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没有完善的市场体系_产权理论论文

没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没有完善的市场体系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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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市场。据历史文献记载,早在神农氏时就已有了定时定点交易的市场,这就是《易·系辞》中所说的“列廛于国,日中为市。”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各个时期都有一些城市因商业发达、市场繁荣而著称于世。从明代中期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开始在中国某些地方稀疏地出现。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离不开市场,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就阐明了资本主义发展过程同时就是国内市场形成的过程。如果没有外来列强的侵略,中国的市场可望由封建性质的市场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然而帝国主义的侵略彻底打乱了这一进程,中国的市场未能独立地发育起来,而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市场。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奸商的哄抬物价、囤集居奇,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很快平抑了物价,加之也曾一度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市场供给增加,使市场物价稳定获得了物质基础。本来,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展为中国市场发育带来了一个大好的契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划了等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从而把计划与市场根本对立起来,在实践中很快仿效前苏联,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都由指令性计划来安排。在无所不包的计划统治经济生活的情况下,市场的极度萎缩是不言而喻的。此后二十多年时间中,传统体制下的市场状况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严重残缺、有名无实。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的严重残缺,系指构成市场体系的许多重要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根本没有出生的权利。市场体系包括众多的市场,理论上一般将这些市场归纳为两大类,这就是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而生产要素市场则包括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产权市场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资金、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被否认是商品,从而各种生产要素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因此不可能存在要素市场,而且生产资料也不被承认是商品,理论上认为生产资料仅仅具有商品的外壳,并非真正的商品,于是生产资料长期以来通行计划调拨方式而不能作为商品流通,生产资料市场在传统体制下也不复存在。这样一来,传统体制下唯一被承认的市场只有消费品市场。传统体制下市场的残缺竟至于此,谓之严重残缺实不为过。

所谓传统体制下市场的有名无实,指的是传统体制下虽然存在消费品市场,但消费品市场并非形神具有的,而是失去了“神”而仅存其“形”,更通俗地说即是仅存市场躯壳而失去了市场的灵魂(市场机制)。何以如是说?1.虽然形式上存在一个有限的消费品市场(消费品品种和数量都很有限),除去凭票证计划定量供应的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外,其余消费品虽可供消费者自主购买,但消费品的价格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固定价格。而消费品价格的固定,不仅造成价格对价值的严重背离,而且价格机制调节供求、调节生产的功能也就荡然无存。2.虽然在形式上消费品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市场,即消费品系由商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剂余缺,但这种统一是由外在于市场的行政性力量的作用所致。而并非市场内在机制作用的结果。一言以蔽之,价格被控死,绝无市场机制可言,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市场与失去灵魂的躯壳何异!空有市场的形式,并无市场的功能,不正是有名无实吗!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之所以严重残缺和有名无实,除了理论上的种种原因之外,实践中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的形成关系重大。

首先,在这种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下,个人产权地位卑微,集体企业产权不确定且残缺,而国有产权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企业只是一级生产单位,无产权可言。传统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个人与企业均难以成为市场主体,因而市场的发育缺乏前提条件。

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市场主体,其确立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独立的产权。虽然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承认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是个人作为产权主体被限制在消费财产的范围之内,个人只能拥有消费性财产而不能拥有生产性财产。于是,在市场上,个人基本上只是消费资料的购买者,其用于购买消费品的收入,又基本上是劳动收入,而劳动者的就业又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计划安排,并且,长期以来实行的低工资制使劳动者的收入在消费后所余无几,即使有点节余,也只能存于银行而无其它投资门路。如此一来,个人既不可能作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活动,又不能够作为劳动力供给者出现于市场,并且也不能在商品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唯一被允许活动于其中的市场是消费品市场。而在消费品市场中,除残存的农贸市场以外,价格都是国家统一核定和管理的,并且基本生活必需品还是按计划定量供应的,这说明个人在有限的消费品市场上的活动离真正的市场行为尚有很大的差距。

再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是拥有独立的产权,即首先应是产权主体,在传统的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下,集体企业的产权不确定,不仅享有多少财产权利没得到界定,甚至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是可变的,统负盈亏、“一平二调”就是集体企业产权不一定的明证;各个国有企业虽然都实际占有并使用着一部分国有资产,但并不能自主决策,更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处置权,说明国有企业并不是产权主体,这就决定了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不能自主活动于市场。鉴于实践中集体企业被作为“二全民”、“准国营”来管理,以下对于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分析,就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其分析得出的结论,对于传统体制下的集体企业基本上是适用的。

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只是一级生产单位,而与产权主体无缘。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进行生产,所生产的产品统一交给国家流通部门;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企业盈利上交国家,亏损也由国家补贴,企业既非产权主体,自然不能成为市场主体。企业生产所需的要素,全由国家有关部门按计划提供,资金由国家核拨,物资由国家调拨,劳动力由国家统配,土地也由国家划拨。企业生产总过程的购进环节只存一种形式,并无市场活动的内容。企业运用国家提供的生产条件按计划生产的产品统一交由国家流通部门计划调拨或供应,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被彻底割断,销售环节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传统体制下企业不是市场主体,这是与企业不是产权主体高度吻合的。如果企业并非产权主体却又成为市场主体,反倒是一件咄咄怪事。企业不是产权主体,自然无权自主交易,无论是购买还是售卖阶段,企业均不能自主活动,这是传统国有产权制度合乎逻辑的结果。

既然个人与企业都不是产权主体,传统体制下市场发育被遏制也就是必然的。市场不外乎是市场主体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市场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市场主体缺位,怎么会有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呢?

其次,交易的实质是一组权利的互换,市场交换行为产生的前提,是交换双方产权的明晰和专一,产权明确界定也就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础。如果产易双方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交易将不可能发生,因为市场交易的基础已被抽空,市场也就不可能发育起来。传统经济体制下市场难以发育,是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必然结果。譬如,个人对自身的劳动力并不拥有产权,也就不能成为劳动力供给者活动于市场;而企业沦为附属于行政部门的生产单位,劳动用工计划由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也就不可能作为劳动力的需求者出现于市场,劳动力市场如何能够形成?又譬如,国家财政和银行是提供资金的仅有渠道,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有偿提供资金,而企业也无市场融资权,于是借助市场融资的行为(资金交易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资本和货币市场自然无法形成。由于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个人和企业无权自主交易,不仅导致各种要素市场不能形成,而且生产资料市场也无立足基础:个人无权购买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也无权自主选购生产资料而只能由物资部门计划供应;生产资料的企业只能将所生产产品交与国家物资部门计划安排统一调拨,并无自主经营的权利,不言而喻,生产资料市场也就因此而遭厄运。

最后,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作用的必要条件,而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的特征,是确认和保护明晰、专一和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传统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不是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在传统大一统公有产权制度下,个人产权受到无端限制;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其产权关系都是模糊不清的;国有产权产权主体单一,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交易性。这些均表明传统产权制度根本不能达到形成明晰、专一和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的要求,在这一产权制度下产权并未得到明确界定。传统产权制度的无效率,使市场机制不可能发挥作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的被排斥,不仅仅由于指令性计划同其天然对立,而且也因为传统产权制度使其不可能发挥作用。但迄今为止,人们一般对前者揭示较多,较深刻,对后者的认识却非常不够。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已经开始面向市场活动,但由于产权制度尚未受到根本触动,企业缺乏来自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往往并不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譬如在产品积压无销路情况下,许多企业仍然继续生产,以致国务院不得不反复抓“限产促销”。此类事实雄辩地证明,即使改革了传统计划体制,没有产权制度的变革,未能构建起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市场机制仍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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