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依存度:理论与实践的偏差与修正_老年人口论文

人口抚养比:理论与实际的偏离及修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口抚养比作为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比例关系,实际上反映了人口年龄结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因而成为学界分析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与经济社会影响的重要切入点。一些热点问题的探讨,如关于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是否应当提高?关于中国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国的人口红利何时消失?中国的刘易斯拐点是否已经到来?所有这些讨论,或把人口抚养比作为主要指标,或把抚养比作为主要依据,但有时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其主要原因是人口抚养比的概念界定和统计口径不同,实际抚养比与理论抚养比存在很大的偏离。因此,从理论上厘清人口抚养比的概念、统计口径,在实践中选用符合现实的人口抚养比口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学术价值。

一、传统人口抚养比及存在的问题

人口抚养比又称人口负担比(系数)、人口从属比,根据2007年《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人口抚养比是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因此,用劳动年龄人口负担比更符合原意。人口总抚养比由少儿人口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组成。在抚养比的计算中,由于少儿人口的上限年龄和老年人口的起始年龄即劳动年龄人口的口径不同,会导致抚养比的计算结果有差异。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①中的统计指标解释,人口总抚养比的计算方法为:

虽然15~64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的《2009世界工作报告》(ILO,2009)、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发展指标2009》(世界银行,2009)、美国人口咨询局出版的《2009世界人口年表》(PRB,2009)均以15~64岁作为劳动年龄人口。但是,15~64岁作为劳动年龄人口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和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式(1)中的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均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晏森等,2008)。即使在国外,也有将20岁以下的人口定义为少儿人口(Kleiman,1967)。老年人口则有60岁及以上人口或65岁及以上人口两个标准(杜鹏,1994:26),被抚养人口的实际抚养负担并不完全与理论数据一致(Kleimlan,1967)。因此,抚养比数据可能在反映经济、人口与增长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时不是一个特别有效的预测指标(Kelley,1973)。也有学者认为,人口抚养比指标用来解释人口年龄结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时,虽然有很多不清晰与不完善的地方,但人口抚养比基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重大的经济意义(Philip,1959)。

二、对传统人口抚养比估算的修正之一

(一)对劳动年龄人口统计口径的界定

1.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口应为16~59岁

在律法上,根据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就业起点年龄应为16岁。那么,少儿人口的上限年龄应为15岁,而不是14岁。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所以,男性劳动年龄的上限基本可以确定(因为特殊工种或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性毕竟是少数),而女性是不确定的。因为女性的身份及职业不断变化,规模也在变化。这些数据资料从统计年鉴和人口普查中很难获得,因此总体的劳动年龄上限难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但事实上,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只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老年人的定义是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因此把59岁作为劳动年龄的上限。换言之,把16~59岁人口作为劳动年龄人口(以下简称口径2)既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也不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因此本文把16~59岁的人口称之为符合中国法律的劳动年龄人口,因此符合中国法律的人口抚养比应为:

2.考虑初次就业和退出劳动年龄的劳动年龄人口应为19~58岁

式(1)所示的人口抚养比是人口学理论上界定的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比,式(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口抚养比,但均不是实际劳动年龄人口的真实负担。

虽然中国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为16岁,事实上,随着中国高中教育的逐渐普及,低龄劳动年龄人口的劳动参与率在不断下降(见表1)。如1982年,15~19岁组人口的劳动参与率高达74.12%,有近3/4该年龄组的人口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到2000年,该比例下降到50.38%,18年间低龄劳动年龄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了23.75个百分点,到2005年该比例进一步下降为37%。随着低年龄组劳动参与率的下降,理论上推论的初次就业年龄应该在上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组织的“2002年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对城镇2002年在岗人员的初次就业年龄进行测算,城镇男性的平均初次就业年龄为20.1岁,女性为20.5岁,城镇男女加权后合计的平均初次就业年龄为20.3岁。由于该调查资料没有农村初次就业年龄的资料,不能计算农村分性别初次就业的年龄。事实上,实际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更低。有学者认为目前平均退休年龄是51.2岁(高海珊等,2005);另据抽样调查资料,目前中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3岁(白天亮,2005)。

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组织的“2002年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对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年龄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城镇男性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为56.5岁,女性为50.3岁,城镇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2.9岁,这与前述抽样调查结果基本一致,比国家规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提前3.5年,与女职工平均退休年龄相当,比女干部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4.7年。考虑到农村老年人不存在退休年龄的问题,但老年人总有一天会退出劳动,退出劳动的年龄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用间接估计技术进行估算。

为了弥补农村初次就业和退出劳动年龄的数据缺失,本文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利用分城镇乡、分性别、分年龄的在业人口资料,估算分城镇乡、分性别、分年龄的劳动参与率资料,对人口生命表原理进行处理,获得全国分城镇乡、分性别的平均初次就业年龄和退出劳动的平均年龄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看到,全国初次就业的平均年龄为19.3岁,其中男性为19.1岁,女性略高,为19.6岁。分城、镇、乡看,农村人口初次就业的平均年龄最低,为18.8岁,镇和城市分别为19.7岁和19.9岁,城市略高于镇;分性别看,农村男性初次就业年龄最低为18.3岁,镇为19.7岁;城市为20.6岁;女性初次就业的平均年龄差小于男性,其中城市女性最低,为19.0岁;镇最高,为19.7岁;农村为19.2岁,略高于城市。

从退出劳动的平均年龄看,全国劳动年龄人口退出劳动的平均年龄为57.6岁。分城、镇、乡看,城市劳动年龄人口退出劳动的平均年龄最低,仅为50.6岁,镇其次,为55.1岁,农村最高,为62.4岁;分性别看,男性退出劳动的平均年龄高于女性,其中男性全国平均为60.6岁,女性为54.3岁,男性高于女性6.3岁,其中镇和乡男女差异相近,分别为6.2岁和6.1岁,城市差异较小为4.4岁(见表2)。因此,考虑了低龄劳动年龄人口的初次就业年龄和高龄劳动年龄人口退出劳动的年龄后,中国比较接近现实的劳动年龄人口为19~58岁(简称口径3),少儿人口为0~18岁,老年人口为59岁及以上人口。计算公式为:

3.考虑资料的可获性兼顾准确性的劳动年龄人口为15~59岁

除人口普查和l%人口抽样调查外,并不是所有年份都有年龄别的人口资料。考虑到年度资料的可获性,本文把0~14岁作为少儿人口,同口径1的少儿人口口径,老年人口口径则是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把60岁及以上人口作为老年人口,15~59岁作为劳动年龄人口(简称口径4)。

4.根据人口抚养比界定的劳动年龄人口为在业人口

口径5是从人口抚养比的定义出发,将在业人口作为分母,非在业人口作为分子,计算每100名在业人口实际负担的被抚养人口,这是最能真实反映在业人口负担情况的指标。实际上,在业人口由三部分组成:15岁及以下从事劳动的人口,即通常所指的童工;16~59岁年龄内从事劳动的人口;60岁及以上继续从事劳动的人口。同时,非在业人口也由三部分组成:0~15岁剔除从事劳动的少儿人口,即童工;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因种种原因未就业的人口;60岁及以上未参加劳动的老年人口。因此,不能分离少儿人口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只有人口总抚养比。

(二)2005年中国不同口径人口抚养比的比较

根据前面5种不同统计口径的劳动年龄人口,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不同统计口径下的人口抚养比进行比较(见表3)。

从人口总抚养比看,2005年中国人口总抚养比不同口径差异较大(见表3)。口径1的人口总抚养比最小,仅为40%,口径4其次,为48%,口径5最大,达83%,口径5人口的总抚养比比口径l多43个百分点,显然口径1严重低估了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而口径5则有高估之嫌,因为口径5中有一部分人是临时失业,或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或接受短期培训等,因而在业人口不能完全反映当年的实际情况。口径2和口径3的差异为16个百分点,既受劳动年龄人口的起点年龄的影响,又受退出劳动的年龄影响,不仅涉及公式中的分母,也涉及少儿人口规模和老年人口规模的影响;口径2计算数据需求量较少,每年人口抽样调查即可获得,而口径3劳动人口年龄起点年龄需要定期的调整,如5年一次的人口抽样调查,或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

从理论或逻辑上论证,口径3比口径2更能反映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实际负担状况,因为口径3考虑了中国人口实际退出劳动的年龄,新增劳动人口初次就业的年龄。

从老年人口抚养比看,口径2和口径4老年人口规模是相同的,即分子相同,老年人口抚养比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劳动年龄人口的不同,即分母的不同;口径3老年人口的下限年龄为59岁,老年人口的规模最大,同时,由于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即分母的缩小,使口径3的老年抚养比上升;而口径1老年人口规模被缩小,即分子缩小,而劳动年龄人口规模被放大,即分母放大,从而使老年人口抚养比下降。

(三)2005年分省份不同口径人口抚养比差异巨大

从老年人口抚养比看,不同口径老年抚养比最高的是四川省,最小的是青海省,青海省的老年人口负担比仅为四川省的53%~54%(见表4)。

从人口总抚养比看,不同口径人口总抚养比最高的是贵州省,分别为57.6%、72.9%、92.4%和68.3%,最低的是上海市,分别为26.5%、35.3%、44.9%和32.9%,上海市人口的总负担比仅是贵州省的46%、48%、49%和48%(见表4)。

如果计算2005年全国分省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其均值和标准差,取均值的1个标准差,上下限范围内的概率为0.6827,下限以下和上限以上范围的概率合计为0.3176。如果将1个标准差的下限值以下作为低老年抚养比的上限值,结果表明,虽然不同口径的下限值不同,但所包括的省份除口径3比口径4多2个省份外,其余口径基本相同,如口径l和口径2只有1个省份不同(见表5)。

如果将1个标准差的上限值以上作为高老年抚养比省份,则口径2和口径4所包括的省份完全相同;而口径1比口径2、口径4多了上海市。口径3比口径2和口径4多了湖南、广西和贵州。这说明,上海市老年理论抚养比大于实际的抚养比,因为上海是人口净流入区,外来流入人口的年龄结构轻,降低了老年人口抚养比;湖南、广西和贵州是人口净流出区域,实际老年人口抚养比要高于理论抚养比(见表5)。

口径1的人口抚养比仅是理论值,与中国的实际劳动年龄人口口径有较大的差距,与现实生活中劳动年龄的实际负担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却是国内学术界常用的人口总抚养比指标。因此,按照口径1计算的人口抚养比资料推导出的一些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政府依据传统的人口抚养比数据(口径1)来判断未来人口发展的趋势或人口红利持续的时间,或制定城镇退休年龄政策,完善生育政策等,需要特别谨慎,以避免政策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对传统人口抚养比估算的修正之二

(一)对传统人口抚养比中消费与劳动力的同质性假设的质疑

不管劳动年龄人口采用的是哪种统计口径,不同口径的人口抚养比都暗含两个假设条件:(1)所有劳动年龄的人口都是生产者,且各年龄劳动生产率相同,即所有劳动年龄人口(即劳动力)是同质的。(2)所有年龄的人口有着相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即不同年龄人口的消费是相同的。

这两个假设条件是否成立,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少儿人口与老年人口的实际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异,并不能进行简单相加;其次,处于不同产业的劳动力人口的实际抚养能力也大不相同。对此,有学者引入了“标准消费人口”、劳动参与率和产业结构调整后的抚养比指标,并称之为“社会抚养比”,以区别于传统人口抚养比指标(陈涛等,2008)。结果表明,标准化后的少儿人口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和总人口抚养比有大幅度的下降。“在比较不同年份或衡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抚养比时,使理论抚养比更加接近实际抚养情况,具有可比性”。然而,该文的“标准消费人口”与少儿消费和老年消费标准换算系数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其一,该文的“标准消费人口”是“15~64岁的劳动力人口”。事实上,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不同年龄人口的需求是不同的。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自身的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平是有变化的,尤其是低年龄人口(15~24岁)的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平与成年人口(29~59岁)不同,与老年人口(60~64岁)也不同,因为不同年龄收入水平、婚姻状况不同,消费需求、消费水平不同。其二,该文对非劳动年龄人口的标准化是根据Deaton和Paxson基于亚洲一些国家家庭消费支出的研究成果,即取5岁以下儿童的消费需求相当于成年人的0.25;5~14岁儿童的消费需求相当于0.45个标准成年人的标准换算系数换算的,而“老年人与‘标准消费人口’之间的关系,选择大多数学者采用的0.7作为换算系数”(陈涛等,2008)。这3个换算系数是否符合中国的现实,是值得探讨的。

(二)有效生产者、有效消费者与人口支持比

为了弥补“标准消费人口”及非劳动年龄人口标准换算系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3年2月进行的“城镇居民生活调查”和“农村居民收入及生活质量调查”资料,采用Andrew Mason等人建立的国民会计手册(National Transfer Accounts Manual,以下简称NTAM)方法,计算中国劳动者收入和消费如何随着年龄变化而变化,即对2002年中国分城乡劳动收入和消费生命周期进行估算,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2002年中国劳动收入与消费经济生命周期

注:人均劳动收入和人均消费经过标准化。

研究表明,中国人口分年龄收入模式γ(a)呈典型的倒U字形,人均消费在一生中比较平稳,说明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行为理论适用于中国人口的消费行为。而且,从图中看到,中国人口分年龄劳动收入较高的年龄段为29~49岁,所以本文假设以29~49岁劳动年龄的平均劳动收入为1个单位的有效生产者产出,其余年龄组相对于29~49岁年龄标准单位有效产出之比,系数高,生产效率高,系数低,生产效率低。低年龄组没有劳动收入,系数为0。分年龄消费模式φ(a)为每一年龄的消费额与29~49岁时平均劳动收入的比或系数,换言之,即每一年龄的单位有效生产者的产出所对应的消费。

在已知中国人口经济生命周期的基础上,本文引进了有效生产者与有效消费者的概念,并将人口抚养比(简称SR)定义为有效生产者人数和有效消费者人数之比(Culter等,1990)。为了区分传统的人口抚养比,这里将SR称之为人口支持比,用公式表示为:

3.人口支持比与人口抚养比呈反向变化

从以上的分析看,由人口抚养比与支持比的定义出发,人口总抚养比是非劳动年龄人口或从属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而人口支持比是有效生产者与消费者之比,是生产人口与消费人口之比,因此,人口总抚养比与人口支持比总体上呈反向变化。另外,人口抚养比的分子与分母的年龄没有交集,但人口支持比的分子与分母均包括所有年龄的人口,而且人口支持比是经过标准化后的数值,因此,人口抚养比与支持比不可比。从理论上分析,人口支持比的假设更加符合现实。

四、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不同口径的劳动年龄人口划分方法,使人口抚养比有很大差异。现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抚养比资料(0~14岁为少儿人口、15~64岁为劳动年龄人口、65岁及以上为老年人口),即口径1的人口抚养比数据严重偏离现实劳动年龄人口的实际负担。考虑了城镇职工的实际退休年龄,城镇分性别的新增劳动人口初次就业的年龄,农村分性别的新增劳动人口就业或从事农活的年龄,也考虑了农村老年人口从事农活的劳动年龄人口(口径3)的人口抚养比,优于传统的人口抚养比,更接近于中国的实际。本研究引进有效生产者和有效消费者的概念后,避免了劳动参与率、失业率及不同年龄消费率不同对传统人口抚养比的影响,不仅优于口径1,也优于口径2和4。因此,人口支持比更能真实地反映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国家统计局在公布每年的人口变动调查数据时,能将人口年龄结构资料重新进行划分,或在原来三大年龄段的基础上增加0~18岁组人口、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组资料。在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进行调整之前,计算人口抚养比时,在资料允许的情况下,如普查年份或1%人口抽样调查年份,采用口径3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情况;在分析利用每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时,可以用口径4替代口径2;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可采用口径1。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统计口径进行比较。

注释:

①最早出现在《中国统计年鉴(1999)》第128页上,一直沿用至今。

②具体计算方法另行撰文进行说明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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