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的根源与出路-在决定论与怀疑论之间论文

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的根源与出路-在决定论与怀疑论之间论文

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的根源与出路
——在决定论与怀疑论之间

蔡祥元

【摘要】 维特根斯坦有关遵守规则悖论的探讨是为了进一步展示其意义使用论的要义。对于此悖论的解读,学界主要有两类看法:一类持怀疑论的态度,也就是通过引入群体一致性来解决在孤立个人情况下无标准可言的局面;另一类是决定论主张,也就是认为规则作为有含义符号已经内在地决定了相应的应用,因此规则如何决定应用的问题是一个假问题。本文认为,这两类方案都是成问题的。怀疑论没有看到遵守规则悖论是由一个“误解”引起的,因此,悖论的出路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问题的消解。而决定论过快地跳过了引发悖论的决定性问题,从而不能充分显示出遵守规则悖论的哲学要义。维特根斯坦引入遵守规则悖论是为了更彻底地显示出意义在使用中构成的思想,悖论的出路在于如何理解“使用”不仅仅是意义的来源,同时也是意义的判据。

【关键词】 遵守规则悖论;怀疑论;决定论;构成论

维特根斯坦意义使用论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它如何能避免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的质疑。如果一个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那么使用本身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给自己提供出正误的标准?遵守规则悖论是这个疑难的集中体现。目前学界对该悖论主要持有怀疑论和决定论两种典型的解读。在笔者看来,这两类解读都错失了维特根斯坦引入此悖论的要义。通过重溯引发遵守规则悖论的根源可以发现,维特根斯坦引入遵守规则悖论是为了更彻底地显示出意义在使用中构成的思想,而悖论的出路在于如何理解“使用”不仅仅是意义的来源,同时也是意义的判据,从而表明语言游戏在维特根斯坦思想框架中的终极地位。

一、两种典型的解读及其问题

遵守规则悖论问题经克里普克(Kripke)的解读后,就成为哲学界一个充满争议的论题。我们知道,在学习规则的时候,所采用的教学实例总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学习者在应用规则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规则进行解释,而这种解释具有无限多样的可能性,使得对于规则的理解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而导致没有遵守规则可言的悖论局面。《哲学研究》201节是这一悖论的集中表述:

这就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什么行为方式能够由一条规则来决定,因为每一种行为方式都可以被搞得符合于规则。答案是,如果一切事物都能被搞得符合于规则,那么一切事物也就都能被搞得与规则相冲突。因而在这里既没有什么符合也没有冲突。(《哲学研究》201节)[注]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21页。——以下引自该书的引文直接在正文中标注小节号。部分引文改动参考原著: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c2001.

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系统分析相关数据;两组患儿治疗2个月一般诊疗数据变化情况其中计量资料用(±s)表示,并用t检验;两组患儿并发症发生情况其计数资料用(n,%)表示,并用X2检验;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但是,维特根斯坦真的认为规则不能决定行为吗?他该如何解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种种遵守规则现象呢?遵守规则悖论的要义究竟何在?

克里普克将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解读为一种新形式的怀疑论。根据他的解读,由于在个人身上不存在任何“事实”可以确保我们用某词来意指某物,这就导致我们不能用语词来意指任何东西的结论。但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不会同意这种极端怀疑主义的“疯狂”结论。他从私人语言论证看到了维特根斯坦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案。在克里普克看来,维特根斯坦反对私人语言的要点在于反对个人在孤立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有效的规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是否遵守规则只能由他自己说了算,他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这样,就无所谓遵守规则与否[注] Saul A.Kripke, “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An Elementary Exposition”, Perspectives on the Philosophy of Wittgenstein ,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1, p. 283. 。但是,如果从群体的范围来考虑,情况就不一样了。在群体的情形下,个人的行为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则,可以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判断。如果他的行为符合他人对此规则的理解,那么他的行为就被认为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群体行为的一致性使得个人的行为有标准可依,从而使个人的遵守规则成为可能。因此,群体一致性的预设对语言游戏来说是本质性的。但是,由于不同群体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通过预设群体一致性来解决悖论的方案最终还是怀疑主义的。

贝克(G. P. Baker)和哈克(P. M. S. Hacker)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对于维特根斯坦,规则内在地决定了与之相符的行为,根本无需求助于群体一致性:“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论述的要点是,规则与符合它的行为是内在关联的。规则并且只有规则决定了什么是正确的。这个观念与通过群体的规范或标准实践来定义‘正确’是不相容的。”[注] G. P. Baker and P. M. S. Hacker, Wittgenstein :Rules ,Grammar and Necessity ,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85, pp. 171-172. 只要规则给定了,也就同时给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规则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则的,没有必要在规则和遵守规则的行为之间插入群体一致性[注] Ibid., p. 243. 。这种认为规则内在决定其应用的观点可以称之为决定论。贝克和哈克的批评是强有力的,这一语法上的“内在”决定看起来也符合《哲学研究》一书的宗旨,也就是通过澄清语词的用法来消解哲学上的困惑。

新维特根斯坦主义者提出的静心论(quietism)主张是另一种形式的决定论。与贝克和哈克不同,他们不是诉诸语法,而是诉诸使用。新维特根斯坦主义者(比如麦克道尔、芬克尔斯坦等)从维特根斯坦反对理论建构的哲学倾向出发,对怀疑论的解决方案提出了明确批评。他们认为这个悖论是由一个误解导致的,即认为规则是一种单纯的声音或印记,因此在使用的时候需要解释,而这个错误观念我们根本没有理由要接受[注] John McDowell, “Meaning and Internationality in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XVII (The Wittgenstein Legacy ),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2, p. 42. 。只要反观我们语言实践就会知道,在使用中的符号本身就是活的、充满意义的,从而根本无需解释。因此,只要放弃那种错误观念(即认为符号是死的、需要解释才有意义),上述悖论就会从根本上被消解。新维特根斯坦主义者的消解说与贝克和哈克的语法决定论的主张基本一致,都是认为有含义的规则本身内在地决定了其应用。

意义图画论认为意义是某种类似图画的东西,它可以在瞬间完全被把握或展现出来,因此具有现成性的特征。“这些运动——在一种神秘的意义上——是已经现成的。”[注] 译文略有改动。 (193节)由于使用是一种在时间中绵延的过程,根据意义使用论,意义就应该具有构成性、时间性的特征。规则的应用是一个在时间中无限展开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当下瞬间把握规则的所有应用。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必然是一个在时间中不断展开、不断构成的过程。遵守规则悖论的消解在于如何进一步领会意义在使用中构成的思想旨趣。

这样一来,使用语词正误的判据何在呢?而且,由于意义就在使用的过程中被构成,我怎么知道或用什么东西来判定我构成的东西是正确的呢?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任意使用语词?意义的客观性究竟何在?

二、悖论的根源:语言图画论

“知道”一词的语法显然是同“能够”、“可能”这些词的语法密切相关的。但是,也同“理解”一词的语法密切相关。(“掌握”一种技术。)(150节)

相对比基础组患者神经症状改善情况,联合组患者神经痛症状缓解及治愈时间更短,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2。

那么,为什么会认为“遵守规则的时候需要对规则进行解释”呢?这就是作为《哲学研究》一书批判对象的语言图画论。事实上,遵守规则问题的困境在138节就已经提出了。维特根斯坦在提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之后,随即指出如下疑问,即使用是某种在时间中延伸着的东西,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谈到或听到一个语词时,一般我们都说在当下就明白了该词的意义,而这两种说法之间是有矛盾的。如果语词的意义即是其使用,那么,我们如何还能在当下就能把握一个语词的意义?“但是,当我们听到或者说出一个词来的时候,我们就懂得了它的意义;我们在一刹那间就把握住了它的意义,而我们以这种方式把握住的东西一定与在时间中延伸的‘使用’是不同的东西!”(138节)遵守规则悖论就是由这个冲突引起的,贝克和哈克也指出,正是这个问题支配着后面有关遵守规则的探讨[注] G. P. Baker and P. M. S. Hacker, Wittgenstein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 , PartⅡ: Exegesis §§1-184,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 305.

元代景德镇窑创烧的青花瓷,除了延续传统装饰纹饰外,还紧跟时代步伐,将流行元素放入瓷上。元青花瓷有不少是以人物故事图案来进行装饰的,如“萧何月下追韩信”、“刘备三顾茅庐”、“蒙恬将军”、“文姬归汉”、“周亚夫细柳营”、“昭君出塞”、“尉迟恭救主”、“四爱图”等,这些纹饰都提炼于民间传播的著名历史人物故事,显然是受宋元时期极为流行的“话本小说”和发达的元代“杂剧”的影响。这些故事图案之所以会被引用到瓷上,在于那个时代的人们尊爱这些人物,以之为榜样。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听到语词就瞬间知道其全部意义,这种观点的背后是一种图画论的意义观。因为只有意义像某种图画的东西,我们才有可能瞬间把握它。反之,根据意义使用论,意义本身乃是某种在时间中绵延的东西,因此我们不可能瞬间把握其全部意义。“在图画和应用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冲突?只要图画使我们指望不同的使用就有这种可能……”(141节)对于这两方面的冲突,维特根斯坦的倾向是明显的。他将这种可以瞬间展现的、超时间的图画称为“超级事实”,“你并没有这种超级事实的范例。但是,你却被引诱去使用一种超级表达式”(192节)。《哲学研究》的基调就是批评语言图像论的困境,并且用意义使用论来取代它。

2.1.3 不同处理对马铃薯成熟期的影响 CK2处理未喷施任何缓解药剂,植株枯黄最早;处理1、2、3相继枯黄死秧,比CK2推迟了4~7 d,CK1处理与1、2、3 处理相比早成熟了 3~6 d。

由于规则的意义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构成的、是时间性的,因此它不可能在瞬间被把握,也不可能整个地从外部被把握。就像音乐的曲调,我们可以在一瞬间或提前把握整个曲调吗?“事情就好像我们在刹那间便能掌握这个词的全部使用。”(191节)“突然知道这曲调是怎么一回事?它肯定不可能在那一瞬间全部被我想到!”(184节)我们提前设想曲调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在心里重新构成曲调的过程。我们是否最终知道曲调,就在于我们能否重新将这个曲调构造出来,不管是在心理默默回忆,还是大声地唱出来。因此,知道一个曲调,就意味着你有能力重新将它构造出来。规则的把握也是如此。由于意义不是某种现成之物,我们不可能在瞬间把握它,而是必定在把握的同时也参与到规则意义的构成中去。知道一个规则,就意味着我有能力按这个规则去行事,有能力用它。这种“使用”才是规则的意义之所依。由于把握规则是一个通过训练而获得的能够参与规则的意义构成中去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存在把握了规则却不知道如何能够应用它的问题。

江鲜,应是最有品格的。江流湍急,游弋其间的鱼类整日与水搏击,肉质紧实,无论清蒸、红烧,抑或汆汤,都是一绝。

三、悖论的出路:意义构成论

决定论者对怀疑论者的批评是中肯的。结合《哲学研究》上下文很容易看出,维特根斯坦针对遵守规则悖论更多采取的是一种消解的态度,而不是尝试着给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维特根斯坦在201节的第二段明确指出,认为遵守规则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这种观点源自一种“误解”:“在我们论证的进程中,我们作了一个又一个的解释;似乎每一个解释至少都暂时使我们感到满意,然后我们又想到还有另外的解释在它的背后。仅仅从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到,在这里存在着一种误解。”(201节)更为关键的是,引入群体一致性也无助于遵守规则悖论的解决。规范本身是规则的一类,即使存在社会规范,它本身在使用的时候,也存在理解的问题。社会规范不可能被人先天地知道,它也需要一个学习掌握的过程,而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要质疑的正是掌握规则的过程如何可能。

能力的构成性特征还体现在它包含错误的可能性。种子可以长成树苗,酒能醉人,它们的这种潜能是不可错的。但是人类通过训练掌握了(比如)加法运算,只要大部分情况下都得出正确的答案,只是偶然出错,我们依然会承认他已经具有了加法运算的能力。事实上,没有谁能保证掌握加法运算的人每次都能得出正确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可错性也是这种能力的构成性特征之一。因此,维特根斯坦这里的“能力”关涉的是一种完全基于使用自身的意义构成性、生成性。

在深入探讨遵守规则出路之前,我们需要把握这个悖论到底是由什么引起的。对于导致悖论的直接原因,学界一般没有什么异议,即认为遵守规则的时候需要对规则进行解释。由于同一条规则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使得同一种行为根据某种解释是符合规则的,根据另一种解释则可能是违反规则的,从而导致没有什么行为能够由规则来决定(201节)。

理解一个语词的意义可比于我们称为能力或才能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能够”、“可能”的语法与“理解意义”的语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实际上,人们甚至可以说理解意义就是有能力正确地应用一个语词。(VoW 357)[注] 转引自G. P. Baker and P. M. S. Hacker, Wittgenstein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 , PartⅠ: Essay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 381.

贝克和哈克在《理解与意义》一书中详细谈论了理解和能力的关系,并分析了种种不同的能力。但他们从潜能的角度来理解这些“能力”,并不能充分显示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的意图。他们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将潜能与现实相对立,“理解的判据接近于潜能(趋向,意向,倾向,习惯,能力,可能)的判据,而不是现实”[注] Ibid., p. 381. 。关于潜能,他们进一步做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区分,即区分能力与实行以及潜能与媒介。比如,酒能醉人,但它不必醉人,酒所具有醉人的能力与人喝醉酒的事态是不同的;另外,酒所包含的酒精也不等同于它醉人的能力,因为我们可以称量酒精,但不能称量它醉人的能力。以上区别当然是存在的,但在理解维特根斯坦的“能力”时,恰恰需要避免这种亚里士多德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注意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新意。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潜能向现实的转化具有内在必然导向,即它受制于某种“形式”的(虽然是潜在的)导引,里面有预先决定的意谓。比如,种子中已经包含了树的形式;木头作为质料本身虽然不具备桌子的形式,但桌子的形式本身在木匠那里已经存在了。而维特根斯坦的“能力”缺少这种内在的预先导向,它关涉的意义的构成或生成更为纯粹。换言之,语词的意义既不可能先天地(潜在地)存在于语词中,也不会事先在使用者那里存在。它是通过(后天的)训练获得的,并在这种训练中被构成,这就很不同于潜能的“先天性”。我们可以通过训练掌握不同种类的数学运算(如加减乘除等),但我们不能因此说,加减乘除这些运算能在我们的脑子里预先存在,训练只是将这种潜在的东西发展为现实的东西。事实上,贝克、哈克也指出,就我们获得概念能力而言,它们基于训练。训练是唯一可能给予的关于被训练者的标准的自然反应[注] G. P. Baker and P. M. S. Hacker, Wittgenstein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 , PartⅡ: Exegesis §§1-184, p. 305. 。因此,训练并不是一种将潜在的或现成的意义传达给我们的过程,而是意义的原初构成,不同的训练完全可能导致不同的理解。“如果进行不同的训练,那么对这些词的同样的实指教词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理解。”(6节)

Design Optimiz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a Full-Closed Sound Barrier for a Urban Elevated Highway……………WANG Dingjun, KE Qing, XI Hao(3·83)

维特根斯坦并没有直接使用“构成”这个词,构成性思路隐含在他有关能力的讨论中。他将知道或理解一个词或规则与有能力应用它相联系,比如:

在这样一个问题背景之下,维特根斯坦从143节开始引入规则的理解问题。规则是一类特殊的表达式。与“立方体”这类表达式相比,规则的理解与应用之间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探讨规则的理解问题更能显示出图画论的内在困境,显示出意义与使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反过来就可以完全赞成决定论的主张呢?如果以语法(语词的用法)或活的应用本身来说明规则如何决定其应用,这只不过简单地重复“意义即使用”这句话而已。维特根斯坦花了这么多章节来探讨的问题,不可能只是仅仅重复这样一个结论。在笔者看来,决定论的解读跳过了维特根斯坦提出遵守规则悖论问题的要义,也不能正面回应引发遵守规则悖论的疑难。根据贝克和哈克的观点,规则内在地决定了什么是正确的应用,比如,在“1000”后面写“1002”是“+2”这个规则内在决定的,即在“1000”后面写“1002”与遵守“+2”这个规则到500步时的行为,这两件事在语法上是等价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内在联系是语法的影子,因此也可以称为语法联系。”[注] G. P. Baker and P. M. S. Hacker, Wittgenstein :Rules ,Grammar and Necessity ,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85, p. 105. 因此,根本不存在“+2”这个规则如何能够决定在“1000”后面写“1002”的问题。但是,这种主张没有看到,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提出的问题恰恰是,为什么我们不会把“+2”这个命令理解为:在“1000”以内是“+2”,在“1000”到“2000”是“+4”,等等(186节)?因为它们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同一个命令里面,只要大家把“+2”这个命令都理解为“1000以内加2,1000到2000之间加4,……”就可以了,这在逻辑上完全是可行的。因此,规则如何决定应用,并非如决定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一个假问题。相反,这的确是意义使用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回应这个问题,意义使用论的哲学要义才能被进一步显示出来。

这就是“能力”。这种能力我们没法怀疑,也没办法提供更高一级的标准,因为任何标准本身都会面临我们如何能够正确地理解它、应用它的过程。比如加法规则,我们能够知道“2+2=4”是正确的,是符合加法运算规则的,这种知道中有某种原初确定的东西,它不是通过与其他标准的比较得来的。在现实中进行一个“2+2=4”的运算,与在观念中知道“2+2=4”的数学规则是一回事。观念中的知道本身就是一个在心里进行运算的过程,与现实中进行的运算过程是一样的。“想象中的计算在某种意义上不像纸上的计算那样真实吗?”(364节)因此,在遵守规则的实践活动中涉及到某种原初确定的东西,“‘他怎么能知道他自己如何继续下去呢?’——可是,我是怎么知道的呢?——如果那意味着‘你有根据吗?’,那么回答就是:我的根据很快就会用完。而那时,我就行动而没有根据”(211节)。

因此,遵守规则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通过训练参与到规则的意义构成中去的过程,标准本身也只能在这种过程中被提供出来。维特根斯坦将这种把握称为“技艺”:“理解一个句子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门技艺。”[注] 译文略有改动。 (199节)他在《哲学研究》151节解释“知道”一词的用法时,最后也把它比作掌握一种技艺。把握了规则就意味着有能力参与到规则意义的构成中去,就是能够正确的应用它。理解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有能力正确地应用一个语词。而掌握一种规则就意味着掌握一种技艺,也就意味着具有了参与规则意义构成的能力。规则之决定将来应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提前决定的过程,而是一个我们参与构成的过程。由于这一过程是时间性的,参与其中的人自然就获得了从过去有限的使用走向将来(无限应用)的可能性。

再回到“+2”这个规则如何能决定1000后面该写什么。并不是学会了“+2”这个规则以后,我们就已经知道1000后面该写1002。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这种序列是无限的,我们不可能在脑子里一下子出现所有的序列,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就不可能算错了。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在1000后面我们可以随便写个数。只要我们真正掌握了“+2”这个规则,我们就有能力在1000后面写上1002,这是我们应用这个规则的结果,因此,知道和有能力应用在语法上是一回事。虽然我们在脑海里不可能一下子出现所有的序列(比如0,2,4,……,1000,1002,1004,……),但原则上我们可以无限制地应用这个规则。序列的无限性是应用的无限性,是时间朝向将来的可能性。“一个序列的开头乃是不可见地铺向无限远的路轨的可见的一段——这种看法是从哪里来的?好吧,我们可以来考虑路轨而不去考虑规则。无限长的路轨相应于规则的无限制的应用。”(218节)因此,规则之决定将来应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提前决定的过程,而是一个我们参与构成的过程。

这个过程当然不是我们可以主观任意决定的,里面有某种自发生成的东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完全听从技艺、听从时间的指引,而无需解释。“当我遵守规则时,我并不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219节)它根本上是一种参与、一种实践,而不是主观选择,这才是遵守规则从而也是意义的客观性之所依。“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并不就是遵守规则。”(202节)正误的判据不在使用过程之外,而就是这个使用的过程本身。“不加辩白而使用一个词并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它。”(289节)“应用仍然是理解的判据。”(146节)

上述探讨表明,维特根斯坦的“使用”并不是它通常看起来的那样容易理解,里面充满了被误解的可能。对它的把握不是沦为怀疑主义,就是滑向决定论。本文提出的意义构成视角可以避免这两种解读可能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显示出语言跟生活实践的贯通,如此来理解的意义,也许就不会止于语言的意义,而是由此朝向更为一般的意义。

意义构成论虽然肯定了意义在使用中的构成,凸显了“用”的要义,在一定程度上也回应了怀疑论与决定论之间的难题,但是,意义在使用中变迁的主张,似乎还是导向了某种怀疑主义。对于日常语词的意义可能随着使用的展开而可能发生变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对于类似数学规则这种表达式,情况也同样吗?算术规则难道不是具有某种独特的确定性吗?关于上述问题与可能的困惑,涉及意义最终的确定性与客观性,需要对其语言游戏说本身的思想内涵做进一步阐发。限于篇幅,相关讨论笔者将在另外的文章中展开。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一直存在,但管理人员却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进行系统的管理,很多的监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形同虚设。大多安全制度的制定都是照搬照抄,既内容空泛又不切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施性。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充分的落实。在管理的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各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问题就互相推脱,权责不够统一,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安全管理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则各部门就无法相互配合,有效的沟通,这是影响安全管理的几大因素之一。

中图分类号: B5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60(2019)03-0084-06

作者简介: 蔡祥元,浙江衢州人,哲学博士,(济南250100)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德里达与海德格尔解构思想比较研究”(16BZX065)

(责任编辑 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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