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信任与企业家的“道德血液”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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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任与企业伦理研究(专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B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2)08-0013-07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信任企业家的“道德”?

今天,消费者或投资者对“企业家”的道德期望已由一些基本事件的“冷冻”而降至冰点: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房地产开发中的“楼歪歪”、“楼倒倒”事件等等。当然,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以对某些企业家及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选择“不信任”;但是,这种“不信任”的震慑力仅限于一种功能性的区分,即只有当人们能够将不信任的企业及其品牌从值得信任的名单中删除时,它才具备一种质询企业家道德敏感性的力量。然而,当不信任的情况遭遇到由“行规”而来的辩护时,信任危机就会在一种结构性层面爆发出来:在“行规”变得可疑、而“制度信任”供给短缺的情况下,人们又如何能够信任企业家的“道德”呢?

毫无疑问,一位颇具远见而明智的企业家,不只要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现状或变革趋势有所了解,当他在发展新的目标和方法的时候,还必须为一种结构性的信任资源的优化贡献一己之力量。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种结构性的信任危机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蔓延,似乎使企业家不再能与“道德”沾上边,因而企业家愈来愈远离这种“远见”与“明智”。于是,企业家“不讲道德”似乎司空见惯,以至于人们在将企业家等同于唯利是图的贪婪者的同时,很容易产生放弃信任企业家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及其代理人开始向公众申辩和表白说,他们身上一样流着“道德的血脉”。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企业家的“道德血脉”如何才是值得肯定和值得信任的?换句话说,我们如何才能使得“企业家身上流淌着的道德血脉”不仅是一种善意的表达或道德的宣示,也不再可能是某种文过饰非的伪善的“托辞”,而是融入商品和服务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制度信任”?

二、制度信任:解开企业家“道德”之结的枢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对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结构性信任危机的某种症候的“诊断”。它正在沿着两个方向扩展:其一,沿着人际—人格的信任之维扩展。(1)人们对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与日俱增;(2)这导致对提供商品的企业家的不信任;(3)进一步扩展到对所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外人”甚至“自家人”(例如“杀熟”)的不信任。其二,沿着系统—制度的信任之维扩展。(1)人们对企业家或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与日俱增;(2)这导致对相关管理者、执法者、仲裁者和具有公信力资质的制度供给或社会系统(如专家系统、中介系统、公证系统等)的不信任;(3)进而扩展到对行业规范或法规制度的不信任;(4)最后甚至会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产生不信任。这两个方向上的信任危机的扩展或者扩大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前者的中心是“人”,后者的中心是“制度”。在“企业家的道德血脉”这一典型的商业广告式的“表白”中,隐含着企业家遭遇信任危机的特有“心结”:这样的道德话语直接诉诸“人心”,而最终诉诸“制度”;但是,基于人心(情感)之信任当其失坠之时,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获得重建的契机,那么该“道德话语”便只能是企业家的自说自话,并最终沦为笑柄。我们知道,即使在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上述针对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也会时有发生,但这种不信任往往是作为一种个别或具体的信任危机而出现的,它很少进一步扩展或扩大到损害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心理之信任和系统—制度之信任。然而,当着一个社会中蔓延的不信任的情绪和心态不仅仅是针对具体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不信任,而是扩大到对企业家及其企业赖以生存的一般意义的社会物品或社会服务的不信任之时,那么这种信任危机就会进入社会结构层面。据我国一些社会学家的观察,当前中国社会经历的信任危机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扩大或蔓延的趋势:由浅层的不信任发展到深层的不信任,由局部的、个别的不信任扩大到普遍的不信任,由理性的依赖证据的不信任转变成情绪的、不自觉的、无条件的不信任[1]295。

如此,社会经济生活中弥漫着的不信任的情绪和心态,无疑放大了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它使“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之类的自我表白遭遇“信与不信”的尴尬情形与矛盾“心结”。一方面,信任对企业家(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其重要性如同“血脉”之于“生命”一样。就是说,从根本上看,如果缺少信任,企业家无法组织企业,而消费者亦无法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人们对企业家的不信任,如果不能引入阻止企业失信行为的“预警”或“惩罚”的治理机制,一种社会学意义的“破窗效应”就会发生,它将导致更大规模且更为深层的信任危机的发生,信任作为社会必需品的意义就会丧失。这就意味着,如果缺少信任,企业家可以照样组织企业,而消费者亦无可奈何地继续组织自己的生活。前一种情形,企业家并不需要宣称他们“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亚当·斯密的教诲说,“个人的利己行为成全了公共的德性”。后一种情形,企业家必须竭尽所能地说服公众相信他的善意,相信“他们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脉”。然而,面对公众的反诘,他们可能的回应是一种类似于流行的网络语录:“别人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从两个方面关联着现时代遭遇到的一种结构性的信任危机:从企业家视角看,道德血脉之“有与没有”与不道德的事实无关,①它意在凸显一种道德话语,表面上讲的是“道德血脉”,实际上表征着社会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信任之“瓦解”;从公众视角看,“信与不信”与任何“道德表白”无关,它实际关乎的乃是企业家诚实声望的信任资源“供给”。因此,在这场由企业家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进行的道德话语的博弈中,信任危机的症结在于:一方面,企业家显著地诉诸人际信任,他邀请公众信任其人格或声望,但是我们看到,决定性的要素或根本性的改变并不能依赖这种人际信任,必须从基于制度的信任着手,企业家的道德才是值得预期的。另一方面,公众显著地诉诸基于制度的信任,但如果制度供给不足以规范企业家的诚实德性和企业的伦理经营,那么在一种制度信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也只能在怀疑中将信任“企业家的道德”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这两种情形,形成了不同主体在“凭什么信任”问题上的认知错位。这足以令企业家的“道德”成为难解之“结”。解开此“结”的关键是制度信任的建构与完善。这涉及传统社会的信任资源与现代社会的信任资源在总体供给形态上的结构转变。我国学者郑也夫指出,传统社会结构是以熟人的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其信任也是人际信任;“现代社会的最大特征是走出了熟人的范围,其信任建立在抽象的系统之上。而它所依赖的最大的两个系统是货币系统和专家系统。前者的最终逻辑是市场社会,后者则以学历社会为背景。”[2]彭泗清也指证,在传统社会中,企业家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往往由手工作坊提供,信任资源主要基于人际信任或人格信任,如具有浓郁个人特征的老字号和手艺精湛的“老师傅”是其典型代表;在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企业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和交易方式为前提,个人化或人格化的特征愈益淡化,而由法制、规则、契约、程序等制度化机制提供信任资源变得日益普遍[1]296。由此可见,通常意义上的制度信任是作为一种现代质态的系统信任而与传统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人格信任或人际信任相区别的。这并非说人际信任在现代社会不起作用,而是说与现代社会质态相适应的制度信任有着更为显著和更为重要的功能。一般说来,人格信任是人际信任的核心,它以个人因素和私人关系为基础,主要依据人格上的熟悉、可靠、情感依赖、特征信赖和过程预期。而制度信任,则是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建立在法规制度和理性契约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基于非个人的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学历职称、科层组织、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和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度或协议等的保证而给予他人信任并由此获得对他人的信任。因此,企业家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信誉、维持信任的方式并不主要地靠他的道德形象,而是主要地靠制度因素。例如,企业内部的职业化管理,企业经营中设置的比行业标准更高更严的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企业外部的制度信用环境等等。因此,在现代社会,企业家所宣示的“道德血脉”,不能简单地从一种熟人社会的人际—人格信任的角度来理解,它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制度信任的中介,使“企业家的道德”融化为具体的组织化或制度化的伦理经营。

从这一意义上,解开企业家“道德”之“结”的关键,是借助制度信任的现代性资源,且通过将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资源进行现代性转化,注入制度要素或系统要素,解决企业家面临的信任伦理难题。择其要者而言,关键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普遍主义信任逻辑,稀释企业家的机会主义信任。企业家创立企业的最初动机并不是基于“道德”上的考虑或者有着某种宏伟的计划,在通常情况下是基于一个灵感,或者一种(产品或技术)发明,或者是发现了一个市场缝隙。他的成功就在于他抓住了机会。这往往使企业家易于偏好一种机会主义的信任。然而,企业家创立的企业要成长壮大,“就要由一个随机性的机会主义的创造变成一个深思熟虑的战略性规划的创造,就需要由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变成职业化管理的企业”[3]85。因此,以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作为企业管理文化和管理伦理的核心理念,是企业家告别机会主义信任的路径依赖,也是“企业家道德”从创业之“德”(德性)到治理之“德”(规范)的类型嬗变。

第二,通过外源性制度信任供给状况的改善,推动并优化企业内生性制度信任的供给,形成两者的生态互动和有机关联。企业外源性制度信任供给不足,是社会转型时期或者社会变革时期的基本特点。这使得以潜规则或心理契约所形成的次级制度信任或隐性制度信任,成了正式制度信任的替代品。企业家创业时所偏好的机会主义的信任逻辑往往吸附在这种“隐性制度信任”基础上。对企业家而言,摆脱这种隐性制度信任的阻滞,是应对信任危机并突破企业成长瓶颈的关键所在。因此,通过在外源性制度信任与内生性制度信任之间建立良好的生态互动和有机关联,为企业融合社会资本打开通道,是“企业家道德”的合内外之“道”。

三、制度信任与企业家的“德”与“道”

对于“企业家的道德”而言,“制度信任”是解开其“谜团”的关键。在现代企业的管理文化之组织建构方面,制度信任是形成“企业家道德”的充分必要条件。然而,企业伦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很少谈到这一点。关于信任的研究,最初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心理学领域对人际信任的实验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形成了诠释制度信任的两种代表性的理论:一种可称之为“润滑剂”理论,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K.Arrow)为代表,这种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信任是经济生活或经济交易中的“润滑剂”,是一项最为经济且不可或缺的“公益”;另一种理论可称之为“简化机制”或“抽象系统”理论,以社会学家卢曼(Lumann)和吉登斯为代表,这种理论认为,制度信任是现代性社会的一种降低或简化环境复杂性的机制(卢曼),或者是由现代性的货币系统结构与专家系统结构组成的“抽象系统”(吉登斯)。从信任产生和维持的机制看,笔者认为,阿罗所作的润滑剂的比喻、吉登斯指证的制度信任的两大抽象系统(即货币系统与专家系统)以及卢曼揭示的制度信任的内在机制(简化复杂性),对于理解“企业家道德”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比照的视野。但是,他们并没有阐明制度信任与企业家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下面,我们分别从企业家的创业治理之“德”与合内外之“道”两个方面,分析“企业家道德”与“制度信任”的相互关联。

(一)企业家的创业治理之“德”:从人际信任到制度信任

企业家的优秀和卓越,充分表现在企业家的创业治理活动中,它是一种与企业家精神相契合的创业和治理之德。一个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的观点认为,优秀企业家创造的优秀企业一定活得比企业家本人的寿命长。因此,企业家从创立企业到在企业成长演进中实施职业化管理,经历了一个由“生产机会”驱动的主体到由“制度信任”建构的主体的发展过程。

当企业家创立企业之时,他总是尽一切可能追寻“生产机会”和“商业机会”。创业型企业家偏好一种机会主义的人格信任,并通过这种信任的积累完成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者引入某种新技术或新管理,或者获得某个市场缝隙等等。显然,在生产或交易领域,企业家创业故事大多与信任在人际上的扩展有关。当人们谈论企业家的野心、冒险精神、运气、创新才能、眼光、想象力和不可或缺的激情之时,实际上必然涉及构成企业家创业德性的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值得信任”,或者能够被他人所信任;其二,是“能够信任”,即有信任他人的能力,或者至少必须准备放弃其不信任他人的天性。一个不能扩展信任的企业家,是无法融合社会资本进而带来企业的成长或繁荣的。同样,一个不值得人们信任的企业家,不可能获得更多更好的生产机会和商业机会,且最终必然为其所在的市场、社会或共同体所抛弃或驱逐。

然而,即使在这种人格信任中,企业家诉诸个人的也是才能、技术、机遇、运气、热忱等诸多机缘,且主要地信赖一种机会主义的可靠预期、心理认同、人格承诺、历史经验等,但几乎每一个企业家都本能地知道经济交易和商品生产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加依赖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之力量。例如,由信任的普遍化机制产生的信用,就被视为“第二种货币”[4]。今天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卡消费和商家POS机系统的广泛使用,使得由货币系统表达的制度信任成为一种现代经济生活的常识。同样,任何一个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他必须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工程师队伍(或技术型研究开发人员)以及受到正规培训的员工队伍,以完成一种组织化或制度化的内部治理。由科学、技术和管理等领域而来的经验或知识系统,由教育或培训等领域而来的文凭系统,由同行推荐、专家评议、机构鉴定等领域而来的证明系统,构成了企业家进行企业内部关系治理(同时也是其进行外部关系之治理)所依凭的具备普遍主义制度信任之功能的专家系统。这表明,由专家系统表达的制度信任,为企业家从一种创业型的企业家转变为治理型的企业家提供了形式要件上的信任之根据。企业家类型从创业型到治理型的转变,标志着企业成长阶段的一个重要跨越。它表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再立足于以企业家德性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机会主义人际信任,而是建立在以企业家服务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制度信任的资源供给的基础之上:即,以“信用”为标志的货币系统,以及以“知识、文凭和证明”之三位一体为核心的专家系统。②依此看来,创业型企业家的“道德”,主要诉诸一种以特殊工具主义或机会主义为价值导向的德性伦理。这是一种特殊主义的或者机会主义的信任逻辑。它的积极一面在于:有利于企业家在一种关系运作、人脉资源扩展、生产机会(或商业机会)之捕获和“企业生产要素新组合”之引入中获得成功。然而,它的不利一面是:它只适合那些规模较小、内部关系简单、灵活性强的中小企业;一旦企业规模扩大、内部关系变复杂、且企业的管理结构不适合企业的发展的要求,企业家直接控制的企业就需要在管理职能上转变为由职业管理队伍管理的企业。企业家职能的转变(从创业职能向治理职能)使企业家的道德更多地聚焦于一种以普遍主义或制度化(职业化)为价值导向的制度合理性或规范有效性。因此,治理型企业家的“道德要求”或“道德定位”,在于如何有效地运用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资源,以稀释机会主义的人际信任或人格信任。

在这一点上,企业家职能的制度化,是普遍主义制度信任之构建的基本前提。换言之,企业家职能从具有创新美德的主体转变成提供企业家服务且以制度信任为准则的规范设置,为企业的关系治理和职业化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按照伊迪丝·彭罗斯的观点,当“企业家”变成“企业家服务”之时,企业才可能以一种职业化管理或制度化运行的方式成长或扩张。“企业家服务是指那些对企业的运营有贡献的服务,包括:引入和接受对企业有益的新想法,特别是关于产品、定位、技术上的重要变革,新的管理人员的引入,企业管理组织的基础性变更、融资,以及扩张计划的制订,包括扩张方式的选择。”[5]当然,企业家服务与管理服务在职能上有着微细的不同,后者往往是对前者计划的执行和过程督管。但企业家服务是通过一种制度化或组织化的形式实施决策过程,因而它是一种使企业家职能建立在制度立法或制度信任基础上的企业组织形式。一旦企业的上层设计(或者顶层设计)确立起一种以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为其企业管理和文化的基本理念,这就意味着“企业家的道德”是通过制度信任的路径表达或体现出来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家道德(和服务)从一种企业家个人的创业美德发展为一种由企业家服务系统供给的制度化规范,是以制度信任的内部建立与外部支援互为前提的。此即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

(二)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制度信任的外部供给与内部生产

一般而言,企业如果过度依赖企业家个人的创新与美德,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许多成功的企业随着创业企业家的“谢幕”而“离场”。而对于创业型企业家而言,往往失败比成功更为普遍。企业家创建的企业,多数情况就像熊彼特(Schumpeter)所形容的旅鼠一样,总是前赴后继地跳入大海而淹没。当然,也有一些企业能够适时地从创业阶段进入治理阶段,并在保持企业家创新美德的同时向职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或制度化治理的方向发展。比如,欧洲、北美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了“企业时代”,许多成功的企业建立起来。有迹象表明,我国现阶段似乎正在开创一个“企业时代”;但是,如果企业管理或企业运行所必须的制度信任不能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时代”的来临仍然是不可预期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的讨论进入“企业家道德”的第二个层面,即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

应该看到,企业制度信任的外部供给与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国家政治经济宏观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等要素密切相关,尤其是与企业运行的货币系统与专家系统等环境因素密不可分。一个信任度高的社会,其制度信任的外部供给往往充足有效,且有利于催生企业内部制度信任的生产。相反,一个信任度低的社会,其制度信任的外部供给就会出现严重短缺,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制度信任的生产。美国学者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描述了华人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创业者(通常是一位有权威的家长)创建企业,并取得成功;第二阶段,创业者的某个直系继承者获得传承,他将面临复杂的内部纷争,或者导致企业衰败、或者幸运地在内部治理中使企业获得振兴;第三阶段,在此一阶段美国企业一般会进入社会化或管理职业化,但是只有极少数华人企业在使企业制度化方面取得成功,绝大多数的华人企业发展到第三阶段就走向灭亡了[6]77-79。这导致了华人企业的命运:公司不断地产生、发迹、消亡,难以有世界品牌或百年传承的大规模的企业[6]80。福山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华人社会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而向外扩展的低信任度社会,由于华人企业家只信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而不信任外人),所以职业经理人阶层难以形成,职业化管理难以完成[3]87。福山对华人社会的信任格局的分析显然失之偏颇,但他将华人企业面临的信任伦理难题归结为企业制度信任的内部生产动机不足和外部供给资源短缺,则是发人深省的。

事实上,我们这里所说的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涉及制度信任的外部供给和内部生产,而通常这两个方面又总是相互贯通在一起的,它们构成了一种生态关联之整体。首先,制度信任是由法律信任来维系的,它包括作为法治环境的信任资源和作为企业内部法治规范的信任生产。如果一个社会法治环境不佳,违法成本过低,法律信任的资源供给就会出现问题,而企业内部以法治取代人治的制度信任的产出动机就会遭遇动力不足。其次,制度信任是一种强调程序优先的形式信任,也就是说,人们是因为程序、规则等形式方面的原因而产生信任。它在企业内部的职业化管理中以“规则高于(或大于)人情”的价值理念确立企业管理的伦理与文化,而在企业外部的资源支持中它诉诸一种以程序正义为内核的制度公正。反过来看,如果一个社会遵守公共规则或程序的企业或个人总是遭遇损失,相反那些一再破坏规则或程序的企业或个人反而总能侥幸获益,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信任就面临危机,这种情形也会鼓励企业内部的管理以人情取代规则。再次,制度信任是一种建立在能力本位的管理哲学或管理伦理基础上的普遍主义信任。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之所以是合理的、值得信赖的,就在于不论是在企业内部的职业化管理还是在企业外部的社会劳动分工中,人们更多地是靠能力和品德获得相应的地位(或岗位),而不是靠人情、关系和出身。最后,制度信任在企业管理问题上具体地表现为以企业家服务之职业化(专门化)或社会化来代替企业家职能的信托体系的建立或委托—代理机制的设置。它在外部制度信任的供给上,或者主要地由货币—信用系统为企业提供可靠的融资环境,或者主要地由专家—中介系统为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职业经理人群体等等。在内部制度信任的生产上,最为典型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职业化管理嵌入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确立制度信任的内部生产,它是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互信合作的基本前提。

以上分析表明,制度信任属于形式信任,它遵循的逻辑有二:一是以法治代替人治,二是以程序伦理代替实质伦理。它产生的管理伦理效应有两个重要导向:一是它在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产生效应,即以“能力本位”的价值导向规范工作职责;二是它在实际的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的管理实践中,激发出问题导向,即企业家如何与职业经理人互信合作。③然而,制度信任的形式化特征表明,它最终要通过人的因素才能成为一种有实质内容的信任。比如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就曾导致法律信任的降低,有评论指出它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倒退了若干年。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人情至上的情况也会对企业管理的制度化或职业化产生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家如果单纯地依靠法律、契约、合同和规则等制度化的办法来维持或者生产信任也还是不够的,因为合同或契约的形式约束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且易于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违背了信任的简化复杂性之原则。因此,制度信任的实现机制,除了它所固有的形式原理而外,还必须依靠认同机制和声誉机制:认同机制是承诺或偏好的内在化,它与价值观和情感有关;声誉机制则基于重复博弈或长期合作。于是,企业家的合内外之“道”,在微观层面又表现为制度性的外在约束与价值观(或情感)的内在承诺之统一。

四、以制度信任开出企业家的“道德”

我们回到本文提出的问题,企业家的道德如何才是值得信任的呢?毫无疑问,企业家的道德总是与企业目标及其实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德国贝塔曼斯企业前任总裁莱因哈德·默恩对此进行的概括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他说:“今天,在企业文化的范围内,企业在法规中应按照下面几条来定义企业目标:(1)企业的最高目标是为社会做贡献;(2)在追求企业目标时,领导层、投资者和基层员工的代表应共同让企业创造贡献;(3)企业领导机构协调各集团利益,并在指导方针的框架内独立做决定。”[7]40-41

在上述三条关于企业目标的界定中,莱因哈德·默恩将企业中“道德、责任与利益”的生态关联作了简单明了的说明。其间的逻辑关系是,通过良好的制度信任融入精神内涵或者精神目标,使企业家及其领导的企业自觉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权益及其价值的自我实现结合起来。因此,企业家必须善于运用制度信任的外部环境推进企业内部信任(包括制度信任)的生产,以使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负责任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目标得以实现的桥梁。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信任与文化一样,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生长或建立起来,但是破坏它则非常容易;同样,信任的使用并不消耗信任,反而增加信任,而信任的悬搁不用则不会维系信任,反而会使信任消耗殆尽。我们的分析表明,企业家的创业治理之“德”和合内外之“道”关乎制度信任的建立和完善,而唯有制度信任才能够开出“企业家的道德”。

为此,有必要梳理那些妨碍制度信任的最重要的干扰因素:(1)法律在惩治企业失信或违规问题上的无力,导致一定程度的法律失灵或法律失信。(2)后单位制政府行政管理权对某些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操纵,使得交易活动所要求的市场公平得不到保障,导致某种意义上的市场失灵或市场失信。(3)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使二元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谬,导致某种程度的政府失灵或政府失信。(4)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等中介机构为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其运行机制受限,其可信度和服务能力表现不佳,经常易于出现中介失灵或中介失信的情况。(5)职业经理人的供给数量不够、质量不高,优秀供给稀缺,使得企业家与职业经理的互信合作受阻,企业内部制度信任生产动力不足,这使得委托—代理的管理机制失灵或失信。(6)专家系统丧失独立性,有些专家利用专家身份和话语权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出现一定范围的专家失灵或专家失信。

面对上述妨碍制度信任的干扰因素,企业家如何通过制度信任开出“道德血脉”?今天的企业家们必须做出决定,而今天的经济界也亟须认真反思:企业可以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企业应当制定何种目标。这里有必要重提一下熊彼特给企业家所下定义:企业家是那些将新的生产要素引入并“实现新组合”的人们[8]。尽管这是一个较窄意义上的定义,但我们从企业家的创业治理之“德”及其合内外之“道”的“道—德”维度看,企业家精神作为“创新”,其“精神”之本义即是将“道德”的要素组合进生产体系中来。企业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好东西”(Goods)才能占有市场并获取利润,否则其创新必定失败。即使最为简单的生产或交易活动,道德要素的引入也是具有企业家潜质的人(或者潜在的企业家)与一般商贩的根本区别。④然而,令人深思的是,时至今日,我国众多行业的企业家们似乎集体遗忘了“企业家”的这一“精神本原”,同时也断然拒斥了“企业家”的“道德血脉”。⑤不仅如此,一种对于企业家之“不道德”形象的误认或误识,甚至使得企业家们以“不讲道德”为时髦且以此作自我标榜。这使得今日经济界提出的“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之论题遭遇严峻的信任“寒流”。从这一意义上,企业家为自己“正名”势在必行:(1)企业家有义务通过建构一种企业文化来诠释企业的精神目标和共同愿景。本文赞同如下洞见:“企业家的目标认知必须以人和社会为本。精神目标应帮助人们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行为举止。企业家成功与否取决于正确处理同社会的关系。”[7]136-137(2)企业家有义务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以诚实、守法、良善、不伤害为原则,并以此为企业外部的信任供给作出贡献。因此,通过制度信任的内部生产,让所有职员对企业行为认同,就变得异常重要。(3)企业家有义务完成责任的转移。企业家的美德必须化为一种制度化的程序管理,以实现责任下放的同时仍能维系企业内部的信任。(4)企业家有义务恪守绩效与人性兼顾的分配原则(德—得相通的原则),以增进制度公正和机会公平。

显然,我们列举的四个方面的内容,涉及企业家的义务列表或责任类型。事实上,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巨大变革与机遇中,今天的中国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拥有了走向国际一流企业的机会。关键在于,企业家在制订和发展其精神目标时,必须以它的服务和义务,为社会信任的重建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强调以制度信任理解企业家之“道德”,并由企业家创业治理之“德”与合内外之“道”出发,为“企业家的道德”正名,以凸显其经济伦理的重要性。而从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面临日益紧迫的信任重建之任务看,我们更愿意将“企业家的道德血脉”之论题视为企业家群体的一种精神自省和精神回归之预兆。倘如此,转型期中国社会,以制度信任的建立和完善开出“企业家的道德”来,当是值得预期的。此诚属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大道也。

注释:

①实际情况表明,即使企业家的企业存在大量不道德的事实,人们也无法由此作为前提从一种逻辑必然的意义上推论得出“企业家没有道德血脉”的结论。

②郑也夫称之为“科学、文凭、同行评议”三位一体的专家系统。我们依据郑也夫的研究,将专家系统的功能形态分别归结为科学化的知识形态、权威化的文凭资质、相对公正的证明证据系统三大类别,并将之简化为“知识、文凭和证明”之三位一体。参见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185-222页。

③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参见张珉《我国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的合作困境及其突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比如,在帕萨·达斯古普塔(Patha Dasgupta)描述的二手车店主的售车策略中,就存在是否将“诚实声望”的道德要素引入销售行为以“实现新组合”的问题。在该信任博弈中,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店主必定选择诚实策略以“交付一辆可信的车”而不是“一辆柠檬车”,这是有进取心的企业家视诚实声望为企业之生命的表现。参见帕萨·达斯古普塔(Patha Dasgupta)《作为商品的信任》,皮小林译,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70-85页。文中所说的“柠檬车”是指外观与可信的“二手车”一模一样、但却是存在问题的不可信的二手车。

⑤仅以食品行业为例,三聚氰胺牛奶、地沟油、反式脂肪酸面包、彩色馒头、毒大米、瘦肉精猪肉(羊肉)等等相继曝光,且屡禁不止。这些行业的企业家们似乎并不在乎企业的“诚实声望”和“道德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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