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北方劳动力市场_明清论文

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清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自由雇工的出现,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成为可能。明中叶以后,北方地区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并有所发展。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比较广泛,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商业或服务行业都已存在,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还出现了外地雇工,而且在某些行业中已出现雇佣十几名、几十名、几百名、几千名雇工的情况,反映北方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文章还对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进行了研究,指出明清时期南北方劳动力价格基本一致,并出现了劳动力市场价格。

对明清时期北方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有利于研究明清时期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有利于研究这个时期北方资本主义萌芽是否出现,有利于研究明清时期市场体系的雏形是否形成,也有利于研究今日中国市场经济特色的历史渊源。

一、劳动力市场出现的历史前提

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又是封建等级制度逐渐解体的结果。明清时期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出现准备了一切必须的前提条件,主要表现为:

第一,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和必然。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正处于由小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转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封建经济已经开始瓦解,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已经出现,它要求劳动力必然也必须成为商品。首先,明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有更多的手工业部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加上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和匠籍制度的变化,民营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同时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明显提高,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即农村小商品生产者迅速增加。随着城乡小商品生产的发展,小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造成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①其次,自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也呈现十分繁荣的景象,商品市场日益完备:农村集市迅速增加,城市市场扩大,商业城镇不断出现,区域性市场增多,而且随着商路的增辟,把各区域性市场也联系起来,形成了全国性的商业网。明清时期不仅商品市场日益发展,而且生产要素市场也在形成:土地市场和其他生产资料市场有了明显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也就成为必须与必然。再次,明代的货币经济已经十分发展,白银逐渐成为主币,田赋改征银两,货币地租的出现和增多,都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涌现了拥有数百万两资金的大商人,清代已出现拥有数千万两资金的大商人,为资本的积累,为新生产方式的出现准备了条件,也为劳动力市场准备了买方。因此,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既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创造了条件,也使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与必然。

第二,封建人身隶属关系的松弛,自由雇工的出现,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成为可能。我们知道,雇佣劳动出现较早,就世界而言,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就记载着巴比伦在农业生产中雇佣劳动的情况。我国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中就有“卖佣而播耕者”②的记载。然而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公元十四世纪以前,这些雇佣劳动者和雇主之间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他们是等级雇佣劳动者。可是劳动力只有在自由雇佣劳动时才独立的成为商品,纯粹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也只有这时才存在。那么什么是自由雇佣劳动呢?马克思说:“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③或者按通常的说法,所谓自由雇佣劳动者有两个含义:一是劳动者已从前资本主义的人身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有权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人”;二是劳动者已被完全夺去了生产资料,“自由”得一无所有,不再束缚于土地。前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可能,后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必须。

明初,自由雇佣劳动尚未出现,一是由于匠籍尚未废除,工匠还必须按规定住坐或轮班服役,他们还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他人;二是明初法律规定,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雇工的法律地位属“雇工人”,即在受雇期间,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属主仆关系。明中叶以后,雇工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此时明政府虽然仍实行工匠制,但其服役方法却由徭役制向税制转化,特别是实行班匠银以后,削弱了工匠和封建国家的隶属关系,工匠的社会身份获得进一步解放。与此同时,雇工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明朝法律规定:那些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受雇长工之人,或雇出外随行者,不论年月久近皆为雇工人。而那些计日取资的短工以及手工业雇工则不能以雇工人论,他们与雇主的关系已属凡人之间的关系④,已基本上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他们才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清代康熙中叶以后,将班匠银纳入地亩,废除了匠籍制,“解放”了工匠。自雍正年间开始,各省都先后实行了摊丁入地,也“解放”了无地的农民,使他们得以自由迁徙,不再束缚于土地。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农业长工已从多方面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或不与雇主订立文券,议有年限,或按月计资,他们虽为长工,但不具有雇工人身份,与雇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对《大清律》有关条文的修改,肯定了农业雇工(包括短工与长工)和店铺小郎之类雇佣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亦属凡人的关系,已没有人身隶属关系⑤。这样就把农业长工和店铺小郎等也在法律上从雇工人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也成为自由雇佣劳动者,也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综上不难看出,明清时期从经济、政治两个方面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创造了前提,使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和可能。

二、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与发展

明清时期,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事实上自明中叶以后,劳动力市场确已出现,然而文献上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多为记述南方主要是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如万历年间,常熟人蒋以化记载“我吴市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机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两者相资为生久矣。”⑥那么北方地区⑦劳动力市场出现于何时,明中叶以后,是否像江南地区一样也出现了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既有文献的记载,也有文学作品的描述。比如沈榜在《宛署杂记》里就有万历年间北京地区雇佣搭棚匠搭棚的记载,而且十分明确地记道:“每日每人工食银五分”⑧。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金瓶梅》就有多处关于北方城镇清河手工业、商业雇工的描写,第三回描写西门庆打开两个门面开了个绒线铺子,伙计韩道国“同来保领本钱雇人染丝,在狮子街开张铺面,发卖各色绒线”。第七回描写孟玉楼的前夫开了个布铺,经常雇二三十个染匠在家里加染布匹。可见明代中叶以后,北方地区也出现了劳动力市场,只不过没有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大,因而文献较少记载。

清代各种文献关于劳动力市场的记载很多,反映了清代的劳动力市场较之明代有了明显地发展和扩大,北方地区也是如此。清代,北方地区劳动力市场称“人市”、“工市”、“农市”,即工匠市场和农业劳动力市场。山东省清平县,“农忙之际,农村工市所在,多有其人于每日极早麋集村外道旁,携带应用锄镰以待雇用,其工资有低昂,由劳资双方于趁市时协商之。”⑨清代北方地区,在几个主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中都出现了劳动力市场。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雇工,他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属“凡人”之间的关系,已无人身隶属关系,他们是“自由雇佣劳动者”。

清代北方的劳动力市场,有如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第一,清代北方的劳动力市场比较广泛,无论是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都已存在。从文献记载看,清代北方地区几个主要的手工业部门都已出现了雇佣劳动。如陕西凤县的铁厂,“每厂雇工或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其帮工搬运来往无定之人更多,难以数计。”⑩再比如道光十年,河南登封县李醇开了一座小煤窑,雇了李广等四个人到窑里采煤。又如道光十七年山东城武县李万良开了一座砖瓦窑,王常受雇在窑里烧窑,每月工钱600文(11)。其他如纺织业、造纸业、采炭业、采木业、豆腐房、油坊、酒坊等都出现了雇佣劳动。在这些手工业作坊里劳动的雇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都是“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均属自由雇佣劳动者。

清代北方地区农业中的劳动力市场较明代有明显的发展,文献中关于雇主赴市觅工,雇工赴市寻觅雇主的记载甚多。如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到市场上“觅人锄田”(12),雍正十三年六月河南柘城农民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13)。据刘永成先生统计,在乾隆年间的《刑科题本》中,全国十九处地方有关农业雇工的案件共计6100件,其中直隶601件、山东247件、山西718件、河南317件、陕西335件,共计2238件,占总件数的36.69%(14)。在清代北方地区的农业雇工中,不仅有短工,也有长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已突破了法律上有关雇工人的规定,他们不与雇主订立文契,不议年限,如雇主无主仆名分,他们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陕西白水刘玉雇农民田隐种田,“言明一年给银三两,并未立券”(15)。

清代北方地区商业和其他行业中雇工现象亦较普遍,主要分布在各类商铺、旅店和饭店当中。例如嘉庆二年(1797年)河南汝宁廖文彩开了一座商铺,雇金光纪为店员,言明“年钱七千文”,“兄弟称呼,并没主仆名分”。同年,直隶承德府徐添德开了一个旅店,雇任何有帮工,“月钱七百五十文”,“并没文契、年限,平等称呼”(16)。按乾隆五十三年法律规定,这些“店铺小郎之类”和雇主的关系,无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有关农业雇工的情况,参见下表。

清代北方地区雇工情况表(17)

第二,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还表现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外地雇工,不仅有外乡的,而且有外县的,外省的,甚至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还出现了南方一些省分的雇工。在北方各省到外地佣工的34份《刑科题本》看,其中直隶的13份,占34份的38.24%,山东的12份,占35.29%,山西的7份,占22.59%,河南、陕西各1份,各占2.94%。在这34份北方地区到外地佣工的档案中,16份属在北方各省之间佣工,而18份则属到北方地区以外的各省佣工,其中绝大部分(16份)是到东北地区佣工。从《刑科题本》中,我们没有发现北方地区的劳动者到南方佣工的,但是却发现南方部分省分的劳动者,到北方地区佣工的7例,其中以来自四川省的为最多,计3份,湖北2份,江南、江西各1份。

北方地区的劳动者到外地佣工和南方部分省分的劳动者到北方地区佣工,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先后将班匠银摊入地亩和实行摊丁入地之后,劳动者和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削弱,人口流动增加的结果。从劳动者到外地佣工的整体情况看,“从南到北”是劳动者到外地佣工地点的趋势,即南方部分省分到北方地区佣工,北方地区到东北佣工。这一趋势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和南方土地兼并更加激烈,无地农民较多,特别是人均土地较少不无关系。

劳动者到外地佣工,一方面调剂了各地劳动力的余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大体平衡,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三,从已见到的文献资料看,清代北方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多数雇主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在十名以内,但是在某些行业中已经出现了雇佣十几名、几十名、数百名,甚至数千名劳动者的情况。雇佣十名以上雇工的行业主要是集中在几个手工业部门,例如冶铁业、采煤业、采木业、造纸业等。鸦片战争前,陕西南山地区的“铁炉高一丈七八尺”,“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匠作佣工不下千人”,“稍大厂分,常有二三千人”(19)。康熙年间,直隶房山县的煤窑,“每窑大者一二百人,小者八九十人”(20)。鸦片战争前,陕西周至县,一个“大园木厂,匠作水陆挽运之人,不下三五千”(21),“枋板厂,猴柴厂、匠作水陆挽运人夫,大者每厂数百人,小亦数十人。”(22)陕西洋县华阳有纸厂二百余座,“厂大者,匠作佣工必得数十人,小者亦得四、五十人。”(23)此外,清代北方地区,在某些经营经济作物的地方,也出现了雇佣十几名、数十名,甚至上百名、数百名农业雇工的情况。比如山东就出现了雇工数百名经营烟草种植的大地主(24)和雇工经营万亩棉田的大地主”(25)。

清代,北方地区一个雇主雇佣众多雇工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反映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和江南地区一样在这些雇佣十名以上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手工业部门和农业中,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

三、北方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工价分两种形式:一是雇工分成制,二是工资制。雇工分成制这种形式无论在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中都存在。比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东安丘县,“盛仁增同韩三伙作豆腐生理,言明盛仁增日出备本钱一千六百文,韩三只出人工。韩三以做卖辛苦,欲行四六分利,盛仁增不允,议另给韩三高梁一斗,所得利息,仍两股均分。”(26)看来当时豆腐制造业雇主与雇工分利有四六分利与对半分利两种,而盛仁增与韩三最终达成的协议是介于两者之间。在农业中雇主与雇工也存在分成制。比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直隶平泉州,郑大、郑四给王桂良镑青,议定“平日尔我相称,并无主仆名分”,秋后按四六分粮”(27)。商业中也存在雇工分成制,《金瓶梅》就描写北方城市清河大商人西门庆开了一个绒线铺,搭了个伙计叫韩道国,西门庆出的钱股,韩道国出的力股。他们议定力股与钱股对获得的利润实行“三七分钱”(28)。

工资制,这是明清时期雇工工价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又分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两种。所谓计件工资,即雇主按雇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件数计算工价。北方地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行业,主要是泥瓦木业、刻字业、印刷业,有的地方的棉纺业也实行计件工资制。例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年间,陕西商州,盖草房三间工价为4800文(29)。河南遂平县,跺墙二十丈,工价为2000文(30)。嘉庆年间,陕西紫阳县,拉木板宽一丈,工价为100文(31)。嘉庆年间,每刻汉字100,工价银为4分4厘至6分五厘,每刻满字100,工价银为8分。印刷汉字,每100页工价银1分2厘,装订每100页工价银为1分3厘(32)。嘉庆年间,陕西洵阳县,每织布3丈为1匹,每匹工价银为120文(33)。其他如嘉庆年间,山西太谷县,每裱画一张,工价钱400文等(34)。这种计件工资制,正如马克思所说:要使雇工为了“个人利益”,“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和“延长工作日”,因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他的日工资(35)。但是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明清时期工价的主要形式。明清时期无论是手工业,还是农业、商业雇工主要是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即雇主按雇工劳动的时间计发工资。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计时工资有三种,即以年计、以月计、以日计。有关明代雇工工价,文献记载较少,特别是有关年工资和月工资的记载更少,日工资的记载稍多些。但是各地、各工种的工价高低不一。影响工价的因素除各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劳动的强度与劳动的技术要求及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等。明嘉靖万历年间,黄河沿岸各河工夫役“计日者每日给银三分”(36)。万历年间,河南招募贫民担任驿递差、轿夫,日工资为二分(37)。北京宛平的搭棚匠,“每日每人工食银五分”(38)。甚至《金瓶梅》也描述山东地区“一个小工四分银子”(39)。从上述资料看,明代后期,北方地区劳动力的日工资为银二分至五分不等,与同期的南方的劳动力工资相比,基本相等(40)。

清代各行业的劳动力价格文献记载较多,尤其是《刑科题本》中这方面的资料十分丰富。前列的“清代北方地区雇工情况表”已说明了这点。从我们接触到的有关这方面的档案资料看,清代各行业雇工的工资大体上是:手工业雇工的年工资自5000文至12000文不等,平均为8000文;农业长工的年工资自2000文至6400文不等,平均约3500文;商铺店员的年工资为2000文至13000文不等,平均约为6000文。手工业雇工的月工资为400文至2000文不等,平均为1100文;农业短工的月工资自250文至400文不等;平均约为300文;商铺店员的月工资自200文至750文不等,平均约为500文。只见手工业和农业雇工的日工资,未见商铺店员有实行日工资者。手工业雇工的日工资自32文至115文不等,平均约7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为25文至100文不等,平均约5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稍高些,这是因为以日计资的农业短工往往是在农业大忙季节受雇,因此其日工资也就略高一些。清代北方地区各行业劳动力的价格大体上与南方相同(41)。

明清时期劳动力价格,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同一时期全国各地,南方与北方的劳动力价格大体上接近。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时全国各地的粮价基本趋于一致。马克思曾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42)明清时期,劳动人民的主要生活资料是粮食,粮食价格的基本趋于一致,决定了劳动力价格基本趋于一致。

手工业劳动力的价格一般比农业劳动力价格要高,但主要是那些拥有特殊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比较大的手工业劳动者的工价高些,大体上要比农业劳动力的工价高一倍。这是因为那些具有特殊劳动技能的手工业者,他们在掌握这些劳动技能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教育费用。一般手工业者都要经过三年左右的学徒期,在学徒期内付出的劳动,除了伙食费用以外是无报酬的。所以这些手工业学徒出徒后,其工价要比那些不经过学徒的手工业者的工价要高。手工业中力工的工价基本上和农业雇工的工价相同。比如造纸业中的破竹工,其日工资为30文,采矿业中的运水、做饭、提矿工,其日工资为银3分,基本上和农业短工的日工资相同(43)。

需要指出的是在明清劳动力市场上,特别是在清代的劳动力市场上,无论南方还是北方已经形成了市场价格,这是明清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主要标志。劳动力市场价格主要是根据每天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的。雇工要求雇主按当日的市场价格付钱。比如清代档案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乾隆三十年(1765年)七月,直隶房山县田满生受雇于杨生儿家作工,当时“言明每日照市价给制钱四十文,按日给发。”一日田满生作工完了领工钱时,杨生儿照旧仍给制钱四十文,田满生说:“今日市价工钱是五十五个大钱!”要求杨生儿加添(44)。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存在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综上不难看出:明清时期北方地区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并有所发展,特别是清代又较明代有了明显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这个时期无论是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或各种服务行业,自由雇工普遍存在,出现了劳动力市场“人市”,或“工市”、“农市”;也还表现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外地雇工的增多;同时还表现在北方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了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随着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明清时期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它既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也是明清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的结果,还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表现。如果说封建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否成为“商品”以及其商品化的程度是封建小商品生产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的话,那么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则是小商品生产开始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渡的重要标志。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为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创造了重要的历史前提。当雇主雇佣工人数达到和超过一定界限时,就要发生量变到质变,资本主义萌芽就会出现,封建的小商品生产就会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8页。

②《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3页。

④刘维谦:《明律集解附例》,卷20,斗殴。

⑤乾隆五十九年刊《大清律例》卷28,斗殴,附《大清律纂修条例》。

⑥蒋以化:《西台漫记》卷4。

⑦本文的北方地区主要指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五省。

⑧沈榜:《宛署杂记》卷15。

⑨梁锺亭修:山东《续修清平县志》实业志上,农市。

⑩卢坤:《秦疆治略》。

(11)见下表。

(12)档案,乾隆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刑部尚书阿克敏题。

(13)档案,乾隆元年九月七日河南巡抚富德题。

(14)见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第65、66页。

(15)档案,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二日陕西巡抚锺音题。

(16)均见下表。

(17)资料来源:《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252~264页与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第300~310页。

(18)根据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清代客籍佣工表”统计。

(19)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

(20)于成龙:《抚直杂稿》奏疏,缉获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十八日题本。

(21)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4。

(22)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

(23)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

(24)光绪《益都县图志》卷11。

(25)康熙《濮州志》卷2。

(26)档案,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兼管刑部事务英廉等题。

(27)档案,嘉庆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

(28)笑笑生:《金瓶梅》第33回。

(29)档案,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九日巡抚陕西等处奏承恩题。

(30)档案,乾隆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巡抚河南等处地方硕色题。

(31)档案,嘉庆十一年四月初十日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

(32)档案,嘉庆十二年六月四日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

(33)档案,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八日管理刑部事务章煦等题。

(34)档案,嘉庆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经筵讲官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07页。

(36)潘季驯:《题为陈愚见议两河经略疏》,《明经世文编》卷375。

(37)吕坤:《摘陈边计民艰疏》,《明经世文编》卷416。

(38)沈榜:《宛署杂记》卷15。

(39)笑笑生:《金瓶梅》96回。

(40)肖彦:《西北水田关系重大乞赐行勘议疏》,《明经世文编》卷407载河南河工“日银五分”。

(41)参见上表及根据有关档案资料统计。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43)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五章二各地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和工资水平。

(44)档案,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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