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结合”不会影响外资流入_投资论文

“两税结合”不会影响外资流入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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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局面,从改革开放之初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而“两税合一”的呼声则日渐高涨。“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实行统一,有人就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引入FDI的规模和速度。笔者的观点是:“两税合一”并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一、税收政策在一国的投资环境中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并非决定因素

经济学家约翰·邓宁于1977年提出了著名的“OLI”理论(折衷理论)。他认为,若想吸引跨国企业的投资,必须为其提供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Ⅰ)。所有权优势是指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获得而国外企业没有或无法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主要包括技术优势、企业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和金融优势等。区位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在选择海外公司的国别、地点时必须考虑的东道国或东道国公司所具有的各种优势的反映,不仅包括资源禀赋,还包括经济和社会因素,如市场规模和结构,市场发展的前景和潜力,文化、法律、政治和制度环境,政府法制和政策等。区位优势的大小不仅决定着一国企业是否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地区的选择,还决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和部门结构。内部化优势是指由于某些产品或技术通过外部市场转移时会增加交易费用,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中间产品的转移,就会防止市场缺陷的冲击,从内部化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我国,这三个优势之中,区位优势比其他两个优势的影响要大得多。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我国的政局、政策和法律。若政局不稳,意味着投资有全部丧失的可能;政策多变,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法律不健全,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这三者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前提。

其次,我国是否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如原材料、市场与劳动力成本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产品是否有销路,这是一切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我国来说,至少为世界提供了两个巨大的机会:一是为高质量产品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外包市场;二是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潜在市场(斯蒂芬·罗奇,2004)。表1是近3年我国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销售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从2001年以来,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占销售产值的比重均在40%左右,国内市场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市场,目前所占份额为60%左右。可见,总体上FDI对国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

表12001—2003年我国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销售市场状况单位:亿元

年度 工业销售产值 出口交货值* 出口占销售的比重 国内销售的比重

200126577.14 10312.71 38.8%

61.2%

200231902.51 13018.39 40.8%

59.2%

200343546.38 17958.89 41.2%

58.8%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4》

注:出口交货值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再次,我国是否具备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如较高的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完善的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保险等基础设施等。如果投资的前提、办企业的必需条件和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均已具备,这就表明投资能够赚取利润。假设公司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为i,适用公司所得税率为t,则该公司的税后净投资收益率r=i×(1-t)。即只有税前投资收益率为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才会进一步考虑赚多赚少的问题,也就是考虑诸如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少等优惠待遇的问题。否则,优惠再多、税率再低对外国投资者也不会有吸引力。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它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注:2003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2004年美国吸引的FDI出现大幅增长,由上一年的300亿美元猛增至1210亿美元,重新恢复全球头号吸收外资大国的地位。)因此,税收政策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

实证研究表明,小规模的投资者对税收优惠通常要比大规模的投资者更为敏感(Coyne,1994)。也就是说,税收优惠往往只对中小资本有较大的吸引力,大型的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一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其投资往往推行长期战略回报,注重整体利益和综合经营,对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常常兴趣不大,而更多地关心基本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条件的稳定性。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5)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魏后凯(2001)对欧、美、日、韩在中国制造业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表明,对中国不同区域的投资主要受生产成本、市场规模、集聚经济状况、企业税负水平以及经济文化联系等几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税收并非决定因素。

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并没有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新一轮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此外,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也将带来巨大的商机,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二、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

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原因,跨国收入都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为克服双重征税给国际投资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所谓税收抵免制度,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应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按照这一制度,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或减征后的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税率的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所谓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政府的要求,将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这等于是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并不必然会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如果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外商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利益将被资本输出国的政府获得。

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见表2)。

表2 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情况

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个数① 其中:有税收饶让条款的个数② 其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的个数③ ②/① ③/①

79 15 64 19%

81%

(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 (包括:香港、澳门、美国、法

德国、英国、加拿大、马来西 国、意大利等)

亚、丹麦、芬兰、新西兰、澳

大利亚、科威特、阿联酋、巴

基斯坦、越南)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但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FDI没有激励作用,这要看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到我国FDI总额的比重,如果比重较低,才能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使大多数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下面对我国投资前十名的国家或地区占我国FDI总量的比重进行具体分析(见表3)。

表3对我国投资前10名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我国FDI总量的比重单位:%

国别/地区

2002年 截至2002年 2003年 截至2003年 2004年 2005年1~7月

中国香港33.8645.7333.0844.3831.33 31.64

萎属维尔京群岛 11.60 5.4410.80 6.0211.10 11.50

美国 10.28 8.90 7.85 8.79 6.50 7.07

日本*

7.94 8.11 9.45 8.25 8.99 8.92

中国台湾 7.53 7.39 6.31 7.28 5.14 5.62

韩国*

5.16 3.39 8.39 3.9310.31 10.74

新加坡* 4.43 4.79 3.85 4.69 3.31 3.39

开曼群岛 2.24 1.62 3.37 4.38

德国*

1.76 1.24 1.60 1.77 1.75 1.59

英国*

1.70 1.78 2.28

法国 1.24 1.23

西萨摩亚1.84

萨摩亚

1.75 1.91

合计

86.5089.1884.7988.6183.55 86.76

“*”国家合计 20.9919.3123.2920.9224.36 24.64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站

*表示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

从表3可以看出,不管从FDI增量还是从流量来看,对我国投资前19名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香港、维尔京群岛、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合计占到了我国FDl总额的85%以上,其中,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FDI总额不到25%,加上其他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估计总量也不超过30%,也就是说我国超过70%的FDI来自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也包括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基本无税的自由港和香港(17.5%)、台湾(25%)等公司税率低于我国基本税率的地区。可见,有超过70%的外资不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的。再考虑到实行税收浇让制度的主要国家中韩国(27%)、新加坡(24.5%)、德国(25%)等本来就比我国的基本企业所得税率要低,所以说,我国大多数FDI并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

三、对中小外国资本来说,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一些影响,但从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外资的减少反而会优化我国的外资结构,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率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已近6000亿美元,已经到了一个相当的规模了,该是对外资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好好总结和重新认识的时候了。我国现在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贸易依存度超过60%,经济发展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时期,改革开放正寻求新的突破,这时候,外资对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已不如开放初期。所以,现在应该放弃“为引外资而引外资”的发展理念,外资并不是越多越好。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应该是促进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如果引进外资的最终结果只是使中国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样的发展模式就是不可持续的,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甚至有可能重蹈“拉美化”的覆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两税合一”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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