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拍卖税收征管研究_网上拍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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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上拍卖,尽管商家的生意手法不尽相同,但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这就是公共电子拍卖平台(PAP)、私下电子拍卖平台(PRAP)和传统电子拍卖平台(TAP)。在三种模式中,PAP和PRAP模式中公司都没有商品的所有权,一般也不视作财产出售,他们只是服务商,所不同的是PAP和PRAP两个平台使用的范围不同。而TAP的商业程序却是:商品通过所有权或支付的转移从销售商转移至TAP的中标者。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值从中标者经TAP转给销售商。在TAP拥有商品期间,TAP要承担商品所有者的一切风险,其实质是受电子化影响的传统拍卖的一般实物模式。

目前,虽蕴藏无限商机,但纵观国内外网上拍卖网站,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问题就是安全和信用问题。网上竞拍中,恶意竞价、暗中抬价乃至中途变卦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蓄意的诈骗案件。美国41%利用网上拍卖来购物的人,报称有网上拍卖欺诈或其它非法情况发生。尽管美国有 1/3的人口约 3 500万人参与了这样的拍卖,但据美国国家消费者联合会的信息,他们中将近半数已提出了申诉。美国国家消费者联合会的网上欺诈观察组织发现,在该组织的欺诈事件列表中,网上拍卖欺诈一直名列前茅,远超过像零售这样的其它网上交易欺诈。

一、网上拍卖未来的发展趋势

1.网上拍卖主要交易手段将变化

网上支付手段的普遍使用与物流体系的发展完善将促进网上拍卖的进一步发展。就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在广泛使用网上支付手段和物流体系,才能更好地突破地域限制,大大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看到只要这样的基础设施发展完善的话,网上的交易双方是乐意采用的。另外就网站而言,他也是努力地使其交易模式向这个方向转变,其原因除一个高效的运作模式将吸引更多的用户以外,另外更主要是其盈利模式的建立。可设想,如果一个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叫卖的场所,它充其量也只是能收取一定的信息登陆费,一旦拍卖结束,交易双方网下自行完成交易,网站无从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网站提供整合的网上支付和物流手段,通过对物流和资金流的控制,网站就能比较方便地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国外的e-Bay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目前国内的一些主要的拍卖网站,像易趣、雅宝等也相继推出了他们的全新的交易系统解决方案。图为易趣的易付通服务的流程图,在此服务中易趣将收取5%的费用。

这种模式的广泛使用也将大大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2.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将提高

网络技术的进步与游戏规则的完善,将带来网上拍卖安全性的提高和交易虚拟性的减少。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目前网上拍卖最大的问题在于安全与信用难以保障,尽管各大拍卖网站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交易双方对交易伙伴的信用评价纪录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但我们认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设想,当注册一个身份只需要一个E-mail地址,而用户与网站签订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用户面临的最大惩罚也只是被网站取消用户资格,但注册一个新的身份却是非常简单的事。而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到,在网上拍卖的众多参与者里,只要一个不遵循游戏规则,整个拍卖将无从进行,更不用说存心诈骗,这正是目前多数网站面临的问题。

因此,以后的发展趋势必定是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把网上的用户与其实际中的身份联系起来,例如与其身份证相对应,而且将运用法律规范拍卖中的每一个过程,小到每一个出价,大到最后的交易协议的签订,并且技术上能够分辨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是当事人所为,还是被他人盗用账户所为。

目前这种趋势正在显现,如易趣就规定从2001年5月开始只有会员才能登陆物品信息,而一般用户与会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会员需要登记与确认身份证号码。这一趋势也将大大有利于税收征管。

3.网上拍卖的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

经济学的理论已经证明,拍卖是完全竞争条件下效率最高的市场机制。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拍卖可以使交易价格落在均衡价格上,这样的价格可以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网络所具备的许多特点十分有助于网上拍卖的展开,因此人们将更倾向于把物品放到这个高效的平台上出售,目前的发展也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并快速发展的市场。

尽管目前国内的每一个拍卖网站都仍在开拓国内市场,但是未来交易的全球化是不言而喻的,只要到eBay看一看,就会发现世界上多个地区的物品都能在上面找到,而且网站要配备各种服务让用户更容易完成跨国交易,如跨国的物流手段。互联网的本质趋势就是超越地域的限制。国内拍卖网站的远景目标正是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国际交易平台。

二、解决未来网上拍卖税收征管的设计与构想

1.关于网上拍卖征税的看法与认识

对于电子商务,国际上曾提出的“比特税”方案与免税方案,我们认为这两个方案体现了处于两个极端的税收政策,怎样处理个人与国家利益、本国和他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权益划分,还需要采取一种协调、平衡的方法,以取得公平的效果。美国政府提出的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只是代表了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此应持审慎态度。本着税收公平的原则,从长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不过是个时间问题,尽管这可能涉及到建立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征税协议框架,现行税收概念需要更新,各国税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等,但是,随着产业信息化在全球的进程加快,一旦条件成熟,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的确认、所得的划分、电子现金安全支付等技术问题得以解决,对电子商务征税必将成为各国税政当局的新热点。

我们认为,就国内网上拍卖业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不宜征税,其原因有:

(1)国内的网上拍卖业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交易不单局限于国内,更多情况下是局限于市内,由于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的不发达,交易多是同城的见货付款,与所谓的全球交易相去甚远;另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网上拍卖多以提供“免费午餐”来抢占市场份额,没有形成其主要盈利模式,更不用说与eBay、com的巨额利润相提并论。因此,目前应予以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2)技术上也不具备建立完善的征管系统的条件,不但网上的买卖双方的身份不能很好确认,就连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也无从知晓,就算完全掌握服务器上的资料,得到的也可能是一个个虚拟的交易者,一个个虚构的交易,对实际税款的征纳无实质意义。

尽管我国网上拍卖目前的状况不宜征税,但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更何况网上拍卖这一模式蕴藏着巨大商机,因此,我们认为,网上拍卖的税收征管将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国际社会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电子商务应采取的税收对策已初步达成一定共识:必须坚持税制便利、易于遵从原则;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必须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必须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寻求全球无缝税收管理方法;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电子商务应采取扶持态度,暂时不征收新税和附加税。

2.网上拍卖税收征管的关键在于控制信息流

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一般涉及三种流:物流、现金流和信息流。我们认为,特别对于网上拍卖而言,把握信息流是关键。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税务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无法获取充分的税务信息并将其转变为纳税义务。从网上拍卖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网上的交易将变得更加真实,而网站的服务器将集中存储了这些交易信息。在服务器上不但有交易双方的真实的身份资料、物品的详细资料和最后的成交价,而且还有双方使用配套的网上交付和物流手段的信息,这样可以进一步确认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试想当这些信息也同时为税务机关所掌握时,就能够进行有效的征管。进一步来看,网上拍卖过程中所涉的税种包括:作为中间服务商的网站公司应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只要服务器的信息能被掌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么采取利用银行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代扣税款,要么存案后留作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备查。

这是我们对未来征税方案的设计和构想,这个设想要变成现实,必须实现以下条件:

(1)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网上拍卖。目前的《拍卖法》规定至少要在拍卖前7天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有2天以上的展示时间,拍卖会由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主持,而网上拍卖既无拍卖公告,也无展示时间,更无拍卖师主持。又如《拍卖法》严格规定:拍卖要签委托合同书,成交确认书等。而现在的PAP和PRAP网上拍卖只提供平台,网站在拍卖活动中不充当角色。网上拍卖未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所以该规范的还是要规范。对于拍卖法中不适于网上拍卖的部分,要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比如在网上拍卖中,当事人法律关系和责任如何确定,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如何认定等。

当然对于税收征管方面,还应在法律上规定网站除负有本身的纳税义务以外,还具有向税务机关开放站上进行交易的所有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这些交易征纳税款。

目前国内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电子商务行为,从长远来看这是不利于网上拍卖的发展。2000年初,香港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明确规定了要保留电子交易纪录;确定了电子合约的法律效力;也包括了电子交易发生时间和地点的确认;最后还有违反电子交易条例的责任。我们认为国内可以借鉴香港以及国际上的经验,对上面提到的一些方面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加以约束,这将对网上拍卖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在网上拍卖的环境中,需要解决信息的私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以及身份确认的问题。其解决方案主要有:

①采用电子身份证,这将有助于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如土耳其政府已决定的电子身份证,其内嵌一个芯片,记录了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本人照片、指纹、孩子的姓名、是否服过兵役或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内容,并可插入电脑,在电脑上显示所含信息。据有关部门透露,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进行智能身份证的建设工作,这个问题可望在不久的将来解块。

②建立认证中心(CA)安全认证机制。认证中心实质上是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有了这样的认证机制就能够从技术上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2)修正一些国际税收的原则和简化税制。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原有的一些国际税收原则提出了挑战,如常设机构概念,尽管国际上对如何修正这些原则并没有最终定案,但我们认为,针对网上拍卖这种模式而言,可以认定其服务器为常设机构。根据OECD的初步意见,服务器是否判定为某地的常设机构,要考虑该服务器的功能,并分析通过该服务器达成交易的性质。对于网上拍卖网站的服务器而言,它具有自动完成实质性交易的功能,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另外可预见,将现行增值税制运用于网上交易中,在操作上将出现一定的难度,如税款是先由银行自动全额扣缴,还是先抵扣之前所纳的税款再扣缴,抵扣的依据在网上又是如何确定呢?当然有意见认为应发展严密的电子发票系统,不过我们认为,对于网上拍卖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电子商务征税便利的原则,是否可以简化目前的流转税制呢?我们设想,对于网上拍卖的交易双方来说,他们已习惯于缴纳成交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支付给网站的费用,流转税也可简化为征收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当然对于不同性质的物品具体的比例可以不同,这样将大大简化整个征收过程,全部的税款由银行或网站代扣即可。当然,这种简化不可避免会引起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但是我们认为,在公平与效率的衡量中,也不一定完全不可取,而且还可以通过对具体比例的设计来控制其影响程度大小。

(3)银行加强对资金流的控制。正如前面提到的,网上支付将成为以后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银行将在资金流的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不但能够在资金转移的过程中根据交易的性质代扣税款。而且通过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交易实质的把握。对此,我们认为,利用目前建立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契机,加快网站、银行和税务机关的联网,并进一步建立电子身份证系统,最终做到网上的一个用户名对应一个身份证号、一个信用卡号、一个税款支付账户,这样也有助于税收征管和增加网上身份的确定性。

(4)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信息的相互沟通。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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