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少数民族妇女与社会生产劳动_黎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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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地区少数民族包括今广东、广西、海南、台湾等地区的壮族、瑶族、黎族、高山族等民族。长期以来,由于该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生产方式较为原始、落后,因此,社会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工尤其是性别分工较少,是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社会生产劳动的一个重要特色,给华南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华南少数民族妇女与男性一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承担较为重要的社会职能与社会责任,发挥了不亚于男性的重要作用。探讨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社会生产劳动的发展进步,绝不能忽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生产发展历史进程中所具有的历史作用和历史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男耕女织似乎已经成为社会分工与经济模式的主要标准,这尤其体现在传统的汉族农村社会中。但是在华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劳动中,社会性别角色较为淡薄,主要表现为耕织结合的社会分工与经济模式。华南各少数民族妇女,不仅从事家内纺织等劳动,而且与男性一样,积极从事农耕生产,成为农耕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承担沉重的社会与家庭劳动的义务和责任。清人有谓:“男耘女耔,无懒情,谷或剪或割,皆出女手。……女或纺织,或裁缝,或染布,或汲水,或挑菜,或劚药,或负薪。巧者或织綵成锦,或擘丝绣巾。”[1] 华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妇女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甚为普遍。宋元时期,广西藤州地区少数民族“妇女亦皆种田,不事蚕桑,无问寒暑,俱著蕉苎为衣”[2]。以蕉苎等植物作为絺纺织原料,这在华南地区已有悠久的历史。东汉杨孚《异物志》载:“芭蕉,叶大如筵席,其茎如芋,取锅煮之,为丝,可纺织。女功以为絺络,今交趾葛也。”[3] 又如清代广西庆远地区,“(僚)女以青布蒙首,未嫁者,披其前鬓,系红带。善耕作,尤好种绵。孟春,男女负刀芟其杂秽,锄而播种”[4]。广东粤北东安瑶族,清人载:“瑶妇亦用花帕缠头,短裙跣足,能耕耘纺织。”[5] 或有清代海南黎族,“黎妇多在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遇也”[6]。台湾少数民族妇女也具有耕织结合的生产特点,有载:“其番善织罽毯,染五色狗毛,杂树皮为之,陆离如错锦,质亦细密,四方人多欲购之,常不可得。番妇亦白皙妍好,能勤稼穑,人皆饶裕。”[7] 在农耕生产的整个流程中,台湾少数民族妇女均全程参与,担当了重要的社会性别角色。清人六十七《番社采风图考》对此有详尽的记录:“番俗以女承家,凡家务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随焉,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子扶犁,男则仅供狶饷。侍御范咸有水田黎妇尽春耕之句。”“郡邑附近番社亦三四月插秧,先日猎生酹酒,视空中占鸟音,吉然后男女僭往耕种,亲党酿黍往狶焉。番地土多人少,所种之地一年一易,故颖栗滋长,薄种广收。”“番稻七月成熟,集通社阄定日期,以次轮获。及期,各家皆自蠲牲酒以祭神,遂率男女同往,以手摘取,不用镰铚,归即相劳以酒,眊陶醺醺,庆丰收焉。”可见,在整个农耕生产过程中,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劳动中所承担的劳动量与责任已与男性相当甚至有所超越。

近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受中原汉族先进农耕文化的影响,华南少数民族男性的社会地位渐居主导,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步下降,但其在社会劳动生产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有谓:“黎人以农为本业,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农忙季节,妇女鸡鸣造饭,天明,男女聚食。食毕,即携农具饭具出门,午饭则在田间炊爨。……农事既毕,女则织布织席,男则射猎禽兽,间或在家助妇女搓绒索,备裁缝之用。”“工作时间,其接近汉人村落之黎人,工作时间,男则由早六七时至十一时,午后二时至五时,女子则由早至下午一二时即停止,腹地黎村则无此习惯。”[8] 这里指的是农耕生产第一线的工作时间。据近代民族田野调查,在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尽管男性在农耕生产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仍基本上保持了历史上耕织结合的传统劳动模式。广西隆林地区仡佬族妇女,除了与男性一道从事选种子,收玉米、黄豆,除草中耕,培土耘田等繁重劳动外,还承担喂牛、喂猪、背粪上地、挑水推磨等杂务[9]。又如广西龙津县金龙峒傣族妇女普遍参加农业生产,她们的工作能力并不亚于男子,犁田、耙田等粗重劳动一样要承担。在生产的分工上,男性多干粗活,如犁田、耙田、打柴、挑粪、打谷、挑谷、抗旱、打田基等,女性因为需要料理日常家务而多做轻工,如插田、种棉花、担草、纺纱织布、喂猪牛鸡鸭、煮饭、挑水等[10]。在耕织结合的劳动模式下,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劳动强度与劳动压力比男性更大。据民族田野调查,近代广西三江地区侗族的男女已有一定的社会劳动分工,但并不平衡。挖田、运肥、施肥、砍柴等农活由男女共同承担,但妇女除了干农活外,还要纺纱织布和承担家务,因此,妇女劳动量更大[11]。由此可见,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的作用并没有因为男性地位的不断提高而削弱。

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耕织结合的劳动模式具有丰富的生产内涵与内容。除了耕作纺织,华南少数民族妇女还涉及相当多的农业辅助工作以及家庭杂务,并承担了养育小孩的责任。这里有两点值得探讨。

其一,在耕织结合的劳动模式下,华南少数民族妇女除参与农耕生产外,还从事大量与农耕经济文化密切相关的农业副业加工活动。例如粮食脱粒加工,都是由男女共同承担。广西贵港北郊东汉墓出土的一件陶屋模型,门内侧有男女两俑,男俑持杵作舂米状,女俑持簸箕站立于舂臼旁[12]。至后来,女性更多参与持杵舂米。唐人谓:“广南有舂堂,以浑木刳为槽,一槽两边约排十杵,男女间立,以舂稻粮,敲磕槽舷,皆有遍拍,槽声若鼓,闻于数里,虽思妇之弄秋砧,不能比其浏亮也。”[13] 宋人又载:“静江民间获禾,取禾心一茎稿连穗收之,谓之清冷禾。屋角为大木槽。将食时,取禾椿于槽中,其声如僧寺之木鱼,女伴以意运杵成音韵,名曰椿堂。每旦及日昃,则椿堂之声,四闻可听。”[14] 可见,其已成为地区生产民俗文化的又一特色。台湾少数民族也有类似的生产习俗。有谓:“番无碾米之具,以大木为臼,直木为杵,带穗舂令脱粟,计足供一日之食。男女同作,率以为常。”[15] 粮食加工,既是农耕生产的延续,也涉及到内部分配问题。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收成分配中的重要参与角色,显示了其在农耕生产中所具有的重要经济地位。近代民族田野调查也说明了这一点。近代海南黎族的脱粒方法有两种:一是用脚搓,一是用敲砸器,脱完粒再放在木臼中,利用木杵舂出,此项活动也是妇女专属,或一人舂,或几位妇女一起舂,很快碾出米来,然后再用作加工米面或酿酒[16]。粮食加工成为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重要环节。酿酒制陶也是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耕织结合劳动模式下的重要工作。如酿酒,台湾北路诸罗番人民“栽植黍秫,熟,留以作酒,先以水渍透,番妇口嚼成粉,置瓮中或入竹筒,亦用黍秆烧灰,搅成米曲,发时饭或黍秫和入,旬日便成新酒”[17]。据称,台湾少数民族妇女所酿之酒,质量颇佳。清人有载:“此地人皆耕种,产米极多。其耕种法,不论田业之多寡,但计全家岁需若干,即种若干,性颇懒惰。田地皆推妇女为之。收成时亦系妇女割获,贮藏室内,彼所酿酒,其酒味酒性亦弗亚于大吕宋、日耳曼诸国,亦以妇女酿之。”[18] 又如制陶,广西地区,“山子,无版籍定居,男女黧黑,徒跣斫山种畲,或冶陶瓠为活,田而不粪,不晓火耕,耕一二年视地利尽辄徙去”[19]。近现代民族田野调查也展示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制陶业中所具有的主导地位。据调查,在海南黎族,制陶是妇女的重要职务,从挖土、制坯到烧陶,都是妇女的事,男子从不介入。制陶技术也是母女相传,一代一代传承下去[20]。这反映了在耕织结合的经济模式下,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范围中所具有的广泛性。而且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不存在等级观念,不分贫富,均以生产劳动为己任。正如清人徐珂在《清稗类钞》第五册中所指出的:“台湾番女,勤于耕作,巨细各事,皆能任之,富者亦然。不若内地之汉、满、蒙各族,凡中人之家妇女,终日坐食而无所事事。”这种说法虽然未必十分全面,但大致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生产劳动中的历史风貌。

其二,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纺织具有相当的技术水平,纺织品质优物美,这使其纺织产品很早就与市场发生联系,成为民族对外经济文化交往的重要载体。如华南蕉布的纺织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两晋时期,就已经具有十分成熟的工艺技术,并利用石灰对纺织原料进行除胶,以保证产品质量。甘蕉,“一种大如藕,子长六七寸,形正方,少甘,最下也。其茎解散如丝,以灰练之,可纺绩为絺络,谓之蕉葛”[21]。至宋代,质量较好的蕉布已在地方商品市场中占有一定地位。有谓:“水蕉不结实,南人取之为麻缕片,干灰煮,用以织辑,布之细者,一匹直钱数缗。”[22] 又如苎麻布,“邕州左右江溪峒,地产苎麻,洁白细薄而长,土人择其尤细长者为子。暑衣之,轻凉离汗者也。汉高祖有天下,令贾人无得衣,则其可贵自汉而然。有花纹者,为花,一端长四丈余,而重止数十钱,捲而入之小竹筒,尚有余地,以染真红,尤易著色,厥价不廉,稍细者,一端十余缗也”[23]。由于质量优异,故“商人贸迁而闻于四方者也”[24]。据载,明清时期的壮族妇女,“手艺颇工,染丝织锦,五彩灿然,与刻丝无异。可为茵褥,凡贵官富商,莫不争购之。又僮人布亦以青白缕相间为文,极坚韧耐久,用为手中,每一幅可三四年不敝”[25]。可见,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耕织结合的模式下,其家庭纺织产品已不局限于自给自足。这一方面或许说明了华南少数民族内部消费水平尚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由于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在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更具主动性与自觉性,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更为进取,从而能够制作一些具有商品价值的纺织品并投放至市场。同时,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商品贸易,长期以来就是地方民族民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特色。宋代循州,“风俗织竹为布,人多蛮僚,妇人为市,男子坐家”[26]。清代广西河池瑶族,“墟市大半皆妇人,谓之坐男使女”[27]。又如台湾西螺等社少数民族,“番妇常挈子女赴县,用谷帛相贸易”[28]。虽然她们在市场上的交易规模不大,交易手段也较为原始,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有利于提高她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生产更具效益的耕织产品。

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耕织结合的社会生产劳动模式,在华南少数民族经济尚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有助于维持民族内部的经济运作,对于促进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多聚居在边区山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生产生活环境较为恶劣。单纯依靠农耕纺织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原始社会的采集渔猎经济形式一直长期保存。华南地区依山面海,域内山陵起伏,河溪纵横,气候湿热,天然森林植被覆盖率较高,而森林江海蕴藏着丰富的经济生活资源,这为华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根据民族田野调查,近代海南黎族在春节后,青壮年男子都会上山狩猎,而女青年和少数妇女则进山剥野麻,准备纺织原料[29]。采集渔猎经济在华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宋代瑶族人民,“种禾、黍、粟、豆、山芋,杂以为粮,截竹筒而炊,暇则猎食山兽以续食”[30]。清代西林少数民族,散处山林,“遇水则种,植于山巅,而引以灌溉,终岁一收,闲则猎较”[31]。

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采集渔猎经济形态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采集经济的劳动强度相对较低,更能发挥妇女生产技能之所长,因而妇女成为采集经济的主力军。广东连州瑶妇女,“常著芒鞋登山樵採”[32]。广西灌阳竹箭瑶,耕山种畲,“女花领绣裙,时入山林採茶”[33]。广西怀远仫佬族,“不室而处,採橡薯为粮,或射狐掘鼠及捕蟲蠆以充食,妇女亦间採山果以佐之”[34]。广西思恩壮族,“妇首绾鬓髻,短衣布裙,亦佐夫樵薪为业”[35]。又如广西左州壮族,“椎鬓蛮音,多处山峒,洙茆为屋,掘鼠为肴,绳樵瓮汲,率皆妇女”[36]。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成群结队,佩带武器上山采集经济作物。海南黎族,有谓:“海琼沉香,尽产黎峒,多虎狼毒虺异蛇。其俗皆好女子採香,耳带金环,首缠锦帕,腰配利刀,什佰为群,遇窃香者即擒杀焉。出万安山岛者最胜,岛在正东,谓得太阳之气,香尤蕴藉。”[37] 据近代民族田野调查,华南少数民族妇女仍然继续承担采集经济的重要责任。而近代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劳动装束及生产工具,也反映了其在采集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据调查,广西大瑶山瑶族,各瑶族妇女的服装各异,但亦有相同之处。男子一律穿长裤,妇女虽然穿着短裤,但必须有一双脚筒。脚筒是她们适应环境的特殊装备,用来代替绑脚。筒用布制成,大小长短恰如小腿,可套在小腿上,于膝关节稍下之处用索儿束起来,因为她们要在草芥荆棘丛中劳动,为了防御山蛭、毒蛇及荆棘,在装束上有这种特殊的保护[38]。广西南丹县拉易乡,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常用背箩。据调查,当地农民都不能自织背箩,各家所置背箩都是在墟市上交换的商品,纺织比较细致,上侈下缩,略如杯状,一边与竹篾穿扎作环,使用时两臂穿入环内,箩在背上,便可背运物品,妇女收获山坡作物或采集猪菜,都是以此为工具[39]。这反映出华南少数民族妇女采集经济活动所具有的长久生命力。

华南地区地处河海,历史上其少数民族妇女的采集经济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她们不仅采集植物,还采集动物。清末台湾少数民族,“妇女闲时,亦经海旁钓蟹,凿蛎,缘谷食外,以此为食中皆品”[40]。近代海南黎族妇女的采集对象也很多。据民族田野调查,海南黎族的采集对象,一类是植物类,包括野菜、野果以及野山麻、野藤等。一类是小动物,包括昆虫、螺蛳、河蚌、蚂蚁卵等。在海潮退却之后,下海滩“赶海”,采集螃蟹、蚌、螺、鱼、虾等食品,成为当地黎族妇女重要而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41]。随着经济的发展,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采集经济不再仅仅是停留在维持简单的生计上,而且有可能成为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如一些麻藤类的纺织编织原料的采集,其产品也有可能投放市场,成为民族特色商品。

渔猎经济也是华南少数民族重要的经济形态之一。华南少数民族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发展条件都有利于渔猎经济的长期发展。渔猎经济活动劳动强度相对较大,也有一定的周期性。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尽管不可能取代男性在渔猎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但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谓:“潮之西北山中有户者,男女椎髻箕踞,跣足而行,依山而处,出常挟弓矢,以射猎为生。矢传毒药,中猛兽无不立毙。……其俗易迁徙,畏疾病,刀耕火种,不供赋也。”[42] 广西武靖地区壮族,“女多以白布蒙首,腰系大带,衣纯素,善伏弩,猎山而食”[43]。华南少数民族妇女或以个体活动,猎获一些小动物;也有一些地区,妇女与男性一起,参加大规模的围猎活动,猎获较大的动物。明代海南黎族,史载:“黎俗二月、十月则出猎,当其时,各峝首会,遣一人二人赴官告知,会但出每数十村,会留壮兵一二十辇守舍,男妇齐行。有司官兵及商贾并不得入,入者为之犯禁,用大木枷茎及手足置之死而不顾,何其愚也。猎时,土舍峝首为主,聚会千余兵,携网百数番,带犬数百只,遇一离山大岭,随遣人周遭伐木开道,遇野兽通行熟路,施之以网,更参置弓箭熟闲之人与犬共守之。摆列既成,人犬齐奋叫闹,山谷应声,兽惊怖,向深岭藏伏。俟其定时,持铁炮一二百,犬几百只,向大岭,举炮发喊,纵犬搜捕,山岳震动,兽惊走下山,无不着网中箭,肉则归于众,皮则归土官,上者为麖,次者为鹿皮,再次者为山马皮,山猪食肉而已,文豹则间得之也。”[44] 按黎族的分布聚居特点,类似的大规模围猎活动需联合若干峒村方能开展,妇女自然也是其中的主力。华南少数民族妇女也积极参与捕鱼活动。台湾北路诸罗番大武郡社等地,“二林捕鱼番妇,或十余,或数十,于溪中用竹笼套于右胯,众番持竹竿,从上流殴鱼,番妇齐起齐落,扣鱼笼内,以手取之”[45]。这实际上是利用鱼具套鱼。近代黎族妇女也用类似的手段捕鱼。据近代民族田野调查用,黎族妇女所用套鱼渔具,以竹编制,通常高60至70厘米,上口小,直径30厘米左右,下口大,直径50至70厘米。黎族妇女以此在浅水中扣鱼,扣住鱼以后,在上口中把鱼捉住,放在鱼篓中。黎族妇女也有以网捕鱼,黎族妇女多有一至二把网,在浅水中捉小鱼,一手握网,一手用木棒轰鱼入网[46]。广西大瑶山瑶族妇女也与男性一道参加民族内部大规模的捕鱼活动。据调查,当地妇女通常把醉鱼草,毒鱼木一类的植物,挑经河溪,并一束束舂碎,放入河溪之中,随即收拾鱼获[47]。

综上所述,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的活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农耕纺织、采集渔猎等经济活动,其生产能力与作用并不亚于男性,而且其工作量及工作时数,有时甚至还超过男性。过去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残余所致。实际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生产劳动特点是与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由于华南少数民族妇女长期以来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才导致母系氏族社会残余的延续、传承。

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劳动生产中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生态地理环境因素。华南少数民族多聚居于山区边区,生存环境恶劣,这锻炼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生理与心理上承担劳动压力负担的勇气与能力。宋人有谓:“南方盛热,不宜男子,特宜妇人,盖阳与阳俱,则相害。阳与阴,相求而相养也。余观深广之女,何其多且盛也。男子身形卑小,颜色黯惨,妇人则黑理充肥,少疾多力。”[48] 元人也有记载:“摄生方谓,南方男子多瘠,而妇人多肥,男子多弱,妇人多力,此亦阳泄阴盛之验也。故本土妇人不甚染瘴,若北人入岭,又当论其气血何如。”[49] 这说明了华南少数民族妇女的身体素质较为强健。

(二)社会历史条件因素。华南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自然条件较差,社会生产发展水平较低,生产技术落后,生产工具简陋。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参与,才能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性别的重要角色,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已成为重要的劳动力构成,她们不仅必须承担家内繁琐的劳动,要与男性一道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这样才能保证地区民族生产有相对足够的劳动力,维持稳定的劳动生产效益。例如,广西隆林地区的壮族,由于自然灾害的威胁,加上生产技术落后,劳动力耗费很大,致使妇女也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如犁田、锄田、耙田等。此外,她们还承担繁琐的家务劳动和纺织工作,采棉、缝制衣服、砍柴挑水都是她们的工作内容。男性劳动也有部分与妇女相同,修建房子、制作家私主要由男性承担。但比起妇女,他们更为休闲,傍晚可以在阳台聚坐闲谈,而妇女则需要继续从事纺纱、织布、刺绣等工作[50]。

(三)地区社会经济因素。一些民族地区的经济特点,也只能依靠妇女从事地区的社会生产劳动。如台湾澎湖地区,1901年1月,日本人在台湾田野调查的报告称:“澎湖有个谚语:澎湖女人台湾牛,这个谚语所指的是澎湖妇女操劳过甚。尤其八罩岛的状况更为严重。因为八罩岛的男人不是到台湾谋职,就是从事讨海工作,所以平时在家的男人极少。出门谋职者每年以八、九月起至第二年三、四月之间不在澎湖家中,所以凡是栽种耕耨、搬运重量的农作物,整理家事等工作,都由女人操作。”[51]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澎湖地区特殊的经济类型,其“以海为田,以鱼为粮,稻谷升斗,必仰给台郡。以地尽沙碛,海风甚厉,艰于播种,惟植高梁、麻豆,亦不足用,一遇凶歉,便致绝粒”[52],所以这里的经济主要依靠海洋捕捞业为主,陆上经济发展有较大局限。因此,男性劳动力出现过剩,只有对外输出,而本地经济惟有依靠妇女,负担起家内劳动以及有限度的社会经济活动。

(四)宗教因素。由于宗教信仰的缘故,一些华南少数民族可能基于某些宗教禁忌,而排除男性参加某些生产劳动的可能性,改由妇女承担责任。据民族田野调查,台湾泰雅族人认为男人种麻不仅会使所种之树难以生长,而且会使种麻的男人外出狩猎时发生危险,因此男子不参加种麻生产,只参加麻田锄草工作。麻树种植收获全部由妇女主持承担[53]。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原始宗教盛行,在社会生产劳动中,有关宗教上的性别禁忌也自觉不自觉地提高了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的地位。这方面的因素,还可以作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综上所述,历史上华南少数民族妇女在民族社会生产劳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相当重要的经济地位,这对华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

[收稿日期]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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