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与考试关系的历史考察--兼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问题_应试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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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各种人才,学校的基本职能则是培养人才,选拔性考试起着联结社会与学校之间选拔人才的桥梁作用。我国的正规学校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选拔人才手段的考试几乎也与学校形影相随一并发展起来。当前,我国把“素质教育”作为“应试教育”的对立面而提出,正是要解决作为育才场所的学校与选才方式的选拔性考试之间的恶性循环问题。考察学校与考试关系演变的历史状况,总结学校考试关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目前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一、历史考察:学校与考试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

考察我国历史上学校与考试之间的关系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1.学校与考试浑然一体

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原始社会中,社会即是学校,生存斗争就是考场,“学校”和“考试”是融于生存斗争之中的。到了奴隶制社会,学校开始出现,不过不存在选拔和淘汰的问题,因为,学校教育的对象局限奴隶主贵族子弟之中,而将来他们是肯定要被培养成为统治人才的。但是,这时学校中却出现了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为目的形成考试的萌芽,只是学校与考试没有严格分化开来,学校主要是军事训练的场所,“考试”则是一种训练或比赛性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天子失官,学在四野”,官学体系土崩瓦解,地方私学兴盛,担负起培养人才的任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养士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看,私学的人才多以荐举的方式被任用,养士制度则是“养用合一”。这一时期,并不存在正规的选拔人才的专门考试制度,无论是“私教”还是“公养”,都用一种自己淘汰的方式教育英才、培养士人。到了秦代,“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学校教育大受摧残,考试选拔人才更是无从谈起。

2.考试从属于学校教育

西汉武帝时期创立中央太学,标志着中国古代学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为促进太学生的学习,太学在平时教学时就比较重视考试;另一方面,太学生的考试与其出路有着密切关系;西汉时期,每年考课一次,并根据考试通经的多少及优势,分别授以不同级别的官职,如能通一艺者,即可授以文学掌故职;成绩较好名列前茅者,可授郎中官;特别优秀者,将其姓名报请另行任官。考试结果很差者,取消学籍。东汉改为两年一考,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已授文学掌故者,通三经者擢升高第为太子舍人;通四经者擢升高第为郎中,通五经者擢升高第为补吏,随才录用。一次落第,待后皆许补考,通过者同样授官。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仍、学校教育衰落以及士族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施行“九品中正制”来选拔人才。这种制度最重家世门第,实际上是向着世袭制度的反动。九品中正制一方面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局面,另一方面也使所选之人没有真才实学,不敷日用。因此,九品中正制一开始实行,就在不断地增进考试的因素。到了南北朝后期,选拔人才对门第的要求日益宽松,但考试的因素却日益重要起来。

由上不难发现:在汉代太学中,选拔性考试已经出现。不过,由于当时大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是由非正规的私学和“察举征辟”制度来完成的,因此,汉代太学只承担了极少一部分的育才和选才职能,此时学校中的考试,只是学校全部工作的一个较小组成部分。而察举征辟主要是重德行,后来发现弊端太多,就逐渐加入一些文化考试的因素,但并不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纵观这一时期学校与考试的关系,学校占据着主导地位,独立于学校以外的人才选拔制度没有确立起来;但在学校之中,选拔性考试开始萌芽,形成性考试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学校之外的人才选拔中,考试的因素逐渐加强,成为科举考试制度的前奏。

3.学校从属于考试制度

隋代重建中央官学并草创科举制度,但因国祚短暂,不及完备。唐在隋的基础上,把学校教育和取士制度都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确立了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学校与考试关系的基本形式。

唐代中央官学为国子监、四门学和太学,主要学习内容为儒家经典,基本上服务于科举考试。平时教学中注重形成性考试,建立了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在平时考试中成绩优异者,可应科举“省试”或补入太学、国子学。不过,唐代太学生应科举考试者所中极少,因此,唐时学校教育地位不高。明清两朝,封建王朝从体制上把学校教育完全纳入到科举制度之中,科举的初试就是州县学的入学考试,国子监学生的来源,主要是会试下第的举人,知识分子非学校出身者不能应科举考试。如在明代,一方面,国子监严格教学管理制度,为了督促生员学习,开始实行“六堂”诸生的考试升级积分方法;另一方面,又颁布《学官考课法》,专以学生科考成绩作为考察地方学官的重要标准,这就使地方学校也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机关了。总之,唐代以后,官学系统基本上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场所,所学所习都是科举考试必需的“八股制艺”之文,封建的正规学校教育最终基本上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力。

由此可见,隋唐以降,专司人才选拔的科举考试制度正式创立,成为一种独立于正规学校之外的重要力量,日益发挥着对学校教育的巨大影响。学校之内的考试,形成性功能日益削弱;学校之外的科举考试,日益成为学校教育的唯一指针。学校教育的衰落与科举考试的强化,使学校终于成为科举考试的附庸。这一时期,统治阶级需要的主要是政治人才,与此相应,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以此为标准,学校教育也只能培养此类政治人才。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科举考试的选拔目的相一致,口径仅限于政治之一途,相当狭窄。学校所育之才,完全为了适应科举考试的要求,其它的人才养育,越来越多地由社会上的其它机构如私学、书院等担负起来。

4.学校与考试分立并行

清末由于社会的重大变革,科举制度终于在1905年被彻底废除,新式学校教育制度也随之逐步地建立起来。而在现代社会中,学校教育更加发达,学校培育各层各类人才的功能日益强化,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才培育基地。考试制度也与学校并立而行,不仅承担着政治人才的选拔职能,而且承担着社会选拔各层各类人才的职能。如今,学校之外早已发展出一整套复杂完备的考试体系,考试的功能也从单一的选拔向养育拓展,考试形式的复杂多样,考试机构的社会多元,社会各个方面和不同层次对于考试的需要在不断增加。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的社会就是一种考试化的社会。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各种各类教育考试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教育为社会服务的目标。当今社会的一系列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考试制度体系,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从总体上看,学校教育与考试制度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正在形成之中。

二、个案剖析:北宋三次兴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隋唐开创科举考试制度后,学校育才,科举选才,两者开始相伴而行。在一定条件下,科举与学校还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科举考试刺激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也为科举考试选拔人才提供了保障。但是,科举制度毕竟有其自身的局限,加之统治阶级的有意利用,它与学校教育一开始就存在着难以化解的矛盾。宋初过分重科举而轻学校,使两者的关系更为紧张起来。

1.北宋“三次兴学”的历史背景

北宋初年,由于连年战乱,学校教育破坏严重,百废待兴的社会政治局面,又亟需大批治术之才,为了缓解人才供求矛盾,只有大力提倡科举一途,招徕社会上既有之才。因此,宋初虽有“重文抑武”的政治策略,但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之间,却以后者为重。宋初80多年间,官学却与唐末、五代相去无多;相反,却通过增加科举取士名额、提高录取后待遇和完善科举考试规程等方式,大为强化了科举考试的地位和作用。这些措施虽然满足了选拔治术人才的一时需要,但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官员冗滥、效率低下、财政负担增加,以及士人侥幸奔竞、不务学业,致使科考所取之人多无真才实学等。所以,宋初重科举、轻学校的文教政策,阻碍了学校教育发展,加剧了人才培养与选拔之间的矛盾。而在隋唐时代,早就有人提出密切科举与学校关系的见解,要求科举应以学校为基础,只有兴学育才,科举考试才能选取有用之才。宋初开国后,科举与学校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成了改革吏治、刷新政事、振兴经济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焦点所在。于是,一些有识之士在提出社会改革大计时,也往往以“兴学育才”相号召。这就使得与北宋三次重大的政治改革相联系,出现了三次较大规模的兴学运动。

2.“人才出于学校”:三次兴学的指导思想

北宋的三次兴学,是指范仲淹发动的“庆历兴学”,王安石发起的“熙宁——元丰兴学”,以及蔡京等人发起的“崇宁兴学”等三次较大规模的兴学运动。王安石等人在变法过程中,鉴于以往的官学总是名存实亡以及“庆历兴学”失败的教训,认为只是一般地号召兴学、扩大招生规模是不够的,要使学校真正成为养育人才的场所,还必须改革学校和人才选拔制度。在他看来:当时即使力求革新政治,也面临着人才不足的问题:而人才不足,又是人才的陶冶不得其道所致。为了变法图强,就必须形成“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皆有其道的人才培养、选拔和任用机制。他在论述兴学改科举之见时认为:由于“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所以,古时道德风俗齐一淳美,人才足为当世所用;后来教养失去法度,“士虽有美才,而无学校师有成就之”,造成了许多隐患。为了变法图强,就必须“追复古制”,兴学育才。据此,北宋三次兴学的核心,都是兴办官学并调整考试与学校教育的关系,试图形成学校与科举之间的良性循环关系,从而为变法革新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

3.“三舍法”:兴学运动的主要内容

北宋的三次兴学,一方面是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中央和地方官学;另一方面,就是对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在兴办官学方面,主要就是改革太学,包括严格管理制度,扩充学额,创设“三舍法”等;对科举制度科举的改革,则包括罢“明经”等科,专以“进士”科取士,同时增加进士科名额;废空疏无用的诗赋、帖经、墨义,重视经义和策论;颁定《三经新义》, 统一科举考试的内容和标准; 规定士子须在官学300日,方可应科举考试,等等。 其中“三舍法”是后两次兴学的最主要内容。

实施“三舍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的考察制度,克服科举考试仅凭试卷决定取舍的弊端,实现“人才出于学校”的理想。具体来看,“三舍法”把太学分“外舍”、“内舍”和“上舍”。太学教师每月对学生进行一次“私试”,并记录其学业和品行情况,凡三次私试不及格者,上舍降内舍,内舍降外舍,外舍除名;每年举行一次“公试”,从中选拔外舍成绩优秀者,并参照平时学业品行,补进内舍;隔年一次“上舍试”,从内舍选拔成绩优异者,参照平时学业品行,补入上舍。上舍生根据累积的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业品行,成绩分上、中、下三等,上舍生成绩最优者,称状元,免殿试,直接接官;中等免会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免州县试,直接参加会试。这样一来,就把学校平时学习成绩与科举考试直接结合起来,既注意人才的平时培养,又提高了学校的地位,体现出取才与养才统一于学校之中的理想。“崇宁兴学”时,甚至在地方官学也推行“三舍法”,县学可升州学,州学生可三年一次贡于太学。崇宁年间,甚至罢废科举,改以侧重道德品行的孝、弟、睦、、任、恤、忠、和等“八科”取士,由此,选士权悉归学校。然而,由于太学中风气败坏、选人不公等弊端,政和年间不得不重新恢复科举考试,学校选才完全取代科举取士的尝试终归于失败。

“三舍法”制定了一套相当严密的考核、升级和选官制度,它对考试的种类、时间、内容、评分方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升舍时,既重学业成绩,又看平时品行,既以正式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又要参考平时成绩,因而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侥幸心理和懒惰涣散的学风。这样可以使学生比较认真地完成学业,保证了学习质量,也使学校能够较为全面了解学生,更好地为国家输送人才。这些方面都是科举制度所不及的长处。

“三舍法”的施行,使学校担负了部分的选士职能。“三舍法”可以使学生直接获取官职,或是免除部分科举考试的程序,这就使科举考官的选士权部分地转移到学官手中。但由学官负责选才,可以说是利弊兼在的:一方面,学官熟悉学生,对其学业品行比较了解,他们参与选才,要比考官仅凭试卷取人更加切合实际;另一方面,正是学官与学生比较熟悉,所以,在选才中就无法避免个人好恶等主观色彩,不利于客观公正取人。比较言之,科举考试由于规模巨大,且在朝廷的严格控制之下,营私舞弊相对要困难一些。因此,虽然从原则上看,“三舍法”使人才培养与人才选拔结合起来,其逐级考核、层层选拔以及品学兼重的思路,明显优于科举取士制度,但在实施中,往往因为缺乏得力措施来统一选拔标准、防范徇私舞弊等方面,使其优点比较难以体现出来。这也是学校取士最后又不得不让位于科举考试的根本原因所在。

4.北宋三次兴学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北宋的三次兴学,都是当时政治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三次兴学过程中,都能把学校作为培养变法人才的基地来看待,把学校教育作为人才“教、养、取、任”的一个基本环节,纳入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中来处理;在注重人才培育的同时,还能够注意到科举考试制度这一个人才选拔方式的改革,从而体现一种深刻的变革整体观。这种思路,是值得我们今天的教育改革借鉴的。

北宋三次兴学的核心,是要解决人才的培养(学校教育)与选拔(科举考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每次兴学中,都伴有对科举制度内容和形式的改革,甚至一度曾废止科考,试图以学校完全代替科举考试的取士职能。但科举制度的出现,是取士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以前,科举考试是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的。同时,更应认识到:科举考试可以正面地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也可能起到反面的摧残作用;选才与育才之间可以是良性互动,也可能造成恶性循环。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选才的标准和方法是否得当,而不在于是以科举还是学校取士。因为,学校培育人才就是为了提供给社会去使用,所以,这中间总需要有一种选择甄别人才的途径,这是任何社会中都必需的东西。科举制度只是选拔人才的一种工具或手段,关键倒在于人们如何去运用它。任何一种人才选拔方式,都会体现着一种人才的标准和要求,一旦标准确定不当,就会把学校教育引入歧途。也就是说:学校教养人才虽是为了社会的取用,但社会取用决定着学校的人才教养。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取用人才不以真才实学,学校的人才教养也必然随之流于形式;社会取用人才唯才学是举,就必然推动学校向教养真才实学的健康方向发展。

囿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北宋三次兴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的选拔标准和方法问题,但其先兴学育才然后再取用的基本思路,至今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至于在兴学中取消科举考试以解决其弊端的做法,却被实践证明是难以行通的。其实,即使单纯从理论上来看,废止科举考试也无法取消人才选拔这一社会所必需的重要职能;而把人才选拔归于学校之中,即使真能达到“古之人才出于学校”的理想境界,同样是没有消灭人才选拔的客观社会需要。由学校承担选才的社会职能,在其它社会条件没有根本改变前,只能是把原来科举制度的弊端变相带入学校之内,而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这些弊端。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是非常值得我们今天进行教育改革时认真吸取的!

三、现实启迪:对“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问题的思考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其“科教兴国战略”部分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使应试教育转向全面素质教育”。于是,到此为止,“素质教育”终于从一种行政性的号召,转变为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这就要求,无论在理论上是否赞同“素质教育”的提法,在实践中都必须贯彻“全面素质教育”的方针。

1.“素质教育”针对的基本问题

“素质教育”倡导者的思路大致如下:当今的社会剧烈变革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无法满足这种需要。学校不能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原因又在于目前大多数学校推行的是以应付升学考试为依归的“应试教育”。要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就必须改变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实施全面的“素质教育”。如果从学校与考试的关系来看,可以说“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解决社会“用才”与学校“育才”之间的矛盾,加强学校教育的育才功能,使学校培养的人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用才与育才的中介是考试,所以,“素质教育”一登场,就瞄准了升学考试这一关键,并把原有的学校教育归结为“应试教育”,集中火力猛烈攻击之。应该承认:“素质教育”倡导者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把原有学校教育的主流定性为“应试教育”,无疑是有以偏概全之嫌的。

2.选拔性考试出现的历史合理性

学校起源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根本作用就在于培养社会所需的各类人才。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由于人的能力体系发展的局限性,总会存在着一个选择合适人才从事相应工作的问题。这样一来,就必须找到一种合理公正的人才选拔机制。作为学校与社会联系桥梁的选拔性考试,具有其它人才选拔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人才选拔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通过公开考试来选拔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是最为公正合理的方式。所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通过与世袭制等多种选择制度的比较,人们终于还是选择了公开性考试这种人才选拔方式。

在中国的奴隶制社会里,统治者世代把持国家权力,人才选拔即使存在,也仅限于奴隶主贵族的狭窄范围内;到了汉代,封建统治者创始中央官学,在正规学校教育中出现了选拔性考试的萌芽,与此同时,担负着人才选拔主要任务的“察举制”中,也逐步渗透进考试的因素;魏晋开始,施行“九品中正制”选拔人才,实质上是向着世袭制度的倒退;及至唐代,科举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人才选拔从此逐渐归于科举一途。尽管每一朝代都有关于科举利弊的争论,北宋甚至一度出现过废止科举的极端局面,但科举考试作为一种相对客观公正的人才选拔制度,一直占据着人才选拔方式的主导地位。科举制度的长期存在,说明了公开考试选拔社会所需人才的合理性;至于科举考试的种种弊端,则是封建社会腐朽性质造成的结果,不能以此作为完全否定选拔性考试的依据。如今,科举制度虽然随着封建社会的全面崩溃而不复存在了,但其通过公开考试选拔社会人才的精神,却已渗透到当今社会的各种考试之中,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举其大者,当今各国普遍实施的文官考试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一些国家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制度,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教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制度,都体现着选拔性考试的公正与理性精神。

在传统的儒家文化圈如中国、日本和韩国,学校教育中的选拔性考试依然存在,升学竞争非常激烈。在西方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性高等教育体系中,表面上看,似乎已不存在多大的升学竞争,但选拔性的考试并没有消失。这表现在:一方面,它的招生是由各个高校自己确定入学要求,一些名牌高校入学竞争同样十分激烈;另一方面,这种竞争性考试也转向了学校之外的社会生活各领域,人们在进入社会后同样面临着这种非常激烈的竞争,如寻找工作时的竞争,在工作岗位上的竞争,等等。比较起来,只不过中国的选择性考试相对集中于一个时期和一个领域之内,容易给人非常深刻的印象而已。这也表明了选拔性考试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普遍重要性。

因此,在把握和处理学校与考试的关系时,一定要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完全否定选择性考试意义的极端倾向。绝不能因为目前学校教育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以及要施行注重学生素质培养的“素质教育”,就一概反对在学校教育过程之内和之外的选拔性、竞争性考试。

3.考试制度变革:“素质教育”的根本出路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着,它对人才的需求也必然在不断地提高改变着,因此,作为育才机构的学校与用才场所的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永恒的紧张关系。育才与用才矛盾的最终解决,只能是在这么一种状态下才有可能: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终实现,人的能力体系的全面形成,他能够适应所有的工作,精神境界也有极大的提高,能够把每种工作都当做分工不同、无贵无贱的东西来看待;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社会能够为每个人提供适合其天赋和能力的恰当工作,他没有失业之虞,工作可以自由流动。只有这样,选拔性考试才会丧失其意义而被完全废止,学校和社会之间在“育才—用才”之间才可能取消“选才”考试这一环节。然而,这在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肯定是无法实现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此就只能无所作为。从学校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进程来看,社会用才一直是这对矛盾的主导面,它引导着学校育才方式的变化。另外,一个社会对于人才的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着这个社会的人才标准,从而制约着人才的选择标准,以及选拔性考试的标准、内容与形式。社会的人才需求通过选才这一渠道,来发挥其对学校育才的影响。由于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从而不断地提出对于人才的新的要求;学校育才一般则是相对滞后于社会的人才需要。这时,往往就要通过变革人才选拔方式的考试制度,来实现考试对于学校人才培养的引导作用。

实际上,选拔性考试作为学校教育的“指挥棒”,既可以把学校教育引向光明大道,也可能把它引入歧途。这里,关键还是在于“指挥棒”如何发挥自身的指引作用,也即是选择性考试的标准、内容和方法如何制定。为了最大限度地缓解选拔性考试给学校教育带来的消极影响,人们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根据社会不断变化的人才标准、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不能因为选拔性考试对学校教育造成了不良冲击,就要废除考试制度,甚至把原有的学校教育贬为“应试教育”而加以全盘否定。其实,这种思维方式,无异于是在泼洗澡水时,连小孩一块都倒掉了。

4.“应试教育”一辩

“素质教育”的提出,实质上是要注重人的能力和全面培养,而非仅限于培养“应试”技能。然而,在学校教育中,形成性和评价性考试同样是培养学生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即使是选拔性考试,也是促进人的素质形成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一种长期的、从外部起作用的激励学生学习的力量。不能因为在一些学生身上存在着所谓的“高分低能”现象,就认为“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全部能力低下。应该看到,在选拔性考试中考出较好分数者,多数人的基本素质还是比较好的。“应试能力也是一种素质”的提法,其实内涵着深刻的真理。以“素质教育”反对“应试教育”者,恐怕谁也没有真正认真统计过到底是“高分低能”者的比例大于“高分高能”者呢?还是恰好相反?认为目前的基础教育培养的人中间存在着“高分低能”现象就全盘否定之,实在不是一种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

其实,即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了,人的能力体系也得到了全面发展,人既无失业之忧,也无自由流动障碍,但仍然还会存在着一个人才的选拔问题。因为,总得承认,人还有一种不断向着完善进步的本性,为此,社会就必须对人们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可以说,这一普遍深刻的人性特性,也使选拔性考试有了存在的长期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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