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双重矛盾_银行论文

论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双重矛盾_银行论文

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双重悖论及求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县域论文,金融服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悖论的形成

(一)资金供求矛盾日渐突出

1996年以来,中行、建行、工行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撒并县域地区分支机构,上收贷款权限。1999—2002年间,四大行从贫困省份共撤掉三万多家分支机构,农村乡镇的银行网点基本撒光。目前,县域地区的金融服务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分割提供。严格的贷款授权控制以及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得中国农业银行基层没有新增贷款的动力;结算体系不发达、员工素质不高等缺陷,决定了信用社不可能成为县域地区金融服务的领头羊,政策性或非商业性的特征限定了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只存不贷”使得邮政储蓄演化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资金紧张。

然而,农业经济的诸多变化,又使县域地区的资金需求持续旺盛。首先,农村经济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全面转型时期。传统的种植观念在逐步改变,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业发展较快,农业机械化、休闲农业高速发展,同时还要面对国内和国际激烈的双重竞争。这些变化引致了持续的金融支持需求。其次,农村的贷款需求开始从小额生产贷款,转向结构调整型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特色经济贷款等,对金融服务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消费贷款需求上升。而目前农村的消费贷款需求仅有50%得到满足,且大多期限短、金额小。

(二)正规金融退出与民间金融跟进

正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县域地区的资金需求,替代性金融开始跟进。据调查,农村地区约70%的资金由“非法的民间金融”(高利贷)提供,私人借贷发生率为95%,高利借贷发生率达到63%。

与此同时,大量的民间资本迫切希望投资金融领域,包括农村金融领域。但民间资本的固有缺陷决定了民间金融服务的非稳定特征。逐利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引起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的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由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金融业的紧密联系,金融震荡可能难免。为便于控制市场风险和稳定金融体系,政府最佳的解决方案禁止或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这种“有所不为”导致了供给剩余与需求旺盛的对峙,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

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以及正规金融逐步退出和民间金融尚难进入,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双重悖论。

二、悖论的求解

解决悖论的方法是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设立民间中小银行,并加强资本监管。放宽限制可有效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欠发达县域地区;加强最低资本金监管,辅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消除民间中小银行的道德风险引致的金融风险。最终形成农行、信用社、农发行和中小银行优势互补、竞争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必将有利于共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放宽民间资本的金融准入限制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较多。《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10亿元、1亿元、5000万元人民币;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超过5%,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同时,中国民间资本大量剩余,亟需寻找新的投资渠道。以温州地区为例,2003年的官方调查为2775亿元,若考虑未纳入统计的数额,则温州地区2005年的民间资本剩余约为5000亿。民间资本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有:(1)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这是最安全的投资,但利率较低且需要缴纳利息税,机会成本太大。(2)投资资本市场。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足,功能透支严重,制度缺陷明显,因而风险大收益小。(3)投资实业。这是目前最有效的投资,但面临诸多限制。逐利本性驱使民间资本在努力拓展实业投资空间的同时,瞩目并涉足金融业,包括农村金融业。

放宽民间资本的金融准入限制,在县域地区设立民间中小银行,能为金融业注入增量资本和资金,解决农村的资本需求难题。银行业的适度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四大商业银行相比,民间资本运营灵活,效率高,负担小,具有在欠发达县域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优势。县域政府的正确引导与大力扶持,诸如税收优惠、政策倾斜,既为大量的民间资本找到了合适投向,解决了本地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投机炒作的民间资本,降低了经济过热的发生机率,激活了市场。

(二)严格资本监管

中小银行资金实力与大银行相差悬殊,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在抵御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方面。同时,为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民间中小银行极有可能对关联企业大量贷款,把银行当作便利的融资工具,产生道德风险,逐利的本性又可能使其更倾向于高风险投资。此外,专业经验的缺乏与内控机制不严格,又极易产生操作风险。因此,在“解禁”和“松限”的同时,必须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三大风险控制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的要求,首先严格县域民间中小银行的资本监管,最终使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首先,资本监管现实操作性强。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标准与评判方法,严格界定资本充足率,使银行的资本金匹配于或略高于其风险状况,这在现实中很容易实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发布就是实施银行资本监管的具体举措。国外有诸多借鉴学习之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要求的,采取迅速纠正措施,督促尽快恢复;对情况严重者,可采取接管、寻求兼并和关闭等手段,防止风险扩大。

其次,资本监管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把精力集中在一个篮子里,比把精力分散在几个篮子里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资本监管只需牢牢控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辅以配套设施,即可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定。

最后,严格资本监管可有效控制风险。资本监管可从根本上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维护存款人利益。强化资本监管可以推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使监管与管理相结合,促使其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有序扩张资产规模。这有利于控制单个银行的风险,进而有利于避免银行体系的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约束,实施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不仅从监管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且参照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

三、政策建议

1.降低中小银行准入的门槛。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县域中小银行。可以根据民间资本家的信用状况适当降低设立中小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县域地区的金融业;其他审慎性条件应在《商业银行法》详细列出,以避免过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2.对县域民间中小银行实行税收优惠。县域地区的农业需要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为此,国家可以通过规定中小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区间,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对中小银行进行税收优惠,实现对农业的转移支出,以及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鼓励中小银行的发展。

3.控制贷款的投向和比例。在严格资本监管的同时,银监会还应规定中小银行的贷款投向和不同贷款的发放比例,明确对县域经济的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最低比例。此类控制可有效避免关联贷款,使大部分当地存款服务于本地经济发展,降低中小银行投资高风险行业的几率,从而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可考虑通过修订、实施《破产法》,使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便于银行甄别和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标准及中小银行的专业化服务水平,遏制骗贷现象和内部人控制、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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