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

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

李明力[1]2004年在《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文中研究说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城镇化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但是,在我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来自政府征地行为的前所未有的侵害,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刻不容缓。切实保护我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既取决于征地政策的完善,更依赖于征地政策的有效执行。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政策执行存在完全不执行、不完全执行、违法执行、民主性差、执行主要依靠行政强制、有失公平和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笔者对征地政策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纠正征地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建立良好的征地政策执行机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杜娟[2]2006年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政策执行状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化在我国也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大量的农业用地向非农建设用地转变,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尚缺乏良好社会保障、土地对农民的生存生产具有根本意义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制订科学的土地征用政策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不仅关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尽管我国的土地征用政策自建国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理论上本应给农民带来更多土地收益的征地政策在实际落实中却往往变形走样,非但不能使农民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变而增加收益,反而使他们的土地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激起了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究其原因,征地政策本身的缺陷虽不可忽视,但更主要的是征地政策执行中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造成农民土地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征地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应用公共行政学中政策分析的方法,选择案例进行问题分析;用有关政府经济学的知识以及相关的社会学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政策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论述,在参考已有的文献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找到征地政策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通过解决这些症结,以推动我国土地征用政策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具体来说,本文从我国征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入手,一方面指出我国的土地征用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另一方面针对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提出其主要原因是征地政策的执行不力;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征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附以案例说明了存在问题的现实性与严峻性,是为文章的第一部分。文章第二部分则通过回顾国内外有关学者对政策执行影响因素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土地领域的实际情况找出造成我国土地征用政策不能有效执行的多方面原因。第叁部分从优化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和完善征地政策执行的制度环境的角度提出保障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征用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建议:要整合征地政策执行中的政治资源,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制度、监督制度、与征地执行有

唐丽敏[3]2009年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矛盾研究》文中指出千百年来,土地和房屋作为公民财产权的体现,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正因为如此,土地以及附着于其上的房屋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需求不断扩大,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征地拆迁在促进城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如何化解征地拆拆矛盾和冲突成为当前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本文以政策网络理论为分析视角,认为征地拆迁政策过程中形成了征地拆迁政策网络,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组织关系形态,实质是征地拆迁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征地拆迁政策过程中的这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是造成各种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原因。基于此,本文以征地拆迁政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关系为主线,在对征地拆迁政策网络进行制度分析、行为分析与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构建征地拆迁政策网络利益互动系统是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矛盾的治本之策的结论,以期为我国征地拆迁矛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安庄[4]2016年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中国已经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在这一阶段,我国出现了失地农民、城市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如果失去土地,他们的生存就会受到严重威胁。而现行法律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尚不完全甚至缺失,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足够关注有可能导致失地农民被迫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救济,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失地农民权益问题亟需解决,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城镇化进程能否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繁荣与稳定。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是解决土地问题,即城镇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和具体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本文通过对“城镇化”和“失地农民”的概念及特征作出理论分析,明确了“城镇化”和“失地农民”的涵义;通过对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的归纳与分析,将失地农民受损权益划分了若干层次;通过与西方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比较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与具体原因: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化社会经济结构,具体原因是政府权力运用不规范、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健全,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现状。文章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之上,致力于构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解决方案。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宏观构想: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城镇化过程的程序正当性;构建统一平等的权利体系,依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途径设计:完善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完善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程序法律制度;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高勇, 张昊, 朱凤义[5]2015年在《论城镇化中的土地征收问题与法律制度完善》文中认为我国城镇化中的建设用地基本上是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满足的。但在城镇化中,土地征收存在诸多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现实问题,纠其原因,虽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不完善的主要表现是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不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之间及其与现实需要之间有矛盾,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计算依据不合理、标准低,征地补偿分配不合理,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等。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公平补偿原则、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重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予以完善。

孙振华[6]2014年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其空间效应》文中提出新型城镇化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仍会起到主宰城镇及国家经济命脉的作用。作为传统城镇化的新思维和新取向,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正处于开端之年,明确其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其空间效应能够为未来城镇化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2012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2013年经济工作的任务,外加十八届叁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均把新型城镇化建设放在了更为突出的地位,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把城镇化发展作为战略的重点,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最大内在潜力之所在,城镇化并不是简单的城镇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当前各项经济事业发展的总抓手。在我国传统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从概念到行动均存在着系列性的问题和矛盾,出现各种类型的片面性城镇化,如城镇优先发展的城镇化、数量增长型的城镇化、高环境冲击型的城镇化及少数人先富的城镇化等等。这样的发展现实下,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身份不对等、职业不对等、社会保障不对等以及资源配置方式不对等。各种不对等的状态下,转移人口并没有享受到城镇原有居民所享有的国民待遇,生活质量完全没有达到城镇居民的同等标准,尽管是“人”这一单元居住在了城镇,但是最基本的权力却没有得到保障,这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初衷相违背,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群体,他们所享有的待遇与原有居民差距更大,同工不同酬在他们身上展现的更加明显,弱势的话语权和被动性成为他们最鲜明的特征。而且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当下,部分地方政府热衷于加快征地、土地出让,来获取丰厚的土地财政,却忽略了征地所遵循的法律程序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备的现实下,此时往往会出现农民在农村没有宅基地、在城镇没有住房的悲剧,自然而然,这部分人就成了城镇化发展的牺牲品。这迫使我们对城镇化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明确其发展的动力机制、转变发展路径。当前城镇化发展中多倾向于单维度因素忽视多维度综合因素;倾向于政府因素忽视市场因素;倾向于外生因素忽视内生因素;倾向于数量型因素忽视质量型因素等。这样的动力机制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完全得不到提升,跟不上发展速度的步伐,致使城镇化的本质内涵没有得到体现,这就需要对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进行全面转型,进而达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本旨要义。同时,各地区在城镇化发展政策的制定中多考虑的是本地区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而是否对周边区域产生足够的影响,影响方向和力度如何却没有考虑,这就出现城镇化发展的区块化和独立化现象,不利于形成城市群和大都市连绵带的发展格局。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其空间效应进行系统性研究,明确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之所在,清楚的知道各区域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所引致的空间格局变化这一空间效应,进而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本文运用城市化理论、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区域均衡发展理论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理论,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其空间效应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从主体行为的认识误区等叁个方面对其解释说明,认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应实现由单维度动力机制向多维度转变、由外生型动力机制向内外兼备型转变、由被动型动力机制向主动型转变及由产业发展数量型动力机制向质量型转变。其次,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在坚持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化、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等城镇化动力机制运行原理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传统城镇化动力因素的实证分析,引申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认为未来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中应坚持新型工业化的基础机制、收入和福利水平提升的核心机制、公共需求的保障机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再次,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空间效应进行分析。主要通过分析新型城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传统城镇化发展空间溢出效应的实证测度,从中得出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性要素,进而分析预测出新型城镇化所引致的区域空间格局新变化。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如何更好的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快速发展,释放更大的空间溢出效应成为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第四,对典型国家城镇化发展的经验进行分析。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拉美国家城镇化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全面梳理,认为我国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动力、新型工业化的推动力、产业集群及结构优化升级的持久动力、城乡一体化的内在动力、政府宏观调控的外在动力及可持续的交通体系的重要动力,方能更有效的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第五,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本路径进行设计。基于对新型城镇化的动力机制、空间效应及国外成功经验等方面的系统性分析,提出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本路径。包括转换城镇化发展模式,走内生型新型城镇化道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合理化与高级化;实现城镇经济发展的质量化,提升社会成员福利水平;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公共需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走环保低碳的绿色城镇化之路;强化新型城镇化的空间效应,推动其高质量运行六种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本文在对已有研究成果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归纳演绎研究方法,借助于空间计量软件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空间效应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①构建了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城镇化的发展水平重新进行了综合测度。以往对城镇化的研究都是简单的以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作为衡量标准,导致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往往具有虚高性,本文将城镇化分解为人口城镇化、经济城镇化、社会城镇化、生态城镇化,并选取代表性的指标,对各地区城镇化的发展水平进行了测度,以明确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到底处在何种水平,区域间的差异有多大,与以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作为城镇化衡量标准的差距有多大等等,从而为促进各区域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具体的政策制定依据。②多维度构建了传统城镇化发展动力因素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对其进行实证测度与分析,引申出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传统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因素往往只是从某一方面展开分析,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化、收入差距等,动力因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并没有体现出来。本文从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市场化程度及政府宏观调控等层面来多维度构建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因素模型,对其进行回归模拟分析,从中引申出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四大动力机制,即新型工业化的基础机制、收入和福利水平提升的核心机制、公共需求的保障机制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能够为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及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③运用空间计量模型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分析预测了我国新型城镇化将引致的区域空间格局的新变化。许多学者从不同层面对我国沿海与内地、叁大区域及部分省份、城市间的空间溢出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然而并没有学者对城镇化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进行探讨。本文通过构建空间计量模型,对我国及叁大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进行了实证检测,既能够明确空间溢出效应的方向和程度,合理预测出新型城镇化所引致的空间格局新变化,也能够为城镇化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参照系,进而提升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作为城镇化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其发展动力机制如何对本区域的城镇化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其空间溢出效应的方向和程度对相邻地区城镇化发展有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的研究内容及其所提出的观点,将有助于优化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扩大其空间效应,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陈多旺[7]2016年在《论现代法律程序中的交涉》文中指出交涉的基础涵义是通过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合意。协商的方式决定了平等与和平是交涉所应秉持的两项基本价值。应该说这两项价值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有实现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在之前的社会中平等与和平的交涉或许存在,但却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那时人的主体性还没有觉醒。人类社会步入现代之后,人的主体性得到了空前的肯认,随之价值多元成为了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多元价值并存一定程度上使得善恶是非的评判标准不再绝对化、权威化,而是多元化、相对化。如此一来,价值冲突成为一种常态。如何弥合这种冲突也便成为每一个现代国家都要面对的难解之题。解决这一难题,诉诸现代法律程序进路或为可行。现代程序进路之所以可行就在于,它可以为冲突各方提供一个和平对话、平等协商的交涉平台。在现代程序的保障之下,平等、和平的交涉得以实现,其对多元价值冲突解决的内在机理在于:它能够在没有预设任何价值评判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为冲突各方提供交流协商的渠道,促进各方以对话的方式达成合意,从而实现在不涉及实质价值判断的条件下弥合价值冲突。交涉的存在并发挥作用,使得程序不单是一套以时空二维表征出来的行为的方式、方法、顺序、步骤,而且体现为参与主体间以对话协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交互作用过程,表现为以交互性为特征的关系维度。这便是现代程序能够弥合价值冲突的原因所在,也是现代程序的本质所在。现代法律程序的本质在于交涉。程序正义要求交涉本身也要符合正义的标准。交涉固然有其外在价值指向,但更要符合其内在价值要求。平等与和平仅仅是交涉正义所应满足的两项基本价值要求。除此之外,交涉还应满足对等、理性、充分、有效、中立、自治、及时、止争以及作为终极关怀的人的尊严等价值要求。这便是一个正义的交涉所应满足的诸项内在价值。于实践维度来看,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对公权力的管控,而管控权力的重要手段就是程序。通过现代程序中交涉机制的建构,使得程序运作不再是强大的“利维坦”凭借自我意志所进行的单向行为,而是表现为在权力与权利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商共治。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中的决策听证、司法程序中的控辩对抗都是交涉的典型体现。面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现实,法治建设的程序进路是一个当然的选择,其原因就在于现代法律程序中以对话协商的相互性为特征的交涉机制的存在。中国的程序法治实践是缺乏交涉性的,这点在立法领域、行政领域以及司法领域中均有体现。究其根由,或与中国权力主导的传统法文化相关联。公权力的主导使得公民的私权利无力与之进行对话,交涉的局面始终难以形成。面对当下越来越明显的现代性特征,中国也需要交涉机制的建构,需要交涉机制来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不但是弥合价值冲突以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也是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权力的正统性的需要。

赵彦普[8]2015年在《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产业支撑体系及评价》文中认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依托。近年来,关于城镇化建设相关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方兴未艾。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未来几十年最大发展潜力在于城镇化。而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也曾预言:21世纪影响世界经济的有两件事,一是美国的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镇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叁十多年,我国城镇化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迄今为止,城镇人口已经超过总人口的二分之一,2014年的城镇化率更是达到了54.77%,以年均超过1%的速度增长。但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基数依旧庞大,其中贫困山区人口所占比例尤为巨大。贫困山区大多地处大山系,地理交通阻隔,经济发展滞后,但往往又具有显着的自然生态优势。在新形势下,如何基于贫困山区的发展实际,推动其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与传统城镇化道路相比,新型城镇化应更为注重城镇建设质量,强调“生态、集约、绿色、低碳”的发展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十八大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一文的出台,标志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步入实质性运行轨道,将成为撬动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战略支点。本课题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当前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产业支撑不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生态保护任务繁重;城镇文化内涵缺失;融资问题难以解决;资源短缺与利用效率低下并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成为推动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为此,本课题基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贫困山区县域农村的发展实际,设计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构建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的产业支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以期能抛砖引玉,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依据,同时也期望能为业界实践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论文首先对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等进行阐述,对“新型城镇化”这一概念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回顾,在此基础上阐释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及特征。随即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和评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创新点。第二,对本文研究内容涉及到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包括二元结构理论、增长极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第叁,总结归纳了贫困山区县域自然特性,并以河南省为例,对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探索,并剖析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的悖论。第四,基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贫困山区县域农村发展实际,设计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该模式包含空间集聚体系、支撑体系以及保障体系叁部分内容。第五,在遵循国家提出的“四化同步”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构建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的产业支撑体系,该支撑体系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生态旅游叁部分内容。第六,依循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的设计思路,建立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第七,以桐柏为例,通过对桐柏县情及其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现状的分析,尤其是对桐柏县域新型城镇化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在本文构筑的理论框架下,对桐柏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思路和对策。第八,提出了推动我国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对策性建议。具体而言,本课题的研究得到以下几点结论:第一,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城乡关系、新型城镇化的相关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后可知,目前关于新型城镇化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还处在不断发展和成熟过程中,理论层面的研究尚有待深入,系统性还不强。并且对于“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这个命题,相关研究更是极少涉及,存在着广阔的拓展空间。后续的研究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在新型城镇化模式创新上有所突破;细化新型城镇化的研究领域,使得研究命题更有针对性,不再笼统而宽泛;相关的实证研究应该加强。第二,通过对贫困山区县域的自然特性、新型城镇化的现状以及城镇化的悖论进行探索发现:(1)自然特性方面,贫困山区具有显着的自然生态优势,城镇空间组织具有离散性,并且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承。(2)新型城镇化的现状方面,人口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体上城镇化水平较低;空间布局优化战略已经部署并且实施,但当前大多数贫困山区县域城镇依然存在规模过小、规划严重滞后于城镇建设的问题;配套保障措施陆续推出,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教育制度、资金筹措以及生态保护依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3)总结起来,贫困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当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产业支撑不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生态保护任务繁重;城镇文化内涵缺失;融资问题难以解决;资源短缺与利用效率低下并存。 (4)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需切实解决传统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悖论与矛盾。包括城镇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悖论;城镇化和耕地保护之间的悖论;城镇化和农村衰落之间的悖论;城镇化与贫富差距增大之间的悖论;城镇化与房价高之间的悖论;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悖论。在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应注意协调上述关系。第叁,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包含空间集聚体系、支撑体系以及保障体系叁部分内容。其中空间集聚体系旨在构建“县城中心区——重点镇——一般建制镇/新型农村社区”层级清晰的多级城镇体系,打破县域低水平均衡的空间格局,实现贫困山区县域农村人口的梯度转移;其中支撑体系包括产业支撑体系、城市基本服务支撑体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支撑体系,旨在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系列由乡到城的重大转变;其中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治理与空间管制以及政策保障体系,是是清除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性障碍的关键。第四,支撑体系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生态旅游叁部分内容。叁大产业体系的发展方略是:(1)发展生态工业,需要提高资源利用率:转变现行工业发展模式;发展新型工业化;让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落地;坚持以“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原则,强化项目支撑,在贫困山区着力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生态环保的龙头企业和大项目。(2)发展生态农业,需要做强与龙头企业对接的原料基地;提升粮、蔬、果、林、畜牧业发展水平和科技含量;夯实生态农业发展基础。强化生态林建设。 (3)发展生态旅游,需要立足资源特色,创新打造特色化旅游品牌;立足山区优势,着力推进养生(养老)旅游产业发展;综合规划县域旅游走廊,提供统一、规范的旅游服务;着重发展大旅游格局,在旅游方式上结合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安排;推动旅游服务手段信息化。第五,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制约层、指标层4级。目标层综合表达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状态;准则层将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分解为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3大子系统,包括新型城镇化建成效果子系统、产业支撑子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子系统;而指标层由可测的、可比的、可以获得的71个指标构成。第六,以河南桐柏县为例,通过调查分析深入剖析其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文前述章节理论分析的成果,提出解决的思路及对策。得到下面两点结论。 (1)河南桐柏县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城镇化水平较低,城镇规模偏小;过度依赖资源开发,产业结构不优;存在“土地城镇化”倾向,城镇化亟待转型;城镇建设管理乏力,乱占地乱建房屡禁不止;土地流转不畅,农业规模化迟缓;空心村改造不力,建设用地瓶颈难以突破。(2)河南桐柏县新型城镇化思路与对策:集中力量建好县城,构建生态城镇体系;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构建生态经济体系;疏堵结合,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配套改革,实现“人的城镇化”。第七,提出了推动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划引领、分步推进、梯度转移、产业支撑以及制度保证。

陈永桃[9]2016年在《村民关联度对征地效率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用地面积与人口规模不断增长,新建楼盘、旧城改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建设等工程,郊区和农村的工厂、科教文卫事业和基础设施等用地需要征地。长期以来,征地补偿偏低、行政干预强势、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被人们所诟病和争议,补偿公平性、拆迁效率、维护稳定等方面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相继出台系列法律法规,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相关文件都重点提出: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如何能够平稳顺利地拆迁并且维护好农民利益,既是对政府决策力、执行力的考验,也关乎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本文从村民关联角度研究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相互合作与排斥关系,既包含一致性行动也包含征地中农民合作困境。从分析了关联程度如何影响征地效率,以及村民关联度高与低分别对征地效率有何影响。描述了征地效率不同阶段的特征和目标,认识村民关联度影响的存在。文章主要结论有:⑴新中国以来征地效率经历了低成本-高效率阶段;提高成本-高效率阶段;提高成本-低效率阶段;和提高成本-提高效率阶段。与征地伴随的房屋拆迁制度变迁特征类似。目前征地效率面临成本膨胀、效率无法提高的倾向。⑵10个村庄征地案例测算结果表明,新乡征地效率最高,为1;邱庄征地效率最低,为0;其他村庄而言,茶庄、皇台征地效率较高,分别是0.98和0.90;而金沙、宋家园和李家磨征地效率较低分别是0.46、0.42和0.14。⑶根据逐步回归结果,征地效率与行动关联关系最为显着。征地效率与行动关联维度的关系为:Ei=-2.819+1.034Xi;而征地效率与失地农户关联度SDNMGLD的关系为:Ei=0.912*SDNMGLD。说明征地效率主要取决于失地农民四个维度之一的行动关联维度。经济关联是影响关联度最重要一个维度,但最能影响征地效率的是失地农民的行动关联维度。失地村民关联度增加0.912个单位,征地效率增加1个单位。⑷征地案例中部分村庄的失地农民与政府博弈进入了囚徒困境,征地成本仍在膨胀,主要由于法律框架规定的的补偿标准以外的间接成本膨胀。村民关联度高与低都分别存在不同方向的一致性行动方向,即村民关联度与征地效率形成“冲突—契合”不同类型的关系。农民与政府博弈形成“牺牲”、“冲突”、“执行”和“契合”四种结局。随着博弈变化,农民与政府行为偏好也会变化,但是村民关联度都是贯穿于农户博弈的内在力量,也是政府想要单方面提高征地效率的阻力因素所在。⑸根据不同阶段征地效率与征地成本关系的分析,得出征地补偿标准与征地效率存在的关系趋势图为倒U型。即起初阶段征地补偿在提高,征地效率也在提高,中间阶段征地补偿提高,征地效率达到最高,无法继续提升,而后期的趋势若无限制提高征地补偿,也不一定能够满足农户所有要求,并且征地成本过高政府和开发商利益受损,会不再推动高补偿的征地。通过结论得到征地改进方向和政策启示:兼顾支持农民维权和支持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征地改革,需要找到行动策略上的契合点和利益上的均衡点。政府与农民关于征地分别受到利益均衡标准的严格约束,均衡点的理想区间为征地补偿在农民与政府皆可以接受,间接成本减小,即政府行为和农民行为都要理性和受到有效监督约束形成契合,直接成本相互认可,且降低间接成本膨胀。

时超[10]2017年在《政府信用与地方拆迁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拆迁是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而产生的,拆迁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地方社会秩序,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地方的形象,但是近年来各地拆迁工作中爆发出来的矛盾和冲突却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地方的安定和谐。通过对一系列暴力拆迁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地方拆迁工作的成败与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是密不可分的,如拆迁工作比较随意,有的地方政府想拆就拆,不顾当地实际情况;拆迁工作不透明,从拆迁政策到补偿到执行等各阶段都存在暗箱操作;拆迁工作不公平,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关系户、钉子户等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处理。本文通过研究政府信用与拆迁工作之间存在的关系,提出政府信用越高则拆迁工作做得越好的假设。本文遵循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和原则,进行了大量的文献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现场访谈、案例分析、参与观察、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拆迁工作现状、地方政府信用的影响因素、地方政府信用高低对拆迁工作的影响及如何通过地方政府的信用建设推进拆迁工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此次研究中,笔者利用自身曾经在拆迁办工作3年的优势,搜集到更加精确的资料、数据,对惠山区叁个街道的拆迁工作进行调查统计和比对分析,证实了政府信用越高则拆迁工作做得越好的假设。在假设被证实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合理合法拆迁的具体做法,即拆迁要有前提,不能想拆就拆;拆迁要透明,不能偷偷摸摸;拆迁要做到公平,不能欺软怕硬;拆迁要选贤任能,德才兼备者上。

参考文献:

[1]. 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D]. 李明力. 苏州大学. 2004

[2].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政策执行状况研究[D]. 杜娟. 山西大学. 2006

[3].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矛盾研究[D]. 唐丽敏. 吉林大学. 2009

[4].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 安庄. 河北大学. 2016

[5]. 论城镇化中的土地征收问题与法律制度完善[J]. 高勇, 张昊, 朱凤义.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6]. 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其空间效应[D]. 孙振华. 东北财经大学. 2014

[7]. 论现代法律程序中的交涉[D]. 陈多旺. 苏州大学. 2016

[8]. 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模式、产业支撑体系及评价[D]. 赵彦普. 武汉大学. 2015

[9]. 村民关联度对征地效率影响研究[D]. 陈永桃. 甘肃农业大学. 2016

[10]. 政府信用与地方拆迁工作研究[D]. 时超. 南京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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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化过程中征地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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