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留守女童现状研究_留守儿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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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8)06-0018-08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多。到2005年11月1日,流动人口达到14735万人。在流动人口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占绝大多数。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外出的时候,将子女留在家乡,由此在农村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留守儿童。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估计,全国农村0-14周岁留守儿童规模多达2000万人。

学术界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起始于2002年左右,相关专家在湖北、福建、河南、四川等地的调查揭示了留守儿童这一现象的普遍性,以及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个性发展方面受到的影响。[1][2][3][4]在留守儿童受到高度关注,但其各项基础信息却十分缺乏的情况下,段成荣和周福林[5]利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资料对全国留守儿童的规模、结构、地区分布、受教育状况等进行了估计。

但是,农村留守女童作为留守儿童中的一个更加特殊的群体,却始终没有得到研究者足够的重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社会观念,农村留守女童可能面临更严重的问题。解决好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留守女童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针对农村留守女童基础信息的研究却极少,农村留守女童的规模、分布、性别年龄结构等基础信息以及她们的生活状况、受教育情况等还不为我们所知。

如果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出台更多真正能有利于农村留守女童成长的政策或措施,就必须掌握农村留守女童的情况,准确地了解农村留守女童的规模、地域分布、受教育状况等基本信息。本文将对农村留守女童的基本情况加以阐述。

一、概念界定和数据资料

1.概念界定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而“农村留守女童”,则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童。本文对儿童的年龄界定是17周岁及以下。

2.数据来源

本文关于农村留守女童的分析,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本文使用的样本数据是采取简单随机抽户的方法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抽取的,各地区的抽样比略有差异,本文以下所有指标均为加权之后的结果。本文所用数据的样本规模为258万人。

3.数据处理和筛选

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鉴别,是本研究的关键。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提供的信息,鉴别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思路和过程如下:

第一,根据调查项目H32判别一个家庭是否为留守家庭。凡H32>1的家庭即为留守家庭。由于居住在集体户中的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不明确,无法进行识别,本文忽略了居住在集体户中的儿童,①而只分析生活在家庭户中的儿童。

第二,在全部留守家庭中,挑选出有17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家庭。

第三,根据调查项目“与户主的关系”(R2)和其他相关项目,从上一步挑选出的家庭中进一步挑选留守儿童家庭。

根据普查项目R2,一个家庭中的儿童与户主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是下列五种情况中的一种:(1)R2=0,即该儿童本身就是户主;(2)R2=2,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子女;(3)R2=7,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孙子女;(4)R2=8,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兄(弟)、姐(妹);(5)R2=9,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其他家庭成员。

在这五种情况下,确认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方法不尽相同,简述如下:

(1)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2时,该儿童为户主的子女。此时,如果户主和户主的配偶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在户内,则该儿童为留守儿童。②

(2)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7时,户主是该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此时,要辨别留守儿童,情况比较复杂。户主的在家的已婚子女(包括子、女、媳、婿)都有可能被认做是该儿童的父(母)。为了准确判别留守儿童,我们选取相对保守的方法,即只有当户主的已婚男性子女(子、婿)全部外出或已婚女性子女(女、媳)全部外出时或这两类子女都全部外出时,该儿童才被认定为留守儿童。③

(3)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0时,儿童本身就是户主。这种情况下,如果户主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户内,则该儿童为留守儿童。④

(4)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8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第(3)种情况的扩展。其认定留守儿童的方法和第(3)种情况完全一致。

(5)当一个家庭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9时,即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其他”时,我们无法得到该儿童的父母的任何信息。我们将这类家庭和这类儿童全部舍弃,本研究暂不予以考虑。⑤

第四,从以上挑选出的留守儿童中,进一步挑选出农村留守女童。本文认定的农村留守女童是指其居住地类型为“县”、性别为“女”的留守儿童。⑥

在鉴别留守家庭和留守儿童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依据调查项目R2及其他相关项目识别留守儿童和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亲属的关系类别。

二、规模和分布

1.留守女童规模巨大,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可以得出0-17周岁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为21.72%,据此推算,2005年全国留守儿童规模达到7326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在全部留守儿童中占80%,其规模达到5861万人。

而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3.71%,女孩占46.29%,性别比为114.75。据此推算,目前农村留守女童规模已经高达2713万人。

本文按年龄将农村留守女童划分为四组,分别是0-5周岁组、6-11周岁组、12-14周岁组和15-17周岁组。其中0-5周岁组儿童绝大多数没有入学,代表学龄前儿童,这部分儿童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26.0%;6-11周岁儿童则大多数在上小学,代表小学儿童,这部分儿童所占比例为34.79%;12-14周岁儿童大多数在上初中,其所占比例为21.30%;15-17周岁儿童大多数已经初中毕业,她们有的继续深造,有的走上工作岗位,她们所占比例为17.91%。这四个年龄组的农村留守女童规模分别是705万、944万、578万和486万。

2.农村留守女童集中在中部和南部省份

从表1看出,来自四川、安徽、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和江西的农民工组成了中国的流动劳动力大军,这些省份大多在中国的中部,因此,在这些省份的农村地区也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留守儿童。四川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最多的省份,也是农村留守女童数量最多的省份。从表1可知,仅四川的农村留守女童的规模就达374万人。其次,安徽和河南的农村留守女童也比较多,其农村留守女童数量分别都超过了200万。

中国农村留守女童的分布表现出了集中趋势。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6个省的农村留守女童在全国农村留守女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除了上述6个省份以外,农村留守女童数量较多的还有广西、湖北、贵州和江苏。

在农村留守女童分布集中的省份中,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湖北属于典型的劳动力输出大省,每年都有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而这些农村劳动力的子女就有可能被大量留在家乡由父母的留守一方或其他亲属照料。这些地区的农村留守女童问题应该成为关注的重中之重。

广西和贵州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外流大省,但这些地区邻近广东等发达省份,外流劳动力也不少,从而农村留守女童数量均超过160万人。而且,这些西部省份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的卫生基础设施、教育条件都比较匮乏,可能会使农村留守女童面临更多的问题。这些地区的农村留守女童也应该受到重视。

广东、江苏是吸引劳动力流入的地区,但也是农村留守女童较多的地区,其农村留守女童数分别达到200万和129万。广东不但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流动人口,其省内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也使得省内劳动力流动频繁,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农村留守女童。江苏的情况和广东类似,苏北苏南的经济发展速度差异很大,苏北也大量向外输送劳动力,因而在苏北也存在大量留守儿童。

三、家庭结构

1.半数农村留守女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一起生活

留守儿童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因为留守儿童的成长缺少完整、健康的家庭环境,特别是对于双亲都外出的留守儿童来说。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恰恰不能够与这些儿童在一起生活,这一特征和“农村”这一特殊的脆弱环境累加起来,可能给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这其中的“女童”受到的影响更大。那么中国农村留守女童所生活的家庭环境是怎样的呢?

简单来讲,我们可以将留守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亲外出农村留守儿童,简称单亲外出留守,即该儿童的父母中的一方外出,另一方留在家里;一类是双亲外出农村留守儿童,简称双亲外出留守,即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但是,留守儿童跟谁住在一起也很重要,因此,我们将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包括:(1)父亲外出流动,儿童与母亲单独留守;(2)父亲外出流动,儿童、母亲与祖父母一起留守;(3)母亲外出流动,儿童与父亲单独留守;(4)母亲外出流动,儿童、父亲与祖父母一起留守;(5)父母双方均外出流动,儿童留下来与祖父母及其他亲戚一起留守;(6)父母双方均外出流动,儿童留下来与(除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亲戚或其他人共同生活;(7)儿童独自留守。这其中前四类属于单亲外出留守儿童,而后三类属于双亲外出留守儿童。

由表2可知,在农村留守女童中,单亲外出留守女童和双亲外出留守女童所占比例差不多,各占一半左右。

表2 农村留守女童的家庭结构类型构成

家庭结构百分比

和母亲单独留守 22.86

和母亲及祖父母一起留守 10.79

和父亲单独留守 9.43

和父亲及祖父母一起留守 4.31

和祖父母一起留守

25.39

和其他人一起留守

16.76

独自留守

10.45

合计 100.00

对于单亲外出的留守女童,父亲外出流动的比例大大高于母亲外出的比例。1/3的单亲外出留守女童和留守父(母)亲及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单亲外出留守女童如果和父母单亲及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不但可以有效减轻留守父(母)亲的照顾家庭负担,儿童也可以接受更多的教育和照顾。

对于父母双方都外出的农村留守女童来说,大部分人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还有少数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留守女童离开父母生活,这对她们的性格培养、心理发展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还有10%的农村留守女童是单独留守的。

2.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的留守女童的困境

农村留守女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对她们的成长有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家庭教育方面。通常,每个家庭内部都有一定的角色分工。在培养孩子的过程中,父母亲常常担负不同角色。儿童的成长环境中,父亲、母亲缺一不可,何况是两者都缺,超过半数的农村留守女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一起生活,她们只能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在一起生活。这种状况,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教育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形成了家庭教育中父亲承担“严父”的教育职责的传统,如此大面积的父亲“缺位”的情况,对于留守女童的教育和成长将产生更大的影响。通常来说,留守女童能够与父亲一起生活的比例比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比例更低。

其次,在心理发展方面。儿童在学龄前的学习很多来自对父母的模仿,除了言行举止之外,家庭中父亲和母亲的分工合作模式形成了她们对社会性别和社会角色的认识。但留守女童离开父母生活,她们便失去了这样的学习机会。另外,如果留守女童长期与老年人生活在一起,潜移默化的影响,老年人的性格和行为模式就会被儿童模仿,形成老年人的一些心理特征,这对她们都是不利的。

最后,在看护、照料方面。女孩在12-13岁左右就进入生理发育期了,母亲的叮嘱和教育对于她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隔辈的奶奶往往比较保守,女孩也不愿意向她们请教,而且老人的卫生观念通常达不到现代社会的标准。这使得不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农村留守女孩在青春期碰到了困扰和疑惑,却无处述说和请教,对女孩的身心健康都很不利。

在媒体报道中,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例举不胜举。父母不但负责孩子的家庭教育和照料,也起到对外保护子女的作用,缺少父母的保护(特别是父亲的保护),女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四、受教育状况

父母外出流动以后,留守女童的教育会不会受到影响?这是提出留守儿童问题的最原始的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我们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角色对于儿童来说是不可取代的,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往往可能面临很多教育问题。农村留守女童生活所在的家庭往往是缺少父亲或母亲(或双亲)的隔代家庭,这种状况和单亲家庭类似,因而从理论上讲不利于孩子的教育。但另一方面,父母外出打工能改善家庭的物质条件,能增多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究竟父母外出流动以后,农村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机会是否会受到影响,受到什么影响呢?留守男童和留守女童的受教育状况是否有差异?我们希望通过实证资料来回答这一问题。

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女童中,6-14岁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规模高达1522万人,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结构特点,本部分着重考察留守女童是否在校接受学校教育。

1.留守女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

由表3可知,在小学学龄阶段,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是很高的,6-11岁的农村留守女童绝大部分可以进入小学学习,在校率达到96.13%。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下降到93.7%,15-17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只有79.4%。许多留守女童小学毕业之后就终止学业了,这与中国9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严重不相符合的。因此,如何加强和巩固留守女童中初中教育,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6-14周岁义务教育年龄段农村留守女童中,除了96%左右的女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以外,其他女童的受教育状况又是怎样呢?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结构特点,我们可以获得6-14周岁儿童不按义务教育法规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信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仅仅小学毕业或肄业就终止学业者;(2)小学辍学者;(3)初中辍学者;(4)未上过学者。上述四种农村留守女童在全部农村留守女童中所占比例如表4所示。

从表4可知,在6-11周岁农村留守女童中,有3.78%的人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其中,没有读完小学或者只读完小学就终止学业者占0.75%;在12—14周岁农村留守女童中,2.78%的人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其中没有读完小学或者只读完小学就终止学业或初中辍学者占1.51%。

2.低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男女受教育差异不大,但高年龄组的差异增大

本文计算了每个单岁年龄组对应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比例,由此比较农村留守儿童的性别差异。由图1可以发现,在6周岁儿童中,农村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较高,主要是一部分儿童没有在6周岁“及时”入学,农村留守男童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和农村留守女童相差不大。在8-12周岁儿童中,两类儿童的未按规定接收义务教育比例都降到了一个较低的水平。到13岁以后,农村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同时,留守女男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52%,而17岁的农村留守女童的这一比例高达10.27%。由此可以看到,在低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的性别差异不大,但到高年龄组,农村留守女童的受教育状况差于农村留守男童。

图1 分性别分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单位:%

3.农村留守女童的教育状况好于农村其他女童

为了更好地反映留守对儿童受教育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比较农村留守儿童和农村非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差异。这里的农村非留守儿童是指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农村常住儿童中除留守儿童外的其他儿童。

由图1可知,农村留守女童各年龄组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比例都低于农村非留守女童,而且随着年龄增大,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增加。即便从农村留守男童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是同样存在的。

可见,农村留守儿童比农村其他儿童拥有更多的受教育机会。究其原因,一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其家庭经济条件好于非留守儿童家庭,使留守儿童在经济上有更好的条件接受教育;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之后,教育投资的观念也会有所变化,对子女教育更加重视。

五、大龄农村留守女童就业状况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还提供了就业信息,这为我们了解15-17周岁的大龄农村留守女童的情况提供了很多帮助。农村家庭所能提供的教育条件差,加上“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很可能使得农村留守女孩过早进入劳动力市场,承担起照顾家庭、补贴家用的责任。下文将分析农村留守女童在业和不在业的状况。

20%的15-17周岁大龄农村留守女童不在校念书,他们可能没有机会继续学习或从没上过学,而且留守女童在远离父母的生活环境中,可能在初入社会时变成一个弱势的劳动群体。与此同时,女孩在家庭中及就业过程中可能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她们的就业状况究竟如何呢?(见表5)

从表5可知,在全部15-17周岁农村留守女童中,在业的女童占12.36%,不在业的女童占87.64%。农村留守女童的就业信息包括工作类型、工作时间、就业身份、签订合同状况和收入状况等。具体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绝大部分已经就业农村留守女童依然从事农业工作,81.21%的农村留守女童的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次有10.93%的农村留守女童的职业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2)从工作类型方面来说,81.80%在业农村留守女童的工作类型为土地承包者,另外有8.05%在私营企业工作,干个体工商户的占4.72%,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所占比例都比较少。

(3)对于所有已经参加工作的农村留守女童来说,她们上周平均工作了40.61个小时,这相当于按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这意味着她们大多数参加的是全职工作。

(4)在除土地承包者之外的所有在业的农村留守女童中,就业身份为雇员的占82.21%,自营劳动者占10.10%,做家庭帮工的占7.21%,雇主比较少,只占0.48%。

(5)在所有就业身份为雇员的农村留守女童中,89.47%的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的只占10.53%。

(6)参加工作的农村留守女童工资十分低,她们(除土地承包者之外)的平均月收入只有247元,这还不如许多城市的低保水平。

(7)不在校念书又不在业的农村留守女童中,有51.72%的人毕业一直没有工作过,还有22.85%的人在家料理家务。

比较男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就业状况差异,可以发现,就是否在业、职业、工作时间和是否签劳动合同等指标来看,农村留守儿童就业状况的性别差异很小,但是有些指标略有差异。女性的平均月收入小于男性;男性务农者多于女性,而女性进私营企业者多于男性;女性雇员多于男性,而男性自营劳动者多于女性;女性不在业原因为料理家务者显著多于男性。

六、几点建议

1.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消除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条件

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家庭成员团聚在一起,这是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要求。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是每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目前,数以千万计的年轻父母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做出与自己的孩子相分离而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照管的选择。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农村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也是无奈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改革户籍制度入手,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本之策。当然,这需要较长的时间。

2.应该对留守女童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

中国农村留守女童规模已经高达2713万人,而且女童是留守儿童中更加弱势的群体,更加应该受到重视和关注。

3.重点关注西部农村地区留守女性,特别是关注她们的初中教育

农村留守女童分布高度集中,特别是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等地的农村地区,当前要重点关注这些地区的农村留守女童。同时,西部省份的农村留守女童虽然规模不大,但受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留守女童问题却比中东部省份更加突出,西部省份的农村留守女童也应该受到关注。在大力推行农村地区9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农村留守女童比较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女童的初中教育。

4.关注留守女童的健康和安全

由于农村地区的卫生条件有限,青春期的农村留守女童的生理健康也应该受到关注,并从学校教育、社区宣传等渠道给予女童更多的健康知识。此外,由于53%的农村留守女童不能跟父母任何一方居住在一起,她们可能缺少足够的保护和引导,不免可能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甚至诱导她们犯罪。政府应该尽快加强农村地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工作。

注释:

①这样做,可能会丢失一部分留守儿童。但此次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儿童生活在集体户中者所占比例只有0.2%,因此,因这一方法而丢失的留守儿童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②当儿童只和父母中的一方居住在一起时,可能是因为其父母离异或其中一方已去世。如果将这样的儿童认定为留守儿童,是错误的。但在判别留守儿童时,可以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婚姻状况”信息将这样的儿童排除掉。因此,产生这种错误识别的可能性完全可以避免。

③按此种方法,可能会低估留守儿童的数量。比如:当与户主同住一户的户主的已婚儿子和已婚女儿没有外出流动,而户主的儿媳与女婿外出流动时,这个已婚儿子或已婚女儿留在家中的子女实际上是留守儿童,却没有被确认为留守儿童。但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并不多见,产生误差的可能性很小。

④这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该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已经去世或者因故户口不登记在本户,而该儿童的其他亲属(如哥哥、姐姐等)流动外出了。如果将这种家庭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是错误的。但这种误差发生的可能性也极小。

⑤在现实生活中,第(5)类儿童中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留守儿童。比如,父母均流动外出后将孩子委托给临近居住的亲戚照顾,这样的孩子实际上属于留守儿童,但我们却无法依据调查资料对他们进行鉴别。这样一来,舍弃全部这类儿童不予考虑的处理方法可能会丢失一部分留守儿童。但是,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样本资料,在全部14周岁及以下儿童中,与户主的关系为“其他”者所占比例仅为2.6%,发生机率很小。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发生误差的可能性也很小。

⑥从上述各个步骤中可以看到,当无法确切认定一个儿童是否为留守儿童时,我们总是选择最保守的方案,将那些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留守儿童的儿童全部舍弃了。因此,本研究得到的留守儿童数量,是一个相对保守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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