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的理性对待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理性对待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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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美国品牌的产品,服装、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等等,只要你说出一个,在你说话的时候,中国正在生产它的假冒品。”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旗下的电视节目《新闻60分》,在一期名为《世界上最大的假冒产地》的专题片里这样说道。

进入2005年以后,美国商务部不断发表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指责,美国的各大媒体更是推波助澜。

与此同时,中美贸易也是频频擦出火花,继纺织品设限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之后,战火也延伸到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中美之间“不得不说之事”。

6月2日,刚刚上任的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到访北京,与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围绕中美不断升级的贸易热点问题进行磋商。讨论重点就是近来不断升级的中美纺织品争端和知识产权问题。

“除了知识产权问题,一切都是可以协商的。”古铁雷斯说,“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坦率地说,我拒绝将纺织品知识产权问题放到同一范畴内讨论。”

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署宣布特别301贸易报复名单,并将中国列为优先观察名单。美国贸易代表署指出,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但盗版的程度仍然令美国无法接受。并且美国首次威胁将向世贸组织控诉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今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白皮书》,指出“在部分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存在,甚至还相当突出”。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先后三次提到知识产权。他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及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可以说,我国从上到下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国内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重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并采取了降低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等具体举措,民间也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万里行”活动。

对此,广盛律师事务所专职知识产权诉讼的郝律师认为,“近几年,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批评声不绝于耳,知识产权的官司也是一个接着一个,内战、外战不断。华为诉沪科,思科诉华为,朗科诉华旗,朗科诉索尼,英特尔诉东进等等。”

根据人民法院网统计,知识产权诉讼成为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另外一个被关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最近就表示,跨国公司针对中国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滥用知识产权,但中国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所以很难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

可以预计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绝不会在短时间内结束,中国的企业始终将面临着知识产权两个“战场”的搏杀。

重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2005年4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二次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这是自1994年以来中国第二次发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

为何在十年之后,中国又一次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的白皮书?而且选在这个时间?一是当周是知识产权周,4月26日又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按照惯例每年4月的最后一天,美国都将发布“301”年度报告,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将在这个时间,决定是否接受美国商会的申请,在WTO的框架内和中国交涉知识产权的问题。

看看今年4月底美国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将中国放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继续保留在306监督国家名单中。这是继1996年后中国再次登上“特别301名单”,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关注升级,美国将通过WTO组织要求中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一位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压力远不止美国,紧随其后的还有日本和欧盟。

“日本在华企业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遏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

欧盟商会在其2004年度建议书中也指出,知识产权是其关注的重点,其知识产权小组负责人甚至表示对于所有的侵权者,都应该给予监禁的惩罚,这样才能起到遏阻的作用。

由此,我们是不是应该透过知识产权保护这件华丽的外衣,重新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张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关于富国强邦以及国际力量对比的政治和经济问题。

法律所能做的事情只不过是赋予知识产权战略以稳定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本身的激励和引导功能,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利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实的经济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制定出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政策和措施,需要知识产权产业之源头的创造者和投资者充分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工具,需要知识产权的使用者等各个方面协调一致、持之以恒。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更高、数量更多的国家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最先体会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发达国家费尽心思地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全然不顾后者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提甚至反对对知识产权施加一定的限制,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推进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人谋取最大的垄断利润。

不可否认,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间,全世界知识产权高速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方面也加快了步伐,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确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用20年的时间能完成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但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仍存在着不少无法胜任的缺陷。

滞后而缺失的知识产权法

我国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对一些共性与交叉性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较为可操作的规定才能避免对某些问题裁量时的无所适从。

在谈到这一点时,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田晖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别人打着跑的,的确我们是很努力了,但还是不能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这又是为什么呢?归根结底这是与一国的综合实力是有关的。

近几年来,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其中计算机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尤为突出。它们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撑点,但是也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问题。如出现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作品归属、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国外已有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立法尚显滞后,这在无法保护利益损失的同时也打击了部分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本应该和反垄断法等对应法律配合使用,从而避免一种法律诉求的“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衡平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

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有时候,当一个方面不全面的时候,有另一个方面能发挥它的制衡作用也未偿不可。若没有反垄断法,可以依赖一下相配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又由于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先天缺陷,也无法对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出有力的规制。这种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过分缺失对权利人的限制,就易于纵容权利滑向滥用的深渊。

这种立法失衡现象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正是因为没有反垄断法,微软虽然在美国、欧盟、台湾、日本等地相继遭到垄断指控,但在我国却安然无恙。即使已经存在垄断市场及滥用权利的事实,我们也无可奈何。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上却发生了偏差,更侧重于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而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大令人痛心的遗憾!

总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应该包括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

盲目赶超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开始,以超乎寻常的发展速度迅速完成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然而当我们的头脑冷静下来,就会发现在权利大国的“威逼利诱”下发展的知识产权,天生就不具有限制权利大国权利滥用的免疫力。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却未能更好地把国外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学来。

既然是学习,为什么不大胆的借鉴,把国外反垄断法中有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也搬过来;既然是“接轨”,就应该“接轨”得天衣无缝才对。对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强大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至少在工业化国家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得到减轻,然而在缺少这种法律的中国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

观察历史上大国崛起成功的经济路径,吸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一条主线。生产力的时代内容虽各有不同,但这条主线是不变的。按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归纳,后发先至的国家,对于所在时代先进生产力及其产品,往往在第一阶段从外吸纳;第二阶段,合理制订保护性规则,侧重形成自主先进生产力;第三阶段,待生产力领先后,再回到自由贸易,利用比较优势获利。

知识,是信息时代生产力的内容。在知识的落后阶段、赶超阶段、领先阶段,战略性政策的重点肯定不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处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时期,却让一些处在第三阶段的发达国家来笑哈哈地作制度安排。结果忙活了半天,还老让人家指责。

其实,对所谓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产权政策,等我国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阶段时,再实行也不迟。政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最终还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美国在知识生产力兴起的第一阶段,政策倾向就比较现实合理,没有去追求理想化的东西和所谓的国际化的水平。拿利益的秤量一下,吃亏还是占便宜,心中总该有数。

有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当前,我们提出从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转变。此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需要从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不全面的方针,向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重的全面方针调整。否则,我们就会在关键生产力上,错失大国崛起的机遇。这样调整,肯定会使处在第三阶段的国家会感到很不舒服,最近美国一些政要在WAPI问题上已经流露出不满。但我们可以反向设问:如果一个大国真想崛起,你会预期人家笑眯眯地跟你说“欢迎超过我”吗?我们如果坚持政策不调整,就会产生国家战略上的较大错位。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国界的,盲目跟随某些超级大国的知识产权观念走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出发点就是错误的,那么跑的越快,离正确目标就越远。

实证研究匮乏的知识产权制度

田律师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是维护一国、一企业利益的工具,一企业在开发或使用一新技术时,首先必须要进行实证调查和研究,而在中国却似乎缺乏这样的认识”。过于注重理论上的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也是违背“真理都是来源实践”的哲学思想的。当我们的企业在同IT巨头签定“私有协议”时,当我们的网络用户在使用公开“标准”时,当在生产线上组装DVD时,没有人意识到这些都是预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现在有一种提法说中国已经进入“专利大国”的行列,这是因为在专利统计中有一种假象,就是将外企中资机构和外资研发机构(中国)的专利申请,都列为国内的统计数字中,但这些专利是不能反映国内真正的创新能力的。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就此给了这样的评价:实际上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中国专利局已经进入“专利受理和授权大局”的行列。真正的“专利大国”应当是拥有更多属于“自主专利”的国家,不是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多的国家。目前,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外国的发明专利还是占据多数,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说中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国际上公认的专利大国是美国和日本。

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先行的战略,抢先申请专利,以缩小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的空间,从而消除竞争对手。更让人惊奇的是,许多本属我国的专利却在境外被人抢先申请,突出表现在传统中草药上。我国的发明虽然浩如烟海,但是专利申请却寥若晨星,很多成果被外国人抢先注册。

一位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盘点国外企业在中国的专利布局状况,中国企业已经是危机四伏了!”“一个缺少专利、没有专利战略的企业乃至国家工业,就如同坐在一个暂时沉默的活火山上,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从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口中,我们不难看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实战经验不足,是目前我国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出现的问题。

除了抢先申请专利之外,更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微软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其总裁比尔·盖茨就曾公开宣称,就是要培养中国用户使用其盗版软件,等待时机成熟再向我国企业索取赔偿。微软诉亚都案就是其最先的尝试。近年来微软又在全国各地委托代理人向使用其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诉讼威胁,而大多数企业只能选择私下和解,代价就是乖乖的支付一笔“补偿金”。

6C、9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厂商索要巨额使用费与微软的做法如出一辙。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而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战准备,在进入相关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就极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长壮大,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实务研究,学会利用“游戏规则”。

从近年来此起彼伏的知识产权涉外诉争中,中国的企业在交付了高额的“学习成本”后,我们体会出知识产权制度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入世的“通行证”,还有的是高昂的权利金和沉重的忧患感。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即使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的意识和利用上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即使有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和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市场主体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去设定和承诺一个自己尚无能力达到的国际高标准,无疑于是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政府作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应该积极倡导对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利益是有国界的,立法者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考虑国际公约、惯例是有必要的,但不能被其束缚住手脚。通常公约都是各国妥协的产物,我们应该抓住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适合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任何一个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其背后有大量的实际调查报告支持,这样的立法成果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定位

在一些国人的头脑中已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在知识产权这个神坛上,发达国家的总体技术比我们先进,其绝对领导权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称臣。于是中国不得不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一次又一次的谈判,一遍又一遍的依照所谓的国际条约、惯例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美其名曰: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达到国际水平。

正如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从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努力为两者寻求一个“阿基米德支点”,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妥协。然而,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国家主权受到削弱。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应怎样及时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张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致说了如下几点。

首先要从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机构,制定宏观政策,加强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利用国家资源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创新,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入世初期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力挑战下显得尤为必要。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我国企业自身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即使引进国外的技术,也要在引进的技术上进行更新、提高,使其变为自主的知识产权。

在立法方面,要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争取主动权。欧盟、美国近年来把Trips协议丢在一边,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如对数据库、域名的国内立法),另起炉灶,企图构建一个完全由他们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讯息,它预示着发达国家又在制造一个对发展中国家“讨债”的“吸血鬼”。对此,我国在将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聚集力量,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定完全拥有自主权的“标准”,以此来制衡所谓的国际标准。值得称赞的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拟将中国拥有传统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民间文学和传统中草药纳入保护范围。在尚未达成国际一致的情况下先在国内法中自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尝试,可以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在司法方面,注意培养法官的衡平意识。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的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另外,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就这一点,田律师说:“我在刚回国做知识产权案件时,大概是由于出国很长时间,刚回来还不太适应的原因,在看到法院给我的当事人的判决书时很惊讶,因为判决书中有判决结论的法律依据,却没有结论中有关金额数据的判决依据,即为何判得这个数额,是依何计算得来的,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判决书中却是不清楚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立法要注意保持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确实发挥立法的激励作用的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限制,使知识产权不致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立法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同时,也得有本国个性特征。

把知识产权拉下神坛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都是和正义联系在一起。几乎所有对知识产权的宣讲都是围绕着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主题。先是在道义的层面,以后就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果有机会参加一个知识产权的研讨会,把在会议中出现的诸如“盗版”、“侵权”等字眼换成“贩毒”、“强奸”,这个会不需要做什么调整,就可以开成一个“反毒品、反强奸”的会议。盗版和强奸一样,都是违法行为。但盗版和强奸至少有两个本质的不同。其一,一个拥有性吸引力的人是不可以用该能力去谋求盈利的,否则叫卖淫,要受到法律制裁。但一个拥有专利权和版权的个人或组织是可以用其去盈利的,那叫正常的商业行为。其二,我很难想像一个拥有性吸引力的人心存赚钱的歹念,先让大家免费试用,等众多的人都与其难舍难分的时候,再宣布收费。但拥有专利和版权的个人和组织却经常采取这一策略,特别是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这又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对于市场来说,和其他的产品一样,是一个可以买卖的商业产品,其运作也应该遵守市场规律。从法律保护程度上看,它应该和你家附近卖的油条豆浆是平等的。如果油条只是放在一个普通的铁架子上卖,而知识产权一定要放在神坛上去卖,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更懂得如何去卖高价,而不应该成为社会对其进行额外保护的借口。然而,无论你是去看电视,还是读报纸,参加研讨会,绝大部分的讨论都是围绕着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这显然是在偏袒知识产权的卖方。

我们不要忘了,知识产权的买方一样需要保护。

知识产权是商品

在一些西方企业里,知识产权不再归属于公司法律部管理,而是变成了一个独立的利润中心,有自己的年度预算。他们研究自己的专利库,看如何打成不同的“产权包”才能最有效地收取许可费。他们随时关注外界有什么样的专利可以收购,然后把有价值的专利收进来。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可以去收购一个公司,把专利留下,再把公司卖掉。他们当然也要对所有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进行监控,看如何向它们收钱。所以,当一个企业来向你索要专利费的时候,它是想和你建立一个买卖关系。只是由于专利的特殊性,这种商品可以不经过买卖就被使用,才会出现追讨专利费的事情。

既然是买卖,就要遵守市场规则。但是,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专利技术往往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而也是难以估价的。由垄断专利的企业来定一个价格往往是垄断性的价格。比如有些老牌企业掌握一个工业的大量核心技术,其他公司几乎无法绕过这些专利,凡是制造这类产品的企业不可避免地要用到这些专利。这时,专利拥有者就有着很大的垄断能力,让技术使用方付出很高的专利费。

然而,商品就是商品,它必须遵守游戏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自然产生的,比如市场的供需关系;有些是人为制定的,比如反垄断、反非公平竞争的法律。作为一种资产,知识产权应该受到必要的保护,但它的拥有者也无权在市场上进行非公平的竞争。我们都知道要打击囤积居奇的盐贩子,但怎么今天对手里拿了几个专利的个人或企业在市场上漫天要价不闻不问呢?看看我们的DVD产业如今多惨,10多块美元的专利费,让本来就赚几块钱的中国DVD制造商怎样去生存?这不是垄断,囤积居奇又是什么?在大家都在喊保护知识产权之前,也许要搞清楚自己在说什么,为什么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只有搞清楚这一点,我们才能够确定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保护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最终保护这个市场。专利是一个合同,就像你签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样。只是专利是政府和专利拥有者签署的合同。如果你是买房的,卖房的一方代表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你我都知道这些人是唯利是图的,他们只会考虑自己,对你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都是不考虑的。国家就不一样了,当国家和你签署一个合同,就一定会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正是专利作为一个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那么政府为什么要和专利的拥有者签署这样一个合同呢?因为政府要鼓励发明创造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英文里,专利这个词的本意就是公开。政府希望每个发明人都能把他们的发明公开,这样全社会都会获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其次政府也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其他人花精力再去做同样的发明,把精力用在更新技术的开发上,这也就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公开了的现有技术也会对后人有所启发,从而推动整个人类的技术不断发展。政府要做到这一切就必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发明公开。政府保证别人在没有获得许可之前不可以使用新的发明和技术。这也就形成了现在的专利合同,是政府与专利拥有者达成的一个妥协。这个妥协既能够让人类的发明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又能激励人类去从事新的发明创造。在公开与保护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平衡。只有公开而没有保护,人们就不愿意再去做更多的发明工作,而如果只保护而不公开,发明也就不能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好处。

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公开这一方面,其结果必然是使用了这些专利的产品价格奇贵,大部分人也就无法享受新技术的好处。因此,我们应该强调的不是单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专利作为一个产品能够被公平合理地买卖。

专利是一个商品,不能因为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就受到比其他商品更多的保护。我们最应该保护的不是一个商品,而是一个市场,一个社会。

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工具

各国的专利法不一样,但基本上都要求专利要有原创性。过去出现过的技术是不可以再申请专利的。因此,专利也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企业早就注意到这个特点,也充分利用这一点来为自己争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比如当初美国的施乐公司是复印机技术的拥有者,为了阻止其他公司进入这个行业,它不断地发明关于复印机的新技术,自己不用,也不许别人用,想垄断这个行业。后来美国政府把施乐告到法庭,法庭认为施乐的做法属于防御性专利申请,他不利于社会,因此强迫施乐允许其他公司使用其专利。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是企业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如果企业用这个工具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是必须受到制止的。那么既然企业会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就应该纳入对市场竞争管理的大环境中去。对一个自由市场的管理就是要保证它的公平性。一味地强调对一个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去过问那些不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必然造成不公平竞争。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过去中国的本土企业使用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技术而不付专利费的事实。但如果一个发达国家的企业或企业联盟把向中国企业收取的专利费提到了如此高的程度,结果可能是中国企业必须退出这个行业,那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回到前面施乐的案例,如果施乐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允许别人用它的专利但把专利费提高到不合理的高度,一样也不行。

有意思的是,企业在用知识产权竞争的时候,并不一定永远把自己的专利抱在怀里。有时,它们的做法正相反,让所有的人都去免费使用自己的技术。比如IBM前不久就宣布开放自己的500项专利,供任何人和组织免费使用。IBM去年大概在专利费上的收入是10亿美元。它不会一夜之间发现自己收的钱太多,转而来做善事了。这是IBM新的竞争战略的一部分,当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众多公司的平台技术时,IBM的地位有可能会变得更稳固。

不过话又说回来,中国企业要想不在知识产权上吃亏,最终还是要靠自己,这也是全世界的企业都采用的做法。在许多产业里,竞争对手们都签有相互的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你用我的专利不要交费,我用你的也不用交费。但中国企业现在没有自己的技术,现阶段只需要别人的技术,别人不需要我们的技术。所以我们要学会获得专利,这要比多做一些研发工作复杂得多。我们要考虑做多少研发,在哪个方面做研发,如何在市场上收购专利,如何与其他专利拥有者建立合作关系,这些都不是我们的强项。更成问题的是我们的大部分企业也看不到自己在这方面的需要。看看过去处理专利费的结果就知道,我们还要继续交一些学费。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专利是企业竞争的一个工具。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就是在处理市场竞争的问题。过分强调对其的保护而导致这个行业被个别企业垄断无疑是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它与政府当时建立专利合同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现在已经有西方专家指出对互联网技术的过分保护已经阻碍了这个产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拥有专利的那一方,也有声音在质疑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

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在有许多公司,自己一不制造产品,二不从事研发工作,他们惟一做的就是在市场上取得一些专利,然后找几个律师,一家一家地递恐吓信:交钱,要不就告你!我不知道这样的公司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好处。然而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让这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它们的高额收费让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干脆退出该行业,最后,谁为这些事情买单?还不是你我这样的消费者。有些西方国家允许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控告了某公司侵权以后,就在海关扣留涉嫌公司的相关产品。案子审几年,产品就扣几年。审完了,如果证明没有侵权,东西再发还给你。这是正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吗?所以知识产权其实也肮脏得很。我遇到过一些国外管理知识产权的高管们,常常对我说他们自己也很厌恶这样的游戏。

我不想贬低知识产权,惟一希望的是政策制定者、决策者下一次再看知识产 权的时候,把它放到自家旁边那个卖油条的铁架子上去看。从商品的角度来看,它们本来就应该是平等的。

对知识产权滥用说“不”

目前,有三种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正在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并干扰中国的法治进程。我国企业和政府急需推行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对抗这些滥用行为。

第一种行为: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

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能损害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可能威胁整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成千上万的下游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最新的一个案例是浙江安吉竹产品外观专利案。

安吉是中国第一大竹乡,除了采伐本地竹子,该县数千家竹子加工企业每年从江西、福建、湖南、四川等省进口3000多万株竹子,制作成各种竹产品供应国内外市场。安吉县一半的居民收入靠竹制品贸易,其他省份更有数百万农民、数以千计的中小企业依靠安吉竹子企业求得生存。

2001年以来,外省一家企业陆续部署了17项外观设计专利,覆盖了安吉70%以上的竹产品。业界专家纷纷表示,这些专利保护的美学设计实际上已经在安吉使用了数十年甚至数百年,根本不应获得专利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制度,只要提交申请一般都会获得授权,因此上述17项垃圾专利堂而皇之抓住了安吉竹企业的命门。

几年来,该专利权人通过赞助高层次的官方研讨会,在北方发起维权法律诉讼等作法,为打击安吉竹企业做好了种种铺垫。继而,该公司又雇佣数十名退伍军人到浙江,蹲点监视浙江骨干企业的货柜车,不断向上海等地海关的蹲点人员报告货柜编号,一旦浙江企业的货柜到达海关,相关人员即申请海关扣货。

在专利权人的打压下,浙江数百家企业已经停产或者减产,其海外订单锐减,已有国内外客户也大批流失。笔者针对20家安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海关扣货对这些企业造成的损失为112万美元/天。在安吉农村地区,家家开厂加工竹制品的情景已经消失,大批安吉农民丧失惟一的副业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安吉本地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协调海关工作、组织专利无效诉讼、召集各界专家研讨对策、呼吁媒体关注等方面花费了大量的资源,而所有这些活动仅仅是针对一项垃圾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的第01333737.8号专利的无效口审在2005年5月28日开庭,口审结束后,该案还可能被上诉到北京中院、高院,继续拖一年、甚至数年的无效诉讼程序。在此期间,相关专利权仍需受到保护,而且浙江乃至南方数省千百万竹农在苦难中等来的未必是一个胜诉的好结果。但这时该案专利权人已经赚取大量财富,用这笔财富打赢诉讼也并非不可能。可悲的是,浙江商人在海外开拓的市场将在内讧中全部沦丧,浙江企业引领的中国竹制品行业将在几个垃圾专利的打压下一落千丈。

近几年,类似的案件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虽然涉案的专利大多已经被宣告无效,但很多被告人的海外客户都已经流失,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前所支付的和解赔偿金等也无法索回。相反,垃圾专利的持有人大都获得了不菲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行为:国外企业联盟的知识产权滥用

从飞利浦在欧洲对中国两家小企业的DVD产品申请海关扣货以来,短短5年内,已经有30多家国外企业到中国收取DVD专利费。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消灭中国DVD本土产业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中国本土DVD企业全部是进口零部件组装整机的最下游制造企业,它们的整机产量占全世界的80%以上。很明显,不对零部件厂商征收专利费而仅仅要求整机企业负担全部专利费,或者已经对零部件厂商征收专利费以后继续对整机企业索取专利费,是极不合理的。

另外,和Via Licensing等专利联合许可公司不同,DVD的3C、6C联盟都没有出具专利必要性评估报告。Via Licensing等要对每个申请加入专利联合许可协议的专利实施外聘专家的必要性评估制度,以审查相关专利对联合许可协议保护的技术标准是否为必要技术,每个专利的必要性评估费用为2万美元左右,专利池管理人需公示全部的必要性评估报告,以表明其对被许可人承担了诚实、公信的责任。但3C、6C联盟从来没有就任何一项专利出具这种评估报告。它们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在中国各级政府、各种行业协会、各类研究单位那里搞公关、搞普法、搞合作,完全掩盖了它们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正当打压中国竞争对手的企图。

随着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东强集团在美国对3C联盟发起法律诉讼,中国企业才开始质疑3C专利池的合法性。不过,这个时候,大部分中国DVD企业已经倒闭了。

第三种行为: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滥用

美国政府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也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侵害,其主要的依据是著名的337条款。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实施的《关税法》在第337节设立的一个法律条文,学界简称为337条款,它历经多次修订,现在已经成为美国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措施之一。按照该条款规定,如果进口商品侵犯了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制造商、国外经销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分销商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人签发多种禁令。

337条款曾经以有效打压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新兴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著称。从近几年的受案分布看,该条款打压的中国内地、台湾企业最多,中国内地的汽车、农用机械、电池、电视、DVD芯片、MP3芯片、化工、医药、食品、文具等多个行业都已经卷入337诉讼。

337条款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程序简短,被告举证不容易。其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应诉方需在有限时间内提交大量诉讼材料。例如,被控专利侵权的产品如果有16年的生产历史,应诉方必须在短短几个月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这16年的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

第二,费用高昂。337诉讼的单方律师费一般在200万美元以上,即使通过和解协议使原告撤诉,被告也会花费大笔诉讼费。例如宁波贝发集团2004年7月遭遇337诉讼,涉案产品每年对美出口额仅约50万美元。与原告和解后,原告撤回了337申诉,但贝发集团在前期应诉中花去的诉讼费就达到了120万美元,2004年10月,中国18家企业联手打赢了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发起的337诉讼,中国企业为此花费了400多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第三,概括性排除禁令对全行业有巨大杀伤力。在337诉讼中,原告大都会申请概括性排除禁令。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概括性排除禁令可全面禁止进口中国某类产品,那些没有应诉、没有列入被告名单的中国企业都会被清理出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诞生就是为了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1930年,美国已经成为世界头号科技、经济、文化强国,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美国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曾经侧重对欧洲技术、作品的引进与抄袭。337条款诞生后,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科技、经济、文化强国的地位从未发生改变。历经多次修改,337条款已经发展成一个大量美国公权力机关协同作战、一致对外、对侵权产品来源国的整个行业有整体性杀伤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亚洲、欧洲,我们见不到类似的制度安排。

“损己利人”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与美国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不利于本国利益。1980年代以来,尚处于发展中的中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重大影响。它通过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大大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的一些重大裁决也具有中国特色。2002年底,美国耐克公司在深圳中院打赢了控告浙江银兴制衣厂等三家被告的商标侵权诉讼。该案中,耐克商标的西班牙权利人、该权利人的中国贴牌制造商、该制造商的出口代理商在中国海关被美国耐克公司成功阻击。该案曾在中国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围绕“超国民待遇”的大争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下,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没有将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时,知识产权人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盘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

但相反,上述中国法院的判决却支持海关在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这对大批依靠贴牌、代工生存的中国沿海企业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该案发生后,很多国外企业开始积极到中国海关交担保后,申请扣押有知识产权侵权嫌疑的出口商品。虽然其中很大一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及时发起诉讼程序而丧失了担保金,但是被申请扣货的中国企业由于延误交货期而丧失了出口机会,并需要支付合同违约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更大,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到底有否侵权则不得而知。

近几年,中国海关90%以上的知识产权执法行为打压的是出口行为,其中绝大部分又是国外企业申请打压中国企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东南亚诸经济体、韩国、印度在发展OEM经济的过程中都没有出现这种损己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做法。实际上,美国的知识产权霸权主义是造成中国目前制度格局的主要根源。

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美国政府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和民众利益,而且严重干扰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严打”进口的同时,美国的行政执法仅仅体现在337条款上,没有对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软件盗版、商标假冒等行为在美国国内没有行政救济渠道,美国海关更不会主动或被动打击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极具中国特色。

在中国建立的这套“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中,有多个中央机构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04年,中国成立了以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互助执法活动。2000年10月,有关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协作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3月,有关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以保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很多省市之间和省市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也签署有联合执法协议,实施了大量的联合执法行动。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没有搜查权、扣押权、没收权,但通过联合执法,行政机关可以相互借用公权力,加大对私人经济行为的干预、调查、惩罚力度。

在美国的胁迫下,获得了广泛执法权的中国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搜查、被动审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其案件数量之大、盘查和处置私人物品与场所的能力之强为全球罕见。

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1851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案件5494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3895.18万件,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28.08万件,没收、销毁侵权物品5638.53吨。2004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执行后到2004年年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搜查产业场所10251个,检查商品2081537件。

从1995—2004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5亿件,受理侵权案件51368起,结案49983起。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搜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次,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

1996—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

相比之下,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数量很少。1998—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8228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057件,判处犯罪分子2375人。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主要依赖地方行政机关,这与仰赖各级法院的西方各国有天壤之别。

中国企业的对策

由于中国独特的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以及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上述三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利益,威胁中国的产业安全,极大降低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效率,深刻地歪曲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进程。

为了抵制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我国企业应积极部署防御性专利,同时,企业也要积极准备法律证据。安吉出口的产品大部分是贴牌,没有在产品上标注型号和代码,无法与发票、出口单证等形成可用的证据链。为了避免类似情况,我国企业要积极储备可被法院采信的法律证据。

此外,我国法院要积极受理、迅速裁决“不侵权之诉”,企业可以凭不侵权之诉的判决书,到海关申请货物放行。

为了抵制国外企业联盟的知识产权滥用,我国企业必须要学会使用国外法律制度控告竞争对手,还要积极申请、购买杀手锏专利,以加入国际专利池,或者牵制其收费诉求。

337条款的合法性、正当性曾经屡次受到国际社会的挑战。例如,欧共体曾认为美国337条款设立了一种独立的、特别的程序,并仅仅打击非美国来源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这与GATT(关贸总协定)维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因此欧共体于1987年按照GATT的磋商裁决程序力图推动美国废弃337条款。同时,加拿大、中国香港、日本、韩国、瑞士也在GATT有关机构声称保留它们在GATT挑战美国337条款的权利。1988年,GATT有关机构裁定美国337条款非法。后来,美国多次声称它会修改该条款,使之符合TRIPS等WTO下的新协议。但历经1994年、1999年的两次修改,美国337条款并未被削弱,其基本框架也没有任何改变。从目前的趋势看,国际社会尚很难使美国废弃这一独特的法律条款。

在对美知识产权斗争方面,日本企业走过了不应诉337诉讼、积极应诉337诉讼、大规模在美国部署专利以防止卷入337诉讼、积极用美国各种知识产权工具清洗各国竞争对手这四个阶段。我国台湾也走到了第三个阶段。目前,我国内地尚处在前两个阶段的交替期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部署力度远远落后于日本、我国台湾和韩国等经济体。为了抵制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滥用,随着337诉讼的持续增加,我国内地企业必然开始在美国大量部署专利。

更重要的是,我国政府应设计一些灵活的变通方法。在中国,海关不但要主动或被动打击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且更要主动或被动打击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述安吉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中国海关的执法权配置不当。

中国在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上作茧自缚、扩张行政权力的做法,完全是屈从于美国知识产权霸权的一个结果。由于中美贸易利益重大,中国政府被迫接受美国谈判要价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美国的知识产权霸权严重干扰中国法治进程,不正当损害中国企业和政府利益的事实。在此背景下,我国可以大大提高海关申请扣货的担保金数额,剥夺海关主动打压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权,剥夺或者削弱其他地方行政机关的主动搜查权等。

以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知识产权围攻

知识产权——21世纪国家发展的第一战略储备

记者: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2005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国际论坛上透露,由国务院主抓、近30个部委参加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几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方面。请问,为什么要把知识产权问题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地位?如此大规模地酝酿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国际、国内背景是什么?

李顺德(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走上知识产权立法的道路,直接的因素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国际经济形势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强烈要求,客观上促进了这一立法。

1979年,中美经过谈判决定在高能物理和贸易领域签署两个合作协议,美方提出的一个重要合作条款就是,中国必须承担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而此时,中国国内还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美国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其深刻的国际经济背景。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赤字不断增大,经济出现了衰退的迹象。经过调查研究,这些国家认为主要原因是其知识产权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使其科技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因此,必须将保护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加以强化。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它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制造业的发展,威胁到了日本的经济地位。日本必须创造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资产,才能使经济获得再生。使用“创造”而不是“创新”一词是有区别的,因为有些“创造”不是真正的发明,而是向其他国家企业收费的权力和依据。例如,从商标的角度看,就是要创造出一批世界驰名的商标,然后向那些愿意“贴牌生产”的企业收取高附加值的商标使用费;在版权的角度上,就是创作出更多的娱乐产品向国外输出。我们看到日本在动漫、音像和游戏作品方面已经取得亚洲瞩目的成绩,就像美国的好莱坞、迪斯尼一样,使得版权贸易能够在国民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例。

现在,到了将“产业政策论”明确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时候了。法律和政策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两条腿,以往我们只注重法律这条腿,忽视了政策这条腿,所以才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摔跟头。

立法者的“偏听”风险

记者:在独特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制定中应该注意什么?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订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受到了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较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降低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过意见的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名单相当长,以至于有关人士直言:“《司法解释》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但这个过程中潜藏着意见失衡、立法者“偏听”的风险。

我们可以看到,在有关立法、修法过程中存在两对需要解决的矛盾:

第一对矛盾是外资与内资的矛盾。在强烈的逐利动机下,任何企业都有推动损人利己规则的内在冲动。在正就新产业、新领域立法的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机构经验相对丰富,其“国际惯例”的耀眼光芒又令其相对于东道国社会各界更具心理优势,内资机构的经验积累则几近空白。因此,外资机构更容易掌握话语霸权,更有可能在貌似成熟、合理的建议中掺加损人利己的私货。

第二对矛盾是规则正反双方的矛盾。任何一项规则都有其正面和负面后果,立法者应当综合权衡。发达国家有着极力主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厂商,也有活跃的反知识产权势力。我们对任何规则都不应仅仅因为其拥有“国际惯例”的名义而贸然采纳,我们应当多问几个问题:这些“国际惯例”到底在什么国家得到了应用?是已经成为别国的正式立法还是仅仅是少数利益集团的呼吁?倡议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在中国国情下的适用性如何?等等。只有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之后,我们才能知道正确的决策是什么。

建立市场驱动型的应急战略是当务之急

记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是一个指导性的白皮书,还是具体的操作性文件?原因是什么?

李顺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名副其实,不仅包括专利,也应当包括商标、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要超出部门,真正搞成国家的战略。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其和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点在哪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国家产权制度的构建也很重要,这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局问题。国家产权制度应该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从战略制度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和整个国家产权制度的关系。

张平:我们已经花去20多年的时间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这20年,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棋盘上已经悄然布满了外国权利人的棋子,中国的企业要么被围困其中,随时有被权利人“吃掉”的危机,要么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外面,没有插足之地。中国确实需要在政府层面上制定相应对策,但我认为,应急战略才是国家战略中优先要考虑的,其次才是发展战略。如果没有应急对策,恐怕不等发展起来,我们的企业就要退出市场竞争了。

那么,应急战略的出发点在哪里?我们看一下美国的启示。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美国没有一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始终体现政府在其中的巨大作用。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驱动型”的,美国的政府部门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如果说中国要考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家介入,也应当首先从服务开始。但现实是当我们呼吁企业在经营决策时要进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要做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时,我们发现本应当由政府提供的良好的公共资源服务却没有跟上,绘制专利地图和进行商标检索的文献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需要。当最基本的服务都不完善的时候,何谈应急战略。我认为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企业应尽快树立知识产权预警和竞争意识

记者: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知识产权围攻的现状如何?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梅新育: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很可能成为西方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新工具,这一点在基因资源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在基因资源开发方面,基本格局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却无力开发利用,发达国家拥有资金、技术优势却无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要求生物基因资源为人类共同财富,各国科研人员可以自由接触各国基因资源。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宝贵的生物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发达国家获得技术成果以后作为知识产权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这类事情已经发生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巨头窃取我国物种资源的“生命海盗”行径,也已经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无情揭露。但为了暂时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鼓励破坏性的资源采挖和收购,将这种非法贸易作为创收的主要经济来源。

李顺德: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受到技术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将会面临知识产权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侵权诉讼、抢先注册我国企业比较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等风险。面对这一现实,我国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同时,我国企业还应建立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

依法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问题又一次成为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一个问题。为解决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来到中国进行谈判的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令人惊讶地指出,纺织品贸易问题并不是重要问题,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他甚至强硬地表示:除了知识产权问题之外,什么事情都可以谈判,但知识产权是不能谈判的,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犯罪行为,你不可能和你的贸易伙伴就一种犯罪展开谈判。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这是美国人在纺织品贸易争端中理屈词穷所以另外找茬,但是如果我们更为宏观地看问题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问题比纺织品贸易问题更为重要,不仅仅是对美国如此,对中国更是如此。

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易入贸易倾销陷阱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需要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的发展关键期,而这个关键期的突破点就在于我们需要涌现一大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从最近中国和欧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看出争端背后的教训是我国的纺织品只能依靠数量上的出口增长来实现利润,结果却落入了所谓的贸易倾销陷阱。相比于欧美通过品牌来赚取巨额利润却不会陷入同样的陷阱,我们实在吃了很大的亏。这样看来,尽快确立起自己的品牌甚至在更广泛意义上的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已成为当务之急。

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面对这种危急形势,仍然有很多人不能够正视现实。在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问题上,全社会仍然没有能够被广泛地动员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风潮。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全社会的总动员,从政府到普通民众都需要树立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意识,从而为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首先,必须明确,在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意识到自己所起的作用就在于积极引导和规范。这里的积极引导和规范包括政府在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政策引导和宣传、行政规范和司法保护。

从法律建设的层面,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大的努力,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又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200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可以说,我国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法律的出台为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提供了基本平台。但是需要清醒认识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起点仍然较低,这固然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是在客观上这也不利于我国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商品的开发和保护;同时,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相关的法律建设需要紧紧跟随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进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比较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在权利限制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约束。因此,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方面,我们仍然是任重道远,需要继续努力。

在政策引导方面,我国政府正在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不仅仅是被动的为履行承诺而进行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正在制定中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非常值得关注。据报道,我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中将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改变计划经济模式下存在的“平均分配”做法,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三是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四是要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政策,显然,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际上也显示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知识产权对于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相关的政策需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只是被动的受外界压力而进行保护,相反,要变消极保护为积极保护,并且要从政策上鲜明地体现出这一点来。

在宣传方面,我国政府已经启动大规模宣传活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宣传活动需要进行全民性的总动员。当然要让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正因为此,我们的宣传活动就决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一种暂时的活动,政府必须像在北京市民中宣传北京奥运那样花工夫向全国人民宣传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使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深入人心。同时,政府必须向人民清楚地说明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尤其是要说明知识产权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规范和司法保护重在落实

在行政规范和司法保护方面,我国政府尤其要花大力气去抓。很明显,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的力度。目前,我国除有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外,2004年,我国又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要求政府部门不使用盗版软件。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件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力度很大,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并不乐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民间的盗版行为仍然非常普遍。因此,如何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仍然需要政府来解决。

与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协同进行的是,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必须不断提高。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征程中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焦点。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我们企业的这一缺陷,先等待我国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工具来收取许可使用费或索取赔偿。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但它是合法的,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有时即使我们有一些技术创新,其成果通过技术交流、发表论文、公开展览或使用的方式向国外无偿公开,或者一些即使申请了专利的成果,由于只申请了中国专利,也随着专利的公开而被西方国家无偿获得和使用。而我国已有的一些知名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等屡屡在国外遭到抢注或引发商标官司。最近我国家电知名企业的品牌又接二连三的遭遇抢注。先是海信、海尔等商标被抢注,现在新科、康佳、德赛等知名品牌在俄罗斯又遭抢注。在信息技术领域,中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二十二,这样造成中国企业已掌握的知识产权被海外企业抢先申请,从而被指控侵权,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外商在进军中国市场时瞄准了中国仅有的一些名牌,通过合资、收购等办法将我国原有的一些名牌控制在自己手中,然后通过长期的闲置和冷却,使原有的国产名牌销声匿迹。

“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我国企业一方面应当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防止落入不必要的纠纷中,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未雨绸缪,做好企业在本国的商标保护和将来可能进入的国家的商标权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政府所创造的种种有利条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新,在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两个方面下足功夫,企业需要清楚地意识到,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更高、数量更多的国家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这两个方面的长足发展是我国政府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也是企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以商标为例,我们大多喜欢用外国的商标来开辟市场,短期内确实得到明显的成效。但若干年后我们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一切不过为别人的牌子做嫁衣裳,一旦合作中断,我们就得一切从头再来。在专利领域,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希望通过市场换技术,结果却发现我们的市场被他人占有了,技术却没有换来,可谓损失惨重。因此,当他人在惊呼全世界到处都是“中国制造”的时候,我们却悲哀地发现,我们最缺乏的是“中国创造”。因此我国企业一定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要盲目引进外国的技术,减少对其的依赖。我国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自主开发品牌和技术,让“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够在新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

资料来源:

《英才》 2005.7 璞玉

《中国科技财富》 2005.6 希静

《IT经理世界》 2005.12 童学松

《商务周刊》 2005.11 魏衍亮

《中国经营报》 2005.6.27 杨筱

《中国改革报》 2005.7.13 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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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的理性对待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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