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网络建设与维护过程中的版权识别与保护_档案数字化论文

档案网络建设与维护过程中的版权识别与保护_档案数字化论文

档案网络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建设论文,过程中论文,著作权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以信息为“中介”,实现了对现实社会的“数字化表现”,众多的社会关系在网络上重新组合和再现。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原有的调节信息产生、组织、传播、利用活动的法律法规正在“网络世界”经受挑战。作为新生事物,档案网站建设、维护将衍生新的权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可能造成法外知识产权的流失和侵权。因此,研究、探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数字化、网络化的著作权保护,已是档案界和法律界所关注的现实课题。

一、档案网站建设过程中的著作权认定。

档案网站建设将涉及许多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为避免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档案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各类材料的著作权状态,妥善处理著作权的授让问题。

1.档案网站内容的著作权。

网站建设过程中主要涉及两类材料:网站内容和网站设计开发材料。网站内容是网上站点提供给网站访问者的全部内容,是访问者通过浏览器看到的文字、图形、音像和其他材料等。档案站点通常提供以下5类信息:一是档案馆的基本职能、部门设置、例行服务、历史背景、发展计划等职能信息;二是档案馆馆藏资源信息;三是档案馆服务对象、方式、查档指南、开馆时间、可用工具等利用服务信息;四是档案工作动态、工作新闻、档案政策法规等档案工作信息;五是图书、情报、传媒、政府部门等相关资源信息。这些内容存在多种著作权状态。其中,站点提供的档案馆职能信息、档案利用服务信息,通常由档案馆自行编制,部分则是档案馆的行政管理文件,用于对外宣传,因而,不存在或无所谓著作权问题。站点提供的档案工作信息,一部分由档案馆自行编制,另一部分是行政法规文件,同样不存在著作权问题,至于其中引用、摘转他人的工作新闻,也无须获得授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一)、(二)。)

档案站点所提供的内容中涉及到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是相关资源信息和档案馆藏资源信息。相关资源信息系指档案站点通过与国内其他档案网站及图书、情报、传媒、政府部门等相关信息资源站点的链接而间接提供的信息。虽然,对这种借助网间“链接”而提供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尚无规定或结论,但有许多专家认为“以超文本链接方式向公众传输被链接的作品的,应认定为网络传输行为”,(注:蒋志培:《论网络传输权设立》,http://lawying.myetang.con。)因而必须通过适当的手段获得相应的网络传输权。

站点提供的档案馆藏资源信息既包括馆藏档案的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编研信息),又包括馆藏档案的一次信息。对于馆藏档案的二次信息和编研信息,只要不违背档案开放规定,上网公布并不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因为这两类信息都是档案馆室编目、编研工作的成果,作为“编辑作品”,其著作权是由档案馆及其编辑人员享有的。这两类信息上网应考虑的是如何保护档案馆所享有的著作权。

档案一次信息的著作权状态十分复杂,提供档案全文信息上网应当十分谨慎,必须理清各类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档案,档案馆必须获得适当而充分的授权,否则就有可能卷入无休止的著作权诉讼之中。

客观地讲,馆藏档案中大多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档案,在受著作权保护的档案中,又有相当部分的著作权益归国家或档案馆享有。因此,只要符合《档案法》在开放和利用上的规定,绝大多数馆藏档案是可能由档案馆进行数字化并上网传输的。因著作权状态的不定性而需要档案馆特别关注只是少数档案,主要是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馆寄存、捐赠的档案和档案馆对外征购的档案。

对于寄存的档案而言,所有权及其著作权都不属于档案馆,因而任何处置行为,如复制、利用等均须经档案所有人同意。也就是说这部分档案的数字化权以及网络传输权属于所有者。《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寄存档案的公布权在所有者,采取何种方式、什么时候公布等均由所有者决定。同时,也明确指出,“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三)。)

对于捐赠、征购的档案,其所有权虽已转移到国家或档案馆,但其著作权不一定随同所有权一起转移。对这两类档案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其著作权是否转移应做到“事前明确化”,也就是说,在捐赠或征购档案行为实施前,与原档案的所有者签定合同,明确权利范围和义务。根据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将著作权转让于档案馆的,档案馆拥有数字化与网络传输等一系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是在利用过程中要尊重原所有者提出的要求,原所有者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原所有者保留著作权的,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要特别谨慎,包括数字化和网上传输在内的任何处置行为都须得到原所有者的认同,以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2.档案网站设计开发材料的著作权。

设计开发材料是对网站内容进行设计编辑而形成的站点的屏幕显示、网页组织,使用模式、操作控制等网站界面和控制网站内容及界面的网站源程序。

设计开发材料有两种来源:一是档案馆室自行设计、开发和制作的建站材料,属档案馆的职务创作;二是委托他人设计、开发和制作的“雇佣作品”。

档案馆室自行设计、开发和制作的建站材料,乃是档案馆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或归属设计开发人员,或归属档案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这类材料的著作权是可以认定的。首先,设计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其次,设计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设计开发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编辑设计,特别是来自传统媒体的信息,需要进行“数字化”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者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这些材料新的表现形式。根据《著权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内容的编辑者对其编辑成果享有著作权。对这些材料,档案馆及其开发人员必须树立保护意识。

档案网站的设计开发完全由档案馆室独立承担的情况较少,为提升网站设计或网络建设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档案馆常常将部分网站设计或网络开发任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如委托网络服务公司设计维护档案网页,委托网络工程公司开发专用的网络软件系统。在此情况下,档案馆必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取得相关的授权,否则档案馆以后对这些知识成果的复制、发行、修改等都会受制于人。具体地说,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求开发者转让其创作或改编的网页内容的版权。(2)转让其设计的界面的权利。这样一方面档案馆获得修改、更换界面的权利,另一方面有效制止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界面。(3)尽可能要求被委托的开发者将使用源程序的权利转让和赋予档案馆,这样,倘若网站的运行出现差错,档案馆可据此查找、修改。此外,在协议中,除对有关著作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外,应要求受委托方对设计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档案馆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二、网上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在档案信息的网络化过程中,档案馆不仅要正确认定各类著作权益,防止侵犯他人权利,同时在提供数字化档案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有的和他人的著作权,杜绝被侵权现象的发生。网上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利用中最易出现的侵权行为是盗版和非法传播,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应同时采取管理和技术两方面的措施。

在管理上,档案馆必须在网站上声明网站所提供内容及其界面的著作权属,对站点内容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并对可能的违法行为提出警示。刊登这类著作权属及其合理使用的声明,不仅是保护档案馆室利益的需要,更是保护各类馆藏档案著作权人利益,回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目前,国内档案网站上大都缺乏这类声明,而在其他信息网站上这类声明已相当普遍。

在国外,对网站内容权属及其合理使用的声明相当重视,美国国家档案馆站点的网页上用了近千字的篇幅详细说明其网站提供内容的“著作权属、利用限制及许可公告”(Copyright,Restrictions,and Permiss-lons Notice)。(注:美国国家档案馆网站,http://www.nara.gov/nara/terms.html。)表面看,这份声明似乎过于冗长,但在法律极其庞杂,执法极为严密的美国,确属回避诉讼的必要之举。该声明对我国档案网站建设具有借鉴示范意义,其部分内容摘译如下:

“通常,联邦机构产生的材料公布在公共域中,未经许可即可复制。但是在本网站上,并非所有材料都如此。某些材料是由个人或组织以损赠或其它方式出让的,因而可能受到利用方面的种种限制。

捐赠者对馆藏材料所附加的限制

请注意,我们持有的文件——包括图象、声音、图片、文本或其它电子材料,它们的传播可能受到损赠协议的限制,若购买这些材料的复本,您必须得到捐赠者的许可。

著作权所规定的限制

我们持有的某些文件——包括图象、声音、图片、文本或其它电子材料,可能受著作权保护,请注意,在您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材料前,请先辨明著作权所有者,并获得许可,这是您的职责。

对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的照相复制或其它方法复制,受制于美国著作权法(美国信息法案第17款)。这部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获准图书馆和档案馆对材料进行照相复制或其它方法复制。这些特定条件之一是其照相复制件或其它方法复制件不是用作除‘个人学习、学术项目或科学研究之外的用途’。如果您在‘正当用途’之外使用照相复本或其它复本,就有可能被控侵权。

您可以向我们的服务人员咨询特定材料的具体限制。我们虽然确知捐赠者对藏品所作的限制,但却无法确认各份材料受著作权保护的状态。我们建议您与国会图书馆的美国著作权办公室联系,以便了解著作权方面的近期信息。

请注意,因为我们不能确知各份材料的著作权状态,所以,您在使用我们所持有的材料时,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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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方面,档案馆应采取先进的技术保护措施来保证档案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保证档案阅读使用的专属性,保障作品不被滥用、盗用和非法传播。目前,这方面技术发展很快,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出现。例如,国家数字图书馆已开始采用最先进的数字底纹加密技术对下载作品进行加密,以限制对作品的非法盗版。”(注:超星网站,http://www.ssreader.con.cn/dongtai/863-03.h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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