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州民居的性质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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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于清末民初的苏州市民公社,以其独特的魅力引起国内外史学界的兴趣和关注。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团体,学界尚未深入探讨。从表面上看,它也是一种城市自治团体,与当时其它城市自治团体(如自治公所等)有着许多相同之外,如多由绅商发起组织,进行的活动主要是举办市政工程、维护地方治安、筹办清道、卫生、消防等。可是,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有关苏州市民公社的档案资料后发现,如果仅仅把它看作一般的城市自治团体,视野似乎狭窄了一点。实际上,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的结构功能要比自治公所等团体宽阔得多。我以为,如果将它置于市民社会这个范畴来研究,也许更有助于对它的全面认识。本文拟对苏州市民公社的产生和演变及其结构功能作一历史考察,来说明它的性质。

20世纪的最初十年,是中国社会剧烈动荡变化的时期。《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朝统治者已丧尽人心,再也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于是,他们打出新政和预备立宪的旗号进行一些社会改革。其中,实行地方自治是新政和立宪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受新兴资产阶级的赞扬和拥护,认为“立宪基础首在地方自治”①,这是他们要求参政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极好机会。洋务派官僚和地方督抚也主张地方自治,以维护他们的权势与地位,正如江苏巡抚、两江总督所言:“自奉明诏颁行,海内喁喁相望”②。在这个声势下,江苏一带的资产阶级行动最为积极。1905年,上海资产阶级率先成立了自治组织——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替代了原官办的南市工程局,“所有马路、电灯以及城厢内外警察一切事宜,均为地方绅商公举董事承办”③,总揽了城厢内外的一切市政、公用及治安等事务。苏州资产阶级也不甘落后。1905年苏州商务总会成立后,便积极投入抵制美货、维护路权斗争等。在地方自治中,他们发挥了独创性,建立了苏州市民公社。苏州市民公社自1909年6月第一个观前大街市民公社成立,到1928年市民公社撤销为止,前后共建立了30个市民公社(其中包括个别撤并的公社),延续了近20年时间。这30个市民公社即是:观前大街、渡僧桥四隅、金阊下塘东段、道养、阊门外山塘、金阊、桃坞、齐溪、临南、临北、胥江、临平、娄江、葑溪、金阊下塘桃坞(1913年由金阊下塘东段与桃坞合并改组而成)、护北公安、阊门马路、城南、郡珠申(原名郡珠申包衙市民公社)、双塔四隅、城中、胥盘、上山塘、山塘下塘、盘溪、护中、城北、金门(后改称新阊市民公社)、金阊中市、枫江市民公社。1921年,还成立了市民公社联合会,以统一管理和协调各市民公社之间的工作。在上述30个公社中,观前、渡僧桥四隅、金阊下塘东段、道养四公社成立于清末,其余11个成立于1912~1913年间,15个成立于1918年以后。

为了更清楚具体地认识苏州市民公社的特征,首先有必要对观前大街市民公社作一专门考察,因为观前市民公社最早成立,它不仅开了苏城实行地方自治的先河,而且为苏州市民提供了范式,日后苏州各处成立的公社“悉由观前旧章”④。

1909年6月(宣统元年五月初),苏州商务总会会员、自治研究会成员、怡和祥洋货店经理施莹致函苏州商会,呈请代转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批准其设立观前大街市民公社,试办地方公益。禀文中这样写道:“窃商等住居观前大街,经营商业,历有年所。第观前大街,分为观东、观西二名称,地居冲要,店铺林立。从前办理各事,虽有施行之效验,尚无联合之机关。商等目击情形,急思振作,爰拟组织公社,自醋坊桥起,察院场口止,如关于卫生、保安等类,集思广义,实力试办,取名观前大街市民公社”⑤。禀文虽短,却很全面,把观前市民公社发起组织者的身份、地域、目的、举办内容及名称表达得十分清楚。由于公社的宗旨没有越出自治范围,而且“试办公益”也符合官府的需要,因此,未经周折,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就被批准设立。

观前公社的宗旨是“联合团体,互相保卫,专办本街公益”⑥。所谓公益,即章程中所列的关于卫生方面如清洁街道、凿井、通沟等,关于保安方面如修理水龙、添补水缸、设置水栅、修筑城墙等,这两方面的内容可用“市政”、“火政”四字来概括。火政即消防,是公社创设之起因。其余则是由火政而引发。一如1910年6月《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办社缘起》云:“溯厥创议枨触,邻市宫巷一再火警,备御有阙,临时失措,爰思试行自治,冀以辅助市政、火政之官治也。考自治以救火会隶属慈善事业,救火以戽水喷灌为惟一主要。故井泉之浚凿尚已。连类以推,则沟渠疏通,街衢缮修,道路工程之事也。人事消防既具,或天气疫厉之偶乘,则清洁道路,蠲除污秽卫生之事,尤亟当讲求也,皆自治范围以内所当为者也。”⑦由于火灾为害甚大,商家受损失匪浅,官方也没有足够的力量来解决,因此,以商人的切身利益而言,解决火政问题更为迫切。

观前市民公社的领导层分成最高层的干事和职员层的评议员等两个层次。无论是干事还是职员,均由全体社员公举,任期一年,可以连举连任。宣统三年五月(1911年6月)的增订章程,使公社领导机构更为完善而趋于稳定,将公社分为六部:即干事、评议、书记、经济、庶务、消防。除消防部人员不定额外,其余五部职员共48人(其中正干事一名,副干事二名),人数比初创时大大增加。组织的稳定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观前市民公社成立两年来工作确有成效的反映。公社内部结构完善,且分工严密,各职员职责分明。除了规定正干事“总理本社一切事宜”外,对其余五部职员之职责也一一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评议员有评议本社一切事务之责任;书记员执掌函牍及记载报告等事;会计员经理收支、银钱款项,并按月报告;庶务部的工筑员专司修理街道各项工程,调查员负责清道、卫生、修缮道路的调查并督率垃圾夫役;收费员则在区段内轮流收费,最后汇交至副干事处;招待员负责招待来宾和接洽社员等一切应酬;消防部之督龙员负责救火消防,平时则保管公议、同仁、紫瞻三龙社的消防器材和训练消防员的基本技能。六部中属庶务部人数最多,共30人,占五部(消防部除外)总人数的62%。显然,随着各项事务的展开,公社的工作重心已转向市政工程了。这是公社实力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公社的经费,收入一般分为入社费、常年费和特别费三项。入社费5角至5元,常年费按月2角至1元,特别费自愿捐助,不限数额,由于特别费款项通常较大,因此也就成了公社经费的主要来源。如观前公社从宣统元年五月初八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1909年6月25日~1910年2月9日),共收到特别费大洋1373元,占全部收入的76.46%。公社还有溲池租金和存庄利息的收入,在举办工程时,也能得到官府和公益团体的部分拨款。经费的支出均不超出公社办事所需费用之外,如兴筑工程、修理水龙。添置附属物品、常驻办公人员的薪俸和日常办公费用,以及迎送宾客的招待费等。经费的管理比较严格,每项经费的预算、决算,都必须经过评议员过半决议者同意后才能实行,再加上会计员必须按月报告收支银钱款项,因此就避免了侵吞公款行为的发生。

相对来讲,入社就比较宽松,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1)有本社社员介绍者;(2)年满25周岁者;(3)居住本街,须满一年以上者。同时,还规定下列三种人不能入社:(1)营业不正者;(2)失财产之信用者;(3)患有疯癫疾者。公社的入社条件没有对职业进行限制,这就使居住本街的工商业者及其他人员如教师、律师和公职人员等都能进入公社成为社员,从而避免了如商会那样由一种成份组成的社团而带来的弊端,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公社所订的会议制度,分常会和年会两种。常会每月一次,评议员必须到会。另外,在遇到特别重大事件时,总干事还可以召集全体社员,举行临时特别会议。

通过上述对观前市民公社的成立状况及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社会功能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苏州市民公社是在清末中央集权统治弱化和地方自治兴起的情况下产生的,它是由苏州商会人士发起,以街区为单位,以商人为主体多种市民成份的基层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除了呈请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地方官府批准外,基本上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它的领导人由市民选举产生,活动经费自行筹措解决,并独立自主地举办公益活动。(2)拟订了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公社内部主要靠规章制度来维持,摆脱了以往城市会馆、公所、行会等靠传统的血缘、乡缘和行缘关系来维持的封建色彩。(3)贯彻了近代民主自愿的原则。公社通过自愿的原则组成,入社不受籍贯和行业的限制,凡本街市民,经社员介绍,缴纳会费,即可入社。公社内部运作依据民主原则,领导层的干事和职员均由社公举,定期任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经费使用公开。(4)公社实施社会职能,即所列办事内容主要是消防、卫生、市政公益,均在自治范围之内。正如公社发起者所称,以“辅助官治”、“与官治无相抵触”,以便在初创时争得合法地位,一旦获准,即可扩大职能范围,而达“独立社会之起点者”之最终目的。进入民国时期以后,随着公社的发展和组织结构的完善,它的社会功能也就日益扩大了。

如前所述,以街区为单位的苏州市民公社,在清末只建立了4个,但进入民国以后就得到了迅速发展,仅1912年至1913年间就建立了11个,1918年后又成立了15个。随着市民公社的迅速发展,它的组织结构就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它的社会功能也在日益扩大,以致最后达到“不负共同集社之本意,以冀成完全之自治团体”⑧。

苏州市民公社组织结构的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为商人和商会在公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据有的学者统计,“在现存十个市民公社一百九十七名历届正副社长名单中,商人占一百六十九名,其余二十八名是退职官吏、律师、小学校长、小农场主等等”⑨,可见,在市民公社的最高领导层中,属商人阶层的占了绝对优势,而非商人的其他职业者只占了14.2%。我们在苏州众多市民公社的档案资料中随时可以发现,各公社领导成员,无论是五部职员,还是正副干事,一般均由大中商人所任。这些商人既有经济实力,又有社会声望,对于建立公社的权威和公社活动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为了稳定和加强组织的权威性,民国初年,有不少公社还有意识地吸收商会领导人和殷实富商、有名望者进入领导层或聘为名誉社董。1918年以后,市民公社的社长大部分被商会会董所有,在1926年开列的27名社长名单中,有14名先后任过商会会董,占51.9%。此外还有一些是会员,而这些会董又大都是商界领袖各业代表,俨然都是代表各行业来参与地方行政的。这种组织结构的变化,是公社为保持组织系统本身的整合和连续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自推进变化,它稳定和支持着公社的日常活动中的正规权威,使得公社的组织能够健康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变化也说明了市民公社通过日常活动,地位和声誉在日益提高,从而吸引了更多的中上层资产阶级加入公社组织。

公社组织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它活动范围的扩大。如果说清末成立的市民公社,在章程中所列的举办事项,最多者也只有甲、乙、丙三类,那么到民国以后成立的公社,所要举办的事项就远不止这些了。如1912年9月成立的齐溪市民公社,章程中就分别列举了学务、卫生、工程、善举、保安五大类,而各类还包括了许多子项目,如学务类分夜学、宣讲团、阅报社和其它关于开导感化等;卫生类分清洁道路、辟除污秽、施送医药、防救时疫、劝导戒烟和其它关于一切卫生等;工程类分修缮道路、修建桥梁、疏通沟渠和其它一切工程;善举类分借本所、施棺和其它一切善举;保安类分商团、救火会和其它一切保安等。办事范围的扩大,很显然是因为市民公社已度过初创期步入成熟、完善期,再加上共和新体,民国伊始,百废待举,新成立的公社扩大办事范围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像保安类中的商团一项,原称苏商体育会,成立于1906年,但它得到迅速发展却是在辛亥革命期间,体育会改组成商团,隶属商会,商团成员遍布苏城各区,并配有服装、武器装备,俨然是一支保卫商家生命财产、协助警局维护地方治安的商人武装力量,因此,组织商团保护商民必然成为市民公社的一项内容。事实上,齐溪、胥盘、城北、山塘等公社都曾先后组设了商团支部。另外,民国政府提倡平民教育,办夜校、创立平民学校等普及平民教育,自然也就列入了公社所办事项内。如果说清末苏州市民公社的活动范围基本不出清政府颁发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范围的话,那么,到民国时期市民公社的活动就不时超出这个范围了。

市民公社举办的各类事项,用两江总督张人骏的话来说,“皆地方公益,民生要需,一日不可缓者”⑩,然而对于市民公社来说,不可能同时进行各类事项,只能是“择要先办”,而急需办理者无外乎清道、卫生等。整顿市容,包括市政交通,如取缔、限制塌车、羊角车通行街市以免阻塞交通,拆除和撤移过街招牌、撑水闼板等有碍观瞻、交通之物;公共卫生,如清除垃圾、撤除尿池和喷洒药水、清洁河流、消毒沟渠、毒杀蚊蝇等以防病疫传染;公用事业,如与电灯、电话局筹商如何改进苏城供电、电话事业,与电厂共商解决电费加价之办法,以及为解决市民的饮水问题与公法团讨论创办自来水厂。上述各类事务,大多数从公社创立开始就一直成为公社的日常事务,颇得市民和官府的赞赏。如观前公社成立时正值夏令季节开始,尤其注意清道、卫生工作,就得到巡警总局孟余的夸奖,称观前市民公社“俾辅敝局之不逮。……若能逐渐一律仿行,则路政可以日有起色矣”(11)。至于工程一类,如修桥筑路、辟门浚河,更是深得人心。

无庸置疑,公社举办的市政、市容工程,不仅为本街区,而且也为苏城的经济发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如当时所记载:“所有从前隐患一扫而空,故在地铺商,咸觉平安无事”(12)。然而,市民公社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努力扩展自己的活动,或者把原已列入但尚未开展的内容开展起来,如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及调解劳资纠纷等,试图把触角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尽管公社在涉足这些范围并未作出惊天动地的事来,但由于它们努力不懈,为稳定市面、发达商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自称是“一方小团体”的市民公社,对于“事关公众利害”之事,总是不负“一方同胞之付托”(13),上呈下达,据理力争,竭力维护商民的利益。1919年5月,苏州市面上发现了一种与旧铜元交相使用的轻质铜元,在商情方面竟致一种“惶疑之象”。临北市民公社先请商会“迅赐召集钱业会议抵制方法”(14),随后,道养市民公社也请商会尽快设法查禁和维持市面流通。20日,商会和钱业公会议定办法:“准由该业(指钱业——作者注)小同行承认,将此项轻质新铜元扫数装出,酌贴装费百分之五,嗣后不再运进,各零兑店亦不准再行掺杂搭用”(15),限定10天之内到指定的7家钱庄兑换。但是在限期之后,仍有许多市民手持此项铜元未能兑换。因此,临北公社再次请商会出面与钱业公会商量延期10天,以便“汇归总处,而告肃清”(16)。此外,为尽快稳定市面,平息铜元风波,临北公社还针对某些商人之“减折流用”倡议进行了驳斥,并提出解决办法三条,以示其彻底肃清之决心。在这场铜元风波中,以临北公社为代表的苏州市民公社为民请命、体恤小商人及市民之情,痛恨市侩奸商趁机混水摸鱼,以及为尽快平息风波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昭然若揭,与商会相比,作为“市民代表机关”的市民公社,在平息铜元风波中的表现更为突出。

由于市民公社贴近市民阶层,能深切地体会和了解他们的疾苦,市民一旦需要帮助时,市民公社总是为他们排扰解难的。帽纬帽结业是苏州一个依附于清王朝而生颇具地方特色的行业。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后,官制改易,服饰变更,帽纬一业因此而大受影响,积货亦成废弃,仅帽结一业在本埠外省还有细微销路,但也只存一线生计而已。1914年,该业向市民公社反映,有人捏他人牌号制造低劣产品贱售,致使该业“退货跋涉,种种之争执已达极点”(17)。为维持营业,该业谋求整顿,致函市民公社转苏州商会恳请吴县知事给示禁约。金阊、金阊下塘、桃坞市民公社立即向商会陈述该业之困境,并声明该业目前力图整顿,冀求维持营业“似属宗旨纯正,不相背谬”(18),希望商会能帮助该业渡过难关。在商会、市民公社共同努力下,吴县公署颁给禁约,从而使仅有“冬令一线生机”的帽结业得以维持下去,众多以此为谋生的小商人免予破产,不仅稳定了商业,而且也维持了社会治安。

学务和善举是市民公社在民国以后开始列入办事范围的。对于善举,市民公社也是全力以赴的,特别是遇到荒灾年,更是“代合城穷黎请命”,以“谋桑梓平安”(19)。在“米珠薪桂”之时,公社除了设局平粜接济民食外,还开办了平价饭店,“碗则放宽容量,饭则减半收价”(20),“专为苦工劳力之人不便自煮饭食者而设”(21)。饭店开张后,一般苦力负贩者纷纷就食,有增无减。在米价腾贵之时,平价饭店无疑成为劳力者就食的好去处了。至于学务一项,由于场所、经费、师资等条件的限制,尽管各公社都把它列入了办事范围,而真正设校办教育的实为鲜见,特别是在城区,见诸报端的只有郡珠申、齐溪市民公社,倒是成立于1922年的吴江黎里市民公社颇有后来者居上之势。该公社为更有效地推进平民教育,特别组织了平民教育促进部。据《新黎里》报载,从1923年8月至1925年5月,黎里市民公社曾先后办过阅报社、商读夜校、业余补习夜校等,其中业余补习夜校因其“就学者均官塘一带店友或劳工”(22)更具平民性质而见长,在1924年4月23日晚上的开幕仪式上,各界人士约300余人出席,场面隆重,气氛热烈,前所未有。为此,《新黎里》特别作了报导。1925年5月,社长殷佩六因出资创办业余夜校成绩尚佳,“故再出资五十元,续办夜校,……黎民之受惠可谓不浅”(23)。黎里市民公社的平民教育办得如此有声势,除了公社中人热心教育外,与著名爱国诗人、坚定的民主主义革命者柳亚子先生创办的《新黎里》报的大力宣传推动是分不开的。

由于各市民公社举办公益事业“声名卓著,功绩昭彰”(24),公社的地位和影响已为苏州各阶层所共识,甚至于有关地方机关也认为市民公社已结成固有一团体而不能再小视。为了适应事业的发展,“因潮流之所趋,声气之相应”,公社也由分散走向联合,终于在1921年成立了苏州市民公社联合会,作为各市民公社的总机关,正如1909年观前市民公社办社缘起所预言的那样:“异日者,合无数小团体成一大团体,振兴市面,扩张权利”(25)。至此,苏州市民公社进入鼎盛时期,发展的地域已从苏州城区延伸到县属甚至乡里,活动范围也从卫生、保安扩展到教育、慈善、消防、交通、水利、土木工程、劝业及公共营业等领域。公社“任完全办理自治之责,为桑梓人民谋种种权利幸福”(26),它与商会、商团一道成了苏州地方社会团体的三驾车,共同为维护苏州地方利益,为苏州的近代化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苏州市民公社作为一个具有较完整意义的自治团体是毫无疑问的,与当时其他城市的自治团体相比,它有两个明显的特色:(一)与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相比,尽管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是最早成立的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自治组织,但它存在的时间不长,1909年清政府颁发《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后,即改为上海城厢内外自治公所,改组后的上海自治公所已成为更符合清政府要求“官民共担”的团体了,而苏州市民公社则保持了20年,且性质未变。(二)与一般城市的自治公所相比,自治公所名义上虽由官绅合办,但实际上大多由官方把持,失去了民主自治的意义。而苏州市民公社始终未被官方控制,保持了独立自主的面貌。虽然1910年曾发生过苏属自治筹办处企图从苏州商会那里夺取对市民公社的领导权以改变公社性质的事,但遭抵制未能得逞,公社一直归商会管辖。

在本文的开头,我们就提到,将苏州市民公社仅看作一般城市自治团体,视野似有局限;若将它置于市民社会的范畴来探讨,会更有助于对它性质的全面深入的认识。实际上,在近年来中外学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中,已有人提到苏州市民公社。这场讨论,对近代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何时产生市民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的特征等问题争论得比较深入。笔者基本上赞同朱英同志的意见(27),也认为市民社会最早虽是欧洲历史的产物,但它不是欧洲独有的单一模式;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生虽与市民阶层密切相关,但它并非直接由中世纪的市民阶层建构起来的,而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阶层演变为资产阶级之后形成的,根据马克思的考察,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探讨市民社会的产生,关键在于考察是否形成了资产阶级;近代中国虽然没有市民等级,但由于形成了资产阶级,就有可能形成类似市民社会的社会生活领域。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在20世纪之初,当时中国资产阶级已经形成,而且发展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清王朝中央集权统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政的改革和地方自治的兴起,许多原来由国家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权下移到了民间,这些都为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当时在各地成立的新型工商业组织(如商会等)以及由绅商发起成立的地方自治团体中,已有一部分发展成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团体。苏州市民公社即是其中极为典型的一例。它冲破了以往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组织团体的纽带,实现了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公社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原则,而这种成员间的契约关系又是以法律所保护的所有权为基础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市民公社能够脱离国家的控制和干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民主性。至于市民公社的议政参政活动,不可否认,在其初创时期即处于分散状态时,这种倾向并不明显,但是到了1920年前后,由分散走向联合进入鼎盛时期时,这种活动就频繁了。例如在北洋军阀统治期间,它包办了在苏州举行的一次省议会选举,并几乎掌握了全部选票;同样,它在1920年发起要求改组原苏州工巡捐局和由公社推代表重组苏州工巡捐局斗争达3年之久。同时,公社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1920年1月,有一赵委员者,“假查印花为由,怙恃省令,挟持巡警,闯入大小各店柜台以内,翻弄帐箱,倒乱帐文,重额勒销千元百元。……市民惶骇,群情激愤”(28)。道养、金阊等10个市民公社即联名函请商会电省,要求撤销赵委员,在公社的强烈要求和苏州商会的支持下,不到一个星期,江苏省公署即作了查办赵委员的批示。公社不仅参与了地方的政治活动,而且还参与全国性的政治活动。如在五四运动中,苏州市民公社与全国人民一道强烈要求政府不承认二十一条和罢免曹、章、陆,以及主张“三罢”。在五卅运动中,公社积极参加募捐救济上海工人,通电要求惩凶及抚恤学、工、商,要求取消邻事裁判权。1927年5月正当国民党蒋介石向共产党大开杀戒时,当局要求苏州市民公社参加各界清除共产党联合会筹办处的清党会议,苏州市民公社联合会则以“本会改组期间,似难推定负责代表”为由,拒绝参加(2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清末民初出现的苏州市民公社,它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城市自治团体,而且是具有明显的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自治组织。我们虽然不能把苏州市民公社与欧洲历史上出现的市民社会相提并论,然而,这在短短的20年里经历了清王朝、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权初期三个阶段,对于它在苏州地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它在近代中国出现的历史意义,却是不可低估的。但是,在旧中国这样一个专制集权统治的国家里,民主与专制终不相容,市民公社必然会与中央专制集权矛盾对抗,当年(1906年)袁世凯曾在天津雷厉风行地试办地方自治,当他窃国之后便下令停办自治,1914~1917年苏州市民公社的组织没有新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之后不久,1928年3月苏州市民公社就被撤销了。

注释:

①张謇:《张季子九录·自治录》。

②④⑤⑥⑦⑧⑩(11)(12)(13)(14)(15)(16)(17)(18)(19)(20)(21)(24)(25)(26)(28)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29、36、83、37、35、34、30、140、36、183、177、179、180、201、200、143、151、148、166页。

③《苏松太道袁(树勋)照会邑绅议办总工程局试办地方自治文》,1905年8月6日,转引自《上海总商会史》,第13页。

⑨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期,第38页。

(23)(24)《新黎里》,1924年5月1日,1925年5月16日。

(27)参见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5月(总第7期)。

(29)《苏州明报》,192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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