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治理--以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引导为例_公共政策论文

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治理--以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引导为例_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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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14)03-051-09

       每一社会实行道德治理的一个根本手段,是将非制度化的伦理道德渗透到制度化的公共政策中去,要有效加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导向和约束,必须把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各种社会公共政策中变成看得见、摸得着、可感悟的政策措施,才能切切实实增强公共政策的正向道德影响和社会效益。新加坡政府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公平共享、分摊利益作为其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既注重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开展创造基本的条件,又注重对社会公众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和引导,产生了较为良好的社会道德效果。探究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与道德治理,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借鉴意义。

       一、坚持公共政策合理的价值导向是实现社会道德治理的重要手段

       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的手段,是对社会利益进行选择、分配以及实施过程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行动。公共政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层面公共利益的分配和调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公共政策,包括一系列制度、政策、法规、条例、措施、办法、方法等。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K.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能,而是一种社会实践道德的形式”①。社会公共政策作为公共行政的重要手段,为道德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道德治理是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凸出道德问题,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合作,制定出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形成网络化的管理模式,倡导推动社会道德进步,以遏制和消除不良社会道德现象的活动。道德治理是公共治理一词在道德领域的延伸和扩展。

       (一)具有合理的价值导向的公共政策是道德治理的前提

       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产生于对“政策需求的回应”,它在维护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与需要上起到巨大的社会效用,是社会道德价值的现实体现。从社会实践层面来看,公共政策与社会道德价值理念存在着密切关联性。一方面制定怎样的公共政策,本身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价值理念的指导和制约。诚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富勒所言:“一个真正的制度应当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一旦国家施行的制度没有能蕴涵着道德的价值取向,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②公共政策作为价值规定,其最终根据来源于道德,所以,各种类型的公共政策必然是道德价值的展开与体现,并反映着公共政策行为主体对于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态度和基本立场。

       从道德哲学的观点来看,社会活动因为人的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伦理价值问题,或者说社会道德问题。“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它的功用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作。”③公共政策作为社会调节器,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当然不能离开政府中“人”的关系而存在,正是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人来完成,而公共政策的执行恰恰需要人来执行,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无不打上人的价值烙印,应该接受社会道德的追究。应当看到,当我们面对棘手的公共政策问题,为“我们必须做什么”及“什么使生活尽可能地好”这类问题寻找答案时,不可回避地面临什么是正确的、公平的、正义的或善的以及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而不仅仅是,什么是可接受的和有用的,或什么是最可接受和最有用的。这些正是社会伦理思想所关照的核心。④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将社会道德评价融入公共政策的全过程,置于社会道德的大背景下,以社会道德资源做支持,使其具有道德上的正义感,获得其合理性、合法性,这既是对公共政策本身的一个很好的保护和促进,也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有效实现。而当某种公共政策制定并得以实施,其内在包含的道德价值理念也就成为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的道德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其必然对社会公众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巨大影响。道德作为内化性的规范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可以外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而指导广泛的公民道德实践,最终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用。

       (二)具有内在道德价值的公共政策对社会道德产生重要影响

       公共政策的提议、制定、执行以及调整过程,可以说是国家酝酿、创制制度和规范的行为,因而也是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积聚、固化的过程,公共政策所选择的社会价值,就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将社会保留和承继的优良基本价值理念全方位渗透到公共政策中,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相应地,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普遍化地位,对社会道德具有强化、导引作用,并拓展了道德发展空间。由于公共政策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不同反映的回应,它直接干预、服务不同层次利益,调适不同主体的物质或非物质需求,将社会中个别、特殊的道德价值通过公共政策的形式一般化、普遍化,并上升到整个社会层面使其合法化,这在客观上为社会新道德的创设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同时,符合一定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共政策被人们所认同和遵循,随着时间的积淀,公共政策可能衍生出的某种道德,往往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环境和基础。

       另外,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不可抗辩的“硬约束”,具有其权威性。尽管公共政策是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而制定的,但公共政策一旦被制定出来以后,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社会用来判断是非善恶的最终标准,比道德具有更大的现实权威性,并使政策法规成为先在性的社会条件。由于人们行为方式对政策法规产生的路径依赖,政策法规也就成为人们优先考虑的限制或鼓励性指示器和杠杆。从政府管理过程来看,任何一个公共政策的执行都是政府行为,而且是非常审慎、严肃的政府行为,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首先以规范性的成文形式出现,通过政府公告向公众发布。公共政策的公开、透明性决定了其执行要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经受社会成员持续地在总体方面和技术细节上的道德审视,这实际上预示着公共政策具有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作用,或面临着某种道德风险的可能。一个道德上公众认可的公共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必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而持续的影响。除此之外,道德往往凭借社会舆论等软约束对人的声誉进行褒贬,而公共政策却可以对人的所得利益进行奖惩、行为加以强制性规范,这也是道德导向力弱于公共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为善的可量化性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尺,其所包含的明示性的社会道德标准使社会价值评价和选择成为可能。

       二、新加坡借助公共政策进行社会道德治理的实践

       以共同价值观为统领的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以解决一系列社会公共问题为着力点,对社会道德治理及其道德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共同价值观是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道德价值基础

       作为一个欧亚文化和亚洲族群共同交融存在的城市国家,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一直致力于在多元文化中构筑某种价值认同,这一价值认同对于公共政策内在道德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影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65年独立之后,新加坡的社会道德重建着力从儒家传统文化的转化方面挖掘道德资源,主要体现在社会“共同价值观”的确立。它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儒学核心思想,认为这一思想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政府的治国之纲,确立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儒家伦理或亚洲价值观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基本框架先后得到不断完善,经历了“国家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四维度,向“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五维度扩展,并将上述五方面的内容以《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形式发布。后来又对这五方面的内容进行重新修订,最终确定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社会共同价值观。⑤在《共同价值观白皮书》颁布后,新加坡继而提出家庭价值观,把共同价值观中关于家庭价值观内容具体化。强调家庭是国家的核心,社会的砖石,没有家庭,也就没有个人。在家庭内部形成传统儒家文化价值观所倡导的“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的家庭互助和责任关系。在新加坡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家庭伦理文化的积淀,成为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动力源。1993年,李光耀先生在接受《外交》杂志访谈指出,以家庭为单位推动了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内在地蕴涵着重整体、重社会、重家庭的儒家伦理价值取向,将儒家文化作为一套实际和理性的原则,来维护世俗人生的秩序和进展。作为该国长期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正是对传统儒家文化真切地体悟和践行,不断打造廉洁、高效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竞争力。新加坡公共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视家庭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培育儒家价值观社会认同的过程中,新加坡公共政策力图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孝道文化。李光耀先生指出,“孝道不受重视,生存的社会体系就会变得薄弱,而文明的生活方式也因此变得粗野,我们不能因为老人无用而把他们遗弃。如果为子女的这样对待他们的父母,就等于鼓励他们的子女将来也同样对待他们。”他指出,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就是绝不能让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新加坡要在不失去它的文化冲动、同情心和智慧的情形底下自力更生,就必须保存这种珍贵的家庭结构。⑥家庭作为社会个体成员道德养成的生发地,对整个社会道德产生重要影响。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过程充分体现这一价值理念,并力图对社会道德产生导引和规范。

       (二)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

       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通过住房、中央公积金等举措,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整个社会领域以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增进共同利益、满足民众需要、协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新加坡一系列的社会公共政策过程对社会道德所产生的导引、规范,既是其社会公共政策道德价值的具体体现,又对整个社会所倡导的共同价值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住房政策对社会传统美德的维护和促进

       首先,把“易居”作为新加坡住房政策的基点,推行组屋政策。作为一个城市国家,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将住房问题作为解决居民生活问题的重要内容,通过住房政策着力营造“易居”之地。1959年获得自治之后,新加坡面临人口剧增、失业加剧以及住房严重短缺等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按照《住宅发展法》设立住房发展局(HDB),推行组屋政策。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独立厨卫设施单元房的组屋,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1961~1995年期间,新加坡住房发展局(HDB)共实施了7个“建屋发展五年计划”,累计建设公共住房超过70万个单元。截至2008年3月,大约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组屋中,组屋家庭中有94.7%是业主,其余是向政府廉价租房,组屋政策成为“普惠性”的公共政策,确保了每一个公民的家庭能够拥有自己的家。

       围绕民众买不起房“居不易”,新加坡组屋政策重点在于解决高房价的问题。通过多项政策举措,降低组屋购买成本。1966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土地征收法》,扩大了政府征用土地建造组屋的权力,以确保政府低价、低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使住房更新计划能在可承受的开发费用之内实施⑦。充分考虑国土资源的有限性,新加坡政府在2010年规定私宅屋主若购买组屋,必须在半年内脱售私宅。2013年又规定拥有组屋的永久居民不能出租整间组屋,并在购买私宅后的半年内须脱售组屋⑧。从1981年开始,在“住宅产业计划”的推动下,会员可以动用公积金存款购买私人产业,以满足会员对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充分考虑到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新加坡的组屋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组屋价格根据中低阶层的收入定价。

       其次,通过“宜居”的住房规划和建设,满足民众的住房及其生活基本需求。1991年住房发展局启动了“设计和建筑”计划,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方面,专门设计开发出多种类型的“多代同堂组屋”,提供了一些可供一家几代人共同生活需要的住房。房屋空间结构充分考虑到共同居住的空间和便利性,分主体房和单房公寓,以起居室连通,两户既分又合,既可以保证家庭成员各自的生活空间,又通过一些共享的活动空间将家人联系起来,这种住房结构及其生活模式承继和延续了亚洲人的文化传统。1997年启动的“独立户型公寓计划”,以满足身体健康又希望独自生活的老年居民需求。⑨另外,按种族配额分配住房,实行种族一体化,公共住屋政策也达到了融合各族国民的效果,种族和谐为家庭和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把“乐居”作为住房政策的道德目标。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一系列围绕组屋政策制定的有关公共政策,不仅仅在于解决“易居”、“宜居”,更注重“乐居”,将建筑学意义上居住之所的屋,上升为人们亲密、忠诚、爱恋场所的家⑩。充分显现了组屋政策对于恪守五伦、奉养父母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推动作用。源于儒家的五伦(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朋友关系)文化传统,在新加坡华族传统文化价值观中具有重要地位。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传统,这关系到家庭、社会结构,把家庭单位连成一体的伦理关系和结合力的问题。家庭结构坚固,具有抚养下一代、继往开来的巨大潜力。李光耀先生指出,家庭这个基本单位的巩固和团结,使华人社会经过四千年而不衰,这是一个在延续方面很独特的文明。尽管经历了水灾、饥荒、瘟疫、战争和地震等的蹂躏摧残,这个文明还是绵延不绝,保持原来的形式。每次发生灾祸之后,人们振作精神,拍去身上的尘埃,清除劫后的瓦砾。渐渐地,人们又恢复了文明的生活。(11)同时,他认为,子女奉养父母是应尽的责任,如果将这一责任推向国家和社会,必将危害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基石,同时破坏了东方的传统文化。这些成为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理念的根本出发点。

       根据测算,到2030年,新加坡超过60岁的人口数将达到总人口的26%。面临已经到来的老年型社会,新加坡政府鼓励大家庭的亲人住在比邻组屋里,有利于相互帮助照顾,祖父母可以帮助照顾孙子,已婚子女便于照顾父母。在新、旧住宅分配过程中,充分考虑近亲家庭更容易住在一起,建屋发展局在旧组屋的转售或对换方面给予协助,使新旧组屋的对换在价格上能吸引人。在针对年轻人照顾老年人问题方面,建屋发展局曾经设置专门条款规定,年轻的单身男女不得购买组屋,但如果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年长者同住,可以放宽购买条件。在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政府曾实行鼓励核心家庭政策,小家庭比大家庭具有更大优势获得组屋。20世纪80年代之后,组屋政策得到调整,给予三代同堂的家庭在配屋方面享有优先权并给予价格优惠。年轻夫妇首购住屋,可获得40000新元,如所购的房屋距离父母住所1000米以内,再可获得10000新元奖励。如子女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则父亲或母亲房屋遗产可享受遗产税减免优待等(12)。目前,新加坡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一组屋或同在一组屋区居住的达41%。在鼓励子女探望父母方面,政府规定如果子女的住房距离父母的住房较近,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部分小区停车费。由于新加坡地少车多,停车位很紧张,小区的停车费较贵,通过这一措施鼓励子女多看望父母。

       2.中央公积金政策对于家庭互助的保障和支持

       1955年,新加坡英国殖民政府在《中央公积金法》框架下,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并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公积金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制度按照“效率优先,机会平等”的价值理念而设计,在以关注公平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中加入了效率机制。会员通过个人储蓄账户的积累获得最基本的保障,是“机会平等”价值理念的体现。引入效率机制,使公积金制度成为一项具有激励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中高额的储蓄基金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而公积金政策的宏观调控则成为新加坡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发挥着显著的经济效益。在社会管理层面,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以个人为主体,家庭为中心,政府为引导,在家庭互济、增强家庭凝聚力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是公积金局的会员,会员参加强制储蓄的公积金计划。目前,会员公积金账户包括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三个部分。公积金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有效的互济功能。其中,会员普通账户除可用于购买住房,经核准的保险、投资、教育等支出外,还可以转移到父母的退休账户中供父母使用。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最低存款填补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在父母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存款少于最低存款额的情况下,自愿填补父母的退休账户,填补金额是最低存款额和其父母年龄达55岁时退休账户存款之差。对于为父母填补公积金账户的子女,政府通过“敬老保健金”计划给予子女经济奖励,并给予税收优惠。其“三代同堂花红”政策规定,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享有的扣税额度增加到5000新元,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账户的人员,也可扣除税额。新加坡的医疗保健政策规定,个人享受的医疗保健不只是提供给个人,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分享。在理由充分的条件下,个人可以申请动用公积金医疗保健账户的存款,支付大家庭成员的医药费。从1995年7月起,会员还可以为配偶填补,以保障其晚年生活。2009年实行的公积金终身入息计划同最低存款计划一样,也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在医疗保障方面,会员可以在商业医疗保险项目下用保健储蓄账户中的存款,参加健保双全计划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为自己或家人购买大病医疗保险,会员还可以为其父母、配偶、祖父母及子女支付老人保障计划的保费,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年轻时储蓄不足的老年人通过子女的帮助过上在经济、医疗等方面有保障的生活。(13)

       3.政策和立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和帮助

       20世纪90年代之后,新加坡总理吴作栋针对反对党批判人民党缺乏人情味,承诺要把新加坡建成一个“更有温情的社会”,关注“较不成功人士”,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给予这些人员更多照顾,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通过积极的公共政策,建构社会扶助体系。不断规范社会力量的养老服务工作,依赖政策支持促进养老机构建设。政府提供90%的建设资金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养老设施的建设,并对其机构服务运作成本以津贴支持。实行“双倍退税”的鼓励政策,允许国家福利理事会认可的养老机构面向社会募捐(14)。实施“公共援助计划”(PAS),向那些没有亲友互助或本身没有生活来源的贫困家庭直接提供现金津贴。其扶助的对象包括: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贫困老人(男65岁、女60岁以上)、寡妇、孤儿(12岁以下)和无法缴纳医疗费用者等。

       围绕“老有所养”面临的困境,新加坡借鉴西方一些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经验,提出本国的“以房换养”、“以房养老”模式:第一种,在符合相关条件下,组屋拥有者可以出租部分或全部居室换取养老收入;第二种,独居的老年夫妇通过住房以大换小的方式获得净收入补贴日常开支,或进行一些风险小的投资获得收益。住房以大换小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步骤完成。例如,卖掉私人住宅后,换取五房式组屋,用五房式组屋可以再换取三房式组屋等。另外,政府帮助老龄人员出售房屋,凡是年龄54岁以上出售公寓,政府提供2万新元资助,并可以获得批准入住政府正在为老龄人员修建的公寓;第三种,对于私人建造的商品住房可以参加“倒按揭”,退休者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按月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现金收入。当退休者出现死亡、该住房出售、搬出或原贷款到期等情况,住房抵押变现并结算利息(15)。

       新加坡通过政策安排和立法强化家庭成员责任,引导社会成员践行传统孝道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推行,以家庭和谐引领社会和谐。1982年,新加坡实施“赡养父母及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扣除”计划。纳税人与父母、祖父母及残疾兄妹共住一起,赡养父母、祖父母及残疾兄妹,可以享受每人4500新元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扣除(16)。1994年,制定“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通过《赡养父母法令》,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违法者将被罚款一万新元或受到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并于1996年成立专门处理有关赡养父母的仲裁法庭。现在,这一法案得到修正,通过法律程序开始前的调解过程,希望为父母和子女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在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前达成协议,避免关系破裂。父母向子女索讨赡养费时,在法律程序开始前,须先经过赡养父母总监调解过程,如不成功,才能通过赡养父母仲裁庭向子女追讨赡养费。赡养父母总监将在父母和子女达成共识下发出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和仲裁庭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17)。《赡养父母法案》促使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其中提出具体的家庭守则,确立家庭伦理的一般规范和原则,将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共处的亲密关系作为法治的最高目标。

       三、新加坡借助社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道德治理的启示

       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普遍受到民众的支持,究其缘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共同价值观为统领的公共政策具有长远的愿景规划,让民众能身置其中,好政策的可持续性在代际可以传递,能够给政策享受者的子女带来好生活;二是以制度和机制让民众有平等的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并能得到相应的报酬(18)。政府通过政策调节,采取集体行动,理智和坚定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来治理国家,通过公共政策的道德导向作用,有效推动社会道德建设。新加坡一些有益经验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一)以公共政策为导引进行社会道德有效治理

       考察新加坡有关国民生活的公共政策,我们可以体会到细致入微的社会道德建设举措。虽然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新加坡的住房、医疗等发展并不完全由市场来实现,政府通过积极的政策调控,确保住房、医疗等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在我国社会生活领域,住房、医疗等政策关系到国计民生,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公共政策如果朝令夕改,常常会使公众质疑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那些将经济利益置于优良文化传统之上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最终对社会道德产生冲击和侵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正确方向。但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必须将其精髓贯穿于公共政策之中,切实对公共政策过程起到指引、规范作用,需要不断地深化、细化和具体化。譬如,我国目前一些地方的房产政策,导致“政策性离婚”(也称假离婚)等不良现象屡屡出现。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逃避税款、获取优惠购房、房贷利率利益等为目的。某些社会公共政策存在的道德风险,直接影响了国家政策及其落实效果。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影响加以评估,及时修订易诱导社会道德逆转的政策法规,让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富有人文关怀,防止不良政策对社会道德产生的破坏。

       (二)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使社会道德实践具体化

       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捍卫和弘扬“共同价值观”,倡导以传统家庭为根基和以社群化价值观为主的伦理道德,超越现代科技和个人中心主义,把价值观建设列为国家发展目标。重视家庭结构、人际关系和社会利益等思想,将这些思想作为治国理念,贯穿于可知和可达致的公共政策之中,推动社会道德建设。新加坡通过组屋政策在维系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方面起到积极的价值导向作用,防止了家庭无限度的分裂。家庭分割,房产重叠购置,容易造成土地和社会资源浪费,不利于新加坡社会整体发展。同时,大家庭环境有利于年轻人赡养和照顾老人,也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导,强化家庭教育责任,使家庭成员关系亲密和谐,使幼儿时期能够较好地接受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熏染和培植,可以有效增强青少年抵御外来负面文化的侵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问题也凸显了。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称,2013年中国60岁老人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占总人口的14.8%。由于越来越多年轻人在家乡之外工作,中国空巢老人占老年总人口的一半。独生子女组建家庭的不断普及,生活在“高压锅”(高房价、高物价等的代名词)里的一对年轻夫妇,不仅面临下一代的抚养责任,而且面临赡养、照料父母以及祖父母的沉重负担,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使这一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在住房开发和置换、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应当便于老少家庭有分有合的代际互动,实现家庭成员互济的政策支持。通过税收减免或政策补贴等,鼓励家庭支持互助,克服子女无法孝敬、不能孝敬以及不孝敬老人事件的发生。在社会公共政策保障家庭功能发挥方面,可借助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效调节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抵御各种社会风险的屏障,推进整体社会和谐的建构。

       (三)通过适宜、高效的动态管理,达到公共政策的善治

       新加坡“共同价值观”是其社会公共政策道德价值理念的核心,对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具有指引和导向作用,同时又以社会道德结构来更好地把握社会经济成果及其发展。新加坡公共政策对社会道德产生的持续影响表明,一定时期的公共政策即使是最优化的,也会随着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失灵。创建一种高效、稳定、公平和能够为广大公众认同的公共政策,需要创新性变革,不断调适公共政策及其政策目标乃至于改变公共政策过程和实现的方式,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长远利益,促进社会整体道德的向善性。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国小人少,只有一级政府管理,基本没有地区差别,社会管理可以实现高效统一化。而中国地广人多,政府管理层级多,区域之间差距悬殊,社会管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在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条件下,社会阶层利益的日趋分化,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城市管理和乡村建设在如何保持社会均衡发展,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良好社会道德的传承和发展,需要社会公共政策的及时保障和调适,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把握公共政策的道德尺度,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张力性

       尽管新加坡具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它仍然是一个非福利性国家。建国之初,新加坡领导人就反对实行欧洲一些国家的“福利主义”,认为不能把政府办成慈善机构,伤害个人责任,导致福利依赖,削弱传统美德。应当极力倡导自食其力,培养公民的自主自立精神,严格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避免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政府通常采取积极介入,制定和完善公共政策法规,以公共政策为导向性,但又不包办代替,充分发挥个人、家庭、社会以及政府的共同作用构筑负担得起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相对而言,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譬如,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公积金发放到70岁为止,对于花光了公积金的古稀老人,只要儿孙健在,政府就会终止派发“免费面包”,只能依靠儿孙养老。这一政策措施将高龄老人置于尴尬的社会保障夹缝之中。因此,过分强化个人和家庭责任,抛弃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社会不公的作用有其局限性。针对低收入或无收入来源社会群体,新加坡政府始终坚持“授人以渔”的主导哲学,不是向穷人“送鱼”,而是“送渔具”和“教会他们怎样捕鱼”。对于少数族群的扶持,重点是给予帮扶少数族群中小学教育,通过教育和加强同其他种族交往发展自身,而不是一味依赖特殊权利产生等靠要观念。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社会“温情”,向穷人提供帮助,但不养懒人,扶贫政策着重体现在鼓励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勤劳致富等方面。政府的福利政策除了对不幸者、老弱病残者及赤贫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外,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放到如何做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竞争合作、充满活力,为每个人提供合理的机会。

       对于我国而言,如何准确把握公共政策的道德尺度,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张力性十分重要。一方面,我们应当防止福利政策超过社会承受的限度,致使国家入不敷出,可能引发的国家和政府债务危机。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把握社会公共福利政策的道德尺度,防止在行善的名义下,助长不良道德风气。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向善的社会公共政策落到实处是关键。对于弱势群体的帮扶,关键在于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自力更生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摆脱困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注释:

       ①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页。

       ②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3页。

       ③[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7页。

       ④[美]特里·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9页。

       ⑤龚群:《新加坡公民道德教育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⑥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40年政论选》,新加坡:新加坡联邦出版社,1993年。

       ⑦[新加坡]梁文松,曾玉凤:《动态治理》,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

       ⑧“检讨组屋政策须多方面考虑”,新加坡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yl/sl130401_001.shtml。

       ⑨邓伟志,等主编:《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境外公共政策扫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5页。

       ⑩[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11)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40年政论选》,新加坡:新加坡联邦出版社,1993年。

       (12)唐鹏主编:《新加坡的公民道德建设》,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

       (1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网站,http://mycpf.cpf.gov.sg。

       (14)张善斌.《新加坡老年人照料经验及其启示》,《中国民政》2006年,第10期,第33页。

       (15)鲁丽玲,等:《“以房养老”能否让老人安度晚年》,《中国社会报》,2007-10-17。

       (16)M Ramesh:“The politics of social security in Singapore”,The Pacific Review,2000,(13)2:243-256.

       (17)《修正赡养父母法案》,《星洲日报》,2010-10-6.http://www.sinchew.com.my。

       (18)新加坡联合早报编:《李光耀40年政论选》,新加坡:新加坡联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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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治理--以新加坡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引导为例_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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