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_市场竞争论文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_市场竞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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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有效的竞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维护竞争机制,规范竞争秩序,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一、破坏竞争秩序的两种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坏和妨碍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也称垄断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在市场交易行为中,都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对竞争对手、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不道德、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商业竞争,妨碍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正常发挥。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明确规范,如欺骗性交易行为,巨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等。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垄断,其目的是减少或避免竞争,破坏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谋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我国目前存在的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主要有二种:一是基于行政性权力的垄断,如地区和部门为保护自身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拒绝或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常见的是地区垄断和部门、行业垄断;二是基于经济力量的垄断,指某些实力雄厚、能够控制市场的少数大型企业单独或联合操纵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价格的行为,如集团协议、强行搭售、联合价格、差异价格等。

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在经济水平较低的阶段,大量存在的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多、规模小、市场影响力弱、竞争激烈,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少数实力雄厚、能够控制市场的大企业以后,才会出现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数量多、范围广、手法多样,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反不正当竞争应当成为当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首要任务。同时,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某些行业协会统一产品销售价格,某些主要家用电器生产厂家与大型零售企业通过协议联合控制家电零售价格等,这已对经济的正常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始造成危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是当前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

二、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

市场主体秩序混乱。市场主体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目前,在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等基本环节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审批,干预过多;政府部门翻牌在机构改革中成为公司企业,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仍未根本扭转;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明,产权边界模糊;个体、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的假集体现象突出;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如资金到位率低,资金投向不合理,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不具备资产责任能力的“无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严重干扰正常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秩序;企业利用假合资、假外资、假联营等骗取优惠政策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企业的兼并、破产、转让困难重重,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无法贯彻;劳动力流动渠道不畅,城乡界线、所有制界线以及干部工人界线仍然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市场客体秩序混乱。市场客体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对象。目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品种繁多,已经从日常生活用品发展到高档耐用消费品,从生活资料发展到生产资料,造假者的模仿能力强,手段隐蔽,组织严密,产供销形成“一条龙”;走私贩私和地下交易等非法经济活动猖獗,国家明令禁止的武器弹药、走私物品、毒品、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仍在通过地下渠道流通;部分企业由于利益驱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也很严重。

市场行为秩序混乱。市场行为是商品和服务交易与买卖的行为。在农副产品市场,缺斤短两、骗买骗卖、欺行霸市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工业消费品市场,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回扣、有奖销售、乱评奖等各种诱骗欺诈经营形式屡禁不止;在生产资料市场,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时有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大量增加;在生产要素和期货市场,误导、欺诈、对冲、造市,以及期货与现化市场价格严重脱节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服务行业,乱涨价、乱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盛行;在公用事业部门,特别是公路交通运输,多部门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绝;地方、部门和行业垄断愈演愈烈,滥用行政权力,甚至动用司法力量干预正常的商品流通和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阻碍大流通、大市场的发展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当前市场竞争秩序中暴露出的问题比较多,程度比较严重,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原有的体制和规则受到了根本冲击,新的体制和规则又尚未真正确立,市场发育水平低,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力量和手段不足,市场监督管理不力,因此,难以约束迅速变化的经济生活,解决这些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奏效,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其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者的职能,通过国家行政强制力的介入,维持国民经济的正常高效运转且不受损害。

三、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目前市场秩序中出现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秩序取代计划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体制转轨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健全经济运行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综合治理,推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公平竞争的政策体系。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实现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税收、价格、信贷等方面一视同仁,创造各种经济形式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改变按照所有制形式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传统作法,变所有制倾斜为产业倾料,逐步实行以产业为基础实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只对于国家确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地区制定倾斜政策,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均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在税收、信贷、信息等方面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适当控制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兼并和控制,保护中小企业自由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对于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部门。国家要加强对其服务和价格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限定垄断经营的范围,防止他们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获取高额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一旦现代科学技术使公用事业部门的竞争在不影响效益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展开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放开经营,打破独家垄断。要强化财政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对于应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在继续探索市场融资的同时,通过财政投资和政策性融资来保证其发展。

建立和完善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执法主体方面,要加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市场管理法》等;在市场主体资格立法方面,要抓紧制定《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和《股份合作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的实施细则等;在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立法方面,要加强对行政垄断、企业联合和兼并、专营等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其他专门性法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要理顺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监管体制,建立有权威的、全国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机构,统一规则,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大政府监管市场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对地方和部门、行业保护主义。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内容。我国的中介组织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状况。今后要严格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建立自律机制。中介组织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获得资格认定,注册登记,挂牌经营,从事指定的中介服务。中介组织要根据市场规则,公平、公正地从事各项中介服务,独立行使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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