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_电子商务论文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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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繁荣既带来了商务便利,也给各个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利益。据统计,1999年全世界电子贸易额约为260亿元,因特网使用者达1亿人,该项贸易额占GDP的比重,在美国为27%,在欧洲为1%,预测5年内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3。但是,电子商务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对各国税务当局提出了考验。如何构建简单、明确、灵活的税收征管制度才能作到既扶持电子商务,又确保税收不会流失呢?目前各国虽尚未对电子商务征税,但都没有放弃征税努力,纷纷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研究构建面向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这种研究对以商品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包括中国,显得极为迫切和必需。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无纸化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一种超越了交易双方国界,交易对象在国际自由流动的贸易方式,同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一)交易者的身份性质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对其所得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地比照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例如一国公民(居民)可以在多个国家设立网站与世界各国进行贸易往来,对其所得的管辖权是归属其公民(居民)国,还是网站所在国,或是所得来源地加以确认呢?哪一种方法优先呢?

(二)传统的商务信息流离不开有形载体,如发票、合同、帐簿,它们记载交易的发生和终止,而电子商务则使电子货币、电子合同、电子发票信息以数字化信号在网络间传输。

(三)部分交易对象的性质发生变化,如书籍、软件、图像,不再需要纸制品、软磁盘或CO-ROM,而变成了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销售。

(四)电子商务的销售环节大大简化了,直接实现"B-B"或"B-C"的产品销售,购买者就是最终消费者,代理商和批发商逐渐消失。

(五)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使用电子货币和网络通信技术,例如由银行POS进行的信用卡结算,INTERNET提供的结算和电子现金,而且结算网络和方法日趋开放,结算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电子货币隐匿性增强。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挑战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的本质只是拉近了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并未完全改变商务活动的物流形态,比如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仍然脱离不了实物交割,但这种迅速、简单、隐蔽的交易方式使税收管理变得更富有挑战性。

(一)纳税人身份和所得来源如何鉴定。如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但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和网站,所以原本适用的消费地原则发生了模糊。例如,美国电子商务供应商(如远程医疗服务商和远程金融服务商)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但由于劳务的提供地是在美国,消费者是中国居民,显然这种劳务在哪一国纳税的判断标准不易确定,而其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或网络服务商又能否构成营业税的代理纳税人呢?相关问题是:如果是在我国消费的,用什么方法审计供应商为我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缴纳了税收?如果扣缴义务人是我国消费者,那么由众多的个人申报纳税则偷漏税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由美国的电子商务供应商申报纳税,其实体又不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以内。

(二)税务当局如何才能取得充分的税务信息。因为电子商务信息或电子货币以数字化加密形式传递,税务当局难以从网上取得各种资料,无法鉴定真正的纳税人或交易性质,也就难以确定税种、税率和税目。或者可以取得这些资料,但也不是一看就懂,所涉及的数据的破译和分析工作量是相当巨大的,况且对匿名数据的再现在多大程度上才不会侵犯商务秘密、涉及个人隐私,这又带来了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技术支持问题。

(三)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进口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而电子商务的购买者既可能是规范管理的公司集团,又可能是无数的个人。因此我国税务当局很可能面临的征管难题是:如何使得前者申报纳税时奉行成本不至于太高,而又如何促使后者依从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目前条件下,作到这一点似乎很难,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和技术加以简化和制约。

(四)电子商务中属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书刊、软件、视听产品,从有形状态变为无形状态。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是继续适用货物销售,还是属于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或者是劳务销售,也急需税务当局界定。

(五)由于电子货币结算功能日趋多样化,银行的结算职能以及资金监督职能日渐丧失,而且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交易双方相互支付资金的抵冲以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方法在企业集团内部的普及,这些变化都会导致逃、避税的问题,对政府的税收征管而言,如果想从资金流向发现逃税线索十分困难,

(六)电子商务将改变增值税管理的一些现有方法。使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商务中间环节的消失,将削弱“以票管税”和增值税环环抵扣制度的控税力度;中间环节的消失还会消除中间环节的利润增值,把增值转移到其它环节,相应地税收征管重点环节也发生转移;多档次的增值税率和狭窄的征税范围不仅造成税负不公问题,还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出电子商务。

三、我国税收征管应采取的相应对策与建议

虽然电子商务的迅速成长离不开目前的免税政策,而且还将持续较长时期,但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在未来的电子商务贸易中我国将会面临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的解决办法出台之前,税务部门应未雨绸缪,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法规和制度,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监控能力,及早预防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

(一)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美国在1996年11月就颁布了《全球化电子商业的几个政策问题》一文,就居所、常设机构、所得项目划分等问题做了探讨,1998年10月又通过了《国际互联网税法案》;OECD组织在1998年10月加拿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就电子商务下的流转税问题、直接税问题颁布了若干准则。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开展的较晚,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从战略角度指导电子商务有序进行,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二)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隔离,互联网使得税收区域国际化,商品供应者游离于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以外,各国要减少税收流失就必须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和合作,相互联手依靠国际税收情报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逃税和避税。因而在新的税收环境下,像一国代理另一国征收税款和建立国际税收管理组织这类以前不会考虑的问题也似乎有了存在的可能。

(三)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和网络化。随着新税收征管模式在全国各地的普及推行,实现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技术已是一大趋势,但目前仍处于较低应用层次,特别是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方面与电子商务环境相比已远远落后,电子申报征收、电子商务的网上审计体系的匮乏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技术性漏洞。再者,从事电子商务征管的税务人员需要有关技术程序和技术软件的丰富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正恰恰缺少这种既会技术又懂税法的人员。因此,在人力和技术方面都必须系统地投入此项工作,尽快实现税收征管、稽查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以及征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并使之与信息化标准一致,是税收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的迫切要求。

(四)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这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付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这说明通过网络征税是有可能实现的。因此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的需要,开发面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征管软件,建立税务部门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是今后税收征管科技攻关的重要方向。

(五)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源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税收监控较易实现,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非避税地造成重大税收损失,税收监控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就我国而言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而另一方面,近年来个人收入大幅提高却与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不成比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另外,生产型增值税还妨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分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减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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