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论文_田增志

浅论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论文_田增志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摘要:当前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由明转暗,由高层管理人员向下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向一般群体发展的态势,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在国家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启动数万亿投资计划的背景下,如何预防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投资安全,是当务之急。因此,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层面加强该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成为预防工作“保增长促发展,服务西安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重点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僵化,行政干预影响市场

我国目前正处于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时期。在新的运行模式没有完全确立,旧的运行模式尚未完全废除之际,根据社会学的一般原理,必定要有一个艰难的“磨合”过程,这种“磨合”往往会引发形形色色的问题,当然包括腐败的滋生。第一是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以权力来配置资源,以行政手段调整直至干预市场的情况客观存在,甚至在一定领域、范围和程度上行政权力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这种权力最容易异化为膨胀的私权和私欲。第二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自我调控能力差,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自主决定能力很低,没有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态势。

(二)法律法规单一,市场行为规范不力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颁布后,相关的配套规定、解释迟迟没有下文,始终没有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而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便于操作管理的规章制度,难免具有地域、行业甚至部门特色。这样,规章尺度的不统一,执法力度和水平的差异,很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加之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刚性条款,对部分违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纳入法律视野,缺乏有效制裁手段,导致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成为不法企业和个人谋求非法利益的捷径。

(三)管理体制弱化,权力滥用屡禁不止

现有经济体制下,重点工程建设缺乏科学、规范、健全的管理体制,导致权力滥用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第一是 第二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权力配置过于集中。过于集中的权力配置,一方面导致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在行政权力干预下的萎缩,一方面导致政府管理人员在权力缺乏监督,私欲膨胀的情况下陷入腐败的泥淖不能自拔,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

(四)权力缺乏制约,腐败现象肆意滋生

重点工程建设建设中权力配置过于集中的现状,导致重大决策权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如此集中的权力,一旦缺乏规范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往往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沃土。加之社会分配不平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少数意志不坚定者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就会放弃党性原则,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满足私欲。正是失控的权力让少数领导干部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操控招投标程序、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甚至随意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用于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挥霍。

(五)监督制约缺位,建筑市场管理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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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工程建设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则不可谓不规范、设置的监督环节不可谓不多,各种防范措施不可谓不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真正能够落到实处的不多,特别是部分环节的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监督制约严重缺位,导致建设市场的混乱无序,往往是工程尚未立项,建筑单位就各显神通,为承揽工程无所不用其极,存在抗脏的钱权交易也就不足为怪了。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关键环节,由于无法深入整个过程监控,监管部门只能进行程序监督和备案,种种私下交易的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监管视野。而且,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部门、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有侧重,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制约体制。

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 完善管理立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完善《招标投标法》。三是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监管范围,细化监管程序,逐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四是检察机关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重点工程建设预防中的职能定位,规范操作程序,明确介入程度和效果评估等标准,建立规范、科学的预防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重点工程建设预防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立足检察职能,构建社会预防格局

只有立足检察职能,集聚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各方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力量,充分整合防治职务犯罪的异体监督资源,构建社会化预防格局,从三个层面实现预防工作的发展和突破:第一是成立统一的预防监督机构。第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共同监督。第三是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能力。群众参与监督,不但为防治商业贿赂赢得深厚的群众基础,而且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赢得群众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三)突出重点环节,完善预防监督体系

第一,完善工程领域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第二,建立有效的思想教育防范机制,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从廉政纪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防治质量事故、党纪政纪法规等方面开展教育,引导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道德观,增强“抵制诱惑、远离犯罪”的免疫力。第三,加强反腐倡廉机制的前瞻性研究。协助被预防单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堵塞漏洞,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书面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最基本的手段。但是,实践证明,制度约束落后于权力运行的新变化也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所以要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优官廉”,就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机制的前瞻性研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对研究形成的理论成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及时上升为制度和规定,从而更好地指导预防工作,反哺新的实践,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腐败的问题。

(四)启动预防初查,建立“侦防一体化”模式

检察预防的根本立足点,就在于打击和防范的统一性。 具体做法有:一是正确行使预防初查权,加大预防初查力度。 二是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从一定程度上讲,是突破重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预防瓶颈的有效手段,打,出威慑;防,出效果,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张绍彦.犯罪原因的主体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04).

[2] 冯卫国.多维视角中的职务犯罪原因与对策[J].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4).

论文作者:田增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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