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内在关系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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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二分观念或分裂意识。本文试图表明,关于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这种二分观念或分裂意识是难以成立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一、事实认知的价值渗透

传统的观念认为,事实认知或科学活动是价值中立、道德中立的,这种认识的结果即科学事实或事实判断,也是与价值无涉的。下面我们就从分析批判这种观念出发,来展开我们的讨论。

1.从科学的“价值中立说”谈起

科学的“价值中立说”是一种流传甚广、影响甚大的观念。它认为,科学本质上是某种超越于价值的事业,即实事求是、理性地处理感性材料。在进行科学观察、试验、概括、推理、评价与验证的过程中,必须暂时撇开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兴趣、情感等主观特性,唯一以如实反映对象的客观本质和规律为目的。因此,科学活动本身,它所取得的任何一项具体成果,本身都不是价值,而且也不涉及到或意味着“好”、“坏”之类价值,而是价值上“中立”或“无涉”的;这种“中立性”正是科学的“客观性”与优点所在,也是科学工作者人格理智诚实的表现。

应该说,对科学与价值、认知与评价加以必要的区分,对具体科学活动是必须的、有益的。在具体科学活动中,不清除一些价值因素的“污染”,不排除一些主观性要素的干扰,就不可能获得客观真实性、获得真理。但是,某些“中立说”者进一步认为,科学或事实认知是与价值全然不相干的领域,它仅仅只是受其内在发展规律制约的;科学家正因为是科学家所以不能提供价值判断,他只须独立自主地进行科学研究,而不须考虑或承担社会责任等,这却是值得商榷的。理论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经验也证明了这种观点的不切实际以及可能的危害性。

科学毕竟不是抽象、孤立、与人间祸福、与人类生存、自由与全面发展全然不相干的神仙游戏,而是人类社会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事业。科学既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为科学而科学、为知识而知识从来就只是一种幻想。人们对单纯的“事实”、知识几乎毫无兴趣,甚至对与其生存、生活几乎不相关的“真理”也并不关注,或视而不见。人们搜集事实,是为了理解或认识这个世界;人们加工处理事实,试图找到其所面临的问题的答案;人们尝试依据科学改造或改变世界,使其更适于生存与发展。科学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深深地植根于人类根本利益与社会需要之中的。甚至可以这样说,脱离社会需要,仅仅是为着满足科学家兴趣或少数人好奇心的科学研究,并不是理想的科学研究;客观的、不带任何价值判断的冷冰冰的科学家,并不是理想的科学家。“热爱真理”、“献身真理”并不是科学与科学家与生俱来的天性,而是在长期的科学探索实践中形成的、扎根于人类价值追求的社会品质。

而且,历史与现实也充分说明了,科学确实可以满足人们的价值要求,实现人们的价值目的。一方面,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最强有力手段或工具,这在人类的几乎一切活动领域体现出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著名论断,就充分说明了科学的手段和工具价值。另一方面,科学作为人与人类本身的一种特有的生存发展方式,其存在与发展本身就是人与人类自由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也就是说,科学的发展与人和社会的发展是相联系的,一致的。这是科学的目的价值。人类之所以需要科学,从事科学,正是因为科学具有上述价值的缘故。

总之,必要的、局部的和暂时的“中立”,是科学更有力地为人服务的特殊价值。但科学的“价值中立说”尽管突出了人类具体科学探索与认知活动以客观性为目标、实事求是反映“事实”本来面目的愿望与要求,却忽略了科学的属人特性,忽略了科学的社会基础,割裂了科学认知活动与价值创造实践作为人的实践方式的统一性。因此,“价值中立说”尽管有其具体的现实意义,但在割裂科学与价值的内在关联、否认科学的价值特性上,却是难以成立的。

2.事实认知活动中价值因素的影响

关于事实的认知过程,并不如日常想象或某些“价值中立说”者所宣称的,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超脱于价值的过程,而是一个渗透着主体的价值意识等主体性因素的影响的过程。

首先,如上所述,人们对单纯的“事实”几乎毫无兴趣,人们对事实加以认知,是服从着人类或社会共同体的价值目的的,是服从着人类的根本利益的。例如,科学,通过观察与推理,确实能得到一个真实的、客观的事实判断的无穷系列,而对这些真实的、尽可能完备的“事实”的了解,本身就具有为人所需要的性质和意义。所以,科学根本上并不是为着科学的,它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属人的、社会的,服从于人的价值目的与价值实践的。

其次,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观察与把握和主体的价值实践与价值意识等密切相关。客观存在的事物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说,都是无限的,但只有通过人的价值实践进入人的视野的、并与主体本质力量相对应的事物,才能成为人的对象性客体。例如,深埋地下的矿物在无人知晓它时,并不是人的对象,而只有被探测或开掘时,才成为客体。客体之现实状况的规定性也是无限的,但这些规定性能否为主体所认知与把握,也是与主体的价值意识,如目的、利益、需要、欲望、兴趣、情感、意志乃至理想、信仰、信念等相关的。例如,事实通常是以观察方式把握的,而观察并不是收集事实的感官本能活动,不仅仅是例如单纯视觉意义上的“看”。很多情况下,我们对面前的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也有很多情况下,对同一事物我们只看到那些感兴趣的、有利害关系的方面;对不同的对象,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规定性,我们先观察什么、后观察什么,也与人们的目的和需要等相关;还有的情况下,人们面对观察对象时的各种情感状态,如恐惧、痴迷、爱憎、偏好等,都可能影响到其观察活动,如“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等。总之,观察活动是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对具体客体的把握,它并不类似于照像机镜头的成像过程(甚至照像机镜头也有其“主体性”),而是一个渗透着各种主体性因素(包括价值因素)的能动的现实的过程。

再次,对通过观察等手段获得的事实材料的加工整合过程,离不开主体的价值评价。认知活动的主体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无论是对事实材料的筛选、认定,还是对其的分析、综合、推理、概括等,还是对认知活动结论的合理性之考察,都与主体的评价相关。这种评价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事实评价”,即将事实材料或事实判断等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对照,考察其可证实性、一致性、真理性等;而正如瓦托夫斯基等人所指出的,诸如可证实性、一致性、真理性这些科学规范,正是人类根本利益在人类活动中的反映,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炼。[①]二是“价值评价”,即根据主体的多方面价值观念和标准,如美学意义上的简单性原则、和谐性原则,伦理学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经济学上的实效性原则等,自觉不自觉地对事实材料进行评价、选择与加工处理。尽管这种评价是一种辅助性的评价(起决定作用的是“事实评价”),但也常常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罗伯特·奥格罗和乔治·斯坦丘指出:“美甚至还向‘事实’挑战”。[②]如物理学家理查德·费曼和墨里·盖尔曼的具有“最简单的可能性”的弱相互作用理论提出时大胆违背了9项试验结果,但错误的不是弱相互作用理论,而是试验结果。

此外,主体的价值意识、价值取向等,还能通过主体能动活动,构造出“理想蓝图”、“宏伟规划”之类,转化为一种物质的或精神的力量,在艰难的认知探索活动中,通过情绪、情感、意志等的力量来起积极或消极作用。为宏伟理想或目标等所激化起来的积极情绪、情感,会使人精神振奋,充满自信或韧劲,成为主体认知活动中克服困难的动力。马克思指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③]列宁也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④]而一个情绪消极、意志薄弱的人,则更易向困难低头,特别是在观察比较复杂的客体、并且需要持之以恒时,则更容易错过把握客观事实的机会。这类例子在科学史上与人类生活中均屡见不鲜。

3.事实判断的价值负荷

由于事实认知活动是服从于人的价值目的、特别是改造世界之需要的,由于事实认知过程中渗透着主体价值或评价因素的影响,更由于事实认知活动与价值创造活动在人的现实实践活动中是统一的,因此,人们通过认知活动所获得的一切事实成果,如事实判断、真理等,都内蕴着一定的价值意蕴,负荷着一定的价值要求。

事实判断、真理等作为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能动的反映,与一切似是而非的谬说、颠倒黑白的谎言、语无伦次的臆语、虚无漂渺的幻觉乃至仅仅是猜测性的假说等具有本质区别。事实就是事实,谁也不能抹杀;真理就是真理,谁也无权更改。事实和真理是唯一的、客观的,它们表征着世界的真实面目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权威”、“权力”,这种“权威”与“权力”是谁也不能随意动摇、剥夺的。

如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实胜于雄辨”、“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之类成立的话,那么,事实、真理便确实如马斯洛所说,是“有权威的”,具有“要求的品格”。而且,事实、真理的这一“要求的品格”不是可随意加以轻视、忽视的。历史一再证明,只有遵循事实、真理即按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办事,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否则即便偶有成功,也必将、终将受到惩罚。一部人类发展史已不厌其烦地昭示了这一点。

更具体地说,事实和真理的“权威”或“要求的品格”可从如下一些方面体现出来:有些事实判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安全、健康、疾病、有害、有毒、风险等概念,这些事实判断便往往具有一定“暗示”、“要求”、甚至“命令”作用,如洪水或猛兽袭来,危及人的安全,那么应该立即逃命或奋起抗击;病人的阑尾发炎即将穿孔,那么立即手术就几乎是命令。有些事实判断涉及到一些角色概念,如母亲、法官、公务员、军人等等,这些事实判断也往往要求其履行角色义务:外族入侵,军人的天职便是保家卫国;犯罪事实确凿,法官便应公正判决;等等。还有些事实判断涉及到风俗、习惯、约定、常规等,那么常常便应按惯例行事,如张三借了李四100元钱,那么按照欠债还钱之惯例,张三在借期期满时便应还钱。等等。也许有人会反驳说,事实、真理的上述“权威”或“要求的品格”,或说价值意蕴,是从隐含的某些前提,例如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之类价值原理而推出的。——但实际上,我们早就回答了这种反驳,即我们并不承认科学或事实(真理)在根本意义上是“价值中立”的,而是为了人的,服从于人类目的与根本利益的。

因此,尽管对客观世界的了解,即把握事实、发现真理本身,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但当人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一定行动时,事实、真理却是人行动的指南。一般地,当一个人对事实认知把握得越清楚确切,他就越知道应该怎样做,越充满信心,即使遭遇挫折危险也义无反顾,反之,则可能无所适从、迷惘失落。可见,对事实、真理的认识与把握实质上是表征人的能力以及自由与全面发展的一个特征。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与其说自然与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是以外在、强制的力量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不如说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作为被主体认识到的必然性,作为被把握的需要,作为主体的规范,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人类历史也一再证明了这一点。客观规律愈是内化为主体的规范、主体的本质力量,人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也就愈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时代,必是一个外部世界能为主体充分掌握、驾驭的时代;而人的最不自由、发展最为缓慢的时代,历史也已证明是人类对外部世界最为蒙昧无知、茫然失措、消极适应的时代。

二、价值评价中的事实认定

正如事实认知活动并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渗透着价值因素的一样,价值评价也不是与事实认知绝然无关的所谓“非认知意义”的活动。

1.评价的认知意义与非认知意义

关于价值评价的实质,历史上有所谓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之争。历史悠久的认知主义认为,价值是某种实际存在的实体或其属性,它是可以经验地或直觉地加以认知的,这种认知的结果即价值判断也是可以经验地或直觉地加以证实的,即是有真假的,有意义的。而主要兴起于20世纪的非认知主义则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否认价值判断是对于客观价值现象的认知,认为价值语言、价值判断不过是主体主观的情感、情绪、态度、命令、要求等的表达,不具有认知性质,它们都既不能通过经验的方法,也不能通过直觉的方法,甚至任何理性的方法去加以认知与证实,从而是无所谓真假的、没有意义的。

其实,价值并不如非认知主义所主张的,是完全主观的,但也并非如认知主义所认为的,是某种实际存在着的实体或其属性,而是客体及其属性等与主体目的、需要之间的一种关系,即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关系。然而,这种客观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到底能否为人所认识、所反映呢?

非认知主义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与他们认为价值不过是主观的情感、态度、命令等的表达,并坚持认知意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和意义标准有关。非认知主义从其经验证实原则及相关意义标准出发,根本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关于价值这种东西根本不可能获得可检验、可证实的经验材料。价值评价完全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不同评价之间也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所谓价值判断不过是主体情感、态度、规定等的表达,是无所谓真假的、没有意义的“伪判断”、“伪知识”。总之,关于价值是不能为人所科学地加以认识的,所谓“价值知识”是不可能存在的。

显然,非认知主义注意到了评价的“主观性”特征,注意到了评价与认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实质性区别:人们根本不可能象认识摩擦生热一样去客观地、“情感中立”地评定价值,价值评价必然地与人的情绪、情感、态度相联系,或与人的行为规范、行为选择相关联,因此任何评价都是“主观的”,即受评价主体的情感、情绪、态度等制约的,具有“情感意义”、“态度意义”、“规定意义”等“非认知意义”。然而,价值作为客体与主体目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主体性(包括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人的认识也并不局限于狭隘的经验观察,而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历史性,从而人的认识常常超越感官经验的局限。可见,非认知主义的认知标准是狭隘而片面的。即便是在事实认知领域,经验证实标准也被当代科学哲学的发展成果和科学实践活动所驳斥,因而实证主义者被迫一再让步与后退(由证实到证伪到确证到……)。因此,尽管价值判断不能诉诸或还原为客观的经验事实,但并不能由此断言价值现象是不可认识的。

认知主义认为实际存在着的价值现象是可以为人所认识的,但却把对之的认识与事实认知同样地看待。虽然他们也承认价值现象与主体的情感、态度及行为选择等紧密相关,但却认为对之加以认知时,必须保持“情感中立”的立场,即必须排除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欲望、要求等因素的影响,以获得客观的价值判断;他们认为价值判断均是描述性的客观知识,甚至那些以“应该”为联结词的规范性判断,也是描述性的——它们描述的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的某些行为规范。由于价值判断不过是对价值现象的客观描述,那么它当然是可以验证的,是有真假意义的。由此,认知主义者常常把价值评价和事实认知等同起来、混淆起来。

认知主义的荒谬之处是显然的,它根本不能解释同一对象为什么其价值因人而异,依主体不同而不同这种普遍现象。而且,价值评价尽管可以视为一种描述,即对客观价值现象的描述,但却绝不仅仅只是描述,而是同时表达了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要求、规范与命令,因而它同时是一种评价或规范,具有非认知意义、非描述意义。

可见,无论是认知主义还是非认知主义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对于这种客体是否合乎主体需要的客观价值现象,完全可以在头脑中加以认识、反映。当然,这种认识与反映和事实认知相较存在着重要区别:即事实认知反映的是客体的本性与规律,它是客体取向的、以客体尺度为尺度的;而价值评价则反映的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从认知论的观点看,价值评价既具有认知意义,也具有非认知意义,是认知意义与非认知意义的统一。

2.事实认知对价值评价的影响

人对对象的具体的、现实的评价,从来就是与对它的认知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的,它们的分离或对之的分别探讨,只是在抽象的思维和纯粹的逻辑观念中才有可能。也正因为如此,事实认知就必然对价值评价活动及结果产生影响与制约作用。

首先,就价值评价的对象而论,没有对客体和主体的相当认知,就不可能有相应的价值评价。显然,人不能对其完全一无所知的对象进行评价;同时,一个对自身一无所知的人,即缺乏自我意识的混沌的人,他甚至不是主体,当然更不可能去现实地评价事物(对象)。只有当一个人多少具备了对自我与对象的认知,即具有了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之后,他才能成为主体,并把对象视为客体。只有在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才能对客体是否合乎自己的目的、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等进行评价。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拓展,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特别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程度不断增强,因而一方面人自身得到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对象进入了主体价值评价的范围;而众所周知,人的实践、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都是离不开关于对象与人自身、关于客体与主体自身的事实认知的。

其次,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是否深入、全面、科学、合理,也与对客体或主体自身的认知是否深入、全面、科学、合理密切相关。有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深藏不露的,人们常常为现象所迷惑而作出轻率评价;有时,事物或人被有意无意地伪装着,人们一时难窥其“真实面目”,因而常常评价失当,这正如王安石诗所言:“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假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有时,对象常常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若对象实质变了,而主体却不知或不愿调整评价,则其评价将是过时、守旧且僵化的。同样,主体的自我认知也影响到主体的评价之科学性、合理性。例如,一个人对其根本利益、优势需要是否了解以及了解的程度,极大地制约着评价的自觉性与合理性,历史上并不缺乏那种认敌为友、助纣为虐、追悔莫及的事例,生活中也并不少见化敌为友、化干戈为玉帛、幡然悔悟之类情形。当然,认识自我相较认识对象更为困难,因而现实中自我评价也常常出现更大的混乱、失衡与偏执局面。

再次,在事实认知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方法、思维方式等,可以移植到评价活动中来,从而对价值评价产生多方面、多层次的影响。有时,主体所掌握的科学方法、思维方式能把对象“设定”、“创造”为有价值意义的客体,如游览风景区时,我们常有这样的经历:一块平常的石头,一般人并不以为意,可某人别出心裁地一“看”,却发现了“美”——那是“天狗望月”,那是“双龙戏珠”,……有时,不同思维方式导致主体面对同样的客体信息,进行不同的评价整合,如以分析性思维方式为特征的西方人,很难理解中国文化中著名的阴阳八卦图的意蕴,也难领会中国山水画中“空白”的意义,因其不具备、不熟悉中国传统的对立统一之综合性思维方式;有时,主体的思维习惯、思维定势常常导致其评价片面、偏激、单一,就象被蛇咬过心有余悸的人,恐怕是难准确地评价朦胧月色中的井绳、管道、枯木之类的;等等。特别是,认知科学领域某些典型的“主导”学科,还可能导致某种占统治地位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思维方式的形成,如历史上欧氏几何、牛顿力学等就曾导致了公理化方法、力学式的分析方法或求因果方法乃至机械的或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形成与盛极一时;近代以来分析性实证性科学的成功,使得分析方法、实证方法等在人文学科领域广泛应用,如出现了元伦理学、分析美学等;现代系统科学的影响更使得系统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等深入到包括价值评价领域的一切领域,系统思维方式更几乎等同于现代思维方式。不过,移植一般认知科学中的方法等到价值评价领域时,应该充分考虑价值评价的特点,避免简单移植、生搬硬套。近代机械的或力学的思维方式或方法简单移植到伦理学等学科中构建伦理学体系之并不成功,就是明鉴。

此外,在事实认知或科学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规范、科学精神品质,也对价值评价产生影响。在人们的心目中,科学是一种高尚的事业,是一种最有意义的活动。对不少人来说,科学就是合理性的典范、价值活动的典型。一种思想、观念、意识、认识、评价等是否“科学”,常常是其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标准。因此,在科学的这种光辉下,诸如事实求是、勇于自我批判、崇尚创造等科学规范、科学精神品质,几乎对一切人类活动,包括评价活动,都具有现实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总之,价值评价与关于事实的认知一样,都是在人的实践基础上,人对对象的能动的反映或“认识”。正如关于事实认知的科学在根本意义上并非价值中立的,关于价值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也绝不能脱离事实或事实认知活动。

三、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双向互动

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主体都是现实的、具体的、实际活动着的人。无论是事实认知对于价值评价的影响,还是价值评价对于事实认知的渗透,都只有通过人和人的现实活动才能实现。没有人,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更谈不上认知与评价的双向影响与作用。作为主体的人,依据其本性、目的、需要和能力,在现实的活动中对认知与评价加以调节、控制与整合,使其通过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历史过程而获得统一,而不是如二分对立论者一样,人为地在思维与逻辑中割裂它们。其实,那些二分对立论者根本说明不了,一个现实的、具体的、活生生的社会的人(或社会共同体),如何能够使自己成为一个分裂的人——一个事实的认知者和一个价值的评价者?他作为一个社会的、“文化的”人,如何能“赤身裸体”奔向那事实的真?或者说,他作为一个由知识与科学武装起来的人,如何能“忘却一切”而仅仅听从“情感”、“欲望”的驱使?

特别是,这种在思维或观念世界里听起来头头是道的二分对立学说,一回到现实实践领域,就不再那么“理由充足”了。具体的、现实的人的实践,既是主体进行事实认知的基础,也是主体价值评价的前提,而且也是认知与评价之合理性、真理性的判定标准。进一步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之双向作用,乃至它们的统一,都只有在人的现实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

具体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双向互动,可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互为前提与基础。没有对客体和主体的相当认知,就不可能产生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评价;而认知又是服从于实践中产生的人的目的与社会需要的,特别是改造世界的需要的;因此,认知与评价作为实践基础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两个侧面、两种方式,是不能彼此分离的。

其次,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这可从两个角度加以说明:其一,价值评价以事实认知为基础,人们对客体与主体的认知愈深愈广,那么就愈有可能建立更丰富复杂的价值关系,从而评价的对象域也就越来越广;人们对客体与主体自身的把握愈全面、准确、深刻、合理,那么,人们的评价也就愈恰当、愈合理、愈科学。其二,人的认知是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产生的,“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⑤]而人的评价对这种需要把握得是否准确、合理、及时,会直接对认知活动产生推动或抑制作用。甚至当代科学的发展以及对科学的价值的反思,导致了价值评价成为事实认知或科学探索之必要组成部分,例如,在关于遗传学的研究,诸如基因复制与重组、生殖技术等,以及关于核理论的研究中,伦理道德评价就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外在于科学研究的,否则,听凭科学循着“价值中立”、“道德中立”的道路发展,其后果也许将是人类无法承受的。

再次,作为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结果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可以相互转化。当然,这种转化必须通过人,通过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才可能实现。在主体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中,并不存在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鸿沟,主体、人无时无刻不在根据其本性、需要与能力,根据实践活动中所发现和把握的事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对象、客体的外在尺度和主体、人的内在尺度之间,在客体的性质、功能与主体的需要之间,在客观的可能性与主观的愿望、态度等之间不断地进行双向调节,解决其矛盾,从而在实践中建构实际的主客体价值关系,并通过在实践中把握与评价这种价值关系,获得价值判断;然而又反过来以这种价值判断为指导进行价值创造活动,在实践中丰富拓展人的事实世界。

总之,在具体的、现实的“变革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应是统一的。人的实践并不是盲目的,它受着一定的价值目的即实践目的的导引;而实践要达到目的获得成功,一方面必须正确把握对象的本质与规律,以及实践者(主体)的能力与状况;另一方面,又必须选择正确的行动方案,实现优化决策与优化管理。可见,无论是事实认知还是价值评价,都可看作是现实实践之内在环节、内在方面,它们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相辅相成,贯穿整个实践过程。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是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过程。

注释:

[①] 参见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579~585页。

[②] 罗伯特·奥格罗,乔治·斯坦丘:《科学的新故事》,科学普及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109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69页。

[④] 《列宁全集》,第25卷,第117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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