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主与中国民主观念的反思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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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民主”一词来自古代希腊,民主制度或民主政府源起于古希腊的“城邦”(City—state)制度。 这种说法自然有其历史根据而无可非议,但是,切不可以为民主的理想从古自今绵延不断,一脉相承。事实上,“民主”在它产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受到人们的青睐。“民主”享受赞誉不过是现代人重新开发利用的结果;而现代人的民主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与古希腊的民主大不相同了。

现代民主是18世纪以后人们在民族国家形成、市场经济发展、市民社会发育成熟、教育普及的基础上,根据时间和地点、环境和人事的变化而逐步开发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自由主义理论家们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才使民主的理念实现了根本的变革,使民主的制度起死回生。

近代以来,中国人一直把民主视为实现强国之梦的必由之路,然而,民主观念上的误差却使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走了不少的弯路。今天,当我们从往日的迷误中觉醒,在改革开放中走向现代化的时候,认识民主的现代性变革,对于我们调适方向、矫正偏差将大有裨益。

“民主”一词由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Kratia (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Rule by the people)。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次使用这一概念,是用来概括和表达希腊城邦这样一种政治实践:即城邦事务是由公民所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公开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决定的。因此,“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许多可能的政府形式之一,在这种政府形式中,权力不是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而是属于每一个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属于大多数人”。〔1〕

有一种推论认为,民主的发明权应属于大约公元前600 年的斯巴达人或者更早的生活于西亚地区的腓尼基人(Phoenicians)。 这种推论虽然提出了一定的早期文明研究的根据,但因论据尚不充分还难以成立。一般认为,民主起始于古希腊雅典的克里斯提尼(Kleisthenes )时代,准确地说,产生于公元前508—507年。作为一种政治制度,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system of citizen self—rule),它的基本特点是:公民大会享有无上主权;主权范围囊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公共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rotation)等多种方法产生;普通公民与公共官员没有任何特权之分等。雅典的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实施仅限于很小的城邦国家,它以奴隶通过艰苦劳动为少数“自由人”创造“自由”时间以从事政治活动的经济形式为基础,给少数人以公民权利而把妇女和奴隶都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

民主制度产生以后,并没有象今天这样受到好评,相反,却受到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严厉批判。此后,在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君主制(Monarchy )和贵族制(Aristocracy)成为政治发展的主要形式,而民主制则一直由于其“暴民”和“穷人”特性而声誉不佳。16—17世纪,自由主义反对政治专制(tyrrany )和绝对国家(the absolutist state)的斗争使民主的观念得以复活。18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随之而产生的有关主权、合法性和公民等观念的哲学变革,传统的“神权政治”和“王权政治”走向了衰落,民主的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确表达。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从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从理论向制度的转化。20世纪,民主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

自古至今,民主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范式。英国政治学家戴维·海尔德将历史上形成的不同的民主范式概括为以下八种:即雅典民主制、保护型民主制、发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竞争性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参与民主制。根据他的看法,这八种民主范式又可以被大致地归为两大类型:即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 Direct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Liberal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实际上,这两大类型的民 主反映了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民主观念上的基本差异。

民主主义更多地承袭了古代雅典的民主遗产,它以公共事务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追求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本位,追求一种由公民选举的“代表”依法治国的民主方式,它在厘定“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和“私人领域”( privatesphere)之界限的基础上,将民主限定在尽量小的“公共领域 ”之内,并视之为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英国利兹大学教授戴维·比瑟姆认为,自由主义从以下五个方面为 民主理论注入了新的成分:(1)保证言论、集会和结社等个人自由权利;(2)实现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制度;(3)实行以自由选举和公 开竞争为基础的代议制度;(4)在“公域”与“私域”分野的基础上建立有限国家;(5)确立社会生活判断无终极真理、人民的自由选择为唯一准则的信念。在他看来,这五个要素对现代民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取消任何一种要素都意味着从根本上动摇民主制度的基础。

实际上,自由主义既为民主提供了操作平台,又限制了民主扩展的边界,即一方面,民主的运作需以自由为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民主的扩展又不能随意逾越自由的领地,损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开发的是一种“自由的民主理论”,这种理论从基督教(甚至也从天主教和犹太教)和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早期启蒙哲学概念中发展出了一种普遍而持久的道德原则——人权、宽容和权力制衡的代议政府,从而使民主观念发生了现代性的变革:

(一)就民主的意义和“人民”在民主政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人民统治”的民主转化成了“精英统治”的民主。

在古代希腊,民主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体现为“全体人民的统治”,即“自治”。在雅典的民主政治中,所有城邦事务都由公民大会来决定,政府不过是一种由非职业官员所组成的“业余政府”。社会结构的分化和政治事务的日益复杂,使现代人不得不修改这种传统的民主观念。熊彼特的“精英民主”(Elitism democracy)理论和达尔的“多元民主”(pluralism democracy )理论可以被看成是现代民主观念谋求变革的一种尝试。在由他们所阐发的现代民主观念中,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正如熊彼特所言:“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2〕。换言之, 现代民主并非人民的“管理”和“统治”,而是一种保证由比较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意愿的“精英”人物(政治领袖)来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根据这种观念,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并不在于“多数统治”还是“少数统治”,而在于“少数”是否通过选举竞争而产生并受到多数的制约;人民的作用也并不在于亲自去管理社会事务、作出政治决定,而在于通过投票等多种政治参与的方式来影响政策制定者或政治统治者。所以,民主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雇他们的“老板”。

(二)就民主的范围而言,“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取代了“无限的”或“极端的”民主。

古希腊的民主是一种“极端的民主”。雅典人不仅用投票和抽签的方法来决定军队的首领和法官的人选,甚至用同样的方法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雅典民主的极端化使民主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一直被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而大受贬斥。

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以及后来的某些极权政治为现代人提供的深刻教训在于:要防止民主异化为暴政,仅靠公民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参与集体活动的自由即“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其享有充分的、不可干涉的个人生活的自由即“公民自由”或“消极自由”。基于上述认识,自由主义理论家们,如洛克、密尔、托克维尔、波普等人,将“公民自由”的概念引入民主政治的范畴之中,阐明了一种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理论,使民主的观念得到了根本的改造。

依据自由的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可供选择的最为优良的、但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为它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并为私人生活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民主必须被限定在“公共领域”,以不侵犯私人生活自由为限度;民主必须被限定在一个“有限国家”的权力范围之内,以不干涉“公民社会”的自由为限度;民主必须被限定在作为公共准则的法律的范围之内,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

(三)就民主的运用方式而言,“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而成为民主的主要方式。

古代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它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很少;二是政府的职能必须十分简单,而且政治程序操作起来勿需专门的知识和训练。显然,对于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人口,抑或在社会事务的复杂程度都远非古希腊城邦所能相比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都已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可以为人们所能接收的修正办法就只能是实行“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了。

(四)就民主的基础或前提而言,“宽容精神”和“个人独立”成了民主必不可少的内容。

古代希腊人没有“个人权利”观念,也不具备宽容精神,其民主趋向于一种“整体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一旦对某一个体的反对意见或对某种“不和谐音”失去兴趣和耐心,就可能通过社会强制的方式施加惩罚。一些引起人们嫉羡的人物往往会由于其思想和行为的与众不同而被公民投票处以放逐,以致极刑。有鉴于此,现代自由主义者在大力倡导个人主义的同时,将传统的平等思想和基督教文化中的宽容精神输入到民主观念中,并使其在制度上得以体现。根据这种观念,社会生活没有终极答案;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但又不具备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尽可能地寻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给少数人提供一个变成多数的机会。

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一直把民主视为政治理想。然而,从“五四运动”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到俄国十月革命以后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的确立,中国人的民主观念之形成,似乎较多地受到了由法国大革命家和俄国革命付诸实践并加以发挥的卢梭式的直接民主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制造了一种民主的“乌托邦”神话,促成了民主的极端化的情绪,而这种情绪并不利于对民主的冷静思考和周密的制度设计。

(一)过去,我们倾向于认为民主是一种在范围上无所限制也不必有所限制的思想模式,以为民主是一种可以应用于任何社会领域、能够创造经济奇迹、产生一切美好事物、根除所有社会弊端的完美制度,而且还错误地认为,既然人民已经当家作主,权力已经掌握在绝大多数人的手中,那就不应该对这种权力作任何限制,多数人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好。这种观念正是“文化大革命”中“大民主”的理论根据之一。

“自由的民主理论”向我们揭示,民主制度是好的,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民主制度的局限在于:轻视个人权力,容易制造“民主的专制”;趋附时尚,可能降低政策水平;争论不休,必然造成效率损耗。这些不足只有在制度设置上加以弥补才能得以防范。为此,法律上保障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树立政治领袖和专家学者的权威并谋取知识、理性与民主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代表和公务人员的职业化,实行行政决策的首长负责制等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自由的民主理论”也向我们揭示,无限权威是暴政的祸根。多数的无限权威意味着“多数的暴政”。要防止民主走向暴政而造成巨大祸患,就必须限定民主的范围,削弱多数的无限权威。为此,划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合理界限,并且确立和保证私人生活与个人权利的不容干预性是至关重要的。

(二)以往我们也倾向于把民主当作首选价值,在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上,强调民主胜于自由,甚至用民主取代自由。比方在经济领域,我们往往追求的是经济民主(其核心是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而非经济自由,以为这样的经济民主不仅可以激发极大的劳动热情以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认为只有实行经济民主才能实现政治民主,即所谓的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的根本前提和实质体现。这种用经济民主取代经济自由的看法实际上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经济自由(抑或市场经济)对于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概括经济自由对自由社会所起的作用时所言:“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3〕。 作为目的来看,经济自由实际上是公民的一种自由权利,是民主不应过度介入的领域。作为手段来看,经济自由又是现代民主的条件和切实的保障。

现代民主依赖于以经济自由为内容的市场体系,这种依赖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人们提供选择的自由、职业的自由和相互关系中其他方面广泛的自由。没有这些自由,就不可能产生个人的独立自主性,也不可能产生进一步的政治自由。

第二,现代民主是一种有限民主(区别于古代的“极权式民主”)。确立民主的有限性在实现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公域”和“私域”的分野。显然,在一个经济事务完全集中于政府的高度集权和计划的经济体系中,要界定二者的关系实为不易。只有通过发展市场经济,首先在经济生活中划定上述界限,确定政府的有限职能,才能为在广泛的社会事务中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群己权界”奠定基础。

第三,民主政治反对政治专制,无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某一个人、某一个集团或党派,还是来自社会的大多数。以经济自由为内容的市场经济促使政治与经济的结构分化,“使经济活动组织摆脱政治当局的控制”,最终形成政治与经济的二元结构,把经济力量变成为“政治力量的牵制物和抗衡物”〔4〕,从而为政治的集权和专制设置了自然的屏障。

“自由的民主理论”向我们揭示,民主与自由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两个不同的面向。“自由”是一个个性的概念,它主要讨论的是如何发展个性,过好自己的生活的问题。而“民主”则是一个共性的概念,它讨论的是公共生活的问题,即何以组织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威的问题。民主与自由并不是二者择一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个良好的社会都是以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有机结合。因而,两相比较,如果自由不比民主更为重要、更为优先的话,那么,至少也不比民主次要。

(三)以往我们也倾向于将民主与权威对立起来,主张“民主”便反感“权威”与“精英”,提倡“权威”和“精英”则免谈“民主”与“人民”。以往的“民主派”与“权威派”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

“自由的民主理论”向我们揭示,民主与权威并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互相对立的目标,因而,二者不仅不一定此消彼长,相反,却互为依存,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方面。

(四)我们曾倾向于将民主化只理解为上层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以为中国民主化的障碍仅来自于国家制度的不完善,因而,改革国家权力和制度、厉行法制一直是中国人致力于民主建设的主导方向。

“自由的民主理论”向我们揭示,国家制度的不完善当然是民主化的一大障碍,因而改革国家制度当然也是民主化的一项根本任务。但是,问题并不仅在于此。事实上,国家与社会具有一种内在的互动关系,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是与公民社会的不健康紧密相联系的,比方,国家权威的过于强健,正是与公民社会的过于脆弱相对应的。忽视公民社会的基本建设而一味强调国家制度的改革,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达成民主化的目标,还有可能使原有体系承受不了太大的压力而造成民主进程的挫折。

毫无疑问,民主建设的任务在于实现国家制度的民主化。但是,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并不是无组织的或临时组织的群众运动,而是高度健全的组织化或制度化了的公民社会。所以,民主化应当是一个“双边进程”,也就是说,一方面,必须不断地改革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寻求国家行为的合理方式和限度,以期国家政策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也必须不断地建设作为“私域”的公民社会,划定公民社会的合理方式和限度,以规制各种非国家性的行为。

民主既是一种普遍价值,又是一个特殊进程。作为一种普遍价值,它的基本标志是:竞争(competition)、参与(participation)和自由(liberty),即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 所有选民平等而自由的选举;由竞争选举而产生的代议制政府等。当然,作为一个特殊进程,它必然由于各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中国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其民主化的进程远比西方国家复杂得多。缺乏民主传统以及历史沉积的诸种社会问题与民主化进程同期摆上议事日程,使中国的民主化大大地增加了难度。然而,其他国家的先期经验和教训确也为中国的民主化提供了足以借鉴的历史资料。无可置疑,中国如果能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时间和地点”、“环境和人事”的变化而创造性地完成民主化的任务,必将为人类的文明增添又一笔宝贵的财富。

注释:

〔1〕Norberto Bobbio:Liberalism and Democracy.P.I.

〔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 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7页。

〔3〕【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 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页。

〔4〕【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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