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分析论文_杨银

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分析论文_杨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认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上不享有管辖权,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与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初衷在于纠正管辖错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可目前,由于暂未形成一套与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相匹配的受理、审查、处理[]制度,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被告恶意拖延诉讼的工具之一,恶意拖延诉讼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得到裁决,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从而严重制约着依法治国的建设。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滥用成因 规制对策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之成因分析

第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条件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条件,也未明确规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书,保证书、相关证据材料等),现行民诉法对于异议的提出、法院的受理总体上比较模糊。实践中,受制于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只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一份简要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法院则必须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查,然而,事实上大部分法院在本身享有管辖权且应当按期审理的情况下,不得不先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因此,诉讼效率大幅度下降。

第二,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在未具有法律明文规定或相关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请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在审查主体方面,随着管辖权异议一审和二审的不同而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制;在审查方式方面,受理法院一般采用召集当事人双方当面询问或采取电话询问的方式,采用开庭审理的微乎其微;在审查期限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具体审限一般由法院主审法官根据异议申请的负责程度来具体把控。

第三,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成本过低。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方式有很多,例如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提出反诉等,但这些措施均有相应的费用,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诸多企图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则不会选择上述方式。但由于我国现行《诉讼交纳办法》并未就管辖权异议申请设置费用,因此,在零成本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裁定异议成立,都不会成为当事人的关注点,当事人只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种零成本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第四,缺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罚,由于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应惩罚制度,就算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也不会因此承担任何实际的法律责任,而且,针对法院的驳回裁定,根据民诉法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在10日内上诉,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上诉权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即便法院在一审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时明知对方是恶意拖延诉讼时效而裁定驳回,一旦当事人提出上诉,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审查,不能直接不予受理。缺乏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当事人予以惩戒的制度,则属于变相鼓励当事人挑战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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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规制

第一、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作出条件限制:首先,对享有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体作出限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对于受诉法院的选择一般享有选择权,那么原告是否享有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资格?原告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诉讼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护权益,而需要通过行使诉权予以实现,因此,原告虽有权选择受诉法院,但若认为其存在法定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基于司法公正的目的,原告应当享有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资格。其次,需要明确被告资格,被告只有具备正当理由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而非因自认为受诉法院管辖错误,就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适当收取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通过对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进行调整来影响人们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动。凡是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都应当按规定收取受理费用,从而杜绝部分当事人以法院免费,不提白不提的心态使得管辖权异议制度被滥用。

第二. 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形式要件作出必要规范。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需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因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应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从而有利于实现从源头上减少企图通过提起异议而拖延诉讼的可能性。凡是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的申请,法院均有权不予审查,当事人对此不应当有异议。因此,申请书必须是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应当按照民事起诉状及上诉状的形式,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异议事项、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也即按照“文书+证据”的基本形式,即仅在形式要件上作出规范

第三、针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当事人有提出申请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权利,但是否审查仍应当由法院决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导致当事人一申请,法院就启动审查程序,原本不符合条件的异议权申请被动纳入法院审查,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效率低下,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前置审查申请程序,为法院具体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而进行筛选,确保真正有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入法院。

第四、进一步明确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的审查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适用程序等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是否需要特殊制度等同样需要考虑。在目前抑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司法背景下,需要制定简易的审查程序,尤其在审查时限上,考虑到当事人针对驳回的裁定仍然享有上诉权,因此审查一审审限控制在10天之内,二审审限控制在10-15天,基本保障审查期限控制在1个月内,在不否定管辖权异议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通过严格限制审查期限,突破管辖权异议申请制度给当事人带来的“期限红利”,进而限制管辖权异议制度被滥用给当事人及法院造成的损害。

第五、受诉法院应当充分把握“不予审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纠正法院管辖错误的法定权利,体现了民诉法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与尊重。但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只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受诉法院有权作出不予审查的决定。目前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六种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属于法院不予审查情形,即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异议审查后有管辖权又提出反诉的、异议审查后有管辖权又增加诉讼请求的、异议审查后有管辖权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发回重审中提出的、再审程序中提出的。

第六、对滥诉当事人及代理人加大司法处罚力度,管辖权异议制度被滥用很大程度在于当事人不会因滥用而受法律制裁,极大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因此,应当给予滥用者一定的处罚,以加重滥用法律权利的成本。通过前文的分析,罚款应当是最为有效的制裁方式,可因不同案情、当事人悔错认错态度等具体而定,同时,建立司法行为失信制度,将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等类似情况记录在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另外,对于因代理人或律师的误导而滥用异议制度的,也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并在行业内部公开谴责。

参考文献

[1].郝廷婷、龚成.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J].法律适用.2018.

[2].刘远志.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J].法律适用.2012.

论文作者:杨银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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