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胡培兆同志的教学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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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中国经济问题》1993年第3期胡培兆同志的《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下称《胡文》)很受启发与教益,关于按劳分配,我很赞同《胡文》中的如下的观点:

1.“因为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劳动力商品的存在就毫无疑问地成了事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方式一样,劳动力也要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这一“劳动力资源商品化,由市场配置”的观点,否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的传统观念。

2.“若完全按商品交换原则去做,劳动力的工资就不再是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里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这一提法实际上是否认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分配原则。它与按资分配原则相辅相成”的观点。按劳动力价值、价格计酬,是劳动力商品交换的原则,不是分配的原则。

3.“不论把按劳分配具体怎么理解,是按劳动数量、质量、贡献分配,还是按经济效益分配,也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贯彻,原则不变: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总是原则的分配尺度。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内容。要更换这个内容,就不能再叫按劳分配了。”这是对按劳分配的科学概括,我们要坚持按劳分配,就必须坚持以劳动为分配尺度,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承认劳动力商品,又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是需要研究解决的矛盾。解决的途径不应当是择一舍一,应当使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舍弃了他自己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我过去认为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是不相容的,只能舍一取一,不能并在。”

5.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统一。《胡文》认为,‘简言之:劳动力资源商品化,由市场配置,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这是符合《胡文》发表以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的有关精神的。

劳动力商品化,由市场配置,这一点符合于《决定》提出的:“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也符合《决定》提出的“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

另外,我想就“全劳动力商品之类”、“全按劳分配之类”的问题,谈几点浅见,是否对,请教胡培兆同志。

一、“全劳动力商品之类”与雇佣劳动。迄今尚有人否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是商品”的看法。这些同志根据马克思说的,“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①从而提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从而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否定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被架空了。”

我认为,这些同志把劳动力商品与雇佣劳动联系在一起,实质与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一样,看不到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商品,不仅可以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按劳动力价格出卖,从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成为雇佣劳动,也可以作为生产要素的投入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成为企业的主人,按劳参与利润分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方面不少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由市场配置,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特别到外资企业就业,他们目前是按劳动力价格计酬,的确有一定程度的雇佣劳动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由市场配置公有制企业就业,特别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业,他们既是出资者、投资者,按资分配分享一部分企业利润,又是出劳者、投劳者,按劳分配分享一部分企业利润,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不是雇佣劳动者。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实质也是如此。一方面按劳动力价格计酬,列入成本,一方面“工效挂钩”分享一部分企业利润,他们是出劳者、投劳者,不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因此,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胡文》说的,“劳动力商品的存在就毫无疑问地成了事实。”“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方式一样,劳动力也要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但是,劳动力商品不等于雇佣劳动,因为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可以作为出劳者、投资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分享企业利润。我们承认劳动力商品,不是复活雇佣劳动,正如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建立资本主义一样。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前有一定程度的雇佣劳动性质,一方面我们相信这是完全可以消失的。劳动者要成为企业的主人,要按劳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收益,这是历史、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据说日本很早吸取与借鉴了我国的“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工人三结合”,使工人从“雇佣劳动”,逐步成为企业的“主人”。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出资者、投资者的资产所有权与企业(公司)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劳动者、特别是脑力劳动者已成为企业自主经营的主人,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佣劳动制度也在发生一些变化。

(二)在新加坡有的企业也吸取与借鉴了我国的“工效挂钩”。职工除了按劳动力价格计酬这外,还可以分享企业新增的利润,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收益,不再是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完全无关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投资者与出劳者、投劳者“合伙”、“合作”,企业利润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并存,乃是必然的趋势,不依人们的意志与愿望转移的。

(三)欧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最近有的企业搞“两减一参”(减少工资、减少工时,职工参股)缓解失业②,职工股权占51%、45%、37%,职工成了“股东”,不再“一无所有”了,但是,劳动力仍然是商品。这与我国公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职工入股,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分享企业利润相类似的。

因此,我认为承认劳动力商品,既不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促进公有制企业深化改革,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不是否定按劳分配,而是促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坚持与实现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是被架空了,而会更加巩固与完善。

二、“全按劳分配之类”与按劳动力价值、价格计酬。迄今尚有人认为,“如果是按在市场上成交的劳动力价格分配,那就不会实行按劳分配;如果是实行了按劳分配,那也就否定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是商品价值构成C+V+M中的V,若超过了V,V与M的比例会失调。

1.如上所述,《胡文》说的,按劳动力价值、价格计酬,“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再是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里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须以劳动力价值、价格为起点、基础。《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1)要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保证劳动力再生产;(2)要根据劳动就业变化,劳动力价格在供不应求时高于价值,反之,在供过于求时则会低于价值;(3)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可以相应增加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这是完全正确的。职工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劳动力难以再生产,结果靠国家、企业各种各样补贴、补助,这种“低工资、高补贴”的苦头,我们吃够了,迄今国有企业还背着沉重的“社会负责”包袱,难以自负盈亏,从而难以自主经营。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不以劳动力价格为起点、基础,脑力劳动、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非熟练劳动、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距,不能合理拉开,不能打破平均主义,不仅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更会导致国有企业人才不断地外流。只有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基础,国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才能有竞争力。按劳动分配还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相联系,否则按劳分配的工资要么长期冻结,要么齐步走,人人增加工资,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这种平均主义分配阻碍劳动者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因此,按劳分配要以劳动力价值、价格为起点,才能如《决定》所说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3.实行按劳分配,我认为大于劳动力价格的部分不属于V,而是M中的按劳分红。按劳动力价格计酬部分列入产品成本,从M中的一部分按劳分配给劳动者,这样产品的成本不会增加,物价不会上涨v与m的比例不会失调,劳动者按劳分享利润,实现了他们企业主人的原则。《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也是理所当然的。劳动者收入多了,若有积余会作为资本投入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社会、国家、企业还可以减轻不必要负担,以更多的财力去发展经济。4.如上所述,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作为出劳者、投资者与出资者,投资者“合伙”、“合作”,劳动力也同样要通过劳动力价格来计值,并以此为起点。结合劳动贡献来分享企业利润,这如其他生产要素投入要以市场价格计值一样。按劳分配以劳动力价格为起点、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贡献结合,还由于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成果,职工劳动贡献是劳动者个人劳动的成果,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分配以劳动为尺度,如《胡文》说的,“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

按劳分配与劳动力价值、价格的关系,如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按劳分配要以劳动力价值,价格为起点、基础,按劳分配是从劳动力价值、价格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劳动力价值、价格为起点、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实行按劳分配,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则是站不住脚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3页。

②参见1994年1月15日的《经济日报》。?

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一文见本专题1993年第7期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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