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及税收对策_电子商务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及税收对策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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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类型

目前在学术界尚没有被广泛接受的“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有三个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概念。其一,国际商会在1997年的“巴黎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中提出,电子商务是对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的方面来看,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非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商业交易。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它所指的电子方式除了互联网以外,还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等。其二,欧洲议会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它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和传递数据,如文本、声音和图像。这个定义与国际商会的定义基本相同,范围也相当广泛。第三个定义是美国政府在其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提出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与服务等活动,这个定义与前两个相比,范围明显缩小了许多。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沿革来看,商务的电子化很早就已经出现了,自从电话发明以来,人们的商务活动总是与一些电子产品相联系。但是,只有在互联网出现以后,商务活动的形式才出现了质的飞跃,才产生了一种全新的商务方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当前电子商务概念更加强调的是互联网的作用,因此美国政府的定义更加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本文使用的也是此定义。

根据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化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1.传统商务,即完全不通过互联网,而是通过当面商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2.间接电子商务。商务活动一般具有三要素.即信息流、资金流、物流。间接电子商务就是指这三种要素部分通过网络,部分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间接电子商务有多种形式,如现在流行的网上购物,顾客一般选择货到付款,这种商务活动的信息流是通过网上传递的,但资金流和物流仍是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的;又如许多高校图书馆购买的某个公司开发的数据库,这种商务活动的物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信息流和资金流则很可能是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的;3.直接电子商务。即通过网络传输数字化电子商品的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全部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即所谓的“在线交易”。这种商务方式对现行税制造成极大的冲击,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1994年5月,中国内地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其推广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其他技术。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上网计算机台数达到4,560万台,上网用户人数约为10,300万(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5/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也在我国悄然兴起,并在短短的几年的时间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资料,2002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网站3,804家,比 2001年3,391家增长12%,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电子商务交易额 2002年1,809亿元,比2001年 1,088亿元增长66.2%;B2C交易额2001年为13.15亿元,2002年 25亿元,年增长率90%;B to B交易额2001年为1,075亿元,2002年1,784亿元,年增长率65.9%。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网络基础建设等运行环境、法律环境、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建设等)逐步完善,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已经或即将出台,这些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网络建设方面,我国网络带宽大幅增加,截至2005年6月,国际出口带宽的总和已达82,617M;宽带接入取得了大幅度的增长,用户数达 5,300万户(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5/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基础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也取得实质性进展,2002年10月8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两地成功投入运行,2003年2月底前完成在上海、天津、济南、沈阳、成都、西安、深圳和海口等11个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推广,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跨行、跨地区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日益完善,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5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从各方面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一系列有利因素的刺激下,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其规模也将日益扩大。2005年5月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2004年中国B to B电子商务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 2004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200亿元,其中B to B电子商务市场占中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98%左右,2004年的交易额达到了3,160亿元。iRe search预计,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会达到 17,000亿元,而B to 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会达到16,900亿元。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国际比较

从电子商务产生之日起,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就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直到 2000年,各国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仍有较大分歧。

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美国参议院于2000年5月 10日以352票对75票通过了由电子商务秩序委员会提出的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5年的方案。这一举措实际上是美国在1996年11月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框架》和1998年10月颁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原则的延续。

以欧盟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该方案规定欧盟境外的公司向欧盟境内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并缴纳增值税。2000年6月,歌盟委员会进一步提出,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并制定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增值税发票指令。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正在进入实质性阶段。

欧美各国根据其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及税收制度的差异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但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乃至最大化本国的经济利益。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最发达的国家,据1999年统计,世界上80%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在美国,其电子商务销售额占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的75%。美国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首先是为了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美国的领先地位,从而在经济整体进步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其次是因为免税政策并不涉及所得税,因而对其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甚微。欧盟是普遍实行增值税体系的地区,增值税是各成员国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与以所得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美国相比,欧盟的传统税制体系受电子商务的冲击更为严重,因此欧盟从一开始就积极呼吁对电子商务征税。2000年7月欧盟明确提出要在欧盟境内大力推行电子商务,以适应新经济的要求,这说明欧盟之所以大力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挑战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维护欧盟自身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来看,对电子商务应该征税。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只是众多商务方式中的一种,它的产生存在及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公共设施的支持,如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网上交易规则、法律的制定,正常交易次序的维护等,因此电子商务也应当承担起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公平税赋的角度来看,若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就会造成税赋的不平等,不利于公平竞争,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从效率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它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各产业及其他贸易形式的协调配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必将导致大量应税税源转向免税方面,这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作用,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各国虽因各自具体国情的不同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但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大势所趋,难以避免的。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从本质上来说,电子商务仍是一种交易活动,它的电子化形式并未改变它的交易实质,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会逐渐增加,再对电子商务免税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收入损失,也会造成税赋的不公平。因此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的时候,我国应适时对其征税。目前,我国应积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在现阶段可以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通过制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和我国税收征管技术的完善,在将来应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一样进行征税。当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在制定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的国际协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大都可以,而且也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加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度流动性、隐匿性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的确定复杂化,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最终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的问题。世界各国应加强合作,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相互协商和税收情报交换,避免税收重复征税,解决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和偷税问题,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原则与政策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为各方面都接受的税收对策。

2.完善与电子商务征税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对其征税的要求,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加以完善。首先应对流转税加以改革,流转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保持在80%左右,但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对电子商务征收流转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应加以改革。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改革经验,对我国的流转税制加以改革,使之能适用于电子商务。其次应完善所得税制。对于网上在线交易所得应明确其性质,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类收入将其界定为提供服务所得是比较合适的,可以在服务的消费地对其征税。在所得的国际税收方面,我国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并开展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将其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研究。最后应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逐渐减少流转税的比重,增大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减小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冲击,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逃税、避税的可能性。

3.应大力加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和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改进税收征管的方式,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在税收征管技术和设备方面,首先应加快实施税务网络化进程,全国各税务机关之间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网络,以方便信息的交流。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税务机关应及早联入互联网,将税收征管的各项业务通过网络方式实现,推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发能够自动监控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智能化软件,对网上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和跟踪,自动对网上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征税,加强对电子商务公司的控管能力,防止税收流失,严厉打击以电子方式偷税、逃税的行为。在税收征管人员方面,应加强对现有税务人员的培训,着重加强面向高层次税务信息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培养,要制定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的税务人才素质标准,提高全行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应面向全国招收精通税收理论与实践,以及计算机和网络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整体水平,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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