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主权_国际法论文

论台湾主权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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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1698(2001)02-0205-09

要准确认识台湾主权的归属,首先应该搞清楚主权概念的来龙去脉。因此,本文从主权概念的起源谈起。

主权概念的起源

主权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不过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它现在已经成了人类的共同财富。主权概念的最初萌芽和雏型状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是,学术界公认,作为今天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的发明权应该归于法国人博丹(Bodin,1530-1596)。尽管在博丹之前,马基亚维利(Machiavelli,1469-1527)已经对国家的最高权力问题进行过阐述,而且,“马基亚维利对国家这个词的近代政治含义所作的贡献要超过别的政治思想家,甚至国家这个词本身,作为最高政治实体的名称似乎也主要是因他的著作而开始在近代语言中加以经常应用的。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势力,在自己的领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在同别国的关系中推行一项有意识的扩张政策。国家不仅成为典型的近代政治组织,而且日益成为近代社会最强有力的组织。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调节和控制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能,并按照根据国家本身利益而公开制定的路线来指导这些组织。在近代政治中国家一直在起着这种作用。马基亚维利的预见表明他已洞察到政治演变的趋势。”(注: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中文版,第407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6月第1版,1990年4月2刷。)很明显,马基亚维利的政治思想对博丹是有影响的;但是,明确提出主权概念,并对之进行了系统论述的,仍然是博丹。1576年博丹出版了使他流芳千古的六卷本《共和国六论》,第一次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顺便说一句,与主权概念相关的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一词也是博丹首先使用的。博丹对主权的表述是: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在博丹看来,主权具有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主权的神圣性是因为它根源于上帝,主权者,在博丹的眼中也就是当时正在崛起的世俗君主,他们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既如此,主权的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也就不难理解了。博丹提出主权这一概念,当时主要并不是为了解决国际问题,而是着眼于当时法国国内政治的需要。当时的法国正在为重新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经受着宗教纷争和战乱的煎熬。由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曾经在中世纪的欧洲起支配作用的基督教教会的一统天下已不复存在,但是,世俗王权却正在崛起。博丹认为,唯一能取代基督教教会而成为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的就是世俗王权,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其他政治势力之上,使之成为全国团结和效忠的对象。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族国家的本义,主权概念和民族国家确实是一对孪生姐妹。简言之,博丹提出主权学说旨在为秩序统一而提供一套理论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是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都必须遵循的。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后世影响很大,也为自己赢得了很高声誉。几乎每个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学者都将其主权学说置于很高地位。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在著名的政治哲学史家、美国的列奥.施特劳斯教授(LeoStraus,1899-1973)和约瑟夫.克罗波西教授(Joseph Cropsey)合编的、于1963年出版的名著《政治哲学史》中却没有博丹的名字。究竟是施特劳斯错了,还是博丹自己应该对此负责?我们来看一看另一著名政治思想史家、美国的乔治.萨拜因教授(George Sabine,1880-1961 )对博丹的批评就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了。在萨拜因的传世之作《政治学说史》中,有专门的一章介绍博丹。在肯定了博丹的贡献的同时,萨氏对博丹的批评也是尖锐的。萨拜因教授认为博丹的思想是“迷信、理想主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和嗜古主义的大杂烩”,认为博丹的成就与博丹的设想是不相称的。萨拜因写道:“他(指博丹,下同——笔者注)缺少一个构思清晰的体系以安排他的历史材料。《共和国六论》以及他所写的书的确都组织和安排得不好,重复而不联贯……。但在他死后一个世纪里,他的著作被人忽略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令人难以容忍地缺乏章法和冗长乏味。……他的分类能力为正式定义提供了方便,却并不具备阐发哲学的真正能力。尽管他对历史和制度的作用具有真正的洞察力,但他是一个研究文物的历史学者,而不是一个哲学历史学家。”(注: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中文版,第459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6月第1版,1990年4月2刷)。

主权概念的发展

在博丹之后,对主权概念的发展做过贡献的政治思想家很多,例如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等等。但是,成功地把主权概念由国内政治引申到国际政治的,则是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格劳秀斯是荷兰人,按照施特劳斯教授的说法,他是“一个真正天资独厚的奇才和实干家”(注: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中文版,第455页, 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1版1刷)。格劳秀斯不仅做过外交官、律师、行政官员、学者和教师,而且在实业上也有过惊世骇俗的发明创造。然而,格劳秀斯对人类的最大贡献则是在国际法方面。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了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书的出版受到了热烈欢迎,并且一版再版,因为欧洲当时正处于最惨烈的30年战争时期。萨拜因教授写道:“当时是到处一片混乱,以往中世纪教会时或施加的一点点牵制力一旦中断之后,各个独立政权之间的关系便陷于前所未有的混乱状态。君主专制制度的兴起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或多或少地公然接受了马基亚维利的思想,使得武力在国与国的交往中成为仲裁者。此外,还必须补充一点,即继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宗教战争的影响,这给国际关系带来了根深蒂固的宗教仇恨,并给最露骨的扩张王朝势力的阴谋涂上了一层善意的色彩。在赤裸裸的政治野心背后还隐藏着经济诱饵,这就诱使西欧各国沿着扩张、殖民、扩大商业以及开拓新发现领土的道路发展。格劳秀斯之所以认为对人类的战争需要制订一套指导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全面系统处理规则是有充足的理由的。”(注: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中文版,第478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6 月第1 版,1990年4月2刷。)1648年,也就是《战争与和平法》出版后的第23年,世界上第一次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并由此而产生的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国际条约——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诞生了。这个条约结束了30年战争,给欧洲带来了和平,尽管这种和平也只是暂时的。

《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究竟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诞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或许今天已经很难搞清楚了,因为明显的事实是当时交战的各国都已经精疲力竭,没有力气再打了。所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定究竟是因为读了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还是参战各国实在是无力再继续进行战争了,或者是这两方面的因素都起了作用,今天确实难以考证。但是从后来的历史发展来看,有一点却很清楚,这就是《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不仅把国际法的制订提上了人类的议事日程,而且也为国际法的制订提供了一套理论体系,尽管这也只是一家之言。因此,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具有权威性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其1992年出版的第九版中,开宗明义就说:“国际法是从中世纪下半叶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作为一部有系统的规则,主要归功于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他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3卷)出版于1625年,并成为一切后来发展的基础。”(注:罗伯特.詹宁斯等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文版,第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1版1刷。)

主权概念的普及

从格劳秀斯开始,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主权概念逐渐具有了双重性,这就是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对内的最高性就是对整个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所有事务的处置权;而对外的独立性则是由对内的最高性派生出来的。因为,既然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涉,那么,在对外事务上,主权国家当然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权,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主权概念对内的最高性在各种主义和理论,以及形形色色的制度设计的侵蚀和蹂躏下,今天和博丹的时代比起来,已经变得面目皆非;但是其对外独立性却日益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准则之一,以致我们今天一提起主权概念,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对外独立性。

由上可知,主权概念和国际法确实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原创性属于西方。那么,它又是如何传播到全世界、并被全世界所接受的呢?研究一下中国是怎样把主权概念和国际法纳入自己的文化体系,也许我们对这一问题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中国,第一个把国际法当作工具来用的是林则徐,尽管就整体而言,林则徐的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都是完全传统的。

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从先秦开始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华夷之辨”为基础的朝贡体制,而且直至鸦片战争之前,在几千年中也很有效地处理了与周边世界的矛盾冲突和有关问题。1839年,林则徐奉命到广州禁烟。在整个禁烟的过程中,林则徐在处理与西方列强的国家关系时,坚持的仍然是传统的朝贡体制方式。但是,与当时的绝大多数清朝官员不同的是,林则徐睁开了眼睛看世界。他请人翻译了大量的有关西方世界的资料,其中包括某些国际法方面的专著的某些段落。为了以理服人,林则徐运用了这些资料。例如,在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信中林则徐就援引了国际法中关于违禁物品和治外法权的有关规定,尽管这并不证明林则徐真懂国际法,因为从信的语气和措词来看,林则徐坚持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居高临下的朝贡体制。但至少说明,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已经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后来,魏源根据林则徐的这些翻译资料扩编成了影响非常巨大的多卷本的《海国图志》,有关国际法的部分是其中的一卷。作为国际法在中国普及的标志,而且也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外交的一个转折点的是《万国公法》的出版。

《万国公法》的英文原版是美国学者亨利.沃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而督导这本书的翻译和出版的则是当时满清皇族中思想最开放的恭亲王亦詝。在1860年前后,恭亲王被咸丰皇帝委以外交重任,使他倍尝与“洋鬼子”打交道的酸甜苦辣。《万国公法》正式出版于1864年10月。就在这年的早些时日,恭亲王曾利用国际法的某些条款,迫使普鲁士新到任的公使同意释放在中国领水被其无理扣押的丹麦船只,还让其赔偿了1500英镑。这在大清帝国的外交史上确实是少有的成功之一,使恭亲王深感国际法的威力。清朝政府在恭亲王的推动下还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和出版专门拨款白银500两,出版后又分发300本给一些涉外官员作参考。当然,对于那些顽固地坚持朝贡体制的“天朝”官员来说,恭亲王的行为就是不可理解和不可饶恕的。他们送给恭亲王的雅号是“鬼子六”。

有趣的是,对于《万国公法》的翻译和出版,在当时的西方国家外交官中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这对巩固殖民主义成果有利,因为在西方列强的炮口下清朝政府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让清朝政府遵守这些条约,兑现他们的承诺;而这些迟到的国际法知识正好可以把西方国家殖民主义行为合法化,让清朝政府服服帖帖、自觉自愿地按照条约办事。但是反对者则不然,他们认为丁韪良是麻烦制造者,甚至要绞死丁韪良。法国当时驻北京使馆代办就公然叫嚣:“那个让中国人了解了我们西方国际法的秘密的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穷的麻烦”。(注:刘禾: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十九世纪国际法的流通,网站【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2.org)】,新到资料,2000年8月8日。)或许他们的意见都是对的,因为世界上的事情总是有一利必有一弊。

反对也罢,赞成也罢,历史不会因此而停步。随着殖民主义在全世界遍地开花,主权概念和国际法也普及于全世界。尽管这一过程非常值得研究,并且可以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人间之真谛,但是,详说这一过程却并非本文之任务。这里只能从沃顿的《国际法原理》各种译本的出版中,以一斑而窥全豹。沃顿的《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在美国出版,法译本出版于1848年,而西班牙文译本也在这一年出版于墨西哥;意大利文译本则于1860年出版,而根据中文译本翻译的日文译本则在中文译本出版的第二年,即1865年于日本出版,十年后,则又有全新的日文译本问世,而且还在日本掀起了一场大讨论。标准的英文文本出版于1866年。1936年,沃顿的《国际法原理》还出版了百年纪念版;不过,在20世纪,初版于1903年的多卷本的《奥本海国际法》已逐步取代了沃顿的《国际法原理》的地位。如果说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在19世纪普及于全世界,那么,20世纪它们就更加深入人心了。

关于台湾的主权

搞清楚主权概念和国际法的来龙去脉,再来谈台湾的主权问题,就有了判断是非的准则,也就可以免去了很多无谓的争论。例如,关于十七世纪以前台湾主权的归属问题就是一个意义不大、而且也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因为在十七世纪以后主权概念才逐步发展和普及起来。更何况放眼望去,十七世纪以前还没有美国,今天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是后来才陆续建立起来的;即使当时已经存在的主权国家,其疆界的变化之大,也是一言难尽的。就台湾而言,准确地说,十七世界以前的台湾只是一个孤悬海外的小岛,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的待开发状态。葡萄牙人虽然感叹过台湾的风景秀丽,但并没有打算在岛上建家立业。日本人倒是很早就对台湾垂涎三尺,16世纪90年代丰臣秀吉还曾派兵企图占领台湾,可是天公不作美,由于暴风雨而以失败告终。实在地说,在十七世纪以前,当时的中国政府也没有把台湾当回事,尽管台湾距离中国大陆最近,和中国大陆的联系最密切,而且中国也是当时世界上以政府势力深入到台澎地区的唯一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属于中国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在十七世纪以后,随着主权概念的发展和普及、台湾地位的提升,台湾的主权归属也越来越明确。在十七世纪,荷兰人和西班牙人都曾经一度在台湾的南部和北部活动过,荷兰人还号称统治了台湾全岛,但实际治理范围也只限于今天的台南附近。无论是荷兰人,还是西班牙人,都只是把台湾作为商品中转地,而从来没有把台湾看作自己的国家,因而也从来没有对台湾提出过主权要求。

1662年,郑成功赶走荷兰人,并按照明朝的体制在台湾建立起第一个汉民族的全岛政权。郑氏祖孙三代在台湾经营21年,让中国的儒家文化在台湾扎下了根。“国姓爷”郑成功的历史功绩将永远彪炳于中华史册,而且今天在台湾民众中也是被崇拜的对象之一。1683年,郑成功的孙子投降清朝政府,中国实现了完全的统一,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自郑成功攻占台湾以后的几百年时间里,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有效治理和从中国大陆东渡台湾的汉民族移民对台湾的全面开发是我们今天判断台湾主权归属的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所以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这是确证无疑的。

1895年4月17日, 被日本帝国主义打败的清朝政府被迫签定了《马关条约》,同意把台湾割让给日本。很明显,这是一个掠夺性的不平等条约,但同时也可看作是一个最早载明了台湾主权归属的国际文件,因为人们是不可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割让给别人的。这是非常浅显的常识,但却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不愿意正视的。自《马关条约》以后,除1945—1949年短暂的几年时间以外, 一百多年来台湾一直游离于祖国母体之外,在国际风云中飘荡!这也是让人无可奈何的事实。

毫无疑问,《马关条约》是中国人心头永远的痛,但现在却成了台独分子手中的宝。然而,如果台独分子以为只要抓住了《马关条约》这根救命的稻草,就可以实现台独的美梦,那就注定要被淹死。事实上台独也不可能有更好的命运了。《马关条约》不仅理论上应该废除,而且在二次大战后事实上也确实已经被废除了。台独分子不是津津乐道于《旧金山和约》吗?这个和约就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马关条约》是否仍然有效还用得着讨论吗?

至于《旧金山和约》也帮不了台独分子的忙,这是因为:第一,《旧金山和约》没有明文规定“台湾地位未定”,而当时的事实是台湾已经归还中国,并且在中国政府的有效治理之下;第二,中国政府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更不可能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错,《旧金山和约》有意模糊对待台湾的主权归属,以便为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留有余地。但是,这只是一种上不得台面的政治阴谋,就连财大气粗的美国人也未敢把“台湾地位未定”这样的字眼明确写进《旧金山和约》中;更何况自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政治阴谋一出台,就一直受到台湾海峡两岸的共同抵制而从来也没有得逞过!现在,有人又把理论上破绽百出、实践中早已破产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搬出来,除了说明台独分子已经黔驴技穷,只会沉渣泛起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呢?

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这在法理上是非常清楚的,也是非常简单的。因此,台湾属于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所有是无庸置疑的,而台湾主权的变更则必须由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共同决定,台湾单方面无权决定台湾主权的归属。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自《马关条约》以后一百多年来情况确实复杂了许多。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一百多年来的疏离,在一些台湾同胞内心深处所产生的在国家认同,甚至是民族认同方面的问题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另文专门论述,这里只简单地指出一点,尽管这是事实,但并不能成为台独的法律依据,这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类问题,是不能搅和在一起的;如果台独分子想据此顽抗中国统一的大趋势,那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也是决不可能得逞的。二是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世界,国际法在硬梆梆的国家利益和强权面前常常是软弱无力的。这个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也只能简单地说几句。

国际法的尴尬

国际法从产生的第一天开始,就面临着两大难题,一个是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强权政治对国际法的粗暴践踏。关于第一个问题,即使是在理论上置国际法于国内法之上的国家,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其国家利益与国际法产生矛盾时,国际法的执行至少要大打折扣,甚至受到完全的抵制,更不用说那些视国际法如敝履的国家了。而如何强制性执行国际法,人类至今也没有想出什么好办法。近来虽然有所谓的集体制裁,其效果也未必好,往往倒是苦了被制裁国家的老百姓,却对统治集团无可奈何。至于强权政治对国际法的践踏,更是数不胜数;而台湾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在本质上,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现状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美国的介入,这个问题也早就解决了。而美国介入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是违犯国际法的,也是美国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尽管这有复杂的国际政治作背景,但并不能证明美国的介入就是合法的。然而,美国明明违背国际法,可是为什么谁都拿它没有办法呢?说穿了,还不是因为美国财大气粗腰杆壮吗?所以,虽然在理论上所有的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但现实世界的国际政治却永远是大国之间的游戏,而没有实力,则一切免谈。这并不是说国际法不重要。自主权概念提出和国际法产生以后,世界秩序的维持就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以国际法为准则、以实力均势为保障的。没有实力,国际法就只是空壳。尽管今天的情况更加复杂,因为主权概念正日益受到高科技信息手段和人权概念的挑战;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状态将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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