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资从BOT到TOT的可行途径:基础设施建设_国内宏观论文

引进外资从BOT到TOT的可行途径:基础设施建设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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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基础设施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术语,它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自来水、卫生设施与排污、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管道煤气)、公共工程(公路、大坝、灌溉以及排水用的渠道)和其他交通设施(城市和城市间铁路、城市交通、港口、水路以及机场)三类。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只依靠本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出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引进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先决条件。为此,本文仅就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谈一点浅见。

一、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国际上通用的、大规模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手段。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资金、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期也特别长,因而投资于这类项目的风险就相应增大。项目主办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租赁、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手段筹集到的资金数额往往有限,而且项目主办人也不愿意承受巨额的债务负担进行建设和经营。然而,这类基础设施项目一旦建成投入运营,一般都具有较稳定的、可靠的收益前景。因此,项目融资就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融资手段之一。

所谓项目融资就是指某一经济主体(项目主办人或项目业主)利用拟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建成后未来的收益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手段。项目融资与其他融资手段(发行股票、债券、租赁、银行贷款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存在。当确立了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后,由项目筹委会依据公司法及其他商法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项目本身就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见,这一特点保证了从筹建开始,项目就以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一切有关机构和法人实体签订合同,进行经济交往,而不再依附于某一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投资活动中的正确决策,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责权利的统一,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二,项目融资产生的负债属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负债。项目融资的负债对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和举债能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打破了项目主办人的举债能力受制于自身债务——自有资本金比例的局限。正因为如此,项目融资手段具有很好的融资杠杆能力,受到项目主办人和项目业主的欢迎。同时,项目融资还为项目主办人提供了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因为项目融资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的资产和未来收益,对主办人的财产和收入没有全面的追索权,而是对项目的资产和未来收益(现金流量)产生全面的追索。

第三,项目主办人向出资人提供的担保是有限的。项目融资的主要担保是该工程项目预期的经济收益和其他参与人对工程停建、不能正常运营、收益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所承担的义务,而主办人的财力与信誉并不是还债的担保。由此,第三方(政府机构或供应商等)的承诺、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就成为筹资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既然项目主办人的担保是有限的,而且属于项目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那么出资人就要有充分的把握,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其债权也能得到偿还,所以,第三方的承诺、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同时也要求出资人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效益、项目主办人和经营者的实力进行评估,并对正在建设或运营中的项目本身进行监控。

第四,正因为出资人承担项目的风险(不仅是技术和经济风险,而且还有政治风险)较大,所以其通常也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BOT融资方式与TOT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多,典型的方式是BOT融资方式,即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BOT融资方式是指由私有单位融资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成后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经营管理,按照协议经营期满之后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项目所在国的政府。但是,由于在BOT 融资中,中外双方各有各的打算和期望,各有各的问题,而矛盾的焦点问题集中在“B”上,从而使得BOT融资方式不能在大范围内推行和采纳。矛盾之一表现在外方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上,甚至有的外方提出按照国际惯例投资回报率应在18 %左右。 实际上并不存在关于BOT融资回报率的国际惯例。例如,香港电力公司以BOT融资方式建设的电站的股本回报率是15%,净资产回报率为13.5%;澳大利亚和泰国等国家都未对投资回报率做出明文规定。矛盾之二表现在外方通过BOT融资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装备和经营三个市场一起开放都是不现实的。

为了使国外资本和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找到更多的结合点,为了能使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对外开放能够避开大的风险而逐步展开,笔者建议近期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可以先从TOT开始。所谓TOT融资方式,即移交(Transfer)——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TOT融资方式是指中方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方进行经营;中方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方那里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时,外方再将项目移交给中方。这种融资方式与BOT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避开了在“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三、近期内项目融资从TOT开始

既然TOT融资方式能够使中外双方尽快找到融合点,那么, 近期内山东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就应考虑从TOT开始。其实,山东省早在 1994年就通过TOT融资方式来引进外资了。据1994年7月5 日《华商时报》报道,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与天津天瑞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达成协议,将烟台至威海全封闭四车道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经营权出让给天瑞公司30年,天瑞公司一次性付给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12亿元人民币,30年后天瑞公司再将该公路无偿移交给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将得到的12亿元资金再投资于公路建设,从而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周转。另据报道1996年陕西省将渭河电厂部分经营权出让给了外方。

TOT融资方式对于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在于:第一, 能够盘活国有资金和资产,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能够尽快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所需的资金。第二,通过BOT融资方式为拟建项目融通资金, 通过TOT融资方式为已建成的项目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 使基础设施领域逐步走向市场化道路,并且有序地向国际市场开放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市场。第三,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成之时,TOT 融资方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TOT融资方式不需要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 不需要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第四,TOT 融资方式只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第五,不存在外商对中国基础设施的永久控制问题,不会威胁国家的安全。第六,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

TOT融资方式对于境外资本的意义在于:第一,TOT融资方式是一条快速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经营市场的捷径,外国投资者能够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分享收益。当然,从另一方面看,TOT融资方式比BOT融资方式的风险低,其投资收益必然就会有所降低。第二,不仅是金融机构、基金组织,而且各类企业和私人资本均可参与TOT的融资活动。

与BOT融资方式相比,TOT融资方式的缺陷在于,它并没有打破在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的中方垄断,不利于在建设阶段引进竞争机制。通过表1比较一下采取BOT融资方式建设的沙角B 电厂及国内同等规模的其他电厂的建设工期,就可看出国内电厂建设由于垄断带来的投资效率之低下。但是,无论如何,TOT 融资方式已经在基础设施经营阶段引进了竞争机制,无疑是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开放的积极举措。

表1:沙角B电厂与国内自建电厂工期对比

电厂名称 装机规模(万千瓦)

建设期

广东沙角B电厂

2×3522个月

潍坊电厂2×30 4年

龙口电厂三期2×30 3年

大坝电厂一期2×30 45个月

哈尔滨三电二期60 8年

嘉兴电厂一期 60 4年

浦城电厂一期 66 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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