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国有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调整_劳动关系论文

当前非国有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调整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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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体制二十年来不断变革,相应地企业劳动关系也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非国有经济在改革中的发展,给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中劳动关系的问题也非常突出,新旧体制的磨擦,新旧观念的冲撞,再加上各种利益集团、社会阶层的冲突与矛盾,使问题尤为复杂。调整非国有经济的劳动关系,使之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保持同步,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劳动关系确立的规范问题

企业劳动关系确立的规范化,一般是指规范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来确立企业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非国有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而股份制企业在这方面则相对较为完善。

我国乡镇企业的管理者在招工和确立企业劳动关系时很少与劳动者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些危险工种甚至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如一些地方的小煤窑等就是如此。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确立的这种极端不规范化主要源于其家庭化、亲属化和社区化的基本性质。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企业要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多数外资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据统计(注: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71,199,174,143,180,181页。),厦门市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有90%未与职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企业劳动合同,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也存在这样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如企业管理者一方可以随意更改甚至撕毁劳动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只有企业管理者一方的签字,而没有劳动者一方的签字;有些劳动合同双方都签了字,但没有办理鉴证手续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失公道。如一些劳动合同对职工的义务、职责规定得严格、清楚、明了,而对职工的权利则规定的含糊其词、笼统、模糊等。

私营企业管理者在确立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也较少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据调查(注: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私营企业的雇工中,有36.3 %的人在进入企业时与企业主签订了劳动合同;有32.3%的人与企业主有过口头协议;其余的人既无文字合同,又无口头协议。与此同时,即使签订了企业劳动合同,合同一般是内容简单、结构粗糙,很不规范。如有4.0%的合同规定雇工雇佣期在半年以内;有7.3%的合同规定在半年至一年;22.6%规定在一年以上;其余未作雇佣期限的规定。有33.8%的合同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作了规定;其余的合同未涉及到工伤处理问题。

(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非国有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相对较好一些,但其中的有些问题也要引起重视。

总的来说,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相对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原有身份为农民、并在劳动权益尤其是劳动报酬方面的要求不高造成的。不仅如此,乡镇企业还在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上造成人为的不平等。在一些乡镇企业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供销人员等的收入往往较高,而一线的生产操作人员收入往往较低,有时前者甚至是后者的几倍到几十倍。乡镇企业劳动者报酬的这种人为不平等挫伤了大多数工人的积极性。一些乡镇企业中出现的工人因收入分配不公而与厂长闹事的情况,已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和影响,应该引起注意。

大多数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高。据有关资料(注: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 期),1993年私营企业雇工平均每月从企业领取的劳动报酬为295.99元,其中:工资为235.00元(占全部报酬的79.4%),奖金为29.37 元(占9.9%),加班工资为14.08元(占4.8%),各种补贴为12.54元(占4.2%),劳动分红为4.15元(占1.4%),其他为0.85元(占0.3%)。另据有关资料(注:中华全国总工会,《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段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第1222,1331页。),1992年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平均全部月收入分别为:全民企业238.88元,集体企业195.19元, 三资企业376.01元,私营企业291.48元。 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高于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但远远低于三资企业;同时,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并不象集体企业尤其是全民企业的劳动者那样可以从企业中获得除工资以外的诸多福利。因此,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的来说是较低的。不仅如此,一些私营企业还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据调查(注: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有93.5%的雇工可以按时拿到工资,有4.8%的雇工遇到过工资拖欠现象,有1.6%的雇工经常被拖欠工资。曾被拖欠工资的,一般拖欠时间为一个月,但也有约1/10 的要被拖欠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仅1992年一年,深圳市有关部门就接到私营企业工人关于企业拖欠工资的投诉4,000多起,涉及3万人,拖欠额达500多万元(注: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71,199,174,143,180,181页。)。

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原因,使是多数外资企业能够为中国员工支付比当地水平相对较高的工资。尽管如此,外资企业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加班不付或不按标准支付报酬等。 如福建某外资企业的一位月收入接近300元的女工,每月被罚、被克扣的款额累计达150多元;青岛某生产线绒布的外资企业一名女工,1994年2月底扣除各种罚款后, 工资单上只剩下16元钱。另外,据调查几乎所有的外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工作。

股份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相对较少一些,但在职工持股的情况下,如股权红利很高,职工工资、奖金会相应较低,按劳动分配受到影响;职工工资奖金提高了,股权红利会下降,股东权益又会受到影响。致使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在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之间形成两难选择。这一问题处理不好,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投资积极性或劳动积极性,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

(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是非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严重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很多乡镇企业属于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的产业。这些产业一般都不允许在城市尤其是重要城市中发展,而乡镇企业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缺。苏南地区很多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的乡镇企业就是从上海等大城市中转移出来的。二是乡镇企业一般资金短缺,很难有实力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也没有能力对劳动者开展较好的劳动保护工作。三是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劳动保护意识差。很多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只图一时获利,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乡镇企业中有害作业的厂矿占82%以上;尘毒和噪音作业的总合格率仅为36.8%,大大高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水平。1988年上海市的统计表明,全市职业病死亡人员当中,乡镇企业的占50.1%,其中,矽肺占15.6%。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矿井塌方、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大多集中在乡镇企业中(注: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71,199,174,143,180,181页。)

外资企业这一问题也较严重。一些外资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短期行为严重,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上不愿做出必要的投入,致使劳动者在十分恶劣的环境下进行劳动,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沈阳市一外资商场进行了全封闭式的装修,但没有安装空调设备,员工不得不在高温状态下进行工作;而商店老板还让员工“站立式”服务。结果造成了连续几天晕倒了十多人(注: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71,199,174,143,180,181页。)。深圳、福州两家“三资”企业连续发生特大火灾,烧死144名职工,震惊中外。

私营企业劳动者劳动保护问题的严重性可由下列一组数据来清楚反映(注:汪洪义:“‘围城’之梦——部分‘三资’企业侵犯职工权益透视”,《中国工人》,1995年第5期。)。第一,固定场所。92.7 %的雇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7.3%的雇工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二,高温。10.2%的雇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12.7%的工作场所有降温设备。第三,粉尘。15.3%的雇工受到粉尘伤害;仅8.9 %的工作现场有防尘设备。第四,噪音。21.0%的雇工在强烈的噪音环境中工作;仅4.0 %的企业安装防噪音设备。第五,其他危险。有8.9 %的雇工反映在工作场所存在着其他危险,如机械伤害等。此外,在1992年一年中,16.1%的被调查反映所在企业发生过工伤事故。由此可见,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问题必须引起相应的重视。

(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非国有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非国有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方面尤为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空白。

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来自于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漠,加之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不愿承担保障义务,因此,乡镇企业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十分薄弱。目前乡镇企业的失业保险几乎接近空白,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也都极不健全。在一些乡镇企业中,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往往给予一次性赔偿就算了事;而在职工的医疗问题上更是不管不问,甚至职工一旦生病,还会遭到辞退的厄运。职工的养老保险在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中已经出现,有些甚至较为完备,但总的来说,绝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相应待遇。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也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部分外资企业不同程度地参加我国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但总的来说,外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程度还是较低。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外资企业不足20%。

私营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很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将社会保险看作是企业的多余开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当前灵活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备而极大限度地利用青壮年劳动力;一旦劳动者过了年富力强的时期或出现工伤、疾病以后,私营企业或将其推向社会,真正关心他们的生老病死的不多。据调查资料(注: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171,191,174,143,180,181页。),在私营企业中,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30.6%,工资全部扣除的占6.5%,还有62.9%的要被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3的人由企业支付,9.8%的人由企业支付一部分,另有23.5 %的人需由自己支付。当职工生病不能工作时,有37.1%的人工资照发,有18.5%的人要被扣除部分工资,还有31.5%的人要被扣除全部工资,另有12.9%的人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养老问题,有27.4%的职工所在私营企业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其余均未参加。

(五)工会发展问题

非国有企业的工会发展问题是一个在企业劳动关系领域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总的来说,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而外资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在这方面要好一些。

我国乡镇与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明显不足或滞后。到199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有1.96万个,会员为183.7万人; 仅分别占乡镇企业总数的0.08%和乡镇企业劳动者总数的1.49%。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不但在工会组建率或组织率方面相对较低,而且即使组建了工会,工会组织也不能发挥其作为劳动者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应有的作用,或劳动者们对工会及其作用的评价普遍不高、认识也普遍不足。由此可见,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工会发展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工会的发展问题上有一定的成绩和起色。外资企业在工会组建率和会员组织率方面相对较高。这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尽管如此,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在工会的发展方面都还有不小的距离,尤其表现在参与劳动立法、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诸多方面。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总的来说,我国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还十分不完善,其中,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更为突出。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形式,不但在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待遇等方面相对较好,而且在企业劳动关系的运作方面也相对规范和和谐一些;随着股份制企业各项工作的改善和进步,其企业劳动关系的各方面运作也必将进一步改善和向前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就目前而言,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运作不仅是其他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运作的重要借鉴,也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运作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二、调整非国有经济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

(一)树立企业劳动关系的现代化观念

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劳动者和经营者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还十分传统和保守。如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来自农民;中国农民身上所具有的朴实、勤俭、吃苦耐劳以及顺从、忍让的品行在乡镇企业劳动者身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加之乡镇企业所具的家庭化、亲属化和社区化的性质,使得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还基本停留在传统、自然经济的状态,如目光短浅,只考虑干活挣钱,雇佣观念和临时观念较强;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尤其是对于劳动者应该享受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等更是不明了,甚至不闻不问。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基本如此。如据调查(注: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在私营企业中,有5.6 %的雇工反映他们所在的企业发生过老板打骂工人的现象,有2.4%的人反映在企业中老板对女工有过性侮辱。 而一旦发生企业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被老板解雇或主动离职。

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方面也显得陈旧、保守,甚至由此导致野蛮、暴力行为。如外资企业中经常出现的对职工进行搜身、体罚、关禁闭等行为就是如此。据报道(注: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深圳奕达电子厂是一家外资私营企业。1997年5月, 该厂在厂内私设公堂,对本厂员工李朝战等7人施以暴力手段,威逼招供,结果造成员工1死6伤。显然,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 契约化和法制化与非国有企业的现实还相距甚远。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劳动关系无不具备这几方面的特征。因此,要实现我国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现代化,使其与国际接轨,关键就要改变人们传统、落后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树立人们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等现代化观念。这主要是通过两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方面,强化企业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的舆论宣传和教育,诸如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开展宣传和教育,在非国有企业内部对劳动者和经营者等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开展宣传和教育等;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和法律手段对传统、落后甚至野蛮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行为和做法的监督、制裁,造就企业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和人文氛围。

(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运作的体制

这里所说的企业劳动关系运作的体制主要是指双方主体在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中的地位、权利结构及其操作内容等。目前,在我国非国有企业中,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衡,劳动者处于绝对弱者的地位,由此,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经常受到忽视甚至侵害。

针对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上存在的上述问题,理顺体制、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已经客观地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了。由上分析可知,理顺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的关键之举在于,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权利。

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政府和法律手段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主体身份的真正实现。与此同时,劳动者自身的努力和工作对于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实现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劳动者自身观念的转变、劳动者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自身组织即工会的建立和完善等很多方面。

(三)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

在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中,无论是树立企业劳动关系的现代化观念,还是理顺企业劳动关系运作的体制,都离不开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实际上,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规除《劳动法》以外,还应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包括建立和健全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法律,即对尚未出台或尚未付诸实施的有关企业劳动法律,尽快促其出台或实施;另一方面,包括加强对现有企业劳动关系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目前,我国的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的劳动立法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仅《劳动法》就对包括非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的职工的劳动权利、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劳动合同制等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围绕各种类型的非国有企业,也有一些具体的企业劳动立法已经出台。如针对外资企业,就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针对私营企业,就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针对乡镇企业,就有《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针对股份制企业,就有《公司法》等。对于这些现有的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开展宣传工作;让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都懂得和明了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有利于各项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和执行;当然,加强现有法律的执法力度,更是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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