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会议纪要_检察机关论文

反腐倡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会议纪要_检察机关论文

挥起砸向腐败的重拳——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拳论文,工作会议论文,检察机关论文,腐败论文,职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0月的厦门,秋风送爽,天高云淡。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不断加强办案工作,严肃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分子。1至8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9849件。”2003年10月2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话掷地有声。

前8个月:工作呈现两大特点

职务犯罪,如同一颗“毒瘤”,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坚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内容。2003年伊始,面对着新的改革和发展形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把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的内容来抓,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03年前8个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发展平稳,并且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查办的重点更加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截至8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大案146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立案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7198件,同比上升3.4%。其中,反贪部门查处的大案13175件,百万元以上大案859件,县处级以上的干部1772人;渎职部门立案侦查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02件,县处级以上干部219人。一批严重腐败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是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在查办的全部案件中,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1.7个和0.8个百分点,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下降了2.7个和1.7百分点。依法规范办案是办案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为此,高检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对案件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跟踪和监督,促使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明显提高。1至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终结、法院已判决的106起案件,有罪判决率为100%;而该区渎职检察部门侦查终结、法院已作判决的28件中,有罪判决率也为100%。在高检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工作思路,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下步工作:突出抓好两个方面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下步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首先是要依法加大工作力度。对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来说,落实这个总体要求,关键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加强办案工作。

在这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特别提出:“要注意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的力度。”

据介绍,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54种罪名中占80%。实践表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执法、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必然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这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最典型、最恶劣的腐败。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贾春旺检察长强调道。2003年1至9月,福建省共立案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有284件302人,查办案件数量之多,比重之高,升幅之大,都是该省近几年所没有的。其中,该省查办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周刚,三明市国税局副局长陈奋卫等领导干部以及龙岩市烟草、工商部门等“打假”部门15名行政执法人员放纵包庇制假售假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老百姓拍手称快。

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时有发生。2003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529件3971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权”犯罪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另一个方面也说明,目前,我国此类“侵权”职务犯罪继续存在,在个别地方甚至有增长的趋势。因此,在这次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在自身做到公正执法、保障人权的同时,把依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案件,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立案,依法查办。”贾春旺铿锵有力的声音表明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坚强决心。

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个新的“亮点”

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高检院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2003年8月部署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为了拓宽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外部监督渠道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会上指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重点推行的一项改革,也是今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一个新“亮点”。

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此次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首批试点工作已于最近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检察机关进行。

“这个新‘亮点’,对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大作用。”一位与会代表这样说道。

反腐倡廉,将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同职务犯罪分子的斗争,也将是艰苦的“持久战”。这次会议,为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而有了方向和目标,就有了动力。随着侦查机制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加强,肩负重任的检察干警正凝聚着正义和法律的力量,挥起砸向腐败的重拳,让每个贪官和渎职者胆战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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