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体制下的中国贸易保护_世界经济论文

世界经济体制下的中国贸易保护_世界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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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深刻表明:完全的听凭市场力量作用的自由贸易及由此达到的帕累托最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总体上看,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历史实质是一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相互轮流交替、各领风骚占主导的历史,偶尔也有二者势均力敌的情况。正如一位外国经济学家所言,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仿佛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总是必不可少的。现实中,保护贸易始终没有彻底退出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历史上曾多次出现保护贸易的浪潮。最近的一次就是70年代中期以后起源于发达国家、在全球蔓延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而且,尽管自由贸易的呼声日盛、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结束,新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业已建立, 但新贸易保护主义并未因此烟消云散,至今仍在一定的范围内显得比较活跃。看来,保护贸易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客观的经济基础和深刻的历史根源,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它对各国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了巨大的提高,对外经贸联系也日益扩大与增强。在此过程中,中国的贸易保护也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发展道路。基于对世界经济总体发展过程中保护贸易的初步分析,并由此来观察当前我国的贸易保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基本认识:

第一,中国的贸易保护属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重点在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同于先进国或危机国对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更不同于对高度发达产业的保护,因而具有总体的、内在的合理性。一方面,我们的保护对象是严格有限的,绝非广泛地进行贸易限制,二是我们的贸易保护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过渡性,并非长期奉行的政策。应该说,我国的幼稚产业保护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效,但也付出了一些过大的代价,主要在于对幼稚产业选择的失当上,又集中体现为对被保护的幼稚产业潜在的、成长后的比较优势的分析与预测的失准上。

第二,同其他国家的幼稚产业保护一样,中国的贸易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应以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比较利益)为目的,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劳动生产率作为一个核心指标在贸易保护中占据着中心地位。由于保护政策本身是对相对低效率的一种暂时容忍和扶持,很可能由此造成全社会资源向这些部门的集中流动,极容易造成效率的进一步降低。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在于保护幼稚产业的同时便要采取一切有力措施保证幼稚产业规模经济的较快生成。只有在规模经济效益递增条件下的保护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保护。

一般来讲,保护期限不宜超过该种工业技术更新的周期(或称之为工业技术的经济寿命),在世界科技革命迅速发展正使得所有工业部门的技术更新周期不断缩短,所以,幼稚产业的保护期限一定要参照当今的世界科技最新发展加以严格界定。

第三,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同于其他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这主要在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大国人口众多,国内消费、需求和市场规模都很大,拥有比小国更多的国内贸易机会,因而在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上,不应仅仅着眼于争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培育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更何况,中国的国内市场已具有较大的开放程度,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当然,上述两种竞争力的培育与提高是有矛盾的,但不是不可以找到二者的均衡点。其均衡点在于:尽量选择那些通过国内贸易和竞争能够获得国际竞争的产品和产业加以保护,这将有效地降低我们的保护成本,提高保护收益。另一方面,在重点保护幼稚产业发展的同时,从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出发,我们的贸易保护也应包括对结构性衰落产业的保护,也包括对农业的保护,这都是我国的贸易保护题中应有之义。

第四,中国的贸易保护较多地采用了高额关税的手段。其一,关税措施保护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更多地依赖于这种单一的方式,将会使我国的整体贸易保护缺乏应有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其二,我们的关税结构与许多发展中国家具有类似的特点,与发达国家明显不同,存在着名义保护率高、有效保护程度低的情况。这极不利于我国在与发达国家的保护贸易的斗争与协调中赢得主动。特别是今年4 月我国普遍调低了进口关税水平之后,改善关税结构并由此来提高其有效保护程度更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其三,采取对国内产业扶植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而我们对此则认识不足。因此,增进国内产业政策与对外贸易政策的配合,更多地采用产业扶持的手段促进幼稚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第五,中国的贸易保护处于世界经济区域集团贸易保护之外,因而不断加强与其它国家保护的协调性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从一般性上讲,在国际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今天,任何一国单独的贸易保护都不可能取得有效的成功,双边的、多边的协调是绝不可少的。我国虽然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但亚太经合组织是一个松散的区域经济组织,短期内建成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组织条件还不具备,中国也无意组建一个以自己为核心的紧密的区域贸易集团。因此,中国的贸易保护与世界上众多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相比缺乏一个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基础,从而也就缺乏一个对外贸易保护的坚强后盾。因而,中国在采取贸易保护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规则,通过国际会议、双边或多边协议等加强与各贸易伙伴国的协调,才能保障我国的一定限度的贸易保护的有效性。当然,这种协调并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与退让。我国正努力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也是加强贸易的国际协调,其中也包括贸易保护政策措施国际协调的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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