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团官员与人民二元性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个体私营协会为例_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当代中国社团官员与人民二元性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个体私营协会为例_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淀区论文,北京市论文,个案论文,社团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团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起来。然较之于世界其他国家,中国的社团组织在产生方式、活动空间等诸多方面独具特色,它既与原有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而带有官方性;同时又是新兴群体的利益代表,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自主性。“官民二重性”既是对中国社团性质的一个描述性概念,也构成了当代中国社团研究的一个主题。

目前,有关中国社团的个案研究资料颇为丰富,其中有关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近代商人社团以及地方性社团的研究最有影响。(注:徐永光等学者1999年对青基会的希望工程做了全面而有益的探讨,参见徐永光等:第三部门研究丛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此外,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沈原教授也以青基会对外交往活动为个案,运用组织学原理,探讨了中国社会团体发育中的“形同质异”现象。参见“‘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以中国青基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一文。朱英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黄宗智创用了“第三域”概念分析中国近代商人社团,参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中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英国学者格登·怀特(Gordon White)和中国学者王颖等分别对浙江萧山市社团做了实证研究,并分别对当代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问题做出了国家/社会取向和结构分析取向的描述,参见Gordon White: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in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29,Jenuary 1993,pp62~87;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载《中国书评》,1996年2月,总第9期,第5~21页;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六期),第17~23页。)这些研究均以不同的方式讨论了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问题,从而为我们理解社团的运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不过,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它们均将社团的官民二重性视为一个既定的事实。本文的研究起点是将这一既定前提“问题化”:为什么当今中国的社团会具有官民二重性?

一、研究方法与对象

我们认为,在对社团官民二重性的这种发生学解释中,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概念有着独到的适用性。如果说交易现象存在于一般的社会进程之中,那么,在中国目前这种渐进式的改革进程中,交易现象则更加明显和突出。就我们所讨论的社团问题而论,一方面,社团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社团加入者与社团资格认可者之间的交易的结果;另一方面,社团的持续存在亦可以看作是上述双方已有交易条件维持不变的结果。也就是说,社团的出现和生存是上述双方在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之下的理性选择,是相互交易的结果。因此,本文试图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来分析社团的官民二重性。

1.概念分析

(1)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概念源自1937年科斯(R.H.Coase)所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企业的起源及决定其规模的因素是该文探讨的主题。科斯指出,假如正常的经济体制是“自动的、有弹性的和反应灵敏的”,则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完全能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一种对价格机制的替代型机制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问题在于,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例如订约成本、预期成本等,因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够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我们通常称之为“企业”的关系从而确立。而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在于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内部组织成本之比: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弥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憾,后者假定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的交易都是瞬间完成的,从而交易费用为零。

随着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科斯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交易费用概念并运用该概念进行制度分析。爱伦·斯密德(A.AllanSchmid)著文讨论交易成本的构成要素:契约成本、信息成本等,且沿用科斯思路探讨团体发展的兼容性问题。史蒂文斯(Joe B.Stevens)则结合其对公共物品外部性的探讨分析了影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等,并运用交易成本概念考察了美国非营利组织状况。(注:关于科斯理论综述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安排》,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版;丹尼尔·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以及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乔·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中的相关论述。)以上学者的讨论深化并拓展了交易成本概念及其运用,并对本文在中国语境下使用交易成本概念提供了比较性学理资源。

(2)组织成本

科斯在提出交易成本概念的同时还适用了一个相对概念:组织成本。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的存在解释了企业这一组织存在的缘起;而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之比为企业扩张规模设定了边界。科斯进而认为,当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公共物品外部性时,只要产权明晰,在公共物品的生产消费中可以排除政府管制。如果说前者解释了组织的形成,不妨将后者视为对组织方式(是否受到政府管制)的诠释。

本文在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当代中国社团现状时发现,由于中国特定的法制环境与政治文化,西方意义上的单一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概念只能部分解释中国社团的形成,却无法解释中国社团特有的组织方式:“官民二重性”问题。因此,本文试图沿着科斯的研究路径更进一步,将“组织成本”概念划分为“自组织成本”和“官方组织成本”。“自组织成本”是假定个体户在自愿合作组成自律组织过程中所面临的成本;而“官方组织成本”是指,在由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从而使协会带有明显官方性这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群体所需承担的费用。

2.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文选择的研究个案是北京市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体协会)。它成立于1978年,现有个体成员近两万人。1999年海淀区私营企业协会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合并成一个协会——海淀区个体私营协会。虽然个体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实现了合并,但具体工作仍然是分开进行的;因此虽然名义上合并了但事实上却仍然是分离的。

海淀区个体协会理事会是个协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有9名工作人员。区协会下设23个街道分会,分会由会长、秘书和理事组成。海淀区个协挂靠在海淀区工商局,海淀区民政局是协会的社团管理机构,同时,海淀区个协又是北京市个协在海淀区的分会,接受其领导。

就历史发展而论,个协的成立经历了民间推动——政府肯定——全国范围推广的过程。在组建初期的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以个体劳动者委员会命名的纯民间的群众组织。当时的委员会从主任到委员均由个体劳动者担任,只有一名秘书是当时区政府领导指派的工商局干部。但由于个体劳动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困难重重,于是各级个委向政府提议要求将个委的性质由纯民间改为半官半民,置于工商局的领导之下。1986年全国个协成立时这一条件被列入个协的章程之中,由此形成了个协的半官半民性。(注: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在对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所进行的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查中,我们主要运用社会学和人类学通常用的文献法、参与观察法和访谈法。我们广泛接触与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的各种人员,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个协常设机构和个协成员三个方面。其中,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局的相关管理人员;个协工作人员包括海淀区个体协会及其下属街道分会的主要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个协成员方面包括个协理事、组长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又包括在海淀区从事图书销售、服装业和电子业务的人员。通过与各方面人员的深度访谈,我们对个协的基本设置、主要功能、经费来源及存在的问题具有了实际的了解。同时,我们还参与旁听了一次个协分会的月度例会,同与会理事们进行了接触。我们所收集的资料主要涉及两类:第一类是文献材料,第二类是访谈材料。

二、海淀个协“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

1.官民二重性的缘起

“个体劳动者”是指以自有生产资料、自己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注:“个体劳动者”词条解释,载《工商行政管理》,1983年10月,第7页。)改革二十余年间,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日渐提高,从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随着个体工商户地位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从1978年底的14万户发展到1994年底的2187万户。(注:“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初步考察”,载《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22期,第47页;“王众孚局长在私营企业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11月16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5年24期,第6页。)截止到2000年底,仅海淀区就有个体工商户36850户,私营企业21000余户,从业人员6万余人(注:“迈向新世纪的海淀民营经济”,海淀个私协会内部文件。),所涉行业分布广泛。个体户已经成长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独立阶层,并在日常事务中与政府发生密切联系。在个体户与政府的关系处理模式中,存在着两种行为选择,不组织(处于松散状态)和组织,而后者又分两种,即自组织(创办完全民间性群众组织,承担利益聚合利益表达等功能)和接受官方组织。在“不组织”的行为选择中,个体工商户面临市场交易成本;而在“组织”这一行为选择中,个体工商户面临自组织成本以及作为“自组织成本”替代性概念的“官方组织成本”。下文将在比较个体工商户在不同的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三种成本的基础上揭示个协官民二重性的缘起。

(1)市场交易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在处理与政府关系过程中要承担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首先,处于分散状态下的个体户,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相对于孤立无援的个体户而言,政府拥有无上的权威性与强制力。当遭遇拆迁、乱收费等现象时,个体户若非忍气吞声,就只能前往政府机关反映情况,而此时必然要支付时间、交通费、讨价还价甚至礼品等等交易费用。

在我们的访谈中,B先生描述了他与相关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

B先生(服装业,从业5年,非个协成员)

我是外地人,办照特别麻烦,凡事得拿钱顶着,要是有个组织会好得多。我们外地人不敢得罪工商部门或城管部门,有苦难言,你一旦得罪他们,凡事都会找你麻烦,专门针对你。多数时候图个安稳,小事就算了。(注:于晓红、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谈访录(以下简称谈访录):200103171,北京。)

其次,由于个体工商户所具有的分散化和流动性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也要支付高昂的信息费用、交流成本。个体户多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如服装、鲜花礼品、修车等,从而散布在海淀各居民区内;而随着海淀区建设“中国硅谷”规划的提出并付诸实施,海淀区个体户面临着强大的拆迁压力,这使得个体户的经营地点变动不拘。海淀某分会秘书G先生说,去年还有300余户个体户来工商所验证,今年还不足100户。连分会理事都已经失去联系。(注:于晓红、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谈访录(以下简谈访录),20010228B,北京。)在缺乏有效组织的情况下,个体户之间相互沟通传递信息或获悉有关政府精神的信息成本高昂。

最后,不组织状态为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活动设置了障碍。自建国以来,“单位”成为我国社会整合、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托和基本细胞。而个体工商户多属离退休或辞职人员,处于社会游离状态,缺乏单位依托的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生活中有诸多不便。例如个体工商户办理出国手续、申请银行贷款等事务,按规定需主管单位盖章作保,而工商管理部门不承担这项义务。只能由本人商请在银行有账户的个体户或在银行有存款的私人盖章作保。(注:“个体工商业问答”,载《工商行政管理》,1983年21期,第28页。)在不组织的行为选择中,个体户所要支付的市场交易成本高昂,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放弃不组织这一选择,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如果组织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此时组织便会形成。

(2)自组织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自组织成本是指由个体户相互联合组成自律组织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自组织过程中的信息成本、契约(即讨价还价)成本等。囿于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特性及其所面临的制度约束,个体工商户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仍然过高,远超其承受能力。首先,个体工商户是以自己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从事经营的劳动者,且多为小本经营,对个体户而言,付出时间精力参加社会活动就意味着相应减少其赖以生存的收入。在高边际成本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体户会吝于付出时间精力参加社会活动、相互联络、交换信息,更遑论彼此讨价还价订立章程了。海淀某分会理事R先生在理事会例会上谈到找小组长很困难时说,“个体户就是靠时间赚钱的,许多人嫌做个协工作浪费时间”。(注:谈访录,20010306C,北京。)而在我们所采访的多位个体户成员中,谈到自组织协会的可能性大都表示否定,认为自己既没有时间又缺乏能力进行组织。

其次,个体户还面临着制度约束:政府通过相关法规规定了社团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申请设立的四大要件,这些规定抬高了组织社团的门槛,从而提升了个体户自组织成本。早在1950年9月,政务院就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又颁布实施了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以上诸条例中规定了中国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对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1996年,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确认了该体制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在1998年社团条例中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律责任。就海淀个协而言,同级民政部门是其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其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并实施年度检查,对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而海淀工商局则是海淀个协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工商局应当负责个协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同时在现行的法规条件下,社会团体要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例:第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没经批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满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如: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等等。第三:符合分级登记规定。民间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民政部进行登记;地方性的民间组织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合乎非竞争性原则。按照1998年条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注:“中国NGO概况”,载《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内部文稿,第16~17页。)以上法规所作的规定构成了对个体户自组织行为的制度约束,提升了个体户在组织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

由于个体工商户本身所特有的属性及其所面临的制度束缚,个体工商户群体仍然无法承担高昂的自组织成本,此时“官方组织成本”便作为一个替代型概念进入我们的分析模式。

(3)官方组织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本文所提出的“官方组织成本”概念是指,在由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从而使协会带有明显的官方性这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群体所需承担的费用。由工商局出面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基本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在自组织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下文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注: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年4月28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9期,第3页。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91号),载《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16期,第6~7页。“甘国屏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4月6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9期,第13~20页。)就人员编制而言,海淀个体协会的九名工作人员中有七名是工商局正式干部;个体协会的经费除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外,很大部分来自工商管理费的酌量提成;而个协办公室,无论是区个协还是各分会,都在工商局/所的办公大楼内,协会成员无需为房租、办公设备等支付费用。

在基本免除了自组织成本之余,协会成员同时也负担了一定的官方组织成本:自主性的让渡与合法性的丧失。首先,由官方介入组织协会,协会头面人物由工商局干部担任,的确使协会成员的自主性受到影响。在访谈中,A先生谈起理事与会长之间的互动关系:

原先是老C担任会长,特别支持协会工作,经常组织学习;现在不行,不如以前支持工作了。前段时间,咱们理事提出“半年办一次学习班,学习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什么的”,跟所里领导一说,所里挺重视,就办了。但如果协会不主动提,(上头)当然就不会管(这事)。因此,组织活动跟会长的关系很大,如果所长不支持,协会工作就开展不起来,人家给你钱你才能活动,不给你就吹了。97年工商局减人,调走了老何,辞退了小丁等工作人员,又不给钱,没人办板报办通讯,协会一下就弱了。(注:谈访录,20010327A,北京。)

可见,在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协会从而使协会成员得以免除自组织成本的同时,协会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商局/所对协会工作的支持程度:协会的自主权部分地让渡给了其所隶属的工商局/所。

其次,官方组织成本还包括协会合法性的丧失,这主要源于对成员身份的强制性规定。如前所述,个协会员是法定成员,每位个体劳动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成为协会会员。而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成员的“同意”,而在本案中,由于个协会员资格的取得是强制的,并没有得到会员“同意”,协会丧失了来自会员认可的合法性,而只能依靠工商局/所的行政权威性来弥补这一民间合法性的缺失。在访谈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协会工作人员,当谈到协会是否可能脱离工商局成为一个完全民间性组织时,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都异口同声地加以否认。

G先生认为,如果将个协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这样将会对个协的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个协的权威主要是建立在工商所的行政职能上,如果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个协工作将难以开展,如对违章经营的检查,美容美发厅的整顿等都将难以进行。(注:谈访录,20010228B,北京。)

综上,由官方出面组织协会将大大节约个体工商户的自组织成本,但同时也会带来官方组织成本。然而尽管如此,在现有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制度约束之下,由于自组织成本的过分高昂,官方组织成本仍不失为一种对自组织成本的有效替代方式,个协也因此必然具有官民二重性。官民二重性的边界在于官方组织成本与自组织成本之比,而在前述诸因素变动过程中,两者之比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个体协会官方力量的收缩和民间性的增长。由于调查中这一变更正处于进行过程,本文囿于时间的有限和变更的不确定性,没有涉及这一边界变更的分析,而只是对官民二重性的缘起及其实作逻辑做出一个说明。

2.官民二重性的实作逻辑

个体协会的官民二重性源于自组织成本与官方组织成本之比,而在官民二重性的制度框架内,三方行为者:官方(工商局/所)、社团本身(海淀个协及各分会)以及社团会员(个体工商业者)之间达致了一种正和博奕状态,而这种正和状态的可欲性又为官民二重性的存在提供了进一步的合法性,并构成官民二重性的实作逻辑。

第一,对官方而言,个协所具有的官民二重性为其节省了行政管理成本,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个协所承担的职能是对工商局行政监管功能的补充。个体协会创立伊始,便在章程中明文规定,个协的任务之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载《工商行政管理》,1987年1期,12页。)个协在工商局日常运作当中承担了大量信息搜集传递工作:在我们所参加的海淀个协某分会的理事例会上,与会理事纷纷向会长、秘书汇报本管区无照经营的状况,情况详细到具体门牌号码,从而为工商局日后进行检查提供方便,大大节省了工商局的行政管理成本。(注:谈访录:20010306A,北京。)

其次,个协还在工商局所发起的某些特殊“运动”中承担动员组织功能。个协自成立以来,承担了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工作(注:参见“关于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载《工商行政管理》,1993年11期,第5页。)、保险工作(注: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保险业务的通知[85]保发字105号,载《工商行政管理》,1985年7期第9,40页。)以及新形势下的安置下岗职工工作等特殊任务。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起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中,工商局在下文进行组织动员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三自”作用,制定“个体劳动者文明公约”、“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形式,做好政府管理的助手。(注:甘国屏同志在深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座谈会上的讲话(1996年7月11日),载《工商行政管理》,1996年16期,14~15页。)海淀某分会会长Z先生回顾了五年来“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实施情况:我们年初做动员布置,年终总结工作,平日“自查互查理事抽查”相结合,并将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一旦查出问题,将交由工商干部执法处理。(注:谈访录,20010304A,北京。)这些特殊任务的承担节省了工商局/所组织分散的个体户的成本。

第二,对个体工商业者而言,个体协会的确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反映其合理意见和要求,而这对于缺乏其他救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阶层而言,尤为重要。个体工商户阶层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缺乏其他救济方式。李宝梁在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中指出,私营企业主之所以参与政治渠道的热情、愿望和主动性未能与其经济实力同步增长,是由于他们能够获得其他政治安排并从中得到救济,如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注:参见李宝梁:“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63~75页。)而个体工商户阶层多半时间精力都投诸于经济活动,较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囿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各种要素的制约,个体工商户通常无法进入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行列。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协会成为个体工商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要求的唯一途径。A先生在访谈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993年,工商管理费暴涨,街头卖冰棍的老太太原本一年要交160元,突然间涨至1300元,老太太无可奈何找到我,由我去跟区领导反映,并在当时崔会长的帮助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注:谈访录,20010327A,北京。)而D女士(原工商局个体科副科长,现任海淀区个协秘书长)则认为,协会与工商局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助于协会功能的行使。D女士认为协会不愿完全脱离工商局,如今个协担任工商局与个体之间的协商工作,并希望能与工商局保持密切关系。(注:谈访录,20010316A,北京。)无疑,D女士个人与工商局局长的密切关系对个体协会维护个体工商户利益功能的实现有莫大推动作用。

个协所具有的官民二重性对表达个体户利益的推动还表现在“退路进厅”问题上。“退路进厅”是个体工商户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指撤销路边摊位,一律搬入市场经营。由于无法负担进入市场后的高额租金,很多个体工商户面临失业。面对这种情况,海淀个体协会主动进行调查,写成“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一文向区领导反映,该调查报告得到区政府的重视,立即组织了“24个街乡10个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并提出“关于解决海淀区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的意见”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注:参见“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关于落实区领导对《个体工商户呼唤经营空间》一文批示的有关情况汇报”,“关于批转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01)132号”,以及“关于解决海淀区失业个体户就业问题的意见”等内部文件。)此外,海淀区个协目前正在筹建一个担保中心,为申请贷款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承担担保责任,力求为会员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对于缺乏其他救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阶层而言,具有“官民二重性”的个体协会是他们表达利益、提出意见建议的唯一渠道,他们从中获益良多。

第三,社团工作人员也同样从协会的“官民二重性”中获益。本文所谓的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另一类则是充任个协理事的个体工商业者。通过在海淀个协中工作,这两类工作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获益。首先,就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而言,他们虽然编入协会工作,但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仍然属于工商局编制;同时由于个协在行政级别上高出海淀工商局/所半级,他们转入个体协会工作在行政级别上有所提升。对于海淀区协会秘书长D女士而言,担任秘书长一职还给她带来意外之喜:“区政府对我们特重视,开什么会让我坐在主席台上,开始我还不好意思,后来想一下,我代表了海淀区3万余户个体私营者,坐就坐了。”(注:谈访录,20010316A,北京。)对于工商局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来讲,正是官民二重性的存在才使他们能够在保有既得利益(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的情况下,提升其在行政等级序列中的地位:对他们而言,在个协的工作反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政治资本。

其次,对于充任理事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担任理事虽然并不能为他们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相反有时还会在时间等方面给他们带来损失。但在官民二重性这种制度安排当中,个协理事扮演了个协成员与官方之间的润滑剂,从而得以与工商局干部建立亲密友好关系,这种友好关系使他们在年检等活动中受到份外照顾,与政府其他部门打交道时也要受尊敬。此外,个协理事可以被吸纳加入中国工商联,这增加了他们的替代性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实际运作中具有鲜明的官民二重性。而本文通过交易费用理论的考察认为,官民二重性制度的缘起在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组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这一现实,两种成本之比划定了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动态变动的边界。在官民二重性这一制度安排中,实现了政府、社团本身和社团成员之间的三方正和博弈状态,而这种状态的可欲性又构成了该种制度安排的实作逻辑。

三、结论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新生的民间社会团体不可避免地需要现有体制的权威认可,因而与原有的组织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而具有特定的官方性;同时它们又是新兴群体的利益代表,是民间自发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又必然具有民间性。这种官民二重性实际上是国家、社团以及个人三者博弈的结果,其中的“官方”性降低了个人之间组成社会团体的成本,与此同时“民间性”又使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时,社会团体一旦形成以后,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这种官民二重性给社会团体自身的存在以及有效运转提供了便利。

立基于交易成本概念及其相关分析,本文认为,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源自社团成员自组织成本与官方组织成本之比,而恰恰又是这种官民二重性赋予中国社团组织以极大的活力,并有助于在政府、社团以及社团成员三方之间达致一种可欲的正和博弈状态。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社团的官民二重性究竟是一种转型期所特有的现象,还是一种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持久现象?本文作为个案研究无法回答这一问题,但这无疑将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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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团官员与人民二元性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海淀区个体私营协会为例_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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