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江南封建租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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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租佃制在宋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包佃制仍取于学田和官田,但在广泛程度、包佃规模等方面均超过宋代。官田佃户普遍拥有兑佃的权利,而民田上也出现了兑佃制。定额地租已成为江南主要的地租形态。

有宋一代,我国南方地区封建租佃关系高度发展,对此,史学界已作过深入研究。入元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处于怎样的状态呢?迄今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在元代江南地区(主要指江浙、江西两行省),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着发展的势态,在某些方面达到了更高的水平。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元代江南地区的租佃关系作全面的论述,仅选取几个最能说明问题的环节加以考察,以申述笔者的意见。

一 包佃制的扩展

包佃,即以获取差额地租为目的,将租来的土地转手出租。包佃制是租佃关系复杂化的重要表现,在宋代开始流行,有的学者以此作为宋代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第一个突出特征”[1]。

宋代,包佃制存在于学田和官田之上[2],在元代江南地区,包佃制仍限于学田和官田,但在广泛程度、包佃规模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扩展。

我们先谈学田的情况。根据现存资料看,宋代学田上的包佃制仅流行于今浙江和苏南地区,而入元之后,包佃制在江南学田上更广泛地流行了起来。

元代江南地区的学田,数量很大,而且基本上采用租佃制经营。学田租额相对来说是较轻的,因此,官僚、豪户等对于学田趋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夺,包佃以牟利,从而使包佃制在学田上得到广泛的流行。姚燧曾泛论江南学田的情况说:“江南学田,宋故有籍,守者利之,私椟其家,或投水火以灭其迹。又有身为教官,自诡佃民,一庄之田连亘阡陌,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3]。姚燧为元代著名文人,元成宗时官至江西行省参政,他的这段话不仅反映了包佃制在江南学田上的广泛存在,也说明参与学田包佃的人员在成分上更加复杂,以斯文自许的教官也以职权之便大量包佃学田,这在宋代是没有先例的。元政府颁布的学令更能说明问题。大德十年(1360年)元政府所颁学令云:“田土本以养士修学,学官职吏,或卖作荒闲,减收租,或与豪家转令仆佃,……学官职使减额收租、转令仆佃、豪户兼并、滥行支破等弊,令提调官关防革去”[4]。这纸学令在实际上不可能起多大作用,但它却有力地说明“扑佃”亦即包佃等现象在当时的学田上很为普遍,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禁止。元代的有关记载中还留下了不少学田包佃的具体例证。太平路(治今安徽当涂)儒学田四百十四亩为秦钰承佃[5],其亩数远非一家人所能耕种,显为包佃无疑。嘉兴路“华亭仙山管田三百五十亩,有杨副使者□五十余石包佃归己,多催少纳,积逋尤夥,遂勉种夫亲行运纳,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6]。镇江路儒学金坛水田的包佃者“颛利膏腴,视己业田之农民分□□(其十?)五,而归于学者不逾斗一升,大归大啻十五而赋一”[7]。铅山知州王元纲,“又以学禀少不给经费,……革豪户之扑佃者,令亲种小民以租之入彼者纳此,至有增复三、四倍者”[8]。上述学田包佃事例,在发生地域上分属今皖南、浙江、苏南和江西,也可窥见元代江南学田上包佃制流行的广泛。

宋代关于学田包佃的直接记载极为少见,学田上包佃制的存在主要是通过某些资料中开列的租户佃田数量而反映出来的,因而包佃学田的“二地主”如何同学校分割地租还不清楚。元代有关学田包佃的直接记载比较丰富,“二地主”如何同学校分割地租的问题也比较明朗了。这里就前面引述的一些材料略作分析。姚燧说某些教官包佃学田是“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镇江路儒学金坛水田佃农交纳地租经过“二地主”中间盘剥后“归于学者不逾斗一升”,这些“二地主”都占取了佃农所纳地租的十分之九,而学校所得只有十分之一。嘉兴路儒学华亭仙管田三百五十亩,包佃者杨副使交给学校的地租只有五十余石,平均每亩租额只有一斗四升左右,而当时民田租额大致是每亩五至八斗,结合后来嘉兴路儒学“遂勉种夫亲行运纳,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的情况看,原来佃农交纳的地租至少有三分之二落入了“二地主”杨副使之手。铅山州儒学田在革去“扑佃”的豪户后,让佃农直接向学校交租,“至有增复三、四倍者”,说明原来“扑佃”的豪户占有了佃农所纳地租的四分之三以上。总的看来,元代包佃学田的“二地主”同学校分割地租的大致情况是:“二地主”所得为大头,而学校所得反为小头,二者的比例在九比一至二比一之间。包佃学田获利如此之厚,学田中“二地主”的大量出现也就无怪其然了。

下面我们再谈谈官田上的包佃制情况。宋代法令尽管一直强调,官田只准贫苦下户及客户等承佃,而不准品官形势之家和上户承佃,但官僚、豪强仍以“假名占佃”等方式承佃了大量官田,这反映出官田包佃实际上颇为流行[9]。入元以后,江南地区的官田上包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元政府将一部分官田直接采用包佃的方式经营,使包佃规模显著扩大。《元史》卷三十六《文宗纪》载:“燕铁木儿言:‘平江、松江淀山湖围田方五百顷有奇,当入官粮七千七百石,其总佃者死,颇为人占耕。今臣愿增粮万石入官,以所得余米赡弟撒敦’,从之。”从这条史料看,淀山湖五万余亩官田一直是以包佃的方式经营的,大官僚燕铁木儿的包佃更得到皇帝的亲自许可。两浙转运使瞿霆发一家包佃官田更多达七十余万亩[10],可谓数量惊人。一人或一家包佃官田数万亩甚至数十万亩,其规模是宋代官田包佃无法比拟的。除元政府直接采用包佃方式经营的官田外,还有不少江南官田通过其他途径落入包佃者的手中。宋元交替过程中,宋代旧有官田“多被权豪势要之影占”,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元政府规定影占者自行出首,“其地还言,止令出首人佃种,依例纳租”。[11]影占之家既为权豪势要,所占田土自不会自己耕种,大部分当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元政府同意出首后由他们继续“佃种”,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们由影占者变为包佃的“二地主”。还有一些现任官吏甚至强夺“百姓见佃官田”,“转与他人分要子粒”[12],充当“二地主”以渔利。

综上所述,在元代江南地区,包佃制比宋代更加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封建租佃关系向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 兑佃制的重要发展

兑佃,又称“转佃”、“交佃”,即土地租佃权的转让,进行兑佃时转让者一般要向接受者收取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代价,实际上与买卖无异。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的土地租佃权日益稳固,便逐渐形成了永佃权(或田面权),兑佃正是以永佃权的形成为前提,因而在反映封建租佃关系复杂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兑佃制出现于北宋的官田之上,在南宋时期更为流行,但自北宋至南宋,兑佃制始终限于官田之上,“至今为止在私田上尚未发现”[13]。入元以后,兑佃制有了重要的发展,这表现为官田佃户普遍拥有兑佃的权利,更主要地表现为民田上兑佃制的出现。

元代江南地区官田兑佃的存在相当广泛。在江西饶州,有人“以官租为民田交易”[14];浙西公田的佃户中,有人“典卖其田”[15];松江一带的营、围、沙、职等官田也多被兑佃[16];嘉兴芦沥场灶户张浩“用工本钱二千七百余锭兑佃到崇德州濮八提领等原佃系官围田二千三百余亩”[17],更是兑佃官田的典型事例。其实,元代官田兑佃的存在并不限于江南地区,长江北岸一带也有许多官田佃户“将现种官地私下受钱,书立私约,吐退转佃”[18]。对于官田兑佃,元政府专门颁布了一条法令:“佃种官田人户,欲行转兑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并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违者断罪”[19]。根据这条法令,只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以保证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租入,所有的出租官田都可以兑佃。宋代官田的兑佃,基本上出现在一些已成为佃户的“永业”、“世业”亦即具有永佃权的官田之上[20],宋政府对这类土地上出现的兑佃虽然也承认其合法性,但宋政府并未颁布明确的法令承认所有的出租官田都可以兑佃,换句话说,宋政府只是承认既成事实,承认永佃权的转让,而不是承认所有的官田佃户都拥有兑佃的权利,南宋孝宗乾道年间江东路官圩田上出现的兑佃,被户部郎杨倓指为“擅立价例,用钱交兑”[21],便可说明这一点。元政府颁布的上述法令,承认所有的出租官田都可以兑佃,实际上也就是承认所有的官田佃户都拥有兑佃的权利,这是元代兑佃制的重要发展,反映了元代官田上租佃权的普遍强化。

关于元代民田兑佃问题,不能不注意《辍耕录》卷十三《释怨结姻》条的记载:“扬州泰兴县马驼沙农夫司大者,其里中富人陈氏之佃家也。家贫不能出租以输主,乃将以所佃田转质于他姓陈氏。田傍有李庆四者,亦业佃种,潜赂主家儿,约能夺田与我而不以与陈者,以所酬钱十倍之一分之。家儿素用事,因以利啖其主,主听夺田归李氏。司固无可奈何,既以田谷不相侔,轻其直十之一。……更十年,李复出所佃田质陈氏,司还用李计复其田,过种之钱比前不损其一……”这是一条十分珍贵的史料,它较详细地记述了一块民田十年中两次“转质”的史实,曾引起日本学者的高度重视,发表了不少文章予以讨论和研究。不少学者认为,“转质”就是租佃权的转让或买卖,“过种之钱”是租佃权转让时收取的工本钱,这标志着私有土地上永佃权或田面权的成立[22]。也有的学者认为“质”是佃户租田时向田主交纳的保证金,“转质”乃是保证金的转嫁,即佃户司大退佃时,地主陈氏没有直接交还司大租田纳的保证金,而是让新佃户李庆四代偿,所以,“转质”不是租佃权的转让,这条材料不能作为永佃权成立的例证[23]。

日本学者关于《辍耕录·释怨结姻》条的讨论,目前仍未取得一致的意见,而这条记载差不多又是他们据以探讨元代民田兑佃和民田永佃权问题的唯一材料,因此,元朝时期民田兑佃是否存在和民田永佃权是否形成的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翻检史籍,发现了另一则关于元代民田兑佃的珍贵资料,使人们能够姑且撇开《辍耕录》的记载,对上述问题作出说明。《江苏金石志》录有一通碑文:

大元国浙西道江阴州良信乡墓东和众里茅司徒界内,本境士庶昨于至大年间崇建佛会,……每年旧有上元令节法华妙典,祈恩请福,创六月十九日白衣大士示相之辰金刚经文,各立疏首,轮流承当。切见所用不敷,伏承信士陈旺……发心将梯到本乡五都九保剑字五百八合号内民田四亩,坐落城东,东、西朱,南王,北。元各白米叁石贰斗,夏麦肆斗,佃自虑恐时年荒俭,退作贰石,并无水旱,资助疏首作福费用,至期疏首前来本家支取,即无推故。倘有人过佃,毋言增减收支,种主依田帖办纳税粮。诸人并无欺冒……[24]

这段文字甚为鄙俚,后半部分则类似租佃契约,不过意思还是清楚的:陈旺将本人已出租的四亩民田捐给佛会,以租入资助佛事,并以契约的形式规定租额,要求现佃人依约输租。这些我们且不管它,值得推敲的是“倘有人过佃,毋言增减收支,种主依田帖办纳税粮”数语。什么是“过佃”呢?为什么对尚未发生的“过佃”要特别提出条件呢?据这条史料的前后文分析,所谓“过细”,第一层的含意显然是指承佃人的更换。一般说来,承佃人的更换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现佃人退佃,由田主另外招人承输;一是兑佃。如果“过佃”是指前一种情况而言,那么,田主当与新招的承佃人另立契约,规定各项条件,而无须在与现佃人的契约中对“倘有”的“过佃”人提出要求。反之,如果“过佃”就是兑佃,则田主在与现佃人的契约中特别提出“过佃”条件,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因为兑佃是佃户之间进行的,可以不通过田主,所以,田主有必要事先声明“过佃”条件,要求“毋言增减收支,种主依田帖办纳税粮”——明确税粮由佃户承担,以保证地租收入。由此而论,“过佃”当即兑佃。“过佃”一词亦见于元代其他史料,其含意即指兑佃。江浙行省检校官王艮在议免增科松江田粮的议案中说到:“潘文桂所告牧马草地、拨属财赋营、围、沙、职等田,官额已重,主户虽有所收,缘此等田地以己钞过佃,经官给据纳租……”[25]。“过佃”营、围、沙、职等官田,要支付货币(当即工本钱),还要“经官给据纳租”,显然不是从官府手中直接租佃而是兑佃。由此可证,碑文中所说的“过佃”也就是兑佃。

弄清楚了“过佃”就是兑佃,现在我们对碑文作一些分析。这通碑文包含了相当丰富的信息,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第一,从碑文对尚未发生的“过佃”特别声明保证地租收入的条件来看,民田兑佃在当时江阴一带不仅肯定存在,而且应当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惯例。第二,碑文所载的四亩民田,其租佃关系已是典型的“一田二主”,佃户完全拥有支配田面的永佃权。清代苏南一带“一田二主”的典型情况是,“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具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26]。碑文所载的四亩民田原属陈旺所有,出租给佃户,陈旺将此田捐给佛会以后,改由疏首收租,而田仍由原来的佃户耕种,这便是“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碑文对“倘有”的“过佃”事先声明条件,则暗示出这四亩民田的佃户拥有不须通过田主而将租佃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这便是“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可见,这四亩民田的情况同清代苏南一带“一田二主”的典型情况完全一致,其佃户拥有充分的永佃权。以上两点表明,元朝时期民田兑佃确实存在,民田永佃权也完全形成,这表现了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与租佃权的彻底分离,开导了明清时期“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现象高度发展的先河,在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史上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元代江南地区兑佃制的发展,尤其是民田上兑田制的出现,是封建租佃关系达到更高水平的显著标志。

三 定额租制成为主要的地租形态

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态。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制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定额租制已比较盛行。不过,分成租制在南宋时期的地租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史学界一般认为南宋时期仍以分成租制为主要的地租形态[27]。元朝时期,定额租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可以说,在元代江南地区,特别是江浙、江西两行省,定额租制占有支配地位,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定额租。

在元代江南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这在元代有关减免江南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年)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28],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政权所定徽州地区赋税起科则例,包括各种官田在内,官租民赋,同为定额[29],可作为这一诏令的注脚。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记载反映了江南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的事实。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至元十五年(1278年)元政府颁布诏令云:“浙西公田可权依旧例招佃客耕种,合得岁课十分内减免二分”[30],只是将原来的地租定额减免十分之二,定额租形式依然不变。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江淮财赋都总管府所辖田土分布“江淮数千里之地”,全征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31];江浙财赋都总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数十万亩,税粮皆有定额[32];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33]。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延祐年间元政府向民间购买的官田亦征收定额租,“岁纳亩粮须石半”[34]。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35]。显然,各职田基本上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职田征收定额租的实例也不少,这里略举两例:江南湖广道廉访职田,每亩征米六斗[36];临川县尉司职田,“岁收米以斗是计者可三百五十有奇”[37]。总之,几乎所有江南官田都是征收定额租。

江南学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这在资料中有着充分的反映。庆元路诸学校田土、镇江路诸学校田土、集庆路儒学及溧水和溧阳二州儒学田土、绍兴路儒学田土、余姚州儒学田土、江阴州儒学田土等等,便基本上征收实物定额租以及由实物定额租演变而来的货币地租[38]。有关学田征收实物定额租的零星记载,更是俯拾即是,如:分宜县儒学复崇法院所侵田,“岁入租七十二硕二斗一升[39];福州路儒学复候官地区被占田,“其十四洲田,亩几五千,米石二千三百六十”[40]。江南学田中以定额租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是相当明白的事,无须多说[41]。

在元代江南民田和寺观田上,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最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所载“当何田地约式”云:“右厶今得厶人保委,就厶处厶宅当何得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前去耕作,候到冬收成了毕,备一色干园米若干石,送至厶处仓所交纳……”[42];同书载“典卖田地契式”云:“右厶有梯已承分晚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系厶人耕作,每冬交米若干石……”[43]。显然,这些契式中所说的地租都是定额租,这些契式供社会上参照采用的,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第二,元人习惯以租计田,不言亩数,这是定额租制在私田上充分发展的反映。例如:休宁汪士龙抚妻侄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44];泰和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45];临江大天宁寺“增置水田,岁收为石三百”[46]。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屡见不鲜,后面还要举出一些,这里不再罗列。还有些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如《续括苍金石志》所载《汤氏义田碑》、《思孝庵田租碑》、《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便都是如此,更是只重租额而不重田亩的典型反映。第三,有关江南民田和寺观田征收定额租的记载十分丰富,足以反映定额租制的普遍流行。元代有关江南民田征收定额租的记载十分丰富,这里略举几例以见大概。元朝中期在江南地区推行助役法,让富民出田为助役田,据明王鏊《姑苏志》卷四十一记载,浙西地区(包括今嘉兴、湖州、上海、苏州、常州、镇江诸地区)的富民共出田十一万零三百亩,每年收租四万六千石。这批数量庞大的助役田分布浙西各地,全都征收定额租,说明浙西地区地主土地上基本采用定额租制。浦江大地主郑氏,曾煞有介事地订立了一条家规:“田租既有定额,子孙不得别增数目”[47],说明郑氏所占有的土地上都是征收定额租的。郑氏阡陌连亘,仅其资助族内婚嫁的“嘉礼庄”即有田一千五百亩[48],这样一个大地主在其土地上全征定额租,当然不是一种特有的现象,而是当地民田上基本实行定额租制的反映。元末杨维桢也说浙江地区“佃人租额岁为地主有增无减”[49],也反映也出浙江地区的地主大都采用定额租制剥削佃农。亦黑迷失在福建仙游购买“租田二千余石”[50],据田租总数看,所购田亩在二千亩以上,这么多土地全采用定额租,是元代福建地区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重要例证。江西安福刘培“初娶柏溪周氏,归时,父命以田岁入粟八百石偕”[51]。刘培之妻周氏的妆奁田,据田租总数看,当在千亩左右,这些田全都征收定额租,反映了江西地区定额租制的盛行。祁门县尹钟友谅重修儒学,“奖劝邑民助田三十一亩一角一步半,岁入之租三百五十一秤半”[52],这是徽州地区民田上实行定额租的具体事例之一。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元代江浙、江西两行省的民田上定额租制确是普遍流行的。有关元代江南寺观征收定额租的制记载也不少,例如:景宁东山清修院僧仁山等舍田四十二段入寺,全征定额租[53];句容大天王寺僧行超“买亩一千亩,岁入米八百石”[54];新淦建兴寺有田三百亩,岁收租一百五十石[55];贵溪繁禧观提举陈白诚“有田岁收禾九百斛,析而四之,以入上清宫、崇福院、繁禧观、归云庵”[56]。上述诸例,是元代江南寺观田上广行定额租制的缩影。

定额租制是一种相对进步的地租形态,它固定了地租数量,能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有兴趣致力于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对社会生产有利。同时,在定额租制下,地主不必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这便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元代江南地区定额租制继续发展,在地租形式中占有支配地位,无疑是租佃关系中的一个进步现象。

注释:

[1]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二一七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2]参阅漆侠《宋代学田制中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3期;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四章,中州书画社,19-83。

[3]姚燧:《崇阳学记》,《牧庵集》卷五。

[4]《通制条格》卷五《学令·庙学》。

[5]《安徽通志稿·金石物考》五《太平路儒学归田记碑阴》。

[6]李金吾:《嘉兴路儒学复田租记》,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一四。

[7]陈翼:《镇江路儒学增养士田租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一。

[8]程端礼:《铅山州修学记》,《畏斋集》卷。

[9]参阅曾琼碧《宋代佃耕官田的农民及其地位》,《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10]杨瑀《山居新话》。

[11]《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影占系官田土》。

[12] [18] [19]《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转佃官田》。

[13]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七二页。

[14]黄溍:《邓文原神道碑》,《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六。

[15]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16] [25]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

[17]《元典章新集·户部·买卖契券赴本管务司投税》。

[20]参阅梁太济《两宋的土地买卖》,《宋史研究论文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21]《宋会要辑稿·食货·农田杂录》,食货一之四四。

[22] 参见清水泰次《明代福建的农家经济——特别关于一田三主的惯例》,《史学杂志》63卷7期,1954;草野靖《田面惯例的成立》,熊本大《法文论丛》39号,1977。

[23] 滕井宏:《辍耕录“释怨结姻”故事的新研究——以“转质”的解释为中心》,《东方学》59辑,1980。

[24]《江苏金石志》卷二二《珠珍宝塔颖川郡记》。

[26]《光绪周庄镇志》卷四《风俗》。

[27] 参见漆侠《宋代的地租形态及其演变——兼论比并租地价的关系》,《求实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陈振等《简明宋史》三九一页,人民出版社,1985。

[28]《元史》卷二一《成宗记》。

[29]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

[30]《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31] 陈旅:《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

[32]《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

[33]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34]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一○。

[35]《元典章》卷一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36]《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

[37]吴澄:《临川县尉司职田记》,《吴文正集》卷三五。

[38]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七、卷八《学校》;《至顺镇江志》卷一一《学校》;《至正金陵新志》卷九《学校志》;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一一《学田碑阴》;《越中金石记》卷一○《余姚州儒学核田记碑阴》;赵锦:《嘉靖江阴县志》卷七《学校纪·庙学》。

[39]欧阳玄:《分宜县学复田记》,《圭斋集》卷六。

[40]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41]参阅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6期。

[42][43]《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一一《公私必用》,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44]陈栎:《恕斋居士汪公墓志铭》,《定宗集》卷九。

[45]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一一。

[46]危素:《天宁寺碑记》,《危太朴文续集》卷一。

[47]《旌义编》卷一。

[48]《旌义编》卷二。

[49]杨维桢:《又代冯县尹送序》,《东维子文集》卷二。

[50]陈棨仁:《闽中金石略》卷一一,《一百大寺看经记》。

[51]王礼:《刘君士培墓志铭》,《麟原后集》卷五。

[52]汪克宽;《重新祁门县儒学记》,《环谷集》卷五。

[53]《续括苍金石志》卷一○《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

[54]胡炳文:《重修敕赐天王寺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一。

[55]傅与励:《新淦建兴寺施田碑》,《傅与砺诗文集》卷三。

[56]陈旅:《陈高土寿藏记》,《安雅堂集》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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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封建租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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