息更敏感(Steinberg,2010),但这种猜想需要更多的研究考察青少年与成人在脑结构和功能上的年龄差异(Steinberg,2013)。而且,人们通常认为犯罪青少年比成人的改造效果更好(某种程度上青少年被认为具有更高的神经可塑性),但目前基本没有对此直接进行的对比研究。此外,根据神经生物学数据单独或结合其他类型数据来预测个人的未来行为也是神经法学的重要目标(Steinberg,2013)。在实践层面,由于青少年的脑没有完全发育成熟,意味着他们的人格和行为还没有定型,因此也较适合改造或恢复性的司法措施(Steinberg,2013;Bonnie & Scott,2013)。将来或许有实验手段能测量到个体的神经可塑性,如果可以,就能依据神经可塑性决定对犯罪青少年的惩罚力度。对于那些未来行为可改变的个体(如额叶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可以适当考虑减轻惩罚;但对于那些改变较小的个体,则需要其他方式的介入(Eagleman,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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