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存在之合理性论文

浅析死刑存在之合理性论文

浅析死刑存在之合理性

朱 钰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摘 要: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制度的存留一直是讨论的焦点。目前,国际社会上已有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也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本文从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历史,支持者和反对者所持有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得出就我国国情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及其理由。

关键词: 死刑;刑罚;存废

一、死刑简述

死刑,也称极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因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又被称为生命刑。因为生命的宝贵价值以及一旦被剥夺就无法恢复的特点,使死刑成为最严重的刑罚,又称极刑。几千年来即便刑罚种类不断变化,死刑在我国一直保留着。

死刑最早的产生是和祭祀与复仇有关,中国古代的死刑罚在夏朝出现。《韩非子·饰邪篇》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样被任意处置,刑制严酷。据《尚书·大禹谟》载,夏朝的死刑手段有大辟、燔(用火烧死)、诛、戮等,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被处死刑者,除本人被处死外,还要收妻、子为奴。这一刑法制度的出现,标“株连制度”诞生。

(3)思考:无论是63版还是97版,在“如何使学生自主归纳几何体的基本特征”、“如何使学生发现棱柱的性质”等都没有考虑.97版先以“……都给人以带棱的柱体的印象”为引导,但紧接着就给出了定义,在“如何观察、归纳它们的共同特征”、“如何概括棱柱的内涵”等方面没有什么提示.可以说,教材把如何构建研究路径、如何发现几何体的性质、怎样找到证明方法等等,都“隐藏起来”,要读者自己去领悟.

商朝在刑罚制度上,总结了夏朝的经验,创设了许多杀人方法。有炮烙、挖心、醢、葅、脯、诛、活埋等。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周朝统治者奉行“明德慎罚”,重视“德教”,创设颇具特色的死刑等级制度。《刑书释名》载,周朝的死刑可分为七等,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春秋时代为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期,各国死刑据《史记》、《册府元龟》等载,主要有膊、踣、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等。

无机锚固胶:采用NK尼高无机锚固胶,相关安全性能指标和工艺性能标准应符合GB 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4.2节和第4.8节中Ⅰ类A级胶的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JGJ/T 271—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此诗开篇描述了京畿南部地区因受旱灾严重,乞食者络绎不绝的情形。诗人到达畿南地区,却发现路途沉寂,不见一人,原来旱灾过后继以严寒,百姓“身冻魂僵难出屋”。诗人使用了夸张的手法反映了百姓无衣无食的悲惨处境。鉴于灾情严重,诗人呼吁朝廷开仓放粮,并希望官员能够奉命行事,确保灾粮及时送到灾民手中,解民生于倒悬,防止百姓心生怨恨。管世铭心忧百姓、心系社稷的赤诚之情跃然纸上。

新中国诞生后,我国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这一政策一直以来指导和影响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可知,在中国,死刑制度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二、死刑的存废之争

着眼于全世界,自从启蒙思想家提出将死刑废除的观点以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各国法学界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持有较大的争议,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

让死刑存在的观点是: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者的一种惩罚,“杀人者偿命”,这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观念,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恶性刑事犯罪,必然要求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起到了一定的安抚作用,体现了对受害者和其他人人权的尊重。同时死刑也起到了警诫他人的效果,刑罚越严厉威慑作用越大,杀一儆百,可以预防和遏制犯罪,达到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没有改造意义的人,死刑可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民意,我国完全可以保留死刑而加以限制适用。

废除死刑的观点有: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伪善的,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不尊重生命,不尊重人权,是复仇型制裁如同谋杀,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他人生命,包括国家也不可以;死刑并不具有威慑效果,没有证据显示死刑会降低犯罪率,所以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死刑还可能会导致冤杀无辜,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产生冤假错案,而被处以死刑后又查出无罪无法有效救济,要尽可能避免此种损害;执行死刑会让死刑犯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不能促进对罪犯的再教育。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仍保留死刑制度。从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立法减少适用死刑的法律条文;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严格控制死刑的执行。

三、我国保留死刑的理由

20岁的杨某因多次向父母要钱未得到满足,将父母活活打死,逃跑过程中又杀害17名村民;上海一男子与妻子争吵并将妻子活活勒死后将尸体放在冰柜冷藏3个多月,期间还用妻子身份证与其它女子开房,透支妻子信用卡到处旅游;李某因不想支付房租杀害房主一家四口,还将弥留之际的房主女儿强奸;赵某因曾经在上中学时被欺负,杀死9名该中学放学回家的无辜学生;还有轰动全国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莫焕晶案;这一个个血腥的案件告诉我们,人们如果为行凶者人权呼吁时,被害人的人权如何恢复,被害人生命如何挽回,被害人家属今后生活怎么继续!

战国以后,封建统治者总结之前所有最残暴的杀人将死刑向严酷的程度推进,秦朝时,所记载的死刑方式高达十一种。汉代死刑方式减为三种,唐朝时期,死刑罪名有二百三十三种。宋朝时期增加到二百九十三种,凌迟这一残酷的死刑方式兴起。清朝时,死刑罪名达到八百多种。可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是当时统治阶级一种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

(三)贸然废除死刑,会造成受害者私下去暴力解决,给社会造成更大混乱和危害。以前有个案例,一位古稀老人强奸,杀害了一个幼女,由于年纪过大未被判处死刑,最后受害者家人将这个老人打死。由此可见“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随意废除死刑会造成更多的类似矛盾和问题,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加重人们不满情绪,引起更大的动荡和不安。

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现实情况是:

(一)人口众多、犯罪基数大,我国仍然处于并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大,有些地区人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仍较低,法制意识也相对淡薄。死刑的威慑作用无可取代,如果没有死刑,法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威慑力,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也被很大程度上减弱,将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实践证明,保留死刑还是能够起到发挥其威慑功能,预防和遏制犯罪活动,有效的打击恶性刑事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防治坏人在死刑废除后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所以死刑作为最有威慑力的惩罚手段还是能很好的发挥维护社会治安,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功能,并且我国还存在死缓制度已经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尽可能的缩小到了最低限度。

第七,河川径流变化。通过对全国19个重要水文站资料的分析可知,1980年以来,我国江河径流总体上呈减少的趋势,北方河流径流以减少为主,其中海河、黄河中下游、辽河等减少比较明显。其他河流,呈现弱减少或弱增加趋势。

2011年挪威发生爆炸和枪击案件,致92人死亡,场面血腥残忍,挪威没有死刑,警方称,凶手最高可能有21年监禁。这是多么可笑!所以死刑的存在恰恰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对于盲目的废除死刑是不理性的。

(四)即使是经济发达,法律完善的美国,也是部分州没有死刑,很多州同样保留死刑,足以见得死刑的重要性。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存在死刑制度,他们认为死刑制度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并且得到广泛的民众支持。所以,死刑制度是作为他们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一些严重恶性犯罪行为最适当的惩罚。

毛泽东的批示引导全党开展对公共食堂和供给制问题的调研和思考,为最终解散公共食堂、取消供给制奠定了基础。

死刑虽然是原始的刑罚方法,也是应公正的要求而产生的,死刑的执行体现了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一定程度起到对被害人家属情感弥补的作用。何况对一部分罪犯来说,改造对他们没有多少效果,死刑则是让这类人没有犯罪能力的最有效手段,从根本上阻止其在犯罪。据网上调查的数据所知,绝大多数网民反对废除死刑,足以见得死刑的存在在我国仍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所以现阶段废除死刑是不理智的,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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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还比较严峻,一些恶性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依然猖獗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黑社会性质团伙依然残存,严重的经济犯罪如贪污腐败等现象也比较严重,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五)我国刑法一贯坚持着少杀,错杀的原则,“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死刑的基本政策。中国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名逐年减少。法律条文中对适用死刑也已经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严格控制:

如: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分则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含有死刑的犯罪,才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这些刑法条文只针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即使某些分则条文包含了死刑刑罚,并不意味着触犯该条文一定会判处死刑,具体条文中会明确规定“罪行极其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节,要加以综合评判。

犯罪主体上的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规定了排除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即便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告人关押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也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可以处以死刑,更不允许为了处以死刑而强制被告人做流产手术。怀孕的妇女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的,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判决。

在法定程序上,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只可以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在死刑复核程序上也限制死刑的适用,明确规定死刑除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还有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制度,它存在的意义也在于减少死刑案件的执行,发展至今该死缓制度已较为完备,给了罪犯更多生存和改造的机会,绝大部分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会被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这就很好的缩小和控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以上这些制度都使得死刑刑罚只针对极少数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既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又利于社会安定,秩序的和谐,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程序和措施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客观上既保持了死刑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威慑功能,同时又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政策。

其生物量估算公式为:Btotal=Vtotal×D×BEF×(1+R),式中:Btotal为某一树种(组)的总生物量;Vtotal为某一树种(组)的总蓄积量;D为某一树种(组)的基本木材密度;BEF为生物量扩展因子;R为某一树种(组)的根茎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论历史如何发展,死刑都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每个国家国情不同,不能盲目的照搬照用。对于我国来说,就目前的基本国情还不适合废除死刑的,不符合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违背发展规律,所以应当保留以及严格控制规范其使用。2011年的刑罚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已经意味着我国正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此外,我国还需提升人民素养,降低犯罪率。因此,目前对待死刑的态度应该是:必须保留死刑,但保留死刑并不能滥用,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另一方面也要严格限制它的适用,尽量减少死刑数量,规范死刑刑罚的审判及执行程序。我国刑法无论总则部分还是分则部分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都做出了严格的约束。死刑也有其弊端,大量适用死刑会加剧恶性犯罪的数量,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法恢复,故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防止错杀,严禁滥杀。总之,既要坚持发挥死刑刑罚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克服其弊端,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韩忠谟.刑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

[2]胡云腾.死刑通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

中图分类号: D9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11-02

作者简介: 朱钰,女,江苏淮安人,本科,学士,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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