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形态理论研究综述_原始社会论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形态理论研究综述_原始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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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研究中,社会形态理论至今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现将有关研究观点综述如下。

一、社会历史发展道路是单线还是多线

主要有六种观点:

1.单线论。有的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形态依次由低级向高级更替和表现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主张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发展是统一的,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只有一种序列,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任务就是揭示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中的共性。

2.多线论。不少学者认为,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发展道路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发展序列。人类一旦走出原始社会,从野蛮进入文明,历史就开始呈现多样化的文明图景。这不仅体现在所有制形态上,而且体现在人类历史丰富多彩、复杂多变的历史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或多种途径与方式上。因为真正的历史总是活生生的人的历史,历史是人的作品,而非既定的思想和概念的历史。

3.先单线后多线论。一些学者认为,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马克思坚持单线历史观,他从“世界历史”思想出发,认为一切民族和国家都必须经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后进入世界历史;7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马克思晚年的笔记表明,马克思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问题的思想由“单线论”转向了“多线论”,承认在一个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各种经济成分相互依赖的世界里多向性发展的可能性。

4.一元多线论。有的学者认为,在早期人类社会发展中,由于环境的孤立封闭,历史发展是单线的;近代以后,由于交往和环境的变化,社会发展是多线的。所谓社会发展的单线和多线问题,只是指社会发展的具体道路、具体形式。无论是社会的单线发展还是多线发展,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单线与多线只是一个形式和具体模式问题,而生产力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内在结构运动,社会发展是一元的,又是多线的。

5.一般性与多样性统一论。一些学者认为,历史发展既不是单线的,也不是多线的,而是一般性与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是从“世界历史”的观点出发,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历史过程中,来把握各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同时又把各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前提。“单线论”把在“世界历史”中体现出来的社会所有制形态依次更替的过程机械地理解为所有国家发展的惟一道路,没有认识到像列宁所说的“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多线论”则片面地夸大东方社会的特殊性,没有在世界历史中把握东方社会的特殊道路,把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完全对立起来了。

6.常规与变异说。有学者从“单线论”延伸出一种“变异道路说”,以历史发展“多样性规律”补充“序列即规律论”,把符合单线发展序列的某些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历史进程说成是“常规”道路,除此之外则划归到“变异”的非常规道路行列中,以“常规”与“变异”的对立统一解决“单线”与“多线”的矛盾。认为符合五种生产方式序列的西欧历史进程是人类历史的“常规道路”,而不吻合五种生产方式序列的非西欧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历史进程是“变异”道路。

二、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

大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有不同的表述和视角。

1.1845至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把人类历史概括为“父权制”、“奴隶制”、“等级”、“阶级”四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这四种不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有四种所有制: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所有制。

2.在1847年12月14日的一次讲演中,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期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里,马克思没有提古代社会以前的部落所有制社会。

3.185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资产阶级经济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在这里,马克思把东方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作为历史发展的顺序,不过是由今及古追溯的。

4.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并用四种不同的生产方式表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以代替以前所说的四种所有制或四种社会。

5.马克思晚年在进行人类研究的过程中,把社会历史发展与地质生成相类比,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四大社会形态:即原生社会形态(有一系列不同的类型,最后阶段是农村公社);次生社会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再次生社会形态(包括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原生形态在“高级得多”基础上的复归——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这种新的历史分期同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是直接相联系的。

三、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划分的类型

1.两形态论

主要有两种表述:

(1)根据《共产党宣言》和《反杜林论》中的“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论述,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是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的论述,可以确定,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两种社会形态,即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形态和不再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形态。

(2)根据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论述,人类社会发展可分为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两大时代。

2.三形态说

主要有四种表述:

(1)如果以是否存在阶级和阶级对抗为根据,人类社会可分为无阶级的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2)《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根据劳动的不同类型和人性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异化劳动为中心,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不同的时代:第一阶段是人具有类本质的人自身的阶段,即劳动和人的本质都还没有发生异化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劳动异化和产生私有财产的私有制社会阶段;第三阶段是扬弃异化劳动,消灭私有制,使人成为人本身,在更高形式上复归的社会主义阶段。

(3)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包括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文明时代或阶级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大奴役形式)、古代社会在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4)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将整个人类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个人全面发展”三个阶段。这三种社会形态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自然经济社会;第二个社会形态是在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商品经济社会;第三个社会形态是人的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表现为产品经济社会。

3.四形态说

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划入同一个社会形态中,加上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成为四种生产方式。

4.五形态说

人类社会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中国,1928年郭沫若最早论证了“五形态说”。国内一些教科书大都持“五形态说”。1989年,中宣部组织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也指出:“各个国家和民族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其自然历史过程,一般都经历大致相同的发展阶段,即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它的第一阶段)五个社会形态。”曾经产生广泛影响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所划定的世界历史发展图式,也是人类历史相继经过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个阶段。

5.六形态说

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排在原始社会之后奴隶社会之前,加上人们常说的五种生产方式,合为六种生产方式。

四、关于“五形态说”的争论

1.“五形态说”的文本和理论根据

(1)1846年马克思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时就已经有了五种所有制形式的构想。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部落所有制”为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分别为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加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未来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正好是五种所有制形式。其后不久,马克思又在《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都讲到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如果加上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五种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文字,即“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的几个时代”。有学者认为,这是马克思关于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经典表述,因为这段文字所表述的四种生产方式再加上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也正好是五种生产方式。

(2)马克思曾论述道:“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并非一切民族都有相同的从事资本主义的才能”,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会形成资产阶级社会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也会在极不相同的民族之间形成气质和意向的平均水平。资本主义生产像基督教一样,本质上是世界主义的”。这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塑造世界历史的共性上的必然性。五种生产方式学说正是在继承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思想体系的。它承袭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时代是人类社会的世界历史阶段的思想,接受了马克思所预测的人类的前途是世界大同的共产主义的结论,把揭示人类社会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历史的共性作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概述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进程,作为惟一的理论表述重心。正是在揭示人类的共性和世界历史的统一性这一层面,五种生产方式学说和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有了直接的渊源关系。

(3)恩格斯提出了“五形态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概括了“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并且提出,古代世界之前的人类处于“原始时代”,即“氏族社会”。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未来的社会,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说:“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这样,恩格斯就在该书中明确地指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如下五个阶段——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4)列宁主张“五形态说”。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的演讲中指出:“世界各国所有一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是这样向我们表明这种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常规性和次序的: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在历史上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随着货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列宁没有说到社会主义,但这篇演讲词作于1919年,此时社会主义已在苏联成为历史的现实。就是说,在当时的列宁看来,人类历史是沿着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线序列发展着的。

(5)斯大林明确提出“五形态说”。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明确地指出:“随着社会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相应地变化和发展。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而且在斯大林看来,这五个社会发展阶段既是单线演进的,又是一环扣一环的,即“原始公社制度恰恰被奴隶占有制所代替,奴隶占有制度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大概从此以后,“五形态说”就开始被当作历史分期的权威性理论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6)“五形态说”并不包含历史直线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而完整地提出过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依次更替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但他们的社会发展理论中的确蕴含着有关思想。认为“五形态说”主张历史发展的直线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晚年研究东方社会革命理论时,就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发展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也决不是说,在世界历史上人类社会可以不出现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五形态说”并不包含历史直线论。人们所谓的历史直线论,只不过是个别有不同历史观的人们对“五形态说”所作的不同解释。我们是不能把这种解释强加于“五形态说”,强加于马克思的。

(7)“五形态说”是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而“三形态”则是在其基础之上,或者以历史主体为标准来揭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或者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来揭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因而它们实质上都是“五形态”在不同视角的不同表述。离开了“五形态”,既不可能正确地揭示历史主体的本质,也不可能正确地把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三形态”理论。反对“五形态”观点的片面性在于:第一,不是割裂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仅着眼于生产关系自身的性质和运动;就是仅着眼于历史主体的运动,看不到主体本质所受到的客观制约和规定,因而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第二,单纯地用实例统计和归纳方法,以一些国家、地区、民族未能完全按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例子来否定“五形态”的普遍意义。然而,规律性的东西是不能采用这种简单的“计数”方法(即严格按照“五形态”循序演进的国家数量计算)来论证的。只有运用科学的抽象,从各个民族国家的相互作用中,才能真正抓住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五形态”所体现的“重复性”、“常规性”和“顺序性”。这种“重复性”、“常规性”和“顺序性”不是以纯粹形态出现的,而总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它是对各个国家、民族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律所作的抽象,而不能反过来把它归结为某一国家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第三,与此相联系,把“五形态”公式化地理解为一切国家和民族不管其具体条件如何,都必须依次经过这五种社会形态的“超历史”的“一般历史哲学”是错误的。就人类社会历史的整体而言,它并不排斥各个民族和国家历史进程中的偶然性、个别性和具体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

2.对“五形态说”的质疑

很多学者认为,长期以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所划定的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五形态说”被视为普遍的世界历史发展图式的做法,这既缺乏充分的马克思的文本依据,又有明显的理论缺陷,也没有世界性的普遍的事实依据作支撑。

(1)“五形态说”是后人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阐释,它发轫于苏联。1897年列宁在为波格丹诺夫《经济学简明教程》写的书评中讲,政治经济学应该这样来叙述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即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资本主义时期。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中再次勾勒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脉络。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化了。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本身就带有浓重的苏俄色彩。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至高威望决定了他们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以《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更一度被认为“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材料,而“五形态说”成为理论界阐述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演进规律的基本法则就是很自然的了。

(2)“五形态说”缺乏充分的文本依据。《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并非“五形态论”者所理解的原始社会。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简单地解读为原始社会生产方式,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将五种社会形态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的循序递进的普遍规律,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一句“大体说来”已经从文字上表明,马克思并无意将他的结论作为世界发展的惟一图式,而只将其看作基于对现有资料的分析得出的大概认识。马克思生前对于把一种类似于五形态说的历史分期模式强加到自己名下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他(米海洛夫斯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3)“五形态说”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通观世界历史进程,“五形态说”无法解释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除了西欧之外,几乎没有一个民族的发展是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对历史的深入考察使我们得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被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超越过。在欧洲,日耳曼民族超越了奴隶制而直接进入封建社会,斯拉夫人走着类似的道路;在美国,“资本主义社会不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自身开始的”;在非洲,许多民族从奴隶制甚至从原始社会直接走向资本主义社会;在亚洲,中国跨越了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走向社会主义,等等。马克思本人就把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马克思还反对将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公职承包制”、“荫庇制”简单等同于西欧的封建制。农奴制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因素,而亚洲一些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身份的农奴,至于其他封建主义因素,也一样无法套用于亚洲社会。

(4)“五形态说”的历史观造成了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冲突,使当代人产生理论上的困惑。有学者认为,“把生产关系作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主轴,按照生产关系来排列社会发展顺序,这就不能不受到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的重大影响。过去人们认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优于资本主义,从而引申出其发展水平已进入比资本主义更高的阶段。这一历史观长期以来教导人们要使生产力跟上‘优越性’的生产关系,结果导致实践上的唯意识论。”同样,坚持“五形态说”也使人们无法解释落后国家经过社会革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因为按照“五形态说”的逻辑思路,五种社会形态之间是循序递进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尚存的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这也给一些宣扬落后国家要“补资本主义课”主张的人提供了口实。

五、“五形态说”和“三形态说”的关系

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五种形态还是三种形态?哪种为主、哪种为从?是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这些问题,是近些年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中真正的争论焦点。

不少学者对“五形态说”和“三形态说”都持肯定的态度,但在论及二者关系时,又有何者为主、何者为从,或者是否相互包容的争论。主张“五形态”为主的论者,主要强调生产方式是历史的决定因素,“五形态”就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角度或者说是从生产方式的解放的角度作出的划分,而“三形态”是从人的发展的角度作出的划分。因此应以“五形态”为主、“三形态”为从,或者说,“五形态”是主线,“三形态”是辅线。而持“三形态”为主的论者,有的认为,“三形态”依次演进在各民族、国家那里具有普遍性,“五形态”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应以“三形态”为主;有的则认为,“三形态”理论以个人同社会环境的关系为中心,以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程度为区分社会形态的标志,这就抓住了社会发展的本质,而“五形态”理论所反映的是人们相互间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平等问题,这是社会发展过程的第二位的问题。再者,“三形态”理论把握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五形态”概括了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它们之间有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是否具有井然有序的前后承接关系,似乎还很难说。因此,应以“三形态”为主线来重新理解社会发展过程,而将“五形态”作为次线贯穿于“三形态”之中。也有论者把社会形态分作大社会形态和小社会形态,认为“五形态”只是包括在“三大社会形态”中的“小社会形态”。当然,也有许多同时肯定“五形态”和“三形态”的论者,并不区分二者何主何从,认为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历史过程作出的阶段划分。对二者的关系,有的认为是交叉或对应的关系。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这一看似稳妥的意见,忽略了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研究历史规律问题的根本方法,即“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

六、马克思评判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两个尺度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由于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线性决定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作为单一的历史尺度,因而,他在构思东方社会发展前途时认定,尽管东方国家有自己特殊的历史条件,但同样必须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输入西方的刺激,即使这种刺激是非人道的也在所不惜,而人道主义则被剥夺了作为历史尺度的权利。这种历史发展的单线论,以一刀切的思维方式来裁剪丰富多彩的历史,实际也是逻辑对历史的一种规范和强制。当晚年马克思提出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设想时,他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已变为:避免资本主义的痛苦和灾难,减少牺牲和代价,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这实际上是把人道主义原则提升为历史尺度了,当历史和人的价值标准发生冲突时,为了人本身就应该跨越“卡夫丁峡谷”,在村社基础上,向共产主义迈进。这表明,马克思晚年又把人道主义视为历史发展的尺度和契机,这是在新的基础上向他早期实践人本主义的复归。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肯定,从人道主义尺度看问题是研究历史的一个必要角度,有其可取之处,但如果把它提升为历史尺度或使之凌驾于其上,就违背了马克思的本意,在逻辑和历史上都是不能立论的。有的学者指出:把人道主义原则提高到历史尺度,把它看作是解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根本的方法,就必然存在一个不可解决的内在矛盾而只能停留在历史的表层:这就是不变的人怎样才能成为变动不居的历史的原因,如果人性也是变化的,那么其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资产阶级学者的历史观尽管各个相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把人道主义原则提高到历史的尺度,把思维着的悟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从而陷入理论上的困境。科学的认识应当是,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永恒不变的人性,而现实的人性都是由一切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并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因此,人性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和人道主义尺度本身只能由历史规律来加以说明,只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以及由之决定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规律的理论作为历史尺度,才能把人道主义尺度放到其应有的位置上,价值观必须服从历史观,只有符合历史尺度的,才是符合人道主义尺度的。惟有如此,才能走出资产阶级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百思不得其解的历史迷宫,走到历史的深处。

注释:

①李刚、张振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现实思考》,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4期。

②阳海音《论马克思“六种社会形态”与“三种社会形态”的关系》,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

③叶险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载于《河北学刊》2004年第1期。

④孙显元《马克思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的演变》,载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⑤席成孝《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化》,载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⑥王力军《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载于《东方论坛》2004年第3期。

⑦孟庆仁《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普遍规律》,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⑧陈新夏《社会形态问题的再思考》,载于《河北学刊》2004年第1期。

⑨朱欣《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思考》,载于《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⑩段忠桥《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载于《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11)张润枝、季正矩《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辨析》,载于《理论学刊》2005年第5期。

(12)沈耕、毛怡红《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及其当代争论》,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

(13)李杰《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成因、结构及其他》,载于《思想战线》1996年第3期。

(14)李业杰《社会形态理论研究三题》,载于《山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15)顾乃忠《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载于《理论探讨》1988年第3期。

(16)李杰《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思考》,载于《创造》1999年第2期。

(17)邱少全《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载于《党政论坛》1998年第7期。

(18)席大民《社会个体与社会形态》,载于《山东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19)张国珍《用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看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兼述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再认识》,载于《苏州丝绸工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20)任玲、梁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的社会主义》,载于《合肥工业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21)吕薇洲《不同的视角相同的基点——也论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关系》,载于《郑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22)王向明《关于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点滴思考——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规律》,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23)冯景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唯物史观理论基础研究——马克思晚年历史学“笔记”研究之七》,载于《人文杂志》1997年第4期。

(24)吴泽、张鸿雁《论五种社会形态的运行规律》,载于《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5期。

(25)丁光《评“社会主义社会属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形态”》,载于《西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26)段忠桥《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27)赵家祥《对质疑“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质疑》,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28)奚兆永《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载于《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2期。

(29)苏凤捷《关于坚持与发展唯物史观的几点思考》,载于《史学月刊》2004年第4期。

(30)杨耕《论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载于《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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