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党内协商民主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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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政党竞争实现民主:寡头统治的案例?

(一)竞争型民主模式

政党竞争的焦点集中于满足选民的偏好,与市场经济的运作隐含着相似之处,二者都指向一种独特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把政治的本质看作一个过程,即不可减少的双方私人利益达到一个最佳妥协,或者用微观经济学的术语说,是一个偏好聚合的过程。民主在当时被视为最适合完成这项任务的公平和有效的过程。由于用来把偏好转化成集体决策的制度化机制被十分普遍地看作一种竞争性政党制度(Schumpeter,1942;Dahl,1956;Downs,1957;Miller,1983;Sartori,1987),因此这种理论通常被贴上“竞争型民主模式”的标签。

正如我们所见,竞争型民主模式的支持者为了拒绝党内民主已给出了两个具体理由。首先,他们认为党内民主会对政党的效率产生影响,使政党的竞争力容易受到惰性和内讧的干扰。在系统层面,这被认为限制了政策平台的形成和选举后的联合协商。其次,政府对政党活动家的反应意味着对公民利益的不平等对待。总之,结果是一个扭曲的偏好聚合过程,因此对民主自身是一个威胁。

如果给出竞争型模式的前提,就必然得出这一结论吗?在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回答之前,应考虑更多的复杂因素。假设建议政党采取的民主形式不是由党员直接参与党内决策,相反我们假设党内民主是一种代议制,那么党员的主要作用就是推选政党领导人,建立一种内部民主责任关系。这种转变会改变关于党内民主愿望的结论吗?从竞争型民主的观点看,很可能不会。如果赋予党员更换政党领导层的权力,那么政党领导人不仅要对选民的要求作出反应,而且要对政党活动家的政策观点作出反应。不管政党活动家是否影响政策制定过程,情况都会如此。按照这一逻辑,党内民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使政党成为选民和党员的主要代理人。那么,其结果是民主将会动摇,因为党员的偏好与实现选民愿望的代价相比更加重要。

(二)一个有偏差的案例:韦尔的辩护

韦尔(Ware)提出一种观点,支持起源于竞争型模式的党内民主。他认为,从经济学意义上看,现实的政党制度并不是“完美的竞争型民主模式”。韦尔认为,在竞争型理论中,自由选举的基本功能是,“如果现有的政党不能反映大多数选民的重要政治分歧,将会有新的政党成立”。但这一观点站不住脚:“也许有人认为,与其说新政党是对现有政党的重要制约,不如说新政党对他们的威胁相当小”。得出的结论是,与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相比,大多数政党制度与经济学家所谓的“垄断市场”有更多的相似之处。这导致韦尔拒绝了竞争型民主思想的核心原则,即“竞争刺激政党调整政策以满足选民的利益和意见”。尽管选民的民意结构发生变化,但是政党可以抵制对社会政治分裂线的重新定义,不必担心选举失败,就像垄断公司不必在意顾客对其产品的满意度一样(Ware,1979:38,43)。因此,竞争型政党制度没有实现其所谓的公平偏好聚合的民主功能。

韦尔认为,党内民主是弥补这一不足的有效途径。通过施行政党领导人对党员负责,竞争型政党制度将与选民的利益变化保持更加高度的一致。赫希曼著名的“表达”和“退出”概念有助于阐明这一想法(Hirschman,1970)。

韦尔提出的论点是迄今为止对党内民主问题进行的较深刻的分析之一。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他的建议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我们应该相信韦尔的乐观判断,他认为政党活动家的政策观与选民的政策观是一致的。韦尔从来没有提供任何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这一判断,因此针对这一判断的特定基础可能会有一些批评。更重要的是,该结论似乎并不是从韦尔坚持的前提中得出的。相反,按照竞争型模式的逻辑得出的结论与迈(May)的结论相似,即政党活动家倾向把政党和选民分离(Hirschman,1970:69-70;Robertson,1976,42-3;Miller,1983:149)。因此,为了取得成功,韦尔必须把政党活动家的代表性看作未经检验的经验假定。如果被证明是虚假的,那么他的论证逻辑就会崩溃。此外,其他竞争型理论家认为党内民主损害了政党的竞争效率,但韦尔从来不与他们的尖锐论点争辩。虽然这些缺点没有击垮他的整个论证逻辑,但必然会动摇韦尔的立场。

然而,我反对韦尔的观点不是因为以上两个方面的缺陷。相反,我认为他的观点中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在于竞争型民主模式自身。我认为,竞争型模式的问题是它假定公民已预先在政治上形成了个人偏好,这种偏好外生于偏好的形成过程。除了经验上不可靠,该假设也可以从规范的立场来批评。人们期望在这里为民主辩护,应该注重通过公开讨论和辩论形成理性的偏好,从而使这些偏好的形成内生于政治过程。

二、政党组织与自我发展

(一)参与民主模式的论点

一个重要的例外是在麦克弗森(Macpherson)著作中所预见的民主理想。作为参与模式的忠实倡导者,麦克弗森把“平等的自我发展权”看作民主的自然理由。但他也承认在国家层面需要某种代议制(Macpherson,1977:2,21-2,94-8)。他的问题是,如何找到合适的直接参与机制去补充而不是推翻代议制政府的运作。

党内民主成为麦克弗森解决方案的关键因素。他关于参与政体的基本概念是:“在底层实行金字塔式的直接民主制度,而在上面的每一层使用代议制民主制度。”但是,这种结构必须用竞争型的政党制度来补充。

所以影响“金字塔组织”和“竞争型政党”融合的最简单方式将是“依靠政党自身通过金字塔式的参与进行运作”。因此,麦克弗森的解决方案是“真正的参与型政党”组织(Macpherson,1977:108,112-15)。

为党内民主的辩护有几个严重缺陷。从其自身民主模式的前提来看,麦克弗森必须能够证明他提出的理想政体将为必要的政治参与作好准备,以促进自我发展。由于某种原因,他未能完成这项任务。首先,麦克弗森的论点包含一个明白无误的、以“政治终结”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未来形势观。为了调和党内民主和政党间竞争的需要,必须减少政党精英对战略灵活性和战略妥协的需求。麦克弗森认为,这只能在推翻现代资本主义后的“非阶级分化社会”才能实现(Macpherson 1977:114)。然而,像马克思主义对这一理想状态的描述一样,这种所谓的无阶级社会的“民主”特点是令人怀疑的。如果矛盾的利益只在阶级间存在,那么废除阶级意味着任何争端的合法性基础将会终结。海德认为,“很难抗拒这一立场中隐含的观点是倾向于独裁主义政治形式”(Held,1987:137-8)。

实际上,社会形象减轻了麦克弗森民主参与理论核心部分的政治冲突。首先,一个人可以质疑,如果手头的议题不再涉及重要的社会制度问题,那么人们是否将倾向参与政治决策。第二,也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制度似乎不太可能会激发对自我发展的强烈渴望。正如爱尔斯特(Elster)的尖锐批评,“从事政治工作确实会产生高度的满足感,但前提条件是,这项工作必须由严肃的目标来界定,超越了获取满足感的目的。”然而,根据麦克弗森的解释,当政治终结时这一目标就不再存在。

麦克弗森用这种方式为党内民主辩护反而弄巧成拙。因为如果政治在未来的无阶级社会失去它的内容,那么党内民主将有可能实现,但不具有预期的自我发展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政治在更实际描绘的未来保留其内容,那么对战略妥协和战略灵活性的需要将再次呈现。如果这样,“真正的参政党”的实现将被证明是不可能的。

像在竞争型模式的情况下一样,人们会指责这一结论的语言表达使用了太绝对的术语。如果采取要求较低的党内民主形式,本质上比直接民主更具代表性,从而让政党领导人扩大领导范围,那么从这些参与前提中难道得不出一个更乐观的结论吗?此外,我认为问题不在于党内民主这一概念本身。我认为,向参与较少的党内民主决策形式转变将把参与民主政体论者带回到他们的起点,即对竞争型民主的批判。因为,如果人们接受这种观点,认为竞争型模式首先没有提供适当的参与,那么他们就不会对只用民主方式挑选政党领导人和候选人来加强党组织的想法感到十分满意。相反,人们需要对这种模式所隐含的较少参与形式给予更多的补充,例如定期挑选决策者和进行自由选举。为了实现参与民主的教育目标,政党组织必须采纳的不仅仅是代议制政府。但是,用来证明这些形式合理的论据不能来自参与模式。

(二)参与民主理论

像竞争型民主的情况一样,有理由怀疑是否要首先接受参与模式的规范前提。第一,该理论提出的参与概念过于苛刻。古尔德(Gould)谈到“平等成员的共同决策……在对团体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共同决策中”;或者用巴伯(Barber)的话说,“主动参与模式中的政治……是公民自治,而不是代议制”。这些观点强烈要求在大型社会中有计划地扩大参与范围。如果参与被定义为参加制定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那么这种参与的质量将会与参加者的人数呈负相关关系(Sartori,1987:113)。因此,在代议制中真正有自我发展意义的参与必定是一种稀有商品。

第二,实际上参与是否要支付参与理论专家声称的心理红利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即使这一经验议题被证明是正确的,参与民主理论也不能被接受。第三,这是因为这种模式为民主的特别辩护没有留下空间,以限制参与范围。同样,“在参与民主理论中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人类在参与过程中产生的效果”(Pateman,1970:43)。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说法,人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选择不参与。

毋庸置疑,在民主国家中,公民不应因为缺乏必要的资源而被限制参与决策。但是人们的抱负迥异,他们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在复杂的社会中,这些必须被视为参与程度分配不均衡模式的正当理由。然而,如果参与的自我发展效果是评估民主的唯一标准,那么这种模式将会削弱民主本身存在的理由。必须有选择不参与的自由,但不会因此削弱为民主的辩护。我认为,这是参与模式不能做到的方面。

三、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

(一)协商民主理论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可以通过把他们与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进行鲜明对比来阐述。概括地说,我对竞争型民主模式的主要异议是其对外部和前政治时期形成的偏好进行了过于简单化的假设。协商民主模式的支持者充分批评了这种观点的狭隘性。哈贝马斯(Habermas)更倾向于厘清他所说的“经验”民意和“假设”民意的区别。例如,前者可以普通的民意测验为例,而后者被定义为个人偏好的表达,如果给予适当的机会考虑公开辩论中的有关信息和论点,那么,“只有当进入政治过程的偏好不被看作是既定的东西,而被当作输入的、开放的论点交流,能够被慢慢改变时,这种区别才会显现”(Habermas,1996:181,336,362)。

这不是说人们缺乏表达他们自己偏好的能力,也不是说他们必须由道德品质更高的精英来启蒙。相反,这一争论的重点是,“意见在一定条件下形成,这些条件可能对公众形成合理的意见十分不利,或者根本不一致”(Fishkin,1995:4)。在理想的情况下,意见应该通过协商来形成,被定义为用较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就手头的问题达成一致共识的讨论(Habermas,1996:107-8)。那么,协商模式不是只把偏好聚合看作民主的本质,而是强调意见形成的特殊过程的重要性(Beitz,1989:16)。

而且,协商民主理论避免了与参与民主模式有关的问题。首先,协商民主模式需要一种与代议制政府的要求更加一致的参与形式。民主给予人民的不是平等参与制定有约束力决定的权利,而是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是这种协商不能只在私下进行,需要公开,以提高意见形成过程的质量,并确保公民协商与政府代议机构的协商以某种方式相联系。公共领域的概念在这方面十分重要。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公共领域的交流结构减轻了公众决策的负担”,因为“延期决策留给了制度化的政治进程”。同时,通过政治进程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决策一定能达成谨慎的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向那些受其约束的公民暂时证明是合理的。政治代表必须公开提供援助,找出那些积极倡导协商解决的人也能接受的理由(Gutmann and Thompson,1996:16)。

第二,参与不是一个必须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才能最大化的值。协商民主“把参与留给了自治的法律实体,必要时他们知道如何利用其参与权”。“决定是否参与协商过程”留给公民“自由选择”(Habermas,1996:123,130)。当然,这意味着协商民主中的公民个人必须信任别人的权威,以便采取立场、主张并代表他们做出决策。甚至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大多数时候,在大多数协商决策中,权威代替了参与”。

与参与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政体论者认为代议制是民主渴望的内在品质,而不是现实问题的次优解决方案。同时,与竞争型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除了强调选举过程以外,还强调代议制的价值。“选举结果本身,甚至竞选活动,不应该承担政治过程中理性沟通的全部责任”(Gutmann and Thompson,1996:130,142-4)。协商应继续在官员和公民之间面对面地进行,双方都可以对一个持续的争论做出自己的贡献。竞争性选举只是这项关于协商程序迭代计划的一部分。

(二)为党内民主辩护

诚然,在协商民主理论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回答,其中最迫切的是制度设计问题。协商民主政体论者至今仍对民主机制沿着协商路线运作而需要的组织或素质条件要么持怀疑态度,要么保持沉默(Chambers,1996:193-7)。我的观点是,大众媒体和互联网二者本身都不能为民主协商向所有人开放提供足够的空间。更一般地讲,我们不能只依赖在公共领域的抽象论坛上被追捧的论点。我们还需要建立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协商领域。通过把党内民主派别整合成协商模式,我提出如下思路。

首先,党内民主应被看作是一种对普选机制的补充,能使立法机关更加重视民意。政党特别适合为公民社会的协商提供联系,引导公众进入政治领域。对此有一个特殊原因,即政党与其他政治性社团的区别是政党争取公职(Sartori,1976:63-4)。因为通过赢得选举把候选人送入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同时展现志愿性团体的特征,所以政党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具有显著的双重地位。这正好让他们适合作为二者之间联系的纽带:“政党是一个机构,作为其存在的理由,它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连接链,通过候选人和选举进程把选民和政府官员连接起来”(Lawson,1988:16)。因此,通过开放党组织内部的交流渠道,国家的协商机关可以被开凿出“许多缝隙”(Habermas's 1996:182),从而对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内部协商产生影响。

实际上,这也等于接受了韦尔的主张,自由选举中选民的“退出”选择必须由党组织内部的“表达”机制来补充。这种表达实践产生的背景与韦尔的竞争型模式产生的背景完全不同。要关键不再在于表达政党活动家已确定的利益。相反,其目的是建立协商程序,以方便政党领导人和党员之间的论点交流。这样,政党活动家提出的极端主义问题将不会成为反对党内民主的力量。当政党官员的意见与政党活动家的意见、或者党员选民的意见不一致时,政党官员负有特殊责任为他们的不同意见给出理由。同样,政党活动家不能声称他们的偏好在任何方面都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政党官员希望其代表的行动优先考虑政党活动家的意见,而不是党员选民的意见或更一般公众的意见,那么他们这些意见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将是更好的论证力量。

基于议题和组织之间的特殊关系,政党为什么应该承担协商联系的任务还有一个原因。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在我们这个时代地位十分重要,但我们的了解甚少,这是他们赖以存在的特殊逻辑。诚然,合唱团、观鸟俱乐部和保龄球联盟可以培养社区意识和社会服务精神,尤其是当会员来自各行各业并且身份重叠时更是如此(Putnam,1993:171-6)。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这也适用于团体或有更多政治议题的组织。但是,无法否认,组建利益集团主要是为了表达特殊利益和利用单一议题。在公众要求的背后进行有组织施压是公民社会的标志之一,这的确是民主的优势。同时,这种逻辑使那些志愿团体更少地去寻求协商。

相反,平衡、妥协和相互调整是政党的标志。虽然志愿团体一次支持一个议题,但执政党必须同时考虑一系列的议题。即使利益集团要求代价高昂的改革,但是政党必须权衡反对预算限制的收益。虽然在公民社会中是由压力集团提出要求,但是政党为了达到期望的目标必须做出必要的让步。总之,政党政府的逻辑使政党在民主协商方面占据优势地位。

但是,也必须承认政党不只是鼓吹和传播观点。舆论不仅可以在党内形成,而且政党也可以打造舆论(Sartori,1976:28)。值得注意的是,政党对公共领域议题的议程有重大影响——也许它对解决问题的议程没有如此大的影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提出解决方案的议程有重大影响。这是政党的重要特点之一。与此同时,必须制定保障措施,以确保政党不会阻碍实现这一议程的过程。也就是说,“政党必须站在公众自身的立场来参与民意和意志的形成,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力保护现在的公共领域”(Habermas,1996:379)。

每个政党都会提出一系列观点,并组织公众协商。政党凭什么能声称对这一贡献具有合法性呢?在协商民主中,答案不会是财政资源。特殊途径或个人与媒体的联系都不应该有机会决定在公共领域内应该考虑何种选择。

这就是为什么议程安排的建议本身必须是党内民主协商的结果。而且,建议的解决方案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公众。用此方式设想,政党通过提供各种选择方案的背景将提高公众讨论的质量,同时考虑到内部协商程序,以维护这些建议和普通公民的观点之间的联系(Cohen,1989:31-2)。

为什么协商民主政体论者应该信奉党内民主的第四个原因很可能是最顺从的、然而也可能是最顽固的论点。问题是:即使党内各民主派别不能被看作协商民主的必要条件,也能证明平衡反对它们的所有论点是困难的。协商民主的逻辑似乎需要在政党的内外行为之间具备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只要政党官员与公众协商,就有充分的理由让他们与自己的普通百姓协商。或者,更直接的表述是,如果政党代表无视本党成员的理性,我们怎么能相信他们会考虑反对团体在公共领域提出的观点呢?

诚然,公开协商和内部协商的优点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相互冲突。提高效率的要求就是出于这种考虑。显而易见,由于讨论需要时间,可能会导致机会成本超过继续公开和内部协商带来的收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公开协商一般应优先于内部协商。类似的案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做必要的保密(Sartori,1987:ch.8)。如果消除了他们对本党成员的忧虑,那么政党官员在试图与政治对手达成妥协时或许可以更坦率地讲话,更容易转变立场。同样,在此情况下,党内民主倾向于抑制公众协商。

但是,这两个案例并没有导致对党内民主派别的普遍反对。效率和保密的论点对党内民主的规则来说是个特殊例外。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他们才适用,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然,没有办法让政党做出比通过协商程序更好的判断。如果偏离党内民主原则只是为了提高效率或促进公众协商,那么这是不合理的。党员及其代表也必须就是否这样做进行协商。用古特曼和汤普森(Gutmann and Thompson)的话说,如果这一原则的例外被“充分讨论,事先批准,并定期审查,那么从协商的角度他们很可能被接受”。我们可以把他们只看作一级例外,因为与党内民主原则相一致的二级规则证明他们是合理的。

四、结语:走向党内改革的议事日程

很明显,上述讨论的结果是对党内民主的肯定。大量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结论,并驳斥了对该结论的一些严厉批评。现在愿望是一回事,可以讨论,但可行性是另一回事。自米歇尔斯那个时代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政党内部正在走向寡头化和集权化。有些学者从政党现在的发展趋势进一步预测出会员制政党最终将会消亡。随着电视成为政治交流的主要渠道,地方政党游说者和社区活动家的重要性将被电视取代(Katz,1990:146)。而且,政党组织无论是在人事上还是在财务上更依赖州的资源而不是党员的资源,这似乎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Mair,1994:8-11)。有人认为这两种发展趋势使政党对维持庞大的党员队伍作为支持基础的兴趣变得更小。

然而,与该结论相反,对现代政党来说,党员可能仍然是一项重要的选举资产。此外,庞大的党员数量改善了政党支持的形象;党员是忠诚的选民;他们通过日常联系使选票成倍增长;他们构成了潜在的政党和公职候选人联合体(Scarrow,1994:46-9)。从政党自身的立场来看,它并不期待党员数量的下降,没有证据表明政党的领导层也期望党员流失。而且,虽然在许多西欧政党中党员的数量相对而言一直在减少(Widfeldt,1995:138-42),但这种趋势并不普遍,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能绝对用数字解释。相反,许多国家党员数量的增长已无法跟上选民数量的快速增长(Mair,1994:4-5,15)。总之,会员制政党的消亡似乎是一个过于悲观的预期。

可是,仍然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如果现存的政党组织要实现协商民主的理想,他们会呈现怎样的状态呢?由于可行性的原因,已引起协商民主政体论者关注的一种制度安排是费希金所谓的“议后民意调查”。我认为把这种理念运用到政党组织没有任何障碍。他的这一基本理念很简单:根据统计学原理,在受访者当中抽取代表性样本,就像普通的民意测验一样。所不同的是,不需向样本个体逐一询问一系列的调查问题,而是把他们召集到一起就某个议题进行集体协商。因此,这样的民意测验结果具有双重作用:既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又能说明民意的形成是协商的结果。

使用党内议后民意调查能有效地改善党内决策的环境,向协商民主的理想迈进。由于现代政党面对的效率局限,这项制度创新涉及的党内活动范围永远不可能彻底。值得借鉴的是,针对政党改革或者组建新政党没有简单的建议,这些建议要避免起到不好的“副作用”。然而,重视现实的观察者也必须承认,有一些重要领域需要改革,如果一个政体内所有的政党组织同时进行改革,那么可能需要改革的领域可能会更多。

首先,修改和公布政党章程的程序可以考虑使用议后民意调查。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经常提到的一点是,“使实践话语成为可能的制度安排必须首先由实践话语来证明是合理的”(Chambers,1996:193)。再次强调先前提到的一点,党内决策的一级程序必须以那些现行实践的二级评估为支撑。政党财务问题,如党费和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补贴,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的议后民意调查将充当一种“制宪会议”的角色。同时,在同样的论坛上可以讨论关于现行实践或规则变化与基本政党章程的兼容性,这种讨论更类似于党内“宪法法院”的功能。

除了这些党内的组织和财务问题外,对协商民主的运作更加重要的一个领域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为了在协商民主内部各党派之间实现垂直联系和议程设定功能,政府和立法部门的重大政策议题必须特别关注党内议后民意调查,但这不应该以议题对议题为基础来做。如果协商各方必须同时考虑大量的紧急议题,只有把大量相互竞争的议题合并成更多的一揽子政策才会得到支持,这是横向议题联系的典型特点。在政党政策演变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必须进行,即通过选举宣言。根据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些宣言中的政策声明在很大程度上预言了选举后组成的政府的行动和日程(Klinge-man et aI.,1994)。此外,这些宣言在大量相互竞争的议题中确立了优先顺序。

关于政党的领导人和公职候选人的挑选有类似的观点。我找不到特殊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议后民意调查不能用于讨论以人为中心和以政策为中心的议题。实际上,费希金原来设计的议后民意调查是为了评价美国总统候选人的品质,以提高以后选举活动的协商水平。即使在现在,由于党内候选人的挑选是以一种相当分散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决定权属于地方的选民组织(Gallagher,1988:236-47),在此背景下采用议后民意调查也有一定价值,它意味着在最低程度上打破惯例。

当然,关于党内议后民意调查的执行还有若干操作性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前面提到的关于听证会的程序和发布、听证会更新的频率、参与者的动机等。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是从既定的民意调查参与者中抽取哪些人作为样本。只有党员或所有政党支持者才能参加吗?对党组织的需求支持让普通党员作为样本选民,因为参与政党内部事务的权利将使党员数量增加。党内重要议题如政党财务和决策程序,可以留给党员决定,而决策在更广泛意义上可能受到政党支持者协商产生的影响。为了激励政党支持者成为正式党员,政党领导人和公职候选人的挑选或许应该通过党员协商产生。

总之,引进和试验党内议后民意调查并使其制度化,以适合不同决策领域的特殊环境,将是更全面实施党内协商民主实践的又一步。诚然,由于没有权威的决策权力,这些协商机构不可能取代主要政党代表的工作。他们至多能够扩大理性的范围,缩小不合理论点的范围。而且,当政党领导人决定违背议后民意调查的结果时,协商机构为了公正,会要求公布内在的原因。间接来看,这也有助于促进党员及其支持者组建更多非正式网络进行协商活动。这对协商民主的未来发展来讲至少是一个重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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