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中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的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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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私营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私营经济的内涵及其性质界定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之前的私营经济(尤其是旧中国的私营经济)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这是科学界定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范畴内涵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否则的话,就会导致理论的偏颇与政策的失误。

1.私营经济不同于“民营经济”。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经济界有些同志把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直接等同起来,甚至主张今后不要再提私营经济,而只提民营经济。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是有区别的,不能用民营经济取代私营经济。民营经济,是纯粹从经营方式角度来观察经济形式的,它是相对于官营经济而言的。是说某一种经济形式是由民间(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经营,而不是由官家(或国家)经营的。从字面上来理解,私营经济是相对于公营经济而言的,是说这种经济是由公家经营还是由私人经营的。这样认识和理解,似乎二者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这样认识与理解是很肤浅的。把私营经济只作为经营方式范畴来认识与理解,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样做,是只见表象,不见本质。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内在本质属性,都不能由经营方式或由谁来经营所决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也可以采取“公营”的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可采取“私营”或“民营”的方式。

考察和界定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内涵,应主要看财产关系归属,要从所有制关系上来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里明确了三点:(1)从所有制关系上看,企业财产属于业主私人所有,是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2)它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必须在8人以上,而不是以业主个人劳动为基础;(3)它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赚钱发财是它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从上可见,私营经济不是经营方式,而是一种内含所有制关系、劳资关系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把它与民营经济等同起来,无疑会抹杀其内在的本质属性。而抹杀了它的内在本质属性,抹杀了它的财产归属关系,不仅私营企业主们不同意,而且还会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产权纠纷和麻烦。因此,我们不能回避和否定其固有的资本主义属性。

2.私营经济不同于个体经济,把个体经济包含在私营经济内涵之中,是不科学的。

我国经济学界有的同志把个体经济包括在私营经济内涵之中,如果仅从经营方式上来理解,是有道理的,但从所有制关系上看,却是悖理的。因为这样做混淆了两种不同的私有制。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 830页)由此看来,私有制起码有三种形态:一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二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私有制。第一种私有制就是个体经济,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参加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私有制;第二种私有制就是私营经济,它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第三种私有制实际就是小业主经济,它是由个体经济向私营经济过渡的并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

由上可见,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私有制形式。前者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后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前者基本上不存在剥削问题,而后者是以剥削为基础的。并且,后者是在否定前者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前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劳动者自身消费需要的满足,而后者的生产经营目的则是对最大限度利润的无止境的追求。否定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把个体经济包含在私营经济之中,显然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私有制的具体性质,这不仅不利对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专门管理,而且还容易造成在经济实践工作中政策的混淆和失误。因此说,把个体经济同私营经济混同起来,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3.不能认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只能说“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有的理论工作者和一些从事经济领导工作的同志,为了突出并强调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竟公开提出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把私营经济定性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一是没有必要,二是有害的。因为对私营经济可以不问姓“社”姓“资”。如果定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必然会影响私营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还颇有一定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和说明。

首先,对私营经济要不要问姓“社”姓“资”?我认为,不仅要,而且必须要。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讲:“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资本主义道路,要害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他还讲“特区姓‘社’不姓‘资’”。在这里,我们认为,邓小平强调如下几点:(1)要消除恐“资”症,让人们不要怕资本主义;(2)改革迈不开步子的要害,是怕走资本主义道路;(3)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而不是姓“社”姓“资”问题;(4)不是任何事情都不要问姓“社”姓“资”。他们强调“特区姓‘社’不姓‘资’”,就是最好的例证。(5)邓小平根本没讲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可以不研究,可以不问姓“社”姓“资”。我体会,邓小平讲话的核心思想是:不管姓“社”姓“资”,只要是“三个有利于”,就要大胆地闯,大胆地干,把改革推向前进。他的讲话不能成为反对给私营经济定性的根据,在理论上不把私营经济的性质界定清楚,就无法制定出相应的私营经济法规与政策,私营经济要想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为什么私营经济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本原因在于私营经济内部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看,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属于业主个人所有,而雇工却不占有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及财产关系的不平等,具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典型特征。(2)从私营企业内部相互关系来看,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居统治和支配地位,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的主人,而雇员则是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他们在业主的支配与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成果不归他们所有和支配,而归业主所有和支配,这种企业内部相互关系,同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相互关系别无二致,具有质的同一性;(3)从私营企业的分配关系来看,它实行按资分配的原则,业主凭借资本所有权来获取剩余价值。雇员则按照劳动力价格的高低来获取工资收入,这种分配关系必然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据调查,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一般都是雇员收入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已经形成了明显的两极,一极是勉强维持温饱的雇员,另一极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这再生动不过地说明了私营企业的收入分配体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4)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来看,私营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完全受剩余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和支配,服从于追求最大限度剩余价值或利润的需要。事实表明,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从本质上来说,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从上可见,关于“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提法,是很不科学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因为它抹杀了私营经济所固有的资本主义性质。

我们承认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并不妨碍我们大力发展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一点资本主义,具有客观的必然性,不仅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有助于彻底战胜和清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那些封建主义残余和余毒。对付封建主义的东西,资本主义可能比社会主义更有效。这正如“卤水点豆腐,一物降一物”,强调发展私营经济,没有必要更不应该否定其资本主义性质,硬把它改为社会主义性质,这实际上还是“恐资病”的一种表现。

为什么说“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提法更科学?因为这个提法准确地概括和反映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性质与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行多种经济成分,所有制的结构必须是多元化,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多层次所决定的。在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私营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少了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釉制的结构就是不完整的,残缺不全的,也是不成体系的,更不能达到合理化。它作为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处于一个所有制结构之中,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互相斗争,这样才会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而不像原有经济体制造成的“公天下”所带来的停滞与僵化。

二、辩证地、科学地认识私营经济的发展

1.私有制也有优越性,公有制也有弊端。

我们这样讲意在打破所有制理论上长期形成的一种绝对化和形而上学,即认为私有制是绝对的坏,公有制绝对的好,对私有制,只能讲其种种弊端,谁若讲了其优越性,那就大逆不道,就是“反马克思主义”;对公有制,只能讲其种种优越性,谁若讲其还有某些弊端,那就触犯“天条”,就是“反对社会主义”。

私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评价其优劣好坏,不能使用主观标准,也不能采取道德标准,而只能用生产力标准。私有制,不管其采取哪一种具体形式,只要它是适合并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它就是一种优越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不管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或其它形式,只要它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并阻碍生产力发展就不能认为它是一种优越的所有制形式,反过来,道理也一样,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能脱离客观物质条件而凭空存在,都不能离开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因此客观评价所有制的优劣好坏,只能看其是否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但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并不是每个同志都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地运用这个原理,而往往凭主观好恶行事,或按道德标准办事。

私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和财产归私人所有,占有关系直接,没有中介,因此所有者对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关切度大,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经营效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直接相关,其经营体制与经营机制能有效地保障资本与财产所有者的利益的实现。私有制还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一个必需条件,它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着天然的融合性、适应性、一致性。因此,它会使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产生持久的动力与活力,尤其是,私有制高度重视个人近期利益,能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唤起他们为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奋斗,这是私有制内在的最大的优越性。同时,其种种弊端也咨此而生,只顾个人赚钱发财,否定公共和长远利益,见利忘义,见利枉法,这都是私有制难以克服的痼疾。

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和财产为劳动者共同所有,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能够直接为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按比例发展,这是私有制无可比拟的巨大优越性。但由于公有制的资产占有关系是间接的,即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占有,一般要经过中介,每个劳动者都不能实现直接的个人占有权,所以劳动者对资产的关切度很低,经营管理者经营与管理的是大家的资产,并且资产主体又缺位,因而资产的营运效率低下,这可以说是公有制资产体制的一个大弊端。

私有制与公有制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各有比较优势,又各有自身的局限与缺陷。当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其优势便明显表现出来,其局限性和缺陷也存在,只不过不像优势那样占主导方面。公有制也并不是永远自动地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当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适应时,其固有的局限与缺陷便突出地表现出来,形成体制弊端,对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束缚和阻碍作用。西方有见识的经济学家早就研究这个问题,因而主张“公”“私”互补,实行混合经济。我国由于长期在理论上偏好于公有制,偏恶于私有制,因而在实践中总是力图消灭私有制,搞“公天下”,实行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结果造成经济社会的僵化与停滞。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共荣,这实际上也是搞“公”“私”互补的“混合经济”。再有,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搞股份制改造,建立私有制与公有制兼容的股份公司,这又是一种混合经济。

中外实践表明,实行“公”、“私”互补的混合经济,可以实现两种所有制的优势互补,即以公有制之长补私有制之短,以私有制之长补公有制之短,这样又可达到缺陷互克,从而形成综合所有制最佳合力效应,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

2.正确地看待“私”与“公”的竞争和“私”吃“公”。

从哲学上讲,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是矛盾统一的关系。就统一方面来说,它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依存,实现作用互补,这在上面已作了说明。问题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同志为了提高私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鼓励其发展,竟抹杀或否认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矛盾性,这也是要不得的。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对手,无时不同公有制经济发生矛盾与争夺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与公有制经济争原材料,争能源,争劳动力,争技术力量和科技人才,争投资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等等。这种竞争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给公有制经济带来一些损失或不利影响,但更重要的是使公有制经济有了危机感,有了强大的外在压力,可以促进它加速改革体制,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生机与活力。因此,承认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矛盾,并不是一件坏事,协调与处理好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使双方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合理竞争,既有利公有制经济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近些年来,尤其是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来,我国私营经济出现了超常规发展,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因而在与公有制经济竞争中产生了“私”吃“公”现象,即私营企业吞并中小型公有制企业。例如:1992年12月,浙江著名私营企业家、皇家实业有限总公司总裁陈金义,在上海的一个拍卖会上,以145.1万元的资本,一举买下了6家国有商店,震惊了大上海,也震惊了全国。又如1993年7月,武汉首家私营企业集团“大地科技开发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用4800万元资本,一举买下我国三大火柴厂之一,内外债达1500万元的武汉火柴厂。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全面展开,相当数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被拍卖,或被私营企业所兼并,因此“私”吃“公”现象将进一步发展与扩大,这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它实际上是对长期以来我国追求“一大二公”的过枉矫正,十分有利于我国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因此政府有管部门要因势利导,加强管理与调控,以保证在“私”吃“公”过程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受损伤。

三、放手发展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问题

1.进一步放宽政策,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较宽松的环境。

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条件下,大胆放手发展私营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只是15%左右,其中,私营经济占比重更小,不到5%。放手发展私营经济,其比重上升到10%,甚至达到15%,也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并不是由多种经济共同决定的,而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所决定的。在我国,只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丧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不会根本改变。因此,各级政府进一步放宽政策,消除各种疑虑,放心大胆地发展私营经济。

所谓放宽政策,是针对过去政策偏紧而言的,就是说,要取消现行政策规定中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种种条文和措施,打破种种不必要的条条框框,取消那些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种种清规戒律,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当然,放宽政策决非是宽大无边,更不是让私营经济盲目自发发展。

首先,应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好的税收政策,不是紧的,而应是宽紧适度的。较宽松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培养税源,能保证税收长期稳定地增长。这种较宽松的税收政策,执行应当是严格的。以往,我国税收政策的缺陷就在于:税收政策本身过紧,并且空子多,而执行又过松,因而造成税源减少,税款流失过多。轻税负,严征收,应当成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基本点。执行这种政策,既有利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又能防止私营企业偷漏税,防止税款流失。

其次,要放宽信贷政策。现在,各地私营企业主反映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有好的发展项目,由于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而废止。许多银行一听是私营企业申请贷款,便漠然置之。“国有企业资金还十分困难,那有钱贷给你?”我们说放宽信贷政策,并非是要求对私营企业给多少信贷优惠,而主要是指改变上述信贷不平等状况。对那些经营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对那些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私营企业,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残废人的私营企业,银行应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可以搞一些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

再次,拆关撤卡,取消各种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清规戒律及措施。限制私宫企业雇工人数、企业规模,不让私营企业进经济开发区,不让享受经济开发区的同等待遇及优惠,不许私营企业参加新产品展销,不能参加政府的评先选优,私营企业的业主及管理人员不能晋升职称,等等。这些限制措施不予以取消,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受到压制和束缚,私营经济不可能发展起来。

最后,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现在,各地私营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各级政府机构或有关部门,巧立名目,向私营企业滥收费、滥摊派。据长春市统计,政府机构或有关部门向私营企业的收费达四十多种,还有各式各样的赞助款,搞得私营企业苦不堪言,难以负担。建议各地政府认真清理各种收费制度。该收的定收,不该收的一定要取消,坚决制止滥收费和滥摊派。

2.关于解决私营企业“挂靠”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有不少私营企业戴“红帽子”,挂靠在国有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甚至挂靠在中小学校办工厂里。据统计,全长春市共有挂靠私营企业17,000多户。这种私营企业戴“红帽子”,挂靠公有制单位的现象,在全国也十分普遍。在温州,个体私营企业都愿说自己是集体企业;在重庆约有80%的私营企业戴“红帽子”;在福建泉州,1500多家集体企业,真集体的并不多。在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尚且如此,由此可见全国之一斑。

私营企业的挂靠问题,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在政治上找一个“靠山”和“避风港”。私营企业主深感政治风云变幻莫测,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改变,怕各种政治风险,挂靠公有制单位,戴上“红帽子”,就找到了一个政治靠山和避风港,可以避免政治灾难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享受免税待遇,捞取经济实惠。私营企业挂靠公有制单位的经济目的,在于享受免税优惠,获取“赚税”收入,发财致富。(3)为了求发展,或与外商合资,不得不寻求挂靠单位。在取得法人资格、投资立项、贷款、征地、原材料供应、人才使用、社会保障体系诸方面,私营企业均与公有制单位不平等,受歧视,受排斥。为了谋求发展,宁肯支付相当的挂靠费用,也去挂靠,尤其是:在一个时期内,私营企业没资格申请与外商合资,有些靠私营企业为了进入国际市场,取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资格,也往往主动寻求挂靠公有制单位。(4)公有制单位愿意接收挂靠,其根本原因在于许多公有制单位搞“创收”,收取挂靠费用。

私营企业挂靠公有制单位,戴“红帽子”,所产生的弊端越来越多,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作用愈来愈大。首先,它抹糊了企业的经济性质。真私营、假集体,掩盖了私营经济的客观属性和真实面貌,不仅削弱了私营经济的稳定性,也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给国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有效管理与调控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抹糊了产权关系。私营企业挂靠公有单位的直接结果,导致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或者扭曲,这不仅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结构及其运行状况,妨碍国家对经济结构的正确判断及合理调整,导致国家经济监控部门无法实施正确的指导和有效的调控,甚至导致国家宏观政策失误,造成宏观经济运行失控、失衡,而且还会因产权归属不清,法律责任不明而产生大量产权纠纷案。第三,产生巨大的黑洞,致使大量税款从中漏掉、流失。每年,全国挂靠公有制单位的私营企业所逃避的税款,少则几十亿元,多则几百亿元。第四,私营企业利益受损,不能随意支配自己的资本和财产。第五,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土壤和温床。私营企业主为了达到挂靠目的,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请客、送礼,甚至搞行贿,而一些机构或单位则通过接受挂靠而获利,并将获得的钱款放入单位小金库,或为小团体谋“福利”,或被某些人私分,或供某些人吃喝玩乐及挥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滋生腐败现象。

私营企业的挂靠已经严重损害改革开放,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与发展,阻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渡与转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如何解决?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政策性很强的问题。现在,许多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逐一清理,像当年清理“三角债”那样,打攻坚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前清后挂”。我认为,应在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基础上,主要采用经济手段进行清理。具体来说,在私营企业初创时期,可以把挂靠取得的利益的相当部分,公开让给他们,用法律条文或政策限定他们必须将这笔钱用到企业扩大再生产上,用经济利益机制诱导他们从挂靠单位自动走出来,大大方方地干私营企业。同时,还应废止对不同所有制实行差别政策,鼓励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平等竞争,使私营企业主真正有公平感、平等感,这样他们就不会再费劲去谋求“红帽子”戴了。此外,国家还应制定一个关于私营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指明私营企业及其业主的发展前途,使他们能掌握自己的前途命运,从而免除后顾之忧,自己摘下“红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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