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几个重要统计指标的分析_出生率论文

几个重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指标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人口与计划生育论文,指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是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还是分析人口形势,都离不开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各级领导到基层检查指导计划生育工作、基层干部在汇报工作时中也都要谈到一些统计数字,因此,需要掌握一些最简单、直接的方法,用以判断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1.一孩出生率和初婚率的粗略分析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都限制早育和非婚生育、保护妇女的合法生育。从多年的统计数据看,中国妇女绝大多数都至少要生育一个孩子,因此,一孩的出生数接近于能够生育一孩的妇女人数。

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90年代中国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2~23岁,绝大多数妇女在24岁左右生育第一个孩子。因而我们只要由第四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四普”)的分年龄妇女人数表中查到24岁左右的平均单岁组人数,就可以推算出当年生育一孩妇女的大致人数。进而就可以得到一孩出生人数,并用它来判断一孩出生统计的可靠性。

虽然这样得到的一孩出生人数非常重要,但不太便于记忆,于是我们采用一孩出生率来判断统计的可靠性。一孩出生率的计算公式为:

某年内一孩出生数

某年一孩出生率=─────────×1000‰

某年人口平均数

某年内一孩出生数 某年出生总人数

=────────×───────×1000‰

某年出生总人数 某年人口平均数

=某年一孩率×某年出生率

一孩率和出生率是各县经常性统计中必有的数据,可以直接查到。为了适应各地农村的实际,我们采用了“四普”20~24岁平均单岁组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来与一孩出生率比较。采用单岁组是因为每年生育的一孩数大体与每年进入生育旺盛期妇女的人数相当。这样做尽管粗糙一些,但仍不失于用作简单判断。

表1给出了1990~1994年全国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统计局公布的一孩出生率及“四普”相应的单岁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由表1可见统计局公布的大多数省的一孩出生率与相应的单岁组比例相近,在10‰左右;但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报表数据略低一点。有些省由于90年代初才抓紧控制早婚早育,因而一些年份一孩出生率低一些,一些年份高一些;几个直辖市已经从生育高峰期退出,因而一孩出生率比较低;有几个省“八五”期间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的比例正处于峰顶,因而一孩出生率大于10‰;还有一些地区数据偏离较大,可能有一些特别的原因,也可能是统计数据有问题。但五年的平均数似不应该偏差太大。

从中国广大群众的婚育传统来看,不结婚就生孩子的几乎没有。因此每年的初婚人数应大体与第二年的一孩出生数相当。如果把五年的初婚人数和一孩出生人数进行比较,两个数值应大体相等。最近我们到一些基层去了解情况,发现不少地方不仅近五年平均出生率低于10‰,而且平均初婚率比一孩出生率还低2~3个千分点(见表2)。这说明我们的初婚和一孩统计质量存在不少问题,各级统计干部对统计数据的分析也有待加强。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大多数地区一孩出生率应在10个千分点左右。如果有较大偏离,首先就应该从妇女年龄结构上找原因;其次要从抓早育的情况和前一二年初婚情况分析,但不可能连续三四年都偏高或偏低,因为大多数妇女总要生孩子。如果上述原因都不成立,就要研究统计失真的问题。总之,应要求所在地计划生育干部说明一部分妇女不结婚、也不生孩子或不结婚而生孩子的原因。

应该指出,目前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初婚漏统较大,导致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漏统、各地的综合避孕率估算值偏高和孕情、环情检查出现遗漏,需要引起注意。

2.已婚育龄妇女的孩次构成比例

2.1 一孩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

中国大部分农村由于受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制约,加上旧风俗习惯的影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政策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在一个乡或县里,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总是处于少数,她们的心里就很难平衡,计划生育工作就很难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孩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比例(以下简称“一孩妇女比”)的大小就显得十分重要。

由前面推算,每年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约占总人口的10‰,即每年进入有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约占总人口的10‰。由于已婚育龄妇女目前约占总人口的20%,因此每年进入有一个孩子状态的妇女约占已婚育龄妇女的5%。

每年进入有一孩的妇女

每年生育第一孩人数

=─────────×100%

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每年生育第一孩人数/总人口数

=──────────────×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总人口数

一孩出生率

=─────────────×100%

已婚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比例

0.01

=──×100%=5%

0.20

按照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的结果分析,中国70~80年代初农村生育一二孩的平均间隔为2.38年。它基本上可以反映没有计划生育工作下的一二孩间隔(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哺乳期大致一年、平均待孕期加上怀孕到分娩也要一年多)。因而这些地区“一孩妇女比”应在12%左右(见图),加上7%~8%的已婚未育妇女还不到20%。根据有的省考核数据个别县“一孩妇女比”仅为11%,说明该县计划生育工作基本还处在放任自流阶段。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个数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会如何变化。如果一个地区的生育政策是独女户间隔4~5年可生第二个孩子,并且原来基础很差,从某一年开始,严格按照政策生育。由于前几年绝大部分妇女生育第二个孩子时距生第一个孩子的间隔不到条例规定的4~5年,因而至少在2~3年内仅有极少量的符合政策的二孩出生,如仅为1个千分点左右。这样,总的出生率应该很低,符合政策的出生率仅为10~11个千分点。这期间由于进入有一孩妇女的为5个百分点,而生二孩的仅占1个百分点,因而理论上一孩妇女比可按每年3~4个百分点增长。3~4年以后,生育一孩的间隔满4年的妇女人数逐渐增长,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按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这相当于每年有一半的一孩出生妇女因为生育第二个孩子而离开一孩状态,因而“一孩妇女比”在这一时期每年最多也只能增长2.5个百分点。由于二孩计划内的出生增大,总出生率也应有所回升。对于城市只生一个孩子而且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则可继续按每年3~4个百分点增长;对于普遍生育二孩的地区,“一孩妇女比”大约可保持在35%左右,以上只是粗略分析。根据福建省一些县、市“八五”期间的统计,实际每年只增长1~2个百分点。因此,“一孩妇女比”要达到较高的数值,需要经过多年的努力。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查阅“一孩妇女比”来判断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牢固的程度,如果低于30%,即使是当年出生率低、计划生育率较高,仍然还处在艰苦的爬坡阶段。

表3、4、5给出了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四普”、38万人调查的1988、1990、1992年全国已婚育龄妇女现有孩次构成比的情况(见表3、4、5),可以看到,“一孩妇女比”虽然正在逐年提高,但这个比例在农村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偏低。这说明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任重道远,千万不可盲目乐观。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还可以粗略地估算计划生育率。如果“一孩妇女比”在30%,则二孩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率只有2~3个千分点。加上一孩出生率的绝大部分,计划内的出生率也只有12‰左右。这个数字被实际出生率一除,就可以得到近似的计划生育率。如果“一孩妇女比”较高,计划生育工作基础长期以来比较好,也比较稳定,则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的比例就比较高,政策内的二孩出生率有可能达到一孩出生率的一半,即5个千分点左右。这样,计划内的出生率约为14~15个千分点。若出生率为18‰,则计划生育率将在80%左右。

另外,由于只有一孩妇女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忽略死亡和迁移的影响,则:

当年一孩的出生数+年初的一孩妇女人数=当年二孩出生数+年底一孩妇女人数

其中一孩出生人数可以大体确定,只要知道年内一孩妇女人数的变化就可以推算出二孩的出生数值。如果一个地区一孩妇女人数在一年内保持不变,就意味着当年二孩出生与一孩出生相近,这个地区的总出生率将在20‰以上(含一定量的多孩)。因此,“一孩妇女比”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数据。

2.2 已婚未育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

中国妇女结婚到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间分布比较稳定,平均间隔为1年半左右。因此,在已婚育龄妇女中已婚未育妇女的比例一般约为7%~8%(见图)。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般待孕妇女真正能怀孕的只有70%左右(怀孕比例),如果一孩出生率达到10‰,待孕的已婚未育的妇女人数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应为:

已婚未育人数 一孩出生人数/怀孕比例

────────×100%=───────────×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一孩出生人数/怀孕比例)/总人口

=─────────────────×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总人口

0.01/0.70

=─────×100%=7.14%

0.20

低于这个数值,一孩的出生率也低于10‰,就要看近期20~24岁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是否低于1%。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已婚育龄妇女和一孩出生可能有漏统。

既然已婚未育妇女占7%~8%,这批妇女一般不采取避孕措施,再加上离婚、丧偶、绝经、分居、不孕大约占已婚育龄妇女的4%,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待孕的约占3.6%(二孩出生数约为一孩出生数的一半,再考虑怀孕比例)以及当年11~12月分娩的妇女不能落实措施等,一般综合避孕率就不可能高于85%,这一点提请大家注意。

3.关于避孕节育措施数量的推算

各地在汇报本地工作时,特别是还处于由集中活动为主向经常性工作为主的过渡时期的,往往把完成的四项手术量增加多少作为成绩;如果减少,就往往解释为历年欠账都还了。究竟有没有规律可言?

我们认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确实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每年应该落实措施的育龄夫妇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当年生孩子的育龄夫妇,无论是生一孩还是生二孩。

第二部分是当年流产的育龄夫妇(计划内怀孕自然流产可以忽略不计)。

第三部分是往年应落实措施而未落实措施的育龄夫妇(不含在当年已怀孕流产或分娩的)。

通常第三部分的人数需要通过调查或非常好的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才能获得。但前两部分由经常性计划生育统计就可以得到,而且它表明了今年至少应该落实措施数。因此,当年措施落实不足的数量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落实措施数=当年出生孩子数+当年流产数

|当年落实措施不足数=当年应落实措施数-(当年上环数+当年结扎数+当年新增的使用药具等措施的人数)

在使用这个公式计算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各年计算的措施不足数不可累加,因为今年流产的妇女正是前一年未落实措施的妇女数的一部分;二是虽然有一部分当年生育或流产的妇女还未到落实措施的时间,但在当地统计的落实措施数中已经包含了去年底生育或流产妇女今年初落实措施数。

4.关于出生性别比

90年代的计划生育工作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环境。其中包括合理的人口性别结构。近年来,国内外人口学家对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主要的结论可以简要地归结为以下几点:

(1)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在107左右。出生性别比的定义为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男婴人数

出生性别比=─────×100

女婴人数

(2)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往往发生在生育水平已经急剧下降以后(见表7)。这是因为生产力水平和重男轻女传统文化的影响,群众想生男孩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但在各种经济、社会环境的限制下,受生育率的制约,不可能通过多生孩子来实现其性别愿望时的人口现象。

(3)根据“四普”结果,中国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地区主要在镇和县,城市人口出生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108.9)。从与总和生育率的关系看,生育率最低、经济发达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和生育率最高、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出生性别比都低于108(见表8)。而出生性别比失常往往出现在那些社会经济正在发展,生育率正在加速下降的地区。

(4)中国一孩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正常范围,主要是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偏高。根据“四普”资料分析,主要是纯女户妇女生育的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偏高(见表9)。

(5)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不应仅从今后可能婚姻失配的角度认识。因为它是群众生育观念的反映,也涉及妇女地位等问题,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必须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同时,认真加强管理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使出生性别比在正常范围以内。

从大多数地区的工作经验来看,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当地现行计划生育条例,特别是对符合当地政策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做到细致、全面地宣传教育和服务(包括及时了解她们的怀孕情况,并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流产),严禁用B超进行性别鉴定等,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出生性别比是否偏离正常值也可以反映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和“三为主”落实的程度。

5.关于孕情检测的检出率

各省为了落实“三为主”、推行孕前型管理、控制出生性别比,普遍把“双月查”或“三月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为分析这种检查的到位率,可以粗略地估计每次应该查出的怀孕的妇女人数。

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每个月出生婴儿数等于全年的1/12,采用B超可查出2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孕情。为了关心计划内怀孕妇女的健康和使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每次孕检应包括所有可能怀孕和已经怀孕的妇女。这样,每次孕检可查出今后7个月分娩和一部分计划外怀孕。

检出的怀孕人数=(未来一年的出生人数+全年补救措施人数)×7÷12

=全年出生人数×(1+人流比)×7÷12

虽然这些分析是初步的或者是粗略的,但是对基层指导工作却是比较实用的。如果结合我们常用的人口计划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指标一起来分析,就可以比较全面地把握一个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标签:;  ;  ;  ;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几个重要统计指标的分析_出生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